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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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贯彻落实•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在陕西省境内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必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行为,所称的鲜茧收购经营者包括从事鲜茧收购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仅限于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蚕茧流通、茧丝价格、茧丝质量监督等仍旧按照•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28号令)执行。

第三条省商务厅(茧丝办)负责全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省内鲜茧收购经营者资格的逐级申报,审核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部备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的组织

化程度。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应根据交通条件、收烘能力和生产发展趋势,对本区域鲜茧收烘站(点)的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对原有的鲜茧收烘站(点)实行压缩总量、优化布局、提高档次,并鼓励缫丝、收烘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实现整合,提高组织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县级鲜茧收烘站(点)规划经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备案。

第五条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包括外省来陕建基地、建厂、建公司的贸工农一体化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给予风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

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六条鲜茧收购经营者从事鲜茧收购活动必须取得鲜茧收购资格。

(一)取得鲜茧收购资格的公司或茧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蚕茧生产老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8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达25000公斤以上。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新建蚕区,茧站收购区域内年发蚕种量应达到200张以上,鲜茧收购量在6000公斤以上。

2、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独立法人茧站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设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茧站的公司制收烘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3、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GSBW40001桑蚕茧(干茧)下茧实物样照‣标准,烘茧操作技术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购、检验等各工种、工序的工作规范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应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5、具有鲜茧收购、检验和烘茧所需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烘茧灶或烘茧机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6、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的能力,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茧站在其收购区域和烘茧能力覆盖范围内设立非独立的收购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收烘站(点)布局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

2、具有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收购、检验场地,每个收购点不低于30平方米。

3、具有鲜茧收购、检验的磅秤、公分秤(戥子秤)、茧层含水率测定仪和装运鲜茧的周转工具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运转状况良好,与收购能力相适应,全部设备应在有效使用期内。

4、鲜茧收购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有利于提高茧质与效率的烘茧设备。

第八条拟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新设立鲜茧收购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已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增加鲜茧收购经营范围,或企业法人增设鲜茧收购业务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和有效身

份证明;

(四)茧站(点)场地面积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收购检验与烘茧设备、装运工具配置的证明文件,消防、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茧站相关规章制度的复印件。

第九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负责受理所在地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收购布局的合理性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5日内复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条件是否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商务厅(茧丝办)。省商务厅(茧丝办)自接受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核准获得鲜茧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将批复文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茧丝办)统一制作。•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主要内容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茧站负责人或收购点负责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陕西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在工商部门年检前)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陕西省鲜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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