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合集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期刊名称】《新疆电力技术》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详情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8页(P19-26)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完善环保法律制度剑指大气污染防治——《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J], 曹林生;卢成府
2.推动大气治理留住蓝天白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纪实 [J], 洪晔演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2018年5月28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于晓明;
5.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变迁与改革新路径——以《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和完善为例 [J], 郭俊杰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17〕8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入春以来以扬尘污染防治为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2017年3月份乌—昌—石区域各市县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的通报》(新环发〔2017〕66号),3月份我市在乌—昌—石区域8个城市中,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空气质量排名靠后。

特别是今年以来,环保部西北督察中心、自治区环保厅先后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两次全面督察,明确指出我市施工工地、采砂场、煤矿普遍存在防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生态修复不到位,部分区域小作坊林立,垃圾随意倾倒焚烧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

尤其是进入春季以来,气候干燥,易出现风沙扬尘天气,随着各建筑工地陆续开(复)工,扬尘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首要因素。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和我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举措,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控制源头污染,加强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决心和勇气,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这场攻坚战,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为实现今年环境优良天数达到250天、年末不在全国74个重点监测城市“后10位”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乌政办〔2017〕286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8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17年11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如下: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一)监测。

市环保、市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二)预报。

市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每日预测未来3天气象条件,并随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和预报结果;市环保部门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

(三)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

市环保和市气象部门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

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新政办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2]19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在乌鲁木齐市和自治区、军区、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初见成效。

今年是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的第四年,也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提出“采用倒计时方法,五年内彻底解决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自治区环保局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8月召开了第四次大气治理联席会议。

会后,自治区环保局提出了“关于乌鲁木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情况,认真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关于综合治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的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已初见成效。

但距离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和当前乌鲁木齐作为省会城市所需求的环境质量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污染在全国仍处于倒数的地位。

今年是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第四年,也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一年。

为切实使治理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原有的治理方案和单一的治理方式。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综合治理大气污染要从城市规划入手,本着城市建设必须服从于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必须服从于城市环境质量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4•【字号】乌政办[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4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4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结合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能源结构优化,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控制新增大气污染物,落实节能减排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力争到2017年实现彻底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分别下降25%、12%、13%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

三、组织领导在自治区乌鲁木齐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方案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本方案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章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节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章重点区域联防联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4•【字号】乌政发[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7]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乌鲁木齐市2007年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为做好2007年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环境执法力度,完善环境监管制度,举全市之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环境空气污染问题尽快得到有效改善。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实施《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关于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中确定的各项措施。

加大力度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建设,支持建筑节能和墙体保温,推广清洁能源,推进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开展城市生态建设,控制中心城区开发强度,增大环境容量等措施,对空气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实现全年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总天数的70%以上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2007年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由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各区(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这项条例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明确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包括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重污染天气等。

2. 污染物排放控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扬尘污染等重点领域制定了具体的排放控制措施,包括采取减排措施、使用清洁能源、推动绿色交通等。

3. 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规定了对乌鲁木齐市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发布,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提醒公众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4. 大气污染应急措施:明确了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措施,包括减少工业生产、限制车辆行驶、停工限产等,以保障公众健康。

5. 环境监督和责任追究:强调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这项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经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第三款内容修改为:“对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内容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等情况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将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和石油焦,餐饮服务业及茶浴炉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四、将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2021年4月2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乌政办〔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48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乌鲁木齐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确保区域大气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近期工作措施(一)全面依法清理“散、多、乱、小”违法违规企业。

加强重点区域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清理整顿,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多、乱、小”企业清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乌政办〔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批准部门】8;829;82901;【批准日期】2005.01.07【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4年9月17日由乌鲁木齐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乌政通[2016]38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乌政通〔2016〕38号 2016年12月12日)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重污染高峰时段(每年冬季的12月和来年1、2、3月),特别是极端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十六条工作举措,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乌拉泊和机场片区等重点区域砂石料场违法开采、不按规定采取抑尘措施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开展集中整治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坚决关闭违法开采的砂石料场,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

对各类渣堆、土堆、料堆全部实施绿网覆盖,减少扬尘污染。

二、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制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抑尘的指导意见、市场准入办法及技
术导则。

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必须全部密闭改造,安装GPS,实现定人、定车、GPS定位,强制要求按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

严禁未密闭车辆进入市区,对不符合规定的渣土车、物料车等散装物料车辆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令立即整改。

三、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期间,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在实施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限产限排。

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砂浆现场。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定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决

(200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
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会议认为,自1998年以来,市政府按照自治区提出的治理冬季大气污染“五年倒计时”的要求,逐年加大治理力度,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是,目前在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过程中还存在环保宣传力度不大,还未形成全社会都能重视环保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一些单位领导认识不到位,只考虑局部利益不积极配合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环保执法力度不够,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明显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

现在距“五年倒计时”的目标还有一年多的时
1 / 1。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
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5]11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8
【实施日期】2005.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
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5]11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为严格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改善首府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根据《乌鲁木齐2004-2008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实施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做好施工工地管理;
(二)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杜绝抛洒遗漏现象;
(三)对城市道路实施全天候保洁,提高机械化吸尘清扫比例;(四)加强对垃圾场、建筑渣土填埋场的扬尘(纸片、塑料袋)管理;(五。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经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年8月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乌鲁木齐市湿地保护条例》(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制定湿地生态保护方案,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和其他行政许可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202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pptx

202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pptx
(二)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不照实供应相关状况和资料的。
其次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据下列规定赐予惩罚:
(一)烟气黑度达到二级或者烟尘、二氧化硫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内,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二)烟气黑度达到三级或者烟尘、二氧化硫及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20%—50%的,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环保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排污单位不正常运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赐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物总量限制安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限制安排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
区(县)环保部门依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限制安排,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限制实施安排,经 市环保部门核准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境爱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扬工作,增加全民参加大气污染防治的意识。
学校应将大气污染防治学问列入教化内容,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大气污染防治 宣扬标识,宣扬大气污染防治学问。
第六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主要 大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9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组长:栗智(自治区人大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市委书记)艾尔肯·吐尼亚孜(自治区副主席)刘晏良(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发改委主任)严振信(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吉尔拉·衣沙木丁(乌鲁木齐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牛晓萍(自治区环保局局长)李政林(新疆军区联勤部副部长)成员:买买提·吐尔迪(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马敖·赛依提哈木扎(乌鲁木齐市市委常委)马雪峰(乌鲁木齐市副市长)李宏斌(乌鲁木齐市副市长)孙新刚(自治区文明办主任)帕拉提·XXX都卡迪尔(自治区经贸委副主任)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赵永庆(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吴同江(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凯色尔·阿不都卡的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吐尔逊·沙迪尔(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毛启敏(自治区农业厅巡视员)穆合塔尔·买合苏提(自治区广电局局长)吴瑞(兵团环保局副局长)崔洪闯(自治区国资委巡视员)谢军(自治区林业厅总工程师)房喜(新疆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李宏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李占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木拉提·木孜帕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洪岩(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局长)同志担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大气环境进行功能区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布局必须符合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禁止新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项目;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企业,应依法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八条 生产、使用、贮存或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运入、存放高污染原料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气体污染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在规定期限内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六条 高污染燃料严管区内的民用炉灶,应当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七条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停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许可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燃气等清洁燃料。
第三十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照或者办理年检手续。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9月17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5年1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原煤(散煤、粉煤、煤矸石)、燃料油(重油、渣油)、硫含量大于0.3%的蜂窝煤、硫含量大于30mg/Nm 的人工煤气。
第三十四条 医疗、科研、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由专用车辆集中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安全处理。
第三十五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六条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四条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
(三)对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
第三十八条 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植树种草,提高城市绿化率,加强水域、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异味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业务上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运入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并具备防止污染技术条件的,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应当在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使用洁净煤产品。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热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或洁净煤产品。
第十九条 本市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本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实行在线自动监测。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严管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