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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复习提纲 整理篇

经济法概论 复习提纲 整理篇
经 济 法 概 论 ----考 试 复 习 核 心 内 容 提 示
第一编:经济法概论 1、经济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的识别 A.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 (当事人) 2、主体范围: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规制主体)
市场主体:法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公民。(被规制主体) 3、主体资格的取得及认定
满后可再给商标权人 6 个月的宽展期。
住册商标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B.3 商标权的内容
①独占权法律上的排他性与经济上的品牌特征)
②许可使用权(独占许可、普通许可)
获取许可使用费是商标使用权中经济价值的直接体现
③转让权(商标权人财产处分权的表现形式)
6、C.专利权保护年限、专利权内容。 (P51)
a.国家和国家标志 b.带有民族歧视性 c.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如
果这些地名具有别的含义,或者有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则可以用在商
标使用)
⑵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2 注册商标保护期为 10 年;期满前 6 个月内商标权人享有续展优先权,期
2
6、A.知识产权制度 1、何谓知识产权? (P40)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而依法获得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①无形性; ②法律直接确认性; ③地域性; ④时间性 3、知识产权的范围 ①著作权 ②专利权 ③商标权 4、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保护
1)占有的分类 主体占有状态:①所有人占有 ②非所有人占有 主体占有的法律依据:①合法占有 ②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①善意占有 ②恶意占有 2)不同类型的占有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复习提纲1、概述:(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监管;(2)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资源分配法;(3)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是经济权责法和社会公利法的有机统一2、经济关系:(1)经济管理职权取得的方式:法定取得、授权取得、委托取得、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一定当事人主观意志性和明显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

3、产业法律制度:(1)体系: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2)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产业结构关系、产业组织关系、产业技术关系、产业布局关系、其它相关社会关系。

4、财政法律制度:(1)概念:是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国家预算法、国债法、税收法、政府采购法、企业财务管理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和财政监督法等(2)体系:预算法、税收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转移支付法、金库法、其它财政法。

即前七种法之外的法,如财政许可听政法等。

(3)职能:收入分配职能;调控经济职能;保障与稳定职能;(4)价格法关于听证会代表资格的规定——中介不可作为听证会代表;(5)会计法关于会计文字的规定:(6)国库券合法用于:期货买卖、作为有价证券抵押、作为证券交易;作为货币流通是违法行为;5、税法(1)税收的作用: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

(2)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没有起征点;(3)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出口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例如:小卖部的个体户6、银行法:(1)银行体系: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储蓄机构;(2)银行组织法律体系:银行组织法;银行业务法;银行业监管法(3)外汇管理的规定:套汇(和外资公司相互支付对方款项)和逃汇7、证券法:(1)证券法调整的对象:证券的发行关系、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著作中描写的证券交易不属于调整对象;8、保险法:(1)保险法的概念;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资料2015-2016第一学期一、单项选择题1.股份XX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股东大会B.董事会C.监事会D.职工大会2.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A.20年B.15年C.10年D.8年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是()A.安全权B.知悉权C.请求权D.自由选择权4. 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机构是()。

A.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B.债务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债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D.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5.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

A.要求B.意思表示C.提要D.条款6. 商标是以()表示的一种特殊状态。

A.文字B.文字和图形C.图形D.文字、图形或文图组合7. 独资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B.无限责任C.个人责任D.不承担责任8.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A.代位权和抗辩权B.代位权和请求权C.代位权和撤销权D.代位权和人身权9.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害人赔偿的赔偿额为()A.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B.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10.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A.普查B.定期检查C.抽查D.强制定期检查11.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A.集体负责制B.税收行政诉讼C.总经理负责制D.行长负责制12.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是()。

A.消费者协会B.国家质量认证机构C.国家技术监督局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3.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

A.发明人、设计人B.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C.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D.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14. 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依法可给予的宽展期为()。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相关经济法律制度一、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的产生与阶级、国家在时间上、性质上具有一致性。

法经历了四个不同历史类型的发展社会主义的法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的法。

二.法的定义和本质特征: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法的形式1.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国际条约。

2.法的结构:法律规范,法的部门,法的体系3.法律规范:(1)假定(2)处理(3)制裁4.法的部门:将调整相同类和密切相联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即形成法的部门。

5.法的体系:各个法的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相互关联状况,依据一定次序排列组合的统一体系即为法的体系。

四.法与国家的关系:1.一致性:1)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2)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3)都是同一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为同一个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

2.不同点:1)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总和,国家是统治阶级的机器;2)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也是由国家保证其贯彻执行的;3)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去组织、建立国家机构,规定它们的地位、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需要通过法建立和贯彻各项政治、经济制度;4)法也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最重要的工具,统治阶级依靠法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五,法与政策、道德的关系1,法与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一致性:有高度的同一性,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

经济法教程复习提纲第一章经济法概论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的由来,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大致过程,三、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协调论1、学术上的代表性观点宏观调控论需要干预论2、本人(原始课件制作者)的观点(1)宏观调控关系(2)确认或规范市场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3)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秩序所产生的社会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四、我国现行经济法的体系或结构(一)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法(二)、规范市场主体法:(三)市场监管和市场竞争秩序法(四)涉外经济法、对外贸易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

1、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2、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3、我国的公司概念(二)法律视角下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合法性特征。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组织--营利性特征。

3、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法人人格(资格)性或独立性特征。

(1)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具有法人资格地位的前提。

(2)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A、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相互独立B、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相互独立。

C、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相互独立二、公司的种类对公司国籍的确定,国际上主要的立法和学说有:1、设立行为地主义2、准据法主义3、住所地主义4、资本控制主义我国采取的标准---主要是准据法主义。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基本理论1、公司设立的涵义2、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1)自由主义:(2)特许主义(3)核准主义(4)准则主义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严格准则主义3、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3)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各自的优缺点。

(二)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要件2、财产要件(1)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在公司资本立法上形成了著名的“公司资本三原则”:A:资本确定原则B:资本维持原则C:资本不变原则(2)股东的出资方式。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指法律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主体:指参加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符合主体资格的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

2.客体:指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

客体种类:有形物;非物质财富;经济行为;3.内容:指经济主体享受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的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二、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法人设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经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1)经济法律事件:指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2)经济法律行为: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有意识地活动。

四、法律行为: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类:单方的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涉外经济法复习大纲

涉外经济法复习大纲

《涉外经济法》复习提纲第一章涉外经济法总论1健全的市场经济应具备的条件:物化和非物化的产品,生产要素都已商品化;经济活动的金融化;国际的宏观经济职能已形成。

P1现代市场经济(世界范围的市场经济)的市场:产品市场,资源市场,货币金融市场,国际市场P12涉外经济法概念: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含义:1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2属于国内法的范畴(社会关系具有涉外因素)3调整特定的涉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4⑴涉外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同属于经济法,从是否具有涉外性的角度划分(国内与涉外)P5⑵涉外经济法与民商法:1对象(经济关系与财产,人身关系)2渊源(国内法,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P6⑶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1调整对象(我国对外与两个或以上国家之间)2法律关系主体(国际对外企业,组织个人与前者和国家或国家授权)3适用法律(本国制定或国际公约)。

相同点是:特定领域的经济关系及国际在协调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都含涉外因素P6涉外经济法的体系:①对外贸易立法②吸引及设立外资立法③引进技术立法④涉外税收立法⑤涉外金融,保险立法⑥涉外经济纠纷解决程序立法。

P93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概念: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与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P10主体(企业组织,个人,政府部门,国家,外方主体)P11客体:(物如实物,货币,证券;行为;非物质财富如专利,商标,专有技术)P12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4请求权特征:⑴主体的广泛性⑵客体已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为主⑶法律原则的兼容性 P144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原则及其作用:原则:①扩大对外开放,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②平等互利,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④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P15作用:①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贸易经济交往②有利于国际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③维护国际主权与经济利益的有力武器。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zhu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zhu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要点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分三类,第一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或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第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①滥用代理权:串通代理、违法代理、双方代理、自己代理;②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4.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二.公司法1.公司的分类:按照股东责任标准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按照公司对外信用基础标准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按照公司间控制与依附关系标准分:母公司、子公司;按照公司管辖关系标准分:总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国籍标准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设的立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③股东共同制定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

经济法学复习提纲第一部分:基础知识1.经济法学的概念、特点及意义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内容3.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特点第二部分:经济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经济法相关立法第三部分:市场经济与经济法1.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2.市场失灵与经济法的调节3.市场规制与经济法的平衡4.市场秩序与经济法的维护第四部分: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2.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4.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形式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第五部分:经济行为与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行为的概念和特点3.经济行为的分类及其特点4.经济行为的效力与责任第六部分:经济法律责任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源泉3.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4.经济法律责任的衡量和限制第七部分:经济法律制度1.经济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点2.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4.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与协调第八部分:经济法治国理念和国家治理1.经济法治国理念的内涵和作用2.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3.经济法治国理念在国家治理中的体现和发展第九部分: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经济法与法学的关系2.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关系3.经济法与管理学的关系4.经济法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十部分:经济法律实践及案例分析1.经济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和意义2.经济法律实践的影响因素3.经济法律实践的方法和途径4.经济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评价以上是经济法学复习的提纲,希望能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具体复习时可结合课堂讲解、教材、习题等进行深入学习与实践。

经济法复习提纲

经济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第一节经济法产生、发展一、经济法概念的提出1、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构想——分配法莱里在其1755年所著的《自然法典》——“分配法或经济法”德萨米在其1842年所著的《公有法典》——使用了“经济法”影响: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其目的在于为各个经济法主体之间物质利益的合理分配提供法律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分配法。

2、最早提出比较接近现代经济法概念的是蒲鲁东。

《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

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体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外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3、现代经济法的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

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国家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它突破了长期以来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确保个体自由的民法显著不同;同时它也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重在影响和调节社会经济的调节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与发展。

经济法的概念就这样首先在德国流行开来,并陆续传播到国外。

二、经济法产生1、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律都是把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放在第一位的。

(1)法律受制于现实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

法律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实现的2、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1)市场缺陷的存在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正当竞争第二:市场的惟利性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大型组织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力量,形成私人—组织—国家的三元结构。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律通论知识要点

经济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和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他们分别构成民法的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名师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所形成的,与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归属法律关系和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前者如所有权关系,后者如买卖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前者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形成的关系,后者如亲属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人格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等。

相对法律关系:指义务主体为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亲属法律关系、债券法律关系、集成法律关系等。

民事权利能力是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权是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权利主体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形成权是指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人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绝对权是指对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故又称対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等。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律通论》(仅供复习参考)

经济法的体系
市场主体 市场行为规制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
案例 股东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8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
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2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问题】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2)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3)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三节 经济法的本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普通法。 2.相互吸收互相补充。 (二)区别 1.主体不同: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二是主体
法律地位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调整手段不同。 4.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则是以公为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经历了三个发展 阶段,即干预、参与和管理。现时期,三 种方式常常并存并行,综合调整。
国家应该是“一身三任、三种职能、三 次权利分离” 。
关键在于确认国家的经济管理者地位和 经济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 经济法原理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五章 企业法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6.独资企业之经营和收人为业主的经营和收 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
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与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 任同一。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第二,有合法的名称。 第三,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经营资金。该经
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
法的特征:
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利益的体现;

经济法律复习大纲

经济法律复习大纲

《法学通论》复习大纲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一、法的定义人的行为依赖于三大规则,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律,三是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包括了道德、宗教、习俗、法律等,在社会规范中,法律最具有现实的效力,因为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是由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机制来实现的。

二、法治法治可以概括为好的法律的统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地位,任何人、任何集团都没有超于法律的特权,同时,这些法律还必须是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理念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

三、我国的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上看,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组成;二是法律的效力等级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等构成。

民法学部分一、民法调整的对象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教材第10页。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市民社会的生活关系,市民社会的特征有三个,一是私人的利益,二是自由平等的人格,三是契约性的交换。

二、民法的性质民法性质中最重要的是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在私法领域中实行意思自治的原则,意思自治意味着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只有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不能自己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名义裁判。

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由以下要素构成:(一)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人。

包括:1、自然人2、法人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团体。

我国的法人分为机关法人、营利性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营利性的法人就是公司。

公司是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但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不是法人,比如,中国银行是法人,但其支行、分行、营业部等则不是法人。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重点

经济法律通论第一章导论经济法:经济法是广义经济法,即“有关经济的法”,它包括民法、商法和部门经济法中重要内容,涵括了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人们因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要素或条件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的权利,公序良俗原则。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从事商事活动所形成的私人财产关系,是投资财产追求增值的经营关系。

商法的基本原则:交易自由的原则,交易便捷的原则,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二者的主要联系主要表现在:商法与民法都属私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商事主体实施经营行为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如自由、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制度是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

二者的区别是:调整对象不完全相同,商法只是调整财产关系,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商法的主体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为止唯一一部《经济法典》。

经济法的原则:社会整体效益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干预行为法定原则。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主要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商事关系,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权力干预经济过程中主体之间不平等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

商法主要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即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即国家以全社会的名义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调节。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

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第一部、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法律调整外部行为;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沼。

.法的本质与特征本质:解决利益配置问题,调整利益和公平特征:程序性、可诉性3.法治国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内含的法律制度的含义不同(法制不分好坏,法治指好的法律制度))涉及的法的现象不同(法制指静态的规则体系,法治指法的适用))涉及的法的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制不排除人治,法治指对权力约束、排除人治、追求民主))涵指的人民与法的关系不同(法制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法治约束公民权力))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不同。

(法制没有要求,法治有要求)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法制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既有依赖义务而存在的权利,也由以权利而存在的义务。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产生——随之——义务产生义务产生——随之——权利产生.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冲突、法律规则缺失、法律规则谬误的情况下用法律原则第二部分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标准:其一、必要性。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

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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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经济法通论教案冯志强2004年8月20日经济法通论复习大纲郭凯峰编写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2004年7月目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三节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法概述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公司债券和公司会计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的开始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第四节破产宣告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六章商标法律制度第一节商标法概述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第三节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四节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五节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专利法律制度第一节专利法概述第二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节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第四节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五节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六节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银行法第三节信贷法第四节票据法第五节证券法第六节保险法第九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法概述第二节预算法第三节税法概述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五节税收法律责任制度第六节主要税种法律制度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第三节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深刻领会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和具体原因;了解外国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大致历程;通过规范分析,深入思考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和要求,以及我国经济法究竟应当确立那些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经济法概念的定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构成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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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通论复习提纲by Alvin第一部、1.法律与道德的关系A.法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必要条件;道德是维持社会秩序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B.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C.法律调整外部行为;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

D.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E. “道德”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的两大支柱,仅靠道德不足以“威慑”;而仅靠“法律”则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泥沼。

2.法的本质与特征本质:解决利益配置问题,调整利益和公平特征:程序性、可诉性3.法治国家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内含的法律制度的含义不同(法制不分好坏,法治指好的法律制度)2)涉及的法的现象不同(法制指静态的规则体系,法治指法的适用)3)涉及的法的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制不排除人治,法治指对权力约束、排除人治、追求民主)4)涵指的人民与法的关系不同(法制是统治人民的工具,法治约束公民权力) 5)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不同。

(法制没有要求,法治有要求)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1)法律至上:我国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2)立法民主:我国法治国家的首要环节(3)法制完备:我国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4)制约权力:我国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5)保障权利:我国法治国家的法律价值(6)司法公正:我国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4.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往往是相互关联的,既有依赖义务而存在的权利,也由以权利而存在的义务。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是相互联系的:权利产生——随之——义务产生义务产生——随之——权利产生5.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法律规则冲突、法律规则缺失、法律规则谬误的情况下用法律原则第二部分1.民法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标准:其一、必要性。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对于维持社会的存在与发展,非常重要,法律就可能将之作为调整对象,反之,相对不重要的,就不作为调整对象。

其二、可能性。

有的社会关系虽然非常重要,但法律不可能调整,法律也不将它作为调整对象。

对于民法而言,任何权利义务关系,都要有可能最终由法院强制执行。

2.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平等的人身关系,私人利益,契约交换(经济,政治)二、民法是私法对社会关系的两次划分:1、第一次划分:法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道德)。

2、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关系(看有没有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和私法关系(私人或私人团体间,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三、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功能:(1)对民事立法的“指导功能” ;(2)对民事司法的“约束功能” ;(3)对民事司法和执法的“补充功能” 。

第三部分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

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联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利益而享有的行为自由。

具体包括:1、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允许其以意思自治为基础,自主决定、自有安排事务,不受他人干预;2、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3、民事权利由民法确认和保护。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负有的,为满足其他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具体包括:1、民事义务既可以产生于法律的规定,也可以产生于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约定;2、民事义务本质上体现为“不利益”,即义务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人的利益;3、就义务本身而言,其体现的利益是义务主体以外的人的利益,因而具有利他性;4、民事义务具有约束性。

3.民事权利的类型:a、绝对权、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的不同)b、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民事权利客体的不同)c、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权利人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抗辩权(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d、主权利、从权利(并存的若干民事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e、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f、专属权、非专属权(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程度)g、原权利、救济权(以后权救济前权的派生关系为标准)4.意思表示定义: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

构成要件: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5.民事法律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某一个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定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

(事实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了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法律(国家)的认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价值判断)有效要件a、行为主体合格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要求表示行为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

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含三种情况:(1)真意保留表示(2)虚伪表示(3)隐藏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d、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合格除以上四个有效要件之外,对于行为中的标的应符合以下标准:(1)确定。

(2)可能。

6.附条件,附期限,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7.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于死亡,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年龄,智力正常。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是始于创立,消于注销,但权利能力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

第四部分合同1.合同的要约承诺2.合同的成立,生效成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成立生效:一般是承诺抵达要约人及合同生效,但存在下列特殊情况A.无效合同(与绝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大体一致)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第54条)——格式条款(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B.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C.效力待定的合同3.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 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c.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格式合同A.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B.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第40条、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5.保护债权人利益抗辩权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通知义务;未恢复履行能力,单方可解除合同)代位权撤销权6.标的物转移及法律后果7.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部分物权法1.物权法的实质,形式上的物权法2.物权法的意义、基本原则(一)物权法的经济意义A、物权法确定特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以定份止争。

B、物权法通过确定物权内容,保障人对物的安全利用。

C、物权法通过确定物定物归属于特定主体,保障物的安全流转。

(二)物权法的政治意义:实现政治文明的基础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定限物权构成要件:书面合同+登记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不知情”+“举证责任”;(2)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财产(合理的价格);(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5.物权变动与合同的区别《物权法》将有关物权变动的合同与物权变动本身作了区别,这种区别主要有两个用处:1、防止当事人的投机行为。

2、合理而明确地分配风险第六部分诉讼时效1.计算A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B特殊1、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拍卖法》第61条:拍卖标的存在瑕疵(1年);2、长期诉讼时效环境污染3年船舶油污损害3年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C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①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②继承开始,但没有确定继承或遗产管理人;③法官自由裁量的情况。

D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起诉,请求,任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2.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1、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3、关于分期履行(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最高法院2003年11月对有关法院类似问题的个案请示中作出了答复: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2.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某些形成权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确定的存续期间,本质上属于特定权利的时间属性。

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尽早消灭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所以,除斥其间经过导致权利当然、绝对、确定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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