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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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4〕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属各企业:为适应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的要求,我市以原有的土地定级估价成果为基础,结合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和市场实际,按照有关技术规程开展工作,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验收,确定了我市新一轮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

现将新的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10年发布的《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汝州市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汝政〔2010〕9号)废止。

附件:1.汝州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汝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区间范围3.汝州市各镇镇区土地基准地价表2014年8月29日附件1汝州市市区基准地价表级别一二三四五商服用地195015701250945700住宅用地14001100870675510工业仓储用地4003252702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605003803151000770600450交通运输用地650490375300水利设施用地360285220特殊用地580450355280单位:元/㎡备注: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汝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沁政〔2014〕3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规定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2〕44号)、《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豫国土资办发〔2013〕6号)要求,从2013年5月开始,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经焦作市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

现将更新成果予以公布,该更新成果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沁阳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沁阳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成果的通知》(沁政〔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 沁阳市建制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3. 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4年9月30日附件1沁阳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土地用途土地级别ⅠⅡⅢⅣ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元/m2)14001000650400变幅(元/m2)1050-1750700-1300450- 850200-600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元/m2)800600450300变幅(元/m2)650-950460-740350-550200-400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元/m2)350265180—变幅(元/m2)270-430190-340120-24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基准地价(元/m2)360250160—变幅(元/m2)300-420190-310120-2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交通运输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水利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特殊用地基准地价(元/m2)300210140—变幅(元/m2)250-350160-260110-170—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是指风景名胜、文体娱乐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II是指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2009]2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 009]1号)明确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对建立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明晰土地产权、规范集体土地流转、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落实中发[2009]1号文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

现就围绕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保护耕地,为农业稳定发展奠定物质基础(一)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二)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

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豫政[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的通知(豫政〔2011〕7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健全完善高校发展融资机制,减轻债务负担,化解债务风险,促进高校健康科学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财教〔2010〕5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地方高校化债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11〕3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我省公办普通本专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全部纳入本次化解债务工作实施范围。

化解债务范围,是指截至2009年年底,高校为完成国家和省批准的扩招任务必须进行建设而从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尚未还清的银行贷款余额,包括用于教学教辅及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校园维修改造、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培训、流动资金贷款等与学校建设发展直接相关而发生的债务余额,不包括校办产业贷款和教师住宅楼贷款等。

二、基本目标在2012年前努力将截至2009年年底的高校银行贷款余额减少2/3,大幅降低债务风险,将高校银行贷款规模降至合理区间,并逐步建立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投入保障机制和科学发展融资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明确责任,高校为主。

高校债务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共同努力,协同推进。

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所属高校的债务化解工作。

贷款高校是化解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学校资源,积极偿还债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其他高校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指导高校制定化解债务方案,采取确定并落实进行置换的土地、统筹事业收入、控制新增银行贷款等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1.1 项目名称 (1)1.1.2 项目承办单位 (1)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1.2.1 研究依据 (1)1.2.3 研究原则及范围 (3)1.3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1.4 项目概况 (6)1.4.1 建设地点 (6)1.4.2 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6)1.4.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7)1.4.5 项目建设期限 (7)1.4.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1.5 结论和建议 (8)1.6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9)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2.1 项目建设背景 (10)2.1.1 宏观背景分析 (10)2.1.2 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的提出与发展 (11)2.2 xx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4)2.4 xx市技师学院基本情况 (17)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20)3.1 项目定位 (20)3.2 办学规模 (20)3.2.1 xx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 (20)3.2.2 办学规模 (21)3.2 专业设置 (21)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25)4.1 项目选址 (25)4.1.1 场址选择原则 (25)4.1.2 项目用地政策及学校规划总用地面积 (25)4.1.3 项目建设场址的选择 (26)4.1.4 项目建设地址及土地基本情况 (26)4.1.5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27)4.2 自然条件分析 (27)4.2.1 地形、地貌条件 (27)4.2.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条件 (28)4.3 公共配套及建材供应条件 (29)4.3.1 公共配套设施条件 (29)4.3.2 建材供应条件 (30)第五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1)5.1 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选择 (31)5.1.1 项目建议书阶段总体建设方案 (31)5.1.2 项目现阶段提出的总体建设方案 (31)5.1.3 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的选择 (31)5.2 总体规划设计 (33)5.2.1 规划设计依据 (33)5.2.2 设计指导思想 (33)5.2.3 规划设计原则 (34)5.2.4 规划设计理念 (34)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2.5 空间结构布局 (34)5.2.6 功能分区 (36)5.2.7 道路交通组织 (38)5.2.8 景观绿化系统 (38)5.3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1)5.3.1 校舍建筑内容及生均面积指标 (41)5.3.2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2)5.3.4 总平面设计指标 (43)5.4 建筑设计 (43)5.4.1 设计依据 (43)5.4.2 主要校舍建筑 (44)5.4.3 新增主要建筑设计及功能设置 (45)5.4.4 各类校舍用房建筑面积合规性分析 (51)5.5 结构设计 (52)5.5.1 设计依据 (52)5.5.2 设计标准 (52)5.5.3 结构方案 (53)5.6 给排水工程设计 (54)5.6.1 设计依据 (54)5.6.2 给水系统设计 (55)5.6.3 排水系统设计 (56)5.6.4 消防系统设计 (57)5.7 电气工程设计 (58)5.7.1 设计依据 (58)5.7.2 强电工程 (59)5.7.3 弱电工程 (62)5.8 通风空调及燃气工程设计 (66)5.8.1 设计依据 (66)5.8.2 设计参数 (67)5.8.3 通风系统 (67)5.8.4 空调采暖系统 (68)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8.5 燃气工程设计 (68)5.9 环境卫生系统设计 (69)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0)6.1 环境现状 (70)6.2 项目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70)6.3 污染因素分析 (70)6.3.1 项目施工期环境影晌因素 (70)6.3.2 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 (71)6.4 污染治理措施 (71)6.4.1 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71)6.4.2 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72)6.4.3 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分析 (73)6.5 环境影响评价 (73)第七章消防与安全 (75)7.1 消防 (75)7.1.1 设计依据 (75)7.1.2 室外消防设施 (75)7.1.3 室内消防措施 (75)7.2 安全卫生 (78)7.2.1 危害因素 (78)7.2.2 安全卫生措施 (78)7.3 人民防空工程 (79)7.4 抗震设计 (79)7.4.1 设计依据 (79)7.4.2 抗震设计 (79)第八章节能 (81)8.1 设计依据与原则 (81)8.1.1 设计依据 (81)8.1.2 相关标准及规范 (81)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1.3 设计原则 (82)8.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82)8.2.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82)8.2.2 综合能耗估算 (82)8.3 节能措施 (83)8.3.1 建筑节能 (83)8.3.2 其他节能措施 (83)8.3 节水 (84)8.4 能源管理 (84)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6)9.1 机构设置 (86)9.2 劳动定员 (86)9.3 人才保障措施 (87)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 (88)10.1 项目组织管理 (88)10.2 项目实施计划 (88)10.3 项目建设期限及分期实施方案 (89)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90)11.1 招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90)11.2 招标程序及要求 (91)11.3 投标程序及要求 (91)11.4 开标与评标 (92)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4)12.1 投资估算 (94)12.1.1 估算说明 (94)12.1.2 估算依据 (94)12.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依据 (95)12.1.4 工程建设费用 (95)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96)12.1.4 投资估算 (96)12.2 资金筹集 (97)第十三章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98)13.1 经济效益分析 (98)13.2 社会效益分析 (9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100)14.1 结论 (100)13.2 建议 (101)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1.2 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xx市技师学院项目负责人: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资格等级:工程咨询资格证编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1.2.1 研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5、《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6、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7、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2);8、《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的意见》(豫政〔2014〕48号);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12、《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4、《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2〕7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7号);15、《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16、《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总体规划方案》;1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1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19、xx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证明材料;20、项目单位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21、可研编制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中央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把《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意义《通知》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影响经济平稳运行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

这是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的又一个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是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人口大省,既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任务,又肩负着实现中部崛起的重要使命,保护耕地和保障建设用地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积极顺应国家宏观调控,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比较淡薄,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未批先占、“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省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安政办[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的通知(安政办〔2012〕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该规划确定了2010-2020年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现正式发布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规划(2010-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教育事业与城市各项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安阳市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法定性文件,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一切相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范围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所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保持一致,即洹河分洪渠、北关区北部行政界线、京港澳高速公路、羑河和南水北调输水工程围合的区域,建设用地面积150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

第四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9);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试行);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8《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2002版);9、《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10《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11《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12《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征求意见稿;1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共256个,总投资7792亿元,2010年计划完成投资1500亿元以上,计划竣工项目60个、新开工项目56个。

请认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豫政〔20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09〕18号)的规定,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强力推进,确保全年既定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二○一○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10年河南省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一、铁路项目(21个)2990.8公里竣工项目(1个)115公里新菏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河南段)115公里续建项目(11个)1736.8公里石家庄至武汉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段)546公里(含郑西联络线39公里、黄河公铁两用桥14.89公里)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铁路及共建部分)全长14.89公里新郑州东站16座站台、34条股道,客运站房15万平方米;广场及配套市政工程漯阜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河南段)136公里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河南段)255公里许禹地方铁路改建工程58公里洛张铁路电化洛阳枢纽配套改造及宜阳支线改线工程46.6公里宁西铁路西安至合肥段增建第二线工程528公里,郑州铁路局段308公里,武汉局220公里郑州至焦作城际铁路77公里郑州至开封城际铁路50.3公里郑州至机场城际铁路39.9公里新开工项目(6个)632公里郑州至徐州铁路客运专线(河南境)240公里运城至三门峡铁路(河南境)13公里(含铁路黄河桥),公路桥3公里孟平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项目101公里新乡至月山铁路增建第二双线80公里郑州机场至登封至洛阳城际铁路141公里,洛阳段70公里郑州机场至许昌城际铁路57公里前期项目(3个)507公里郑渝铁路郑州至南阳段320公里商丘至阜阳至合肥高速铁路客专(河南段)47公里焦作至济源至洛阳城际铁路约140公里二、民航项目(7个)竣工项目(2个)郑州航空应急投送保障基地占地约300亩洛阳机场改扩建工程站坪扩增6个C类机位,新建货运仓库800平方米续建项目(2个)郑州机场配套工程7个单项工程:除冰坪、站坪及联络道、许昌异地候机楼、双围界、鸟害防治、中转流程、二类盲降工程南阳机场扩建工程扩建飞行区及相应配套设施新开工项目(3个)商丘军民合用机场4D级支线机场明港机场军民合用项目4C级支线机场郑州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占地10500亩三、公路项目(38个)高速公路2745公里(其中拓宽1003公里),一般公路149.5公里竣工项目(7个)高速公路386.7公里,一般公路115公里焦桐高速公路叶县至泌阳段93.9公里大广高速公路冀豫省界至南乐段14.1公里永登高速公路任庄至小新庄段45.9公里京港澳高速公路安阳至漯河段改建工程232.8公里国道107线郑州段改建工程41.9公里郑州市西绕城公路改建工程50.2公里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公路分建段及新乡连接线22.9公里续建项目(19个)高速公路1447.6公里56.2公里连霍高速公路郑州至洛阳段改扩建工程106.4公里长济高速公路长垣段28公里化庄(豫皖界)至新蔡高速公路25.5公里焦桐高速公路温县至汝州段119.6公里商周高速公路商丘段二期(商丘北环)27公里武西高速公路桃花峪黄河大桥28.1公里郑民高速公路郑州至开封段72.6公里新陵高速公路新乡块村营至营盘(豫晋界)66.1公里范辉高速公路鹤壁至辉县段62.6公里南林高速公路林州至长治(豫晋界)39.6公里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至信阳(豫鄂界)段改扩建200.3公里连霍高速公路刘江至豫皖省界段改扩建268.7公里连霍高速公路洛阳至三门峡至灵宝(豫陕界)段改扩建195.1公里洛阳至嵩县高速公路62.7公里89.1公里郑汴物流通道32.1公里郑州市花园口互通式立交新建工程五路交叉互通式立交桥一座,主线长2.42公里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公路客运站占地面积71387平方米,建筑面积58224平方米新开工项目(8个)高速公路463.5公里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19.5公里南林高速公路南乐至省界段38公里郑卢高速公路洛阳至洛宁段70公里武陟至云台山高速公路40公里机场至少林寺高速公路66公里郑民高速公路开封至民权段50公里济祁高速公路连霍至永登段50公里固始至淮滨至息县高速公路130公里前期项目(4个)高速公路447公里三淅高速公路灵宝至西坪169公里洛栾高速公路嵩县至栾川段68公里武西高速公路石人山至西峡段135公里郑卢高速公路洛宁至卢氏段75公里四、内河航运(2个)竣工项目(1个)淮河淮滨至三河尖(豫皖界)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Ⅳ航道标准整治淮滨至三河尖76公里航道;新建淮滨饮马港2个300吨级和2个500吨级泊位;按300吨级标准改建固始望岗港续建项目(1个)涡河航运开发建设工程(河南段)Ⅳ级线型、Ⅴ级断面标准五、电源项目(23个)2140万千瓦竣工项目(7个)620万千瓦(投产500万千瓦)中电投平顶山第二发电厂2×100万千瓦国电荥阳电厂2×60万千瓦台塑华阳孟津电厂2×60万千瓦国网宝泉抽水蓄能电站1×30万千瓦华电漯河热电一期1×30万千瓦河南孟电集团热电厂2×30万千瓦洛阳万基热电厂2×30万千瓦续建项目(5个)440万千瓦新密电厂二期2×100万千瓦华润登封电厂二期1×60万千瓦大唐林州热电厂2×30万千瓦华电渠东热电厂2×30万千瓦国电驻马店热电厂扩建2×30万千瓦新开工项目(6个)460万千瓦大唐三门峡电厂三期1×100万千瓦开封火电厂扩建二期工程1×60万千瓦华润焦作龙源热电厂2×60万千瓦洛阳阳光热电厂2×30万千瓦华能渑池热电厂2×30万千瓦焦作东区热电厂2×30万千瓦前期项目(5个)620万千瓦大唐巩义电厂1×100万千瓦伊川电厂扩建1×60万千瓦焦作电厂扩建2×100万千瓦华能沁北电厂三期2×100万千瓦神火集团商丘电厂1×60万千瓦六、电网项目(2个)续建项目(1个)500千伏输变电工程(4个)变电容量720万千伏安、线路313公里新开工项目(1个)220千伏电网打捆项目(12个)变电容量288万千伏安、线路251公里七、煤矿项目(13个)竣工项目(4个)600万吨义煤新义矿年产120万吨义煤孟津矿年产120万吨神火泉店矿年产120万吨中平能化首山一矿年产240万吨续建项目(6个)930万吨河南煤化赵固二矿年产180万吨平禹煤电九矿年产120万吨神火梁北矿及选煤厂改扩建年产90万吨扩建到240万吨平禹煤电一矿技改年产60万吨增加到150万吨鹤壁中泰矿业四矿改扩建项目年产150万吨郑煤李粮店矿年产240万吨新开工项目(2个)270万吨神火李岗矿年产120万吨中平能化夏店矿年产150万吨前期项目(1个)安阳大众矿改扩建年产30万吨提高到120万吨八、油气管道项目(7个)竣工项目(5个)西气东输二线河南段主干工程(河南段)470公里,年输气量300亿方鄂尔多斯天然气榆林-濮阳-济南管道工程(河南段)238公里,年输气量17.1亿方博爱-中州铝厂专用输气管道工程88.6公里,年输气量4.8亿方安阳-博爱-洛阳天然气管道323公里,年输气量16亿方西气东输二线河南省地方支线(打捆项目9条)978公里新开工项目(2个)中石化成品油管道二期郑州-商丘工程222公里,年输油量150万吨西气东输二线平顶山-泰安支干线(河南段)约287公里,年输气量100亿方九、农林水项目(17个)竣工项目(6个)河南省农科院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403.74公顷南湾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6.3亿立方泼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6.4亿立方薄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6.2亿立方宋家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32亿立方窄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82亿立方续建项目(5个)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河南段)总调水量95亿立方开封市黑岗口引黄灌区调蓄水库及附属配套工程总库容910亿立方宿鸭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6.5亿立方鸭河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库容13.2亿立方河口村水库工程总库容3.17亿立方新开工项目(1个)淮河出山店水库工程总库容12.7亿立方前期项目(5个)小浪底南岸节水型生态农业灌区工程新发展和恢复改善灌溉面积61.77万亩北汝河治理治理河道98.5公里,新建堤防123.97公里南水北调中线一期总干渠配套工程年供水量37.69亿立方前坪水库总库容6.1亿立方赵口引黄灌区二期灌溉面积128万亩十、物流项目(10个)竣工项目(1个)郑州国家干线公路物流港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94.5平方米续建项目(6个)省农资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全省棉花、农资物流、日用品连锁配送物流网络体系河南众品中式肉制品标准化产业示范项目和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洛阳项目年产10万吨中式肉制品,物流体系建设11.2万平方米中央储备粮食新郑直属库项目仓容60万吨,日加工大豆2000吨周口市黄淮物流港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中粮(新乡)小麦仓储项目(一期)总仓容11.75万吨,年中转量40万吨南阳奥博国际物流中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新开工项目(3个)中南邮政物流集散中心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河南豫鑫物流配送中心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南阳鑫泰仓储物流港项目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十一、城建环保项目(16个)竣工项目(5个)周口市沙南污水(二期)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7万吨漯河东城污水处理工程(一期)日处理污水8万吨,一期2万吨商丘污水处理厂(二期)日处理污水10万吨,管网43公里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5.83万吨河南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重点污染源、水及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等续建项目(7个)郑州地铁1号线(一期)36.34公里南阳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2.6万吨南阳市民用沼气生产项目日产沼气49.5万立方米南阳市污水处理(二期)工程日处理污水10万吨新乡市贾屯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15万吨洛阳新区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污水20万吨,管网40.2公里中水回用项目(4个)日供中水21.5万吨,管网75.73公里以及配套设施新开工项目(3个)郑州市污泥处置利用工程(二期)日处理污泥500吨郑州航空港区污水第一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5万吨驻马店市第二污水厂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日处理污水15万吨,日生产再生水6万吨前期项目(1个)郑州地铁2号线18.157公里十二、社会事业项目(38个)竣工项目(4个)省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面积5.75万平方米省中医二附院病房楼建筑面积3.299万平方米省科技信息大厦建筑面积3.19万平方米淮阳县太昊陵庙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建筑面积0.63万平方米续建项目(27个)河南出版产业基地省科研机构生产试验基地建筑面积6.23平方公里省体育中心二期工程游泳跳水馆建筑面积3.11万平方米郑大一附院门诊医技楼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郑大一附院新病房楼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省人民医院新建病房楼建筑面积11.86万平方米省妇幼保健院病房楼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省职工医院病房楼建筑面积3.415万平方米洛阳新区综合医院一期建筑面积7.85万平方米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工程建筑面积16.48万平方米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省委党校迁建一期工程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河南财经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新校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50.46万平方米郑州轻工业学院新校区二期工程建筑面积17.474万平方米河南工业大学新校区二期工程郑州牧业工程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工程建筑面积36.17万平方米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建筑面积19.97万平方米开封市职业教育园区建设项目占地6057亩,建筑面积142.4万平方米河南科技大学图书信息中心地上5.77万平方米;地下1.29万平方米省电力公司综合调度楼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省旅游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26万平方米国际玉城建筑面积70万平方米玄奘故里佛文化旅游建设项目连接道路8KM,游客中心0.15万平方米,停车场1.35万平方米开封古城墙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南起大梁路,北至东京大道,西起西门关北街,东至城墙和万岁山森林公园西墙广场、园林建筑小品、亮化、体育设施、公交卫生设施的建设以及绿化等规划用地内的道路、排水第七届农运会体育场馆主体育场4.5万平方米;主游泳馆1万平方米;综合训练馆0.5万平方米;龙舟赛场,航道长0.223万米中国西峡恐龙遗迹园二期工程增加新的文化科普项目新开工项目(5个)省体育中心二期工程综合体育馆建筑面积5.07万平方米河南农业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70.92万平方米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新校区工程建筑面积19.9万平方米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工程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迁建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前期项目(2个)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中国红十字会河南备灾救灾中心)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二期工程建筑面积15.78万平方米十三、工业项目(43个)竣工项目(11个)开封聚甲醛项目年产4万吨聚甲醛郑州日产第二工厂一期年产12万辆整车一拖工业园项目年产大中轮拖各5万台、大功率柴油机4万台、车轿和数控机床8.5万台河南煤化工新洛轴工程年产风力发电轴承、精密轴承及汽车轴承625.5万套洛阳钼都钨钼科技园年产仲钨酸铵5000吨、钼铁5000吨,年深加工钨1500吨、钼1300吨中信重机宽厚板轧机及特大型管材装备产业化项目形成年产3米以上宽厚钢板轧机、大型穿孔机各5台套,轧管机、矫直机各10台套,大型支撑辊8台套及相关轧线设备15台套生产能力平煤神马20万吨尼龙66盐成套项目年产20万吨圣宝运高密度乙烯管道项目年处理15万吨HDPE原料高密度乙烯管道华鑫铜箔公司电解铜箔项目年产1万吨电解铜箔河南三丰铜业超薄铜板带项目年产10万吨超薄铜板带,一期工程5万吨金大地二期工程年产60万吨纯碱、60万吨氯化铵、10万吨合成氨,建设2×2.5万kw发电机组续建项目(20个)海马(郑州)发动机项目年产15万台发动机郑煤机高端液压支架生产基地年产液压支架6200架开封空分新厂区建造生产厂房及辅助厂房354582㎡开封晋开合成氨、尿素及配套装置年产5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27万吨稀硝酸、20万吨硝酸铵、11万吨浓硝酸四季沐歌(洛阳)太阳能热利用产业基地占地231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年产100万台太阳能热水器、1500万支全玻璃真空集热管、6万吨高硼硅玻璃毛坯管洛阳豫港龙泉连铸带轧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年产25万吨连铸带轧高精度铝板带河柴重工船用高速柴油机项目年产船用高速柴油机1000台中石化洛阳分公司油品质量升级改造二期及聚丙烯装置项目年产260万吨柴油加氢、14万吨聚丙烯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年制造400辆、维护1200辆城轨车辆新平高工程--特高压、超高压开关重大装备产业基地新建装配厂房、加工厂房、壳体厂房、复合绝缘子厂房等鹤壁煤电甲醇项目年产60万吨河南瑞兴堡陶瓷生产线项目建设生产线10条,年产建筑陶瓷2760万平方米河南天海汽车产业园打捆项目建设生产厂房2500平方米,仓库5000平方米,购进研发试验生产设备337台(套)风神轮胎高性能乘用子午胎项目年产500万条高性能乘用子午胎河南煤气化三期工程日产500万方煤制气粗煤气河南省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醋酸项目年产20万吨醋酸郑煤商丘中亚脂肪醇聚氧乙烯醚项目年产脂肪醇聚氧乙烯醚12万吨河南龙宇煤化工基地二期工程年产40万吨醋酸、20万吨乙二醇及相关配套工程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文化用纸项目年产5万吨漂白麦草浆生产线、年产20万吨高档文化纸生产线金堆城汝阳公司低辐射镀膜玻璃项目年产500万平方米低辐射镀膜玻璃新开工项目(12个)新飞集团专用汽车项目年产20000辆专用汽车郑纺机新纺机项目年产22000台纺织机械设备河南煤化集团碳纤维项目年产碳纤维1000吨,其中精细碳纤维128吨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高精度铝箔项目年产20万吨高精度铝箔新电集团铝板带铝箔项目年产35万吨铝板带、5万吨铝箔。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实施第三章项目验收和指标入库第四章指标确认和交易第五章调剂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继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在过渡期内(2022年-2025年),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各旗县(市、区)在保障自身发展用地指标需求的前提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对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安置,产生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是在省际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省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自治区原深度贫困旗县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

节余指标跨县域调剂是在自治区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实施节余指标跨县域交易的行为,实施范围为全区所有旗县(市、区),优先保障原贫困旗县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指标调剂。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一、农林项目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二、煤炭项目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三、电力项目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五、钢铁项目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8.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六、有色金属项目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七、黄金项目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6. 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项目八、建材项目1. 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2. 1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3. 50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4. 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5. 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6. 5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7. 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生产能力2.5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8. 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9. 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10. 5000吨/年以下岩(矿)棉生产线九、机械制造项目1. 2臂及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2. 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3. 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4. 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5.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6. 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7. 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8. 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9. 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10. 3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11. 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12.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13. 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14. 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15. 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16. 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17. 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18. 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19. 通用类10兆帕及以下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十、轻工项目1.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2.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3.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4.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5.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6. 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7. 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8.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9.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50吨)10.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8千克)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12. 3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产线13. 2000吨/年以下牙膏项目14. 100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十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 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 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1.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
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
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 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3 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 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 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 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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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
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 100 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 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 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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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符合 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 理规范》及 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 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 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在国家颁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颁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表1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表2单位:m2/百人次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服务的,营业站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依据1991年11月11日发布,1992年3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1991〕758号通知)(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模类别划分(按年经营量)表3(二)建设用地指标(公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建筑系数)宜控制在45%~55%。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豫政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的通知豫政办〔2017〕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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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I类:50--100万m³/d;II类:20--50万m³/d;III类:10--20万m³/d;IV类:5--10万m³/d;V类:1--5万m³/d;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³/d)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单位:平方米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设规模分类表1 (t/d)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九、水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1998〕14号文件)1.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1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带不小于10米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1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2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表2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十、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2000〕79号文件)(一)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等级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容性市场;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2.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符合表1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等级表1(二)集贸市场用地1.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

大集日增加临时交易场地等措施时,不得占用公路和镇区主干道。

2.集贸市场的规划用地面积为人均市场用地指标乘以平集日高峰人数。

平集日高峰人数是平集日入集人次乘以平集日高峰系数。

集贸市场用地应按下式计算:集贸市场用地面积=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平集日入集人次×平集日高峰系数人均市场用地指标应为0.5--1.2㎡/人。

经营类占地大的、大型运输工具出入量大的市场宜取大值,以批发为主的固定型市场宜取小值。

平集日高峰系数可取0.3--0.6。

集日频率小的、交易时间短的、专业型的市场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宜取大值,每日有集的、交易时间长的、综合型市场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宜取小值。

十一、粮食仓库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粮食局建标〔2001〕58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粮食项目的建设规模,按粮食的总总仓储量划分为以下三类:一类:150000t以上二类:50001t--150000t三类:25000t--50000t2.粮库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为收纳库、中转库、储备库和综合库。

各类粮库的总仓容量宜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收纳库:按年收购量的60%确定;二、中转库:按不大于年中转量的10%确定;三、储备库:按国家或地方的计划储备量确定;四、综合库:按不同功能的仓容量综合确定。

收纳库宜按三类粮库建设;国家储备库宜按一类或二类粮库建设。

3.粮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二)建设用地1.粮库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使用性质相近的建筑应合并建设。

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

粮库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

2.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可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等。

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办公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分隔;仓储区绿化面积、可在满足安全储粮室和进出仓作业的条件下,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适当布置;办公生活区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地面积指标的规定。

3.粮库建设用地应按下列指标控制:(1)粮库仓型均采用房仓时,粮库吨粮建设用地综合指标宜控制在1.07--1.47㎡/t。

说明:1.用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2.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潮粮堆场的库,用地指标可取高值;3.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2)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在0.40--0.70㎡/t;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用地指标可取下值。

(3)简房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t。

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小于21m,仓容量1--10万t的简库;3.装粮高度高、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4)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t。

说明:1.本指标按储存小麦计,储存稻谷时,用地指标应除以0.75;2.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30米,单仓仓容量0.5--1万t的浅圆仓群;3.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量大、组群总量大时,可取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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