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适应全国统筹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精神,借鉴外省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本《通知》适用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适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办、省外事侨务办《关于江西省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养〔2003〕55号)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20%,个人8%。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二)参保人员(含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下同)核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在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 目前 江 西 省 的 现 状 来 看 , 已经 实 现 了 养 老 保
作者简介 :蔡海清 ( 5 ) 16 一 ,男 ,湖北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 养老和 医 保险统筹 处处 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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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 过去 了 ,除 了北 京 、上 海 、天 津 、辽 宁 、 列入预算。由此 ,调 剂金上解再 次遇到 困难 。20 00 黑 龙 江等 省 市 实 现 了省级 统 筹 外 ,全 国大 多 数 地 方 年 ,省劳 动 厅 、财 政 厅 联 合 下 发 通 知 ,对 逾 期 不 上
依 然 停 留在 市 级 甚 至 县 级 统 筹 的 水 平 上 。省 级 统 筹 缴调 剂 金 的 地 方 ,加 收 滞 纳金 。同 时 ,把 上 缴 统筹 举 步维艰 ,原 因众多 。探 求 其 缘 由 ,找 出应 对之 策 , 调剂金与企 业离 退休人 员调标补 助资金 下拨挂 钩, 十分必 要 。 但实 施效 果 并 不 理想 。20 0 2年 ,省 政 府 再 次 发 文 对
一
、
江西 省社 会养 老保 险基 金 的统 筹现 状
省级 调剂 金 调整 为 :按实 际征 缴养 老保 险基 金 的 6
早 在 19 90年 ,江西 省人 民政府 就 在 《 转 省 劳 提取 调剂 金 ,其 中 3 上 缴省 社会 保 险局用 于 全省 范 批 动 厅 等部 门关 于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事 业 单 位 职工 退休 围 内的调 剂 。同 时 ,省 财 政 建 立 省 级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筹 的政 策建议 。
关键词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问题和原 因;对策建议 中图分 类号 :F 4 . 6 文献标 识 码 :B 80 7 文章编 号 :1 7 —0 2 ( 0 8 1 8 3 6 4 0 5 2 0 )0 —2 —0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府发〔2016〕35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通知》(赣财预〔2017〕11号)以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近期我们印发了《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0号)、《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2号)、《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3号)和《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财行〔2017〕14号)四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规范省级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附件1::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2: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江西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4.06•【字号】赣府发[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1999年4月6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 市 、 ( 人 民政 府 , 政府 各部 门: 县 区) 省 请认 真 遵照执 行 。
20 0 7年 4月 9 日
.
《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省政府 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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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为赣南师范学院副院长( 试用期一年) 。
免去 :
余晓明为庐 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局长 ;
肖佬根兼 省 政府 发展研 究 中心 主任 ; 彭 林森 为省 对外 经济 技术 合作 办公 室 副 主任 ; 温 浙兴 为省 政府 驻江 苏办 事处 主 任 ; 万 庆胜 为 省 经 济 贸易 委 员 会 副 主任 ( 用 期 试
江西省人 民政 府关于朱忠玲等 同志职务任 免的通知
赣府 字[0 7 2 2 0 ] 1号
各市 、 ( ) 民政 府 , 县 区 人 省政 府各 部 门 :
20 0 7年 4月 1 日 6
年 ) ;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 任命 :
朱 忠玲 为九 江 出 口加 工 区管理 委员 会 主任 ;
邹道文的江西科技师范学院院长职务 ;
王金 平 的江西 中医学 院副 院长 职务 ; 罗来 武 的江西 师 范大 学副 校长 职务 ; 黄保 强 的江西 财 经大学 副 校长 职务 。
江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发 企 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省 级 统 筹 预算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一
、
指 因特殊原因需动用基金结余
以邓 小 平 理 论 和 “ 个 代 表 ” 要 思 想 为 指 情况 。 三 重
2 各市 、 区) . 县( 政府要正确处理扩 大基本养 导,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 照构 建社会 主义 和谐 按 社会 的要 求 , 筹 考 虑 当前 和 长 远 的关 系 , 持 覆 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 当地经济的关系 , 统 坚 任何地方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2005年5月2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通知如下:一、完善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一)改制事业单位是指已按有关政策规定改制为企业的原事业组织;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统一简称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已参保事业单位,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参保前应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同意,并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同意参保的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并与其签订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协议书,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统一参保事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从2005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
赣府发[1999]14号《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管理服务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体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
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体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的60%,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社部发[2007]3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0118起执行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7]3号[发文时间]2007年1月18日[生效时间]2007年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在不断规范和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开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步伐,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客观要求。
实现省级统筹,有利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比例,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促进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和管理环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加强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把加快实现省级统筹作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省级统筹工作的重点。
目前,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
要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规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统一养老保险数据库和业务流程,为实现省级统筹创造条件;要明确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完善全省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逐步实现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推进和规范市级统筹,积极创造条件,向省级统筹过渡;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垂直管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3•【字号】赣府厅发[2004]12号•【施行日期】200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常委会的决定,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的程序与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支付、管理、运营和缴费基数核定管理事务,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调剂计划,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储存、划拨社会保险基金。
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管理经办工作。
(四)汇总编制全省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五)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欠缴、拒缴、瞒报社会保险费和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程序。
江西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后的相关解释及看法
江西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后的相关解释及看法文_国网江西服务中心周维宋恺戴霏2014年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4月1日,江西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贯彻该《通知》的实施意见,主要对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相应调整。
(一)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基数核定方面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生变化。
即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时,采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原为当地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双基数。
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用人单位本年度内职工发生增减变化后,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调整随同调整。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定期支付待遇和一次性支付待遇。
基本养老定期支付待遇主要是指按月领取的待遇,如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一次性支付待遇主要包括:在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出国(境)定居、缴费不满15年和重复缴费退保。
本次政策调整后,主要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生了较大变化,故本文主要针对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作出说明(详情见表一)。
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生了变化。
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采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赣人社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属及中央驻赣企业,省直及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1.按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6元。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其中,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赣府厅字〔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1日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养老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持续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行动,提高参保扩面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数据共享、部门协同、便捷高效的参保扩面长效机制。
力争两年内将工业园区正常经营企业基本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企业和职工参保率显著提高,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人员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一)明确相关政策。
1.严格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可不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8.06•【文号】国发[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6日国发[19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部分)、水利部、民航总局、煤炭局(原煤炭部)、有色金属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体公司(原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部分)、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保集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一)1998年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调剂金的比例以保证省、区、市范围内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
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包括,省、区、市(含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赣人社字〔2017〕163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16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全面梳理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132号文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同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加大稽核和清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参保缴费意识,将工业园区企业纳入依法征缴范围。
二、规范参保缴费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22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基数政策,做好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调整工作。
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以及擅自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严格执行退休审批制度。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含职工档案代理机构,下同)要按照《档案法》、《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职工档案管理,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规范,严禁伪造、编造职工档案,严禁随意更改、涂改职工出生时间。
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6.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必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33.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4.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记帐内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企业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工资的7%划转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企业划转记入部分。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转记入的部分每1年降低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降至3%。
2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
27.企业和个人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要采取银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企业征缴(免签收缴协议书),企业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的缴费标准代为征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按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应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2.04.19•【字号】赣社险局[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护理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通知(赣社险局[2002]19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的规定,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护理费、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六个统筹项目按以下标准列入统筹支付1.特需经费。
按劳人老[1982]10号和赣财社字[1996]第100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按月计列发放。
2.护理费按赣财文字[1995]18号和赣财社字[1999]第56号文的规定发给,标准为:19 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 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对因公致残和瘫痪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在护理期间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的护理费。
3.交通费按赣财文字[1990]160号、赣财文字[1992]175号文的规定发给,标准为:厅(局)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30元,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20元,科级及科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给10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算法定,坚持目标引领,坚持底线思维,更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预算管理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和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管理(一)规范财政收入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财政收入预算,合理测算确定收入预期目标。
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管部门下达收入任务,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增长幅度纳入考核评比,不搞收入进度排名。
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坚决清理涉企乱收费行为。
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加大预算统筹力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
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如何管理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是什么⼀、基本养⽼保险基⾦管理办法、如何管理1、全省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计划收付、两级调剂、分级负责”的管理⽅法;采⽤全额征集和全额拨付的结算⽅式。
2、基本养⽼保险基⾦实⾏统⼀管理。
其中,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3、省政府每年初根据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养⽼保险基⾦收⽀决算情况,在综合考虑职⼯参保覆盖率、⼯资增长率、基⾦收缴率、清还企业⽋费率、追⽋挤占挪⽤基⾦率和离退休费⽤增长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各市地、⾏业下达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
各市政府、⾏署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向各县(市、区)和企业下达分解计划。
4、基本养⽼保险基⾦实⾏收⽀两条线管理。
省设⽴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市地、县(市、区)设⽴社会保障基⾦财政专户(分户)。
各市地、县(市、区)收缴的基本养⽼保险基⾦,按省、市地下达的基⾦下缴计划分别上缴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省、市地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总户、分户)。
省及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积累的基⾦,除预留相当于2个⽉的⽀付费⽤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专户。
5、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上级政府制定的基⾦收⽀和上缴下拨计划,除遇重⼤⾃然灾害和特殊情况外,计划⼀般不作调整。
对不按规定上缴基⾦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直接从其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中划拨。
6、各市地(不含济南、青岛)按省下达的基本养⽼保险基⾦征收额的⼀定⽐例(1999年按10%),按⽉提取省级统筹调剂⾦。
按照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基⾦收⽀相抵有结余的市地,按⽉上解调剂⾦。
完成省下达的基⾦收缴计划后,基⾦收⼊不⾜⽀付离退休费⽤的市地,先⽤本市地提取的省级调剂⾦予以弥补;仍不⾜的,从本市地历年滚存结合基⾦中⽀付;结合基⾦⽤完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拨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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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和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明确各市、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养老保险责任,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基金预算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按照“省级预算、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承担各自的资金筹集任务。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对基金预算以内的缺口给予补助,基金预算以外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解决。
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所辖市、县(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上报的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本年度要求的基金补助数;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编制的预算草案和所辖市、县(区)实际情况,提出所辖市、县(区)收支预算调整意见;督促所辖市、县(区)根据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目标,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切实履行市级调剂金的调剂职责;检查下级部门预算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基金缺口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确定
1、基金缺口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只核算因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养老金支出预算数、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形成的缺口。具体为: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
3、利息收入、转移收入预算数按上年决算数确定,其他收入不列入预算范围。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
1、养老金支出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金支出预算数在上年决算数的基础上,结合当年新增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以及翘尾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上年养老金支出决算数+当年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支出预算数+翘尾支出数+当年调标支出预算数+调整数。
附件: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
1、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的确定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以上年预算数为基础,根据各地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缴费人数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1+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系数)+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当地人均月缴费基数×6个月×费率×收缴率+调整数。
一、指导思想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3、省财政每年安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专项激励经费,与养老保险费征缴预算完成情况挂钩。超额完成基金收入预算的市县,给予激励经费;没有完成预算的,按一定比例扣减。
4、对未完成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导致的基金缺口,由当地政府通过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不得动用基金结余,未经批准动用基金结余,经查实,在下年度的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加倍扣减。
四、预算管理的职责
1、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职责是:根据各市、县(区)参保资源量、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养老保险实施情况提出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任务数、养老金支出数、上解上级支出数和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计算分配方案,编制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预算草案;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各市、县(区)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负责核算各地上缴的调剂金收入;审批各市、县(区)因特殊原因需动用基金结余情况。
5、养老金支出不得突破预算,若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突破预算的,扣减下年度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七、附则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计算办法(试行)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6月13日 15时34分 58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劳动人事
“养老保险”
“统筹预算”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各市、县(区)政府要正确处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条件,并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加大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投入,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养老金的发放。
4、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指标一次下达,资金一年二次拨付。 源自赣府厅发[2007]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江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促进我省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6%
3、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根据上年当地离退休人员数、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数=上年离退休人数×全省平均死亡率×人均支付标准
4、转移支出预算数按上年决算数确定,医疗补助金支出、其他支出不列入预算范围。
六、预算的考核与奖惩
1、每年年终,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结余动用、调剂金上缴等情况进行考核,设区市对所辖市、县进行考核。
2、自2006年开始,省政府设立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奖,对三年内实现养老保险费征缴翻番的市县,由省政府对当地政府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当地社会保险事业发展。
其中:
新增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支出预算数=上年末退休人数×全省退休人数平均增长率×上年当地人均月养老金水平×(1+全省养老金平均增长率)×领取养老金月数+调整数。
2、上解上级支出预算数的确定
各市、县上缴调剂金比例为6%,其中3%留在设区市,用于本市的调剂,3%上缴省社会保险局。具体为: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收支预算,根据省下达的预算任务,编制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支出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五、预算的编制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以县级为单位编制预算(市所辖区与市本级作为一个预算单位,不单独编制预算)。
其中:
(1)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当地参保资源量×(全省参保任务人数÷全省参保资源量)-当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
(2)当年当地净增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末已参保人数-05年末已参保人数+当年当地净增参保人数预算数)×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上年末已缴费人数-05年末已缴费人数)。
2、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省财政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3、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统一口径分配,并只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挂钩。具体为:
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数=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当地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算数)
(3)当地人均月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2、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的确定
地方财政补贴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年地方财政补贴收入预算数+(上年养老金支出决算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决算数)×(1-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超额数÷上年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预算数)×系数
2、按照激励征缴的原则,养老保险激励经费分配与各地征缴扩面和基金安全等工作业绩挂钩。
3、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测算各地基金预算收支和缺口,计算分配各地的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为平稳操作,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计算办法向新办法过渡。2007年新老办法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比重各为50%,2008年新办法比重为80%,老办法为20%,2009年全面推行新办法计算分配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2、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所辖市、县劳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
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年初根据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的有关资料,提出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任务数、养老金支出数、上解上级支出数和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计算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