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城市独生子女伤残_死亡给其父母带_省略_策_以北京市宣武区调查数据为依据_赵仲杰
关于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贴及保育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贴及保育费的通知各位教工:根据省人大«关于修改(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文件精神和萧财预[2000]225号,杭财综[2000]4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发放09年度独生子女补助费、儿童保育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独生子女补贴: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件的父母每年(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补贴10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我校单职工补贴50元,双职工100元。
原则上夫妇一方为在读研究生(指不带工资的)、农村居民、亡故的、城镇待业人员等情况,在取得另一方无工资收入等相关证明后,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我校发放。
2. 儿童保育费:儿童保育费补贴实行统一标准,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每月补贴70元,原则上每学期报销5个月,即每隔一个学期可到学校报销350元(双职工每学期都可报销).。
实行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的办法。
我校实行单职工每年补贴350元,双职工每年补贴700元,若对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可凭相关证明在我校报销。
3. 注意事项:①请有14周岁以下子女且今年刚办理独身子女证的教工于本周五前把复印件交到总务处,尚未办理的(尤其是今年出生的)请抓紧时间,我校本年度独身子女费补贴发放统计截止12月8日,逾期不再办理,敬请谅解;②下面附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件且已经将复印件交到总务处的独生子女名单,请教工们仔细查看,发现遗漏及时与总务处取得联系;③请符合保育费报销条件的教工于本周五之前将09年两学期的票据交到总务处,本学期报销截止时间为12月8日。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逾期不再办理,敬请谅解;④个别教工如有不明之处可到总务处或财务室咨询,电话:900255 / 903258。
萧山三中总务处2009-12-01附:2008年12月份萧山三中独生子女统计表95年6月1日以后出生。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京人口发[2009]3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0.13【实施日期】2009.1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 年 1 月 1 日(含,下同)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 49 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 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1、以本人户口簿标注为“北京市”为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范本模板】
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40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什么时间在哪次会议上通过?2001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多少号令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予以公布?63号令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时间是:2002年9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什么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何时开始实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是:2001年10月1日。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几个《决定》?第3个8、2006年12月17日,中央颁布了一个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什么?《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
9、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多少章、多少条?共7章47条。
1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包括哪几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计60条。
12、我国确定和推进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4、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根本是什么?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
1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原则是什么?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D全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686人(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61人,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486人),其中子女在18周岁以下的839人(农村的317人,城镇的589人),落实金额7.45万元(农村的3.746万元,城镇的7.051万元),落实率100%。
三千元一次性奖励落实情况:到2010年9月底全区退休干部、职工233人,所需资金69.9万元,因数额较大,经研究决定分三年兑现。
在2009年已经兑现了77人(2005年以前),兑现金额23.1万元。
2010年兑现96人(2008年底)兑现金额28.8万元,余下的明年完成。
2、救助情况:今年救助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父母死亡伤残家庭12户,救助金额2.4万元。
3、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2009年高考加分13人,中考加分22人。
五、依法行政情况1、乱收费治理全区没有乱收费现象发生。
没有发现侵犯群众人身权、财产权行为,没有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及其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生育审批情况计划生育审查情况全区考核年度共审批二胎34对;在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刁难推诿等现象。
简化办证程序,便民利民,群众在办理有关证件时该减免的程序都已减免,按照文件规定的简化证件及留存资料;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全区实现立案在区,不存在超标准收费、不存在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存在白条收费或使用不规范票据等现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
办理一孩生育登记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等证件没有收费或乘机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现象;对各项收费的依据、标准都进行了公示,没有乱收费、乱摊派,巧立名目收费等违法违纪情况;没有强制或“软”强制收取优生检测费、办理计生保险等现象;没有收取生育证工本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费用等已明令取消的费用等现象。
3、亮点工程沙沟乡的“一站式”服务大厅七个服务窗口同时开通,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若干问题解答2009年03月31日之一一、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1、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补助对象是什么人?答: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符合3种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职工: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或已领取一次性奖励或补助,但未达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标准(无子女按100%计发)的。
2、奖励补助的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年均工资的30%(无子女人员按100%)确定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此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兑现奖励补助标准。
3、某职工是2001年4月1日后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按其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当时单位给予其5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问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答:按照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三十条关于“依据其他规定已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的规定,职工单位给予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属于已享受计划生育退休奖励政策但未达到本次奖励标准的情况,因此应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给予补差。
4、某企业退休职工是独生子女母亲,2002年8月1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企业给予其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按照这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政策可以补差额,但其认为太少了,应按2008年的标准补差。
答:该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奖励金按照当时的政策(2001年4月市政府发布的3号令《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30条规定是由企业支付,金额由企业自定。
企业给了3000元奖励金,应当说已经兑现了奖;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原则,对历史遗留问题统一参照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9条的规定,按全市职工上年年均工资额的30%计发,企业有能力支付的仍由企业兑现,无能力的由政府帮助解决,体现了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
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情况及其父母养老问题研究综述
王广州等人在梳理 以往关于独生子女研究基础上 , 对实行 计划生育政策 以来全 国死亡或 伤残独生 子女总 量结构方 面进行 了研究 。他们对独生子女 与独生子女家庭 。 子 独生 女死 亡、 伤残等基本概念 做了重新 界定 ; 在统计独 生子 女
们 的养老 问题对于我 国人 口政 策的继续实施 和社会 稳定
21 0 2年 9月
湖北成人教育学 院学报
Ju n lo B iA ut u ain Isi t o r a fHu e d l Ed c t n tue o t
S p,2 0 1 2 e Vo .1 N . 1 8 O5
第1卷 8
第 5期
城 市 独 生子 女 伤 残 、 亡家庭 情 况 死 及 其 父 母 养 老 问题 研 究 综 述
一
、
问题的提 出
具有重要意义 。
’
自 上世纪 7 O年代严 格实施计 划生育 政策 以来 , 政府
通过行政性强 制方式控制 了家庭人 口数量 。 在抑制 人 口过 快增长方 面取得了明显 的效果 , 的确使 中国摆脱 了“ 口 人
危机 ” 确保 了我 国人 口再 生 产类 型的顺利 转变 。为了响 ,
独 生子女 家庭带来物 质上和精神 上莫大 的负 面影 响 。因
做了一定的分析 , 得知子女伤亡时母亲年龄为 4 — 4 0 4岁 的居首位 , 5% 。最 后强 调 了独生 子女遇 意外 事 故伤 占 1 亡区别于其他类 型子女的特殊性 , 出对意外伤亡 的大龄 提 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经济 补偿和 精神关爱 的必要性 的基本
李 泽
( 武汉 大学 。 湖北武汉 , 30 4 407 )
[ 摘 要 】 市独 生子女伤残、 城 死亡 家庭是计划 生育政 策实施 的一个特殊结果 , 由于其 关涉到计 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 , 本文从城 市独 生子女伤残、 死亡 家庭情况及其养老 问题 两个方 面梳 理、 总结近年 来的研 究成果。在此基 础上有 必要进 一
事项名称: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事项名称: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经济帮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设定依据:1、【法律】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发布号令: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名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号令: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法条内容: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发布号令: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法条内容: (一)领取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京民优发[2009]556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京民优发〔2009〕556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9〕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同时,率先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实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全部按照城镇标准执行。
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09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
对2009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09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
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
2009相关法律真题及答案
2009相关法律真题及答案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__相关法律__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行政行为的分类标准,()属于授益行政行为。
A.行政确认B.行政强制C.行政许可D.行政处罚2、根据行政法理论,()不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A.说明理由制度B.信息公开制度C.时效制度D.公务员制度3、下列关于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确认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减免税审批属于行政许可B.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C.行政许可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D.行政确认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A.收缴或者停售发票B.停止办理出口退税C.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D.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5、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无须()。
A.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B.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C.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D.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和解书6、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登记错误,袁某向天河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河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天河县公安局对袁某车辆的错误登记,责令其限期重新登记。
但是,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天河县公安局拒绝进行重新登记。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责令天河县公安局限期履行。
A.天河县法院B.天河县政府C.天河县政法委员会D.天河县检察院7、石湖县政府以文件形式规定:因禽类宰杀市场管理需要,石湖县所有禽类宰杀单位或者个体户,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县政府临时成立的禽类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违者予以罚款。
个体户陈某未按文件规定申请办理禽类宰杀证,禽类管理办公室对陈某罚款500元。
下列关于该案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陈某对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若一并对石湖县政府的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B.石湖县政府的文件虽属违法设定许可和处罚,但是行政复议程序中复议机关对该文件一概不予审查C.若陈某直接向法院起诉,应以石湖县政府为被告D.禽类管理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罚款决定,陈某申请复议时应以其为被申请人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计生竞赛题库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的有效期是:答: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在校大学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中的大学生是指哪些人?答: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
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3、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除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外,还应出具哪些材料?答: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4、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在校生)、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哪办理《生育服务证》?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5、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军官),男方为外省市户籍,可以在北京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吗?答:可以。
女方为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军官),男方为现役军人或外省市户籍的,到女方驻京部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军官),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子女可以落户到男方部队所在地么?答:在女军人(军官)部队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子女只能在部队所在地落户,不能办理变更手续。
7、办理生育服务证时,居民应该到哪里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答:1、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盖计划生育部门印章,如婚育情况填写不下的也可以单独出具《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2、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盖章或出具《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3、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盖章或出具《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为其盖章或出具《本市居民婚育情况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有如下奖励政策: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建议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
) J  ̄ 1 4 5 0 元 。特 别 扶 助 资金 提 高 后 ,独 生 子 女死 亡 家 庭 每 月最 多 可 以享 受 1 3 7 0 元扶助 金 ,独 生子 女伤 残 家 庭最 多每月 可 以享 受 1 1 2 0 元 扶助 金 ,这部 分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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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伤 残 家 庭 。女 方 在 4 9 至5 4 周 岁 、 男 方 不满 6 0
节 、 中秋等 重要 传统 节假 日开展 陪护 服务 ,消除 老
人 的寂 寞感 , 让他 们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增 强生 活信
周 岁 的 ,在 原 基础 上 ,每 人每 月 增 加 1 5 0 元 生 活补 贴 ;女 方满 5 5 周 岁、 男方 满 6 0 周 岁 的 ,每 人每 月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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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提 高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伤 残 家 庭 扶 助 金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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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纯现 金 收入 可 以使 这 些家庭 生 活上得 到 保 障 , 基本 解 决他们 老 有所 养 的 问题 。对 此 ,建议 中央和 地 方财 政按 原补 贴标 准 的分担 比例 负 担 ,国家 可根 据 各地 经济 社会 发 展水 平 ,合理 确定 各级 财政 分 担
死亡 或伤 残对 象 ,在 享受 原 国家特 别扶 助金 的基 础
上 ,提 高特 别 扶 助 金 标 准 :独 生 子 女 死 亡 家 庭 。 女方在4 9 至5 4 周岁、男方不满6 0 周 岁 的 ,在 原 基 础 上 ,每 人 每 月 增) J 1 ] 2 0 0 元生 活 补 贴 ;女 方 满 5 5 周 岁 、男 方满 6 0 周 岁 的 ,每 人 每 月增 ) J  ̄ 4 0 0 元生 活 补 贴 、1 5 0 元养 老补 贴 , . 即每 人每 月 增)  ̄ H 5 5 o 元 。独 生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独生子女家庭实际困难,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同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形成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现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口计生委、财政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开展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一、脑、脊髓损伤1.中度智能减退及以上;2.植物性生存状态;3.迁延性昏迷状态;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三肢瘫或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6.截瘫、偏瘫(肌力3级以下);7.重度外伤性癫痫;二、肢体损伤1.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4.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5.双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者;6.双足足指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者;三、脏器损伤1.肺切除一叶并胸膜粘连,呼吸困难2级;2.胃大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3.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4.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5.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6.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7.心功能不全Ⅲ级;8.肝切除2/3以上;9.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1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1.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2.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3.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四、眼损伤1.双眼球缺失;2.双眼矫正视力为0.02;3.一眼球缺失或矫正视力为0.02,另一眼矫正视力为0.1;五、耳损伤双耳听力障碍均大于90分贝以上。
六、烧伤1.烧伤后面部遗留明显瘢痕达50%以上,致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烧伤后遗留躯干或四肢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70%以上。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一、引言独生子女家庭为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当独生子女遭遇意外伤残或死亡时,这些家庭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和经济压力。
为了给予这些家庭关怀和支持,建立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势在必行。
本试点方案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扶助措施,帮助这些家庭缓解困境,重建生活信心。
二、试点目标1、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改善其生活质量。
2、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支持,帮助家庭成员走出阴霾,恢复正常生活。
3、探索建立长效、可持续的扶助机制,为在更大范围内推广提供经验和参考。
三、扶助对象试点地区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1、独生子女因意外导致重度伤残(一般指一至二级伤残),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
2、独生子女因意外死亡。
四、扶助内容1、经济扶助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的家庭,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贴_____元。
对于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_____元,并每月发放生活补助_____元。
2、医疗保障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定期体检和基本医疗服务。
3、教育支持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学杂费减免和生活补助。
在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提供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优先支持。
4、就业援助为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优先推荐就业岗位,对于自主创业的给予创业补贴和税收优惠。
5、心理疏导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热线和服务机构,为家庭成员提供免费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和团体活动,帮助家庭成员缓解心理压力,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6、养老保障对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的父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提高养老金待遇。
优先安排入住养老机构,并给予费用减免。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1、申请符合扶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独生子女证、伤残鉴定报告、死亡证明等。
计划生育知识问答
1、我国的人口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3、计划生育三不变具体指什么?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
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的方针指的是什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5、什么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
7、什么是低生育水平?在当代经济条件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一般认为一对夫妇平均生育2.1个孩子,也就是总和生育率等于2.1时则称达到生育更替水平。
生育水平达到更替水平以下称为低生育水平。
8、国际公认的出生婴儿比正常值是多少?103-107:1009、公开信的发布时间?具体的题目是什么?,《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0、生殖健康的四要素是什么?计划生育、母亲健康、婴儿健康、身体健康11、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术,妊娠与避孕检查,发放国家规定的非卖品避孕药具等。
12、对计划生育工作者来说,什么是防止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有效手段?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13、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国家建立了什么制度?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14、宫内节育器为什么是育龄妇女首选避孕方法?育龄妇女在生育一个子女后,需要采取长效和可逆的避孕措施,宫内节育器具有长效和可逆的优点,其高效、安全、简便、经济,适应育龄妇女多方面的要求。
15、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对策——以北京市宣武区调查数据为依据
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对策——以
北京市宣武区调查数据为依据
赵仲杰
【期刊名称】《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25)002
【摘要】基于北京市宣武区的调查数据及访谈材料,分析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并对其原因进行了社会学分析,进而提出要保障我国人口的
可持续发展,必须把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演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以有
效的制度规避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
【总页数】5页(P55-59)
【作者】赵仲杰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11
【相关文献】
1.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养老模式探究 [J], 赵鹤玲
2.独生子女父母再就业意愿的影响因素——基于对上海市老年独生子女父母调查的Ordinal回归实证分析 [J], 黄祖宏;王蓉蓉
3.北京城市首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方式选择与养老战略思考——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首批独生子女家庭调查数据 [J], 尹志刚
4.城市伤残或死亡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困境及对策 [J], 李静
5.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情况及其父母养老问题研究综述 [J], 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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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口发〔2009〕38号市独生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京人口发〔2009〕38号)市独生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相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09年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财政买单
2009至2013年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市长专题办公会议《关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会议纪要》(〔2014〕第6号),现制定2009至2013年一次性奖励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2009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属及以下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奖励对象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三、申报审核(4—5月)1、告知企业由街道(镇)通知属地企业,告知企业一次性奖励金由财政负担的政策和相关工作流程。
要求未发放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驻地街道(镇)申报;对已发放而未到属地街道备案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备案,以便进行资金返还.2、企业申报未发放一次性奖励金企业至驻地街道(镇),填写《一次性奖励发放情况确认书》,对未发放情况进行申报(已发放企业对已发放情况申报,办理资金返还手续).(1)街道(镇)对未发放企业在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记.(2)经申报确认的市属及以下未发放企业中符合一次性奖励发放条件的退休职工,由企业负责通知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3、个人登记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登记。
街道(镇)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流程进行审核、录入.五、资金返还(9—12月)1、返还条件(1)企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66号)规定要求,对2009年后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持证退休企业职工,已发放了一次性奖励金.(2)企业已在属地街道(镇)的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进行了发放备案。
(3)企业已到属地街道(镇)完成资金返还申报手续。
2、资格审核(9月)(1)市人口计生委将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已发放企业名单交市国资委,对有在岗退休职工的市属及以下国资企业进行认定.(2)市人口计生委对一次性奖励信息系统中已发放一次性奖励并符合返还条件企业的信息进行整理,将符合返还条件企业名单反馈至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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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第25卷 第2期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Nanjing College f or Populati on Pr ogra mme M anage mentAp r .,2009Vol .25 No .2 [收稿日期]2009-01-03;[修订日期]2009-03-18 [作者简介]赵仲杰(1972-),男,山西汾阳人,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发展、社会问题和社会政策。
计生管理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对策———以北京市宣武区调查数据为依据赵仲杰(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基于北京市宣武区的调查数据及访谈材料,分析了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并对其原因进行了社会学分析,进而提出要保障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把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推演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以有效的制度规避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
[关键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计划生育政策;制度风险 [中图分类号]C91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32X (2009)02-0055-05Abstract:Based on the inf or mati on fr om his investigati on in Xuanwu,Beijing,the author analyzes in the angle of s oci ol ogy the p redica ments those parents are faced with when their only child died or mai m ed .And then he holds that in order t o keep a sustainable populati on devel opment,the current populati on and fa m ily p lanning policy is t o be transfer int o an instituti on s o as t o evade effectively the risks of one 2child fa m ilies .Key words:Only Child;Death orMai m ing;The Policy of Fa m ily Planning;I nstituti onal R isks 一、引言自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来,独生子女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
它有效地控制了我国过快增长的人口,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卫生、教育、福利等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妇女地位得到明显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的关注和认识程度不断加深,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但是独生子女政策的某些负功能也逐渐显现。
由于独生子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以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更大的风险,尤其独生子女家庭到了生命周期后期,由于养老支持的唯一性,就更惧怕风险打击。
而万一出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现象,独生子女父母就会缺乏可替代的家庭养老支持,其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
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给其父母所带来的养老困境问题,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措施和政策,从而推动和支持人口的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和谐的人口环境。
为了全面深入了解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面临的具体风险、真实困难及具体感受,笔者于2007年7月参与了北京市人口发展研究中心尹志刚教授主持的课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风险及保障”。
本文拟利用这次调研的部分数据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规避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二、被访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对宣武区所有记录在册的124户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
除反复劝说仍拒绝接受调查和父母精神失常不能接受调查的9户外,调查组调查了24户子女伤残家庭、・55・91户子女死亡家庭,共计115户。
24名伤残独生子女中有12名是意外伤残,12名是因病致残,各占50%;而91名独生子女的死亡原因,52名因病死亡,39名意外死亡。
在入户调查的同时,调查组对所有入户家庭还进行了深度访谈。
1.被访父母的年龄和婚姻状况在115户独生子女家庭中,调查组共调查了206位父母,被访父母的平均年龄为55岁。
其中, 45岁以下15人,占7.28%;46~50岁31人,占15.05%;51~55岁69人,占33.50%;56~60岁55人,占26.70%;61~65岁16人,占7.77%;66岁以上20人,占9.71%。
46岁以上的父母共占92.72%,他们基本丧失了再生育子女的可能。
在被访的206位父母中,初婚179人,占86.9%;再婚6人,占2.9%;离婚9人,占4.4%;丧偶12人,占5.8%。
2.被访父母的职业构成调查数据显示,被访父母中失业、企业内待岗、提前内退、长期病休、从未就业在家者有40人,占19.18%;退休者有125人,占61.88%;就业者只有30人,占14.85%。
如表1所示:表1 被访父母的职业比例就业情况 被访对象人数百分比配偶人数百分比合计人数百分比就业119.71921.33014.85退休7364.65258.412561.88企业内待岗5 4.41 1.16 2.97提前内退4 3.52 2.26 2.97长期病休--1 1.110.50从未就业5 4.53 3.38 3.96其他3 2.74 4.57 3.47合计113100.089100.0202100.03.被访父母的身体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根据调查数据发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父母的患病率较高,有的甚至同时患有几种疾病。
患病人次由高到底依次为:高血压73人;心脏病62人;骨关节病55人,脑血管疾病26人;糖尿病26人;眼疾26人;消化系统疾病21人;呼吸道疾病18人;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3人;神经疾病及老年痴呆8人;其他疾病20人。
在被访父母中,131人有劳动能力,占63.6%;61人无劳动能力但生活自理,占29.6%;9人生活半自理,占4.4%;5人生活不能自理,占2.4%。
疾病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情况还会加剧。
4.伤残独生子女的情况(1)年龄及文化程度 24名伤残独生子女的年龄集中在20~30岁,年龄最大者36岁,最小者9岁,平均年龄24岁。
其中,20~25岁的9名, 26~30岁的8名,分别占37.5%和33.3%。
就文化程度而言,这些独生子女因身体伤残而受教育程度较低,15人受到过中等教育,占62.5%,大专以上的只有3人,占12.5%。
(2)生活自理能力及就业情况 在24名伤残独生子女中,11人有劳动能力且生活能够自理,占45.8%;13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占54.2%(15人智力残疾,占62.5%)。
在就业方面,24人中只有2人工作,仅占6.67%。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原因分析独生子女是父母的精神和养老支柱,父母在孩子身上倾注了毕生的心血。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给其家庭、特别是父母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也是难以弥补的。
在笔者对宣武区独生子女父母的访谈中,所有被访者都认为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或死亡对他们的打击是致命的。
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表面上是一个个孤立的家庭事件,但实际上反映了我国以“独生子女”为核心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本身所包涵的风险。
独生子女的意外伤残或死亡,会使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经济成本零回收、养老、情感和精神等多重压力与困境。
本次问卷调查数据及深度访谈材料显示,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通常会面临以下困境:1.父母精神受到沉重打击,难以走出子女伤残、死亡的阴影,长期处于痛苦之中独生子女家庭的最典型特点是孩子的唯一性和单传性,孩子数量减到了最少,独生子女既是家庭传宗接代的唯一,也是父母老年供养的唯一,家庭结构、关系、成员已经被简化到了不能再简化的程度。
独生子女伤残使得家庭结构出现破损,而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特别是大龄独生子女的死亡)则使得这部分家庭提前甚至永久地进入了空巢期。
家庭内的人际关系是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家庭是思想感情交流最充分的场所。
在正常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会在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迎接生命周期中的不同情境。
而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空巢”家庭与一般的子女不在父母身边的“空巢”家庭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他们永久失去了孩子这一家庭最大精神支柱。
在独生子女伤残后,父母经常会把子女伤残的原因归结到自己身上,自责不已。
笔者在宣武区报国寺东夹道进行访谈时,一位独生子因出车祸而致・65・残的母亲说:“真后悔啊!我怎么就让孩子出去了啊!如果我不让他出去的话,孩子哪里会有意外呀!我真后悔啊!”由于独生子女的突然死亡造成了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骤然变化(变成了空巢),许多独生子女父母会感到孤寂无助,觉得生活没有意思,经常想起孩子、想起往事,感到失落悲观。
一个被访家庭的母亲在访谈的一个多小时中始终泪流满面,她的女儿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不久就因病死去。
这位母亲反复说自己不想活了,虽然她女儿已经去世3年,但她至今仍原封不动地保留着女儿生前卧室的一切陈设。
女儿生前喜欢的小狗被她当成了女儿的化身,夫妻俩像疼女儿一样疼爱它。
而且夫妻俩从不与周围邻居往来,当内心痛苦无法排解时,他们就到公园去默默地坐着,很晚才回家,以免碰到邻居说起女儿的事。
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其父母心态普遍比较自卑,不愿见人,更不愿他人提及孩子,他们往往选择自闭,不与他人交往,脱离社会,而这种心态又会产生恶性循环。
在这种情境下,有的独生子女父母从此一蹶不振、整日愁容满面,于是干脆破罐子破摔,不再外出、不去工作,结果导致家庭收入减少,身体也每况愈下。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导致父母提前离世或夫妻关系破裂问卷调查数据及访谈材料表明,在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由于精神痛苦和对养老的忧虑,父母患病或死亡的比例明显增大,在被访独生子女家庭中,有6位父母在孩子出事后,由于过度痛苦、劳累和忧虑也提前离开了人世。
子女是夫妻关系维系的重要纽带,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
根据结构学原理,三角形是最稳定的,夫妻间的关系因子女的存在而得到固定。
独生子女是家庭基本三角中子代一角的唯一支点,这个“唯一支点”的失去,意味着整个家庭要素的缺损和“两条边”的无着落,家庭基本三角结构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