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30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精神,为更好地完成全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统一技术标准,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基础上有所创新,提高质量和科技含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
1.1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的范围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我少实施,本次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一同参与评定。
1.2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内容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包括城镇土地分类级别更新或证定和综合级别更新调整(综合定级是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分类级别更新调整是指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
[2001]255号)规定的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二级类,并适当取舍三级类,即:
⑴商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餐馆旅馆、其它商服用地;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
模块
问题: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网上交易模块
最佳回答: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廉
政风险,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发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内网办公模块)(以下简称“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并制定了《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办理土地出让各类具
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二条办理土地出让业务,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符合权力运行“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在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包括改变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出让金缴纳期限等,下同)业务时,必须一律通过“土地出让管理系统”按照统一流程和格式表单进行在线办理,不得采取体外循环的做法逃避监管。第四条办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业务和出让合同变更业务时,“土地出让管理系统”将自动生成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没有取得宗地流程号、公告流程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五条“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的格式表单中已将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出让面积、基准地价等重要数据及关键字段设置为必录项,必录项以*号及红色框表示。未录入必录项的,所办理的文档将无法保存,办文也无法进入下一环节进行办理。第六条业务经
办人员将办文发送下一环节,并在下一环节签收后,该项办文不可撤回,也无法修改。办文流程结束后,各环节经办人员签署的办理意见将作为历史资料永久保存,不可更改或者撤回。第七条在确定出让地块、拟定出让方案、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出让活动、公示出让结果、签订出让合同等各个办文环节,“土地出让管理系统”相关业务模块中的各类信息录入的格式表单均设有附件(如招商协议、会议纪要、立项文件、用地批文、规划指标函、土地估价备案表……等等)上传功能。各类附件是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的重要依据和必备要件,是审查宗地出让是否符合政策法规的主要对象。上传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出让宗地有关的附件,均应原件扫描或其他规定格式上传“土地出让管理系统”作为历史档案进行永久保存,不得缺漏;(二)附件页数较多、扫描上传工作量较大的,可选择性地扫描上传公文首页、尾页和涉及出让宗地重要事项的相关页面(如:土地估价报告中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三)选择性扫描上传的附件,应包含并如实体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日期、主送抄送单位等基本要素。属于会议纪要类的,应含有会议主持人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属于协议(合同)类的,应含有签约双方单位名称及代表人姓名。经检查发现有3个或3个以上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录、上传;发现10个出让宗地附件缺漏或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冻结办理宗地出让手续。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的公告审核、违规预警、督办整改等各项工作制度,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土地利用工作总结
土地利用工作总结
2011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和业务指导下,我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围绕年度国土资源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双保”行动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和落实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土地利用各项管理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一、2011年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回顾
2011年,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房地产用地秩序,建设用地供需关系进一步突出,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日益严格的形势下,全县土地利用工作紧密结合实际,把握形势,服务大局,以“双保”行动为契机,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转变作风,扎实工作,努力为县域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用地服务和用地保障。
(一)服务经济,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2011年,全县共组织供应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宗,面积
亩。其中划拨用地宗,面积亩;出让供地宗,面积亩,收取出让金总额万元。出让供地中,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宗,面积亩,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万元。在搞
好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中,坚持有保有压,重点保障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限制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所供土地严格把关,逐宗审核报批,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工作依规合法。
(二)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在保障和服务各类项目用地的工作中,创新举措,进一步规范各类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更好的规范土地市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河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类型区划分及治理模式
河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类型区划分及治理模式
赵胜朝
【摘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河南省实施规划(2013-2017年)治理范围共涉及13个县(市),主要位于河南省的大别山区和太行山区等革命老区。根据治理区所处区域不同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对其进行了类型区划分,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模式,以期通过本次综合治理,尽快改变治理区(老区)贫困落后的现状。
【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
【年(卷),期】2014(000)006
【总页数】4页(P10-13)
【关键词】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革命老区;类型区划分;治理模式;河南
【作者】赵胜朝
【作者单位】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河南郑州4500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2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河南省实施规划(2013—2017年)治理范围共涉及我省13个县(市),主要位于我省的大别山区和太行山区。项目区集革命老区、贫困区、水土流失区于一体,水土流失严重,经济发展滞后,农业基础薄弱。据调查统计,截至目前河南省大别山区尚有水土流失面积8 976 km2,占总面积的44.2%;太
行山区有水土流失面积1 463.59 km2,占总面积的48.9%。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区域生态环境恶化,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1 项目区概况
本次治理范围涉及13个县(市)的15个项目区,共60条小流域,土地总面积2 774.3 km2,总人口58.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6.14万人。各项目区基本情况见表1。
2 项目区自然条件
2.1 地质、地貌
大别山区地形地貌类型多样,山地、丘陵、平原和洼地俱全,由南向北呈阶梯状分布。南部和西部为大别山、桐柏山中低山区,海拔多在500 m以上。地表岩性以花岗岩、片麻岩和砂岩为主。
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以下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根底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展监视检查。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河南地质勘探收费标准文件
河南地质勘探收费标准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土地收费项目一、土地证书工本费计
价格[2001]1734号、豫计收费[2001]1443号 1.普通证书个人 5
元/证单位 10元/证 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 20元/证二、土地登记费发办[1993]10号、[1990]国土(籍)字93号、豫
价房字[1993]7号 (一)土地权属调查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
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每超过
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每超过
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理事
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平
方米及以下6.5元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
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二)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平方米及以下100元
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2.企业及
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平方米及以下50元每
超过500M?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差额预算管
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平方米及以下150元每超过500M?以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 4.城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平方米及以下6.5元每超过50M?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用于生产经营不超过100元 (三)图件编绘资料复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
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
体育类院校
>2000 16 41 5 64
500--2000 25 48 5 78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类别名称建设规模
(人)
体育用地㎡
/生
校舍建设用
地㎡/生
成片绿地㎡
/生
校园总用地
㎡/生
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
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新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新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规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凡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现状与形势 (1)
第一节省情概况 (1)
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4)
第三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1)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任务与目标 (13)
第一节指导思想和战略任务 (13)
第二节基本原则 (14)
第三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5)
第四节土地利用目标 (16)
第三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19)
第一节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19)
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22)
第三节合理安排产业集聚区用地 (28)
第四章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29)
第一节合理划分核心区主体范围 (30)
第二节稳定粮食生产的耕地基础 (31)
第三节建立保障粮食生产的耕地保护新机制 (33)
第四节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35)
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36)
第一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37)
第二节集约利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38)
第三节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40)
第四节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41)
第六章保障重大工程建设用地 (42)
第一节能源建设重大工程 (42)
第二节交通建设重大工程 (44)
第三节水利设施建设重大工程 (45)
第四节其他建设工程 (46)
第七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47)
第一节构建稳定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48)
第二节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49)
第三节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50)
第四节预防和减轻开发建设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第八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53)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4.04.28
【实施日期】1994.04.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除下列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通过划拨方式依法办理外,其他用地均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住宅建设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工作;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办[2014]40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4〕40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6日
濮阳市城区新建中小学建设资金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市城区中小学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缓解“入园难”、“入学难”问题,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83号、〔2012〕19号)及《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意见》(濮政〔2012〕23号)明确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华龙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在市城区内新建幼儿园、小学、初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建设资金补助。建设资金补助标准为:新建一所幼儿园补助300万元、新建一所小学补助500万元、新建一所初中补助800万元。
第三条新建幼儿园、小学、初中是指从2012年以来,两区在《濮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中心城区(大广高速、濮范高速、106国道和汤濮铁路围合区域内的规划城市建成区)教育用地上,投资新建的学校。对在原址上重新规划建设的城市幼儿园和中小学,且投资额幼儿园在900万元以上、小学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
─────────────────────────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
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实现建设项目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印发试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广泛宣传。各地要做好《控制指标》的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要在土地有形市场或其他媒体进行公
告。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管理水平,解决好经济发展与节约用地的关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二、要严格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厅备案。
三、要明确约定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各地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开发进度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同时登陆“河南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要明确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需承担违约责任。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项目背景 (1)
1.1.1 项目名称 (1)
1.1.2 项目承办单位 (1)
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
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
1.2.1 研究依据 (1)
1.2.3 研究原则及范围 (3)
1.3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
1.4 项目概况 (6)
1.4.1 建设地点 (6)
1.4.2 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6)
1.4.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7)
1.4.5 项目建设期限 (7)
1.4.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
1.5 结论和建议 (8)
1.6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9)
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
2.1 项目建设背景 (10)
2.1.1 宏观背景分析 (10)
2.1.2 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的提出与发展 (11)
2.2 xx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
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4)
2.4 xx市技师学院基本情况 (17)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20)
3.1 项目定位 (20)
3.2 办学规模 (20)
3.2.1 xx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 (20)
3.2.2 办学规模 (21)
3.2 专业设置 (21)
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25)
4.1 项目选址 (25)
4.1.1 场址选择原则 (25)
4.1.2 项目用地政策及学校规划总用地面积 (25)
十五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十五类建设工程用地指标〔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1〕3号〕,节约和集约用地,实现建设工程用地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行业部门工程工程建设用地标准,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改革委编制了?十五类建设工程用地指标〔试行〕?,现印发试行。
本通知印发试行的行业建设工程用地指标,在国家公布新修订的用地指标后,按国家公布的用地指标施行。
附件:十五类建设工程用地指标〔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十五类建设工程用地指标
〔试行〕
一、汽车客运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交通部2004年4月16日发布,2004年7月15日实施的交通行业标准〕〔一〕车站等级划分
表1
注:达不到五级站要求或以停车场为依托的车站为简易车站
〔二〕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车站占地面积按每100人次日发量指标进展核定且不低于表2的计量值,规模较小的四级站和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
车站占地面积指标
表
2
单位:m2/百人次
二、城市公共交通首末车站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设部2004年4月9日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标准〕
〔一〕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二〕城市出租汽车采用营业站定点效劳的,营业站的效劳半径不宜大于1公里,其用地面积为250~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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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
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
(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
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
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
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
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学生住宅
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
(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
(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
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
(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
I类:50--100万m³/d;
II类:20--50万m³/d;
III类:10--20万m³/d;
IV类:5--10万m³/d;
V类:1--5万m³/d;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
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
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
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
㎡(m³/d)
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
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平方米
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模分类
表1 (t/d)
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
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
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
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
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
(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
表1
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
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
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
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
表2 单位: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