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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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规则(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第一条为做好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湖北省商标的竞争力,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规定,制定本认定规则。

第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承担日常事务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由与商标事业发展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高等院校等组成。

第四条认定委员会设立委员库,由上述单位各推荐二至三名熟悉商标业务、热心商标事业发展的人选组成。

总人数不少于40名,报省政府备案。

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

由主管商标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认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继续履职时,视实际情况由原单位予以补选。

第五条湖北省著名商标实行个案申请、集中认定的方式。

认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对申报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进行认定。

第六条每次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局从认定委员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至少11人,组成由主任委员负责的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工作组对商标认定事宜实行书面评审。

工作组作出的初审和复审结论,应当由工作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申请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本省的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属关系明晰,无权属争议;(二)该商标连续三年以上依法使用;(三)该商标广告宣传面广,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四)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市场信誉良好;(五)该商标用于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经营额)、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省同行业前列;(六)申请人商标法律意识强,该商标使用、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七)申请人从事该商标产品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证照齐备、合法。

对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反思

对著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反思

著 名商 标 的定义 虚 化 、 模糊 了著 名商 标 与 驰名 商 标 之 间 的界 限 , 日后 著 名商 标 获得 等 同于驰 名 为
商 标 的特殊 保护 提供 了法 律空 隙 。著名 商标 之所 以产 生 就 在 于其 显 著 性 和 知 名 度 均 弱 于 驰 名 商 标 而 不能 获 得类 似 驰 名商 标 的特 别 保 护 . 方政 地 府 为 实现 地 方 品牌 战 略 , 提升 本 地 区产 品的 影 响
有 中国特 色 。 …通说 认 为 , 国地 方著 名商 标是 介 我 于普 通 商标 与 驰名 商 标 之间 的 , 具 有一 定 市 场 虽 知 名度 却 尚未 达 到驰 名标 准 的商标 。 | 析各 省 2 分 市 有 关 著名 商标 的定 义 , 至少 有 两 个方 面 的 问题 需 要进 一 步厘清 : ( ) 名 商 标 被 认 定 “ 名 ” 范 围 究 竟 有 一 著 著 的
多 大 对 著 名 商 标 的 “ 名 ” 围 , 地 立 法 均 大 多 著 范 各
力, 对本 地 区较 有 影 响但 尚未 驰 名 的商 标 给 予重
点扶持 , 而提 高本 地经 济 的发展 水平 。故 此 , 从 笔 者认 为 。 名 商标 的 定义 中应 明确 其知 名 范 围仅 著
法 》 定 , 江苏 省著 名 商标 是 指 在市 场 上享 有 较 规 “ 高 声 誉 、 相 关公 众 熟 知 , 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为 并 部 门依 照 本 办法认 定 的注 册商 标 ” 。而 “ 场 ” 市 的
的客观 事 实说 明 ,著名 商标 有 其 存 在 的必 要 性 .
未 明确 划 定 。如 《 苏 省著 名 商标 认 定 和 保 护办 江

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极为不完善,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

本文旨在通过对域外法的考察,总结出可供我国商标法借鉴之处。

关键词:合理使用域外法考察完善建议一、商标合理使用概述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视为侵犯商标权。

同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一样,商标合理使用是一种重要的侵权抗辩事由。

①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两类,其中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非商业性合理使用包括在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滑稽模仿以及字典等中的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纵观世界各国各地区商标立法,大多都规定了商标权合理使用制度,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713-6条,《德国商标法》第23条,《日本商标法》第26条,以及《欧共体商标条例》第6条等。

二、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善意的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说明商标或服务的特征、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地理来源、用途、质量、价格及提供日期,以上行为均不属于商标侵权。

该《意见》虽然是关于商标合理使用方面的规定,但毕竟仅是一部部门规章,不适合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理论界认为该条建立了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制度,该条的规定是对他人叙述性合理使用的保护,但该条的调整范围有限,而且也存在很大的模糊性,不便于进行实践操作。

3、《商标法修改草案》第85条规定:注册商标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地名等其他特点的,商标权人包括立体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1.12.12•【字号】鄂质技监质[2001]254号•【施行日期】2001.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质技监质[2001]254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行业办,有关协会,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委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名牌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质检[2001]3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湖北省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促进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湖北产品的竞争能力,提高我省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一般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知名度和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经湖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认定的湖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湖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原则,把争创名牌与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在争创上下功夫;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层层下达指标;坚持以市场、用户和消费者评价为主的原则,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形成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服务为保证,以企业欢迎、消费者信赖、市场认可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研究

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研究
2O13.1 2 N o.1 2, 2013




2 0 1 3年 1 2月
D ec., 2013
Ac adem i c E xpl or at i on
地 方 著 名 商 标 认 定 的法 律 性 质 研究
杨 爱葵
( 湖 北工业大学 管理学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6 8 )
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 , 温州市人 民政府在 2 0 1 0 年 出 台了《 温 州市 知名 商标认 定 和保护 办法 》 。
地方 著名 商标 认 定 和保 护 的立 法 纷争 不 断 , 立法 冲 突明显 , 要想 从 根 本 上 纠正 地 方 著 名 商标 认定 与保 护立 法 中 的错 误 , 必须 弄 清 地 方 著 名 商 标认 定 的法律 性质 , 这 也 是解 决 地 方 著 名 商 标立 法 目的和 立法 主体 的前 提 。
体 呈现 多样 化 , 立 法 形 式 和立 法 效 力 也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在 全 国 3 1个 省 级 立 法 中 , 河北 、 吉林 、 浙
江、 安徽 、 湖北、 四川 、 甘肃 、 重 庆 8个 省市 是 通 过 地 方性 法规 的形 式加 以规 范 , 包括北京、 山西 、 黑 龙江、 西藏、 陕西 、 宁 夏在 内 的 6个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则 是通 过工 商局 的规 范性 文 件 进 行 规 范 , 其 他1 7个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均 以 地方 政 府 规 章 的 形 式立 法 规 定 。此 外 有 部 分 较 大 的 市 , 如 武 汉
摘要度 的质疑也颇多 , 只有正确界定 地方
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 , 才能正本清源 , 实现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完善。地方著名商标认定本 质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商标战略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商标对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引领和促进作用,通过企业主导和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培育一大批自主创新的产品和品牌企业,全面提升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战略目标到2015年,建立体系完备、运行顺畅的商标培育、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形成注册及时、使用规范、保护有力、服务到位的商标发展环境,打造一批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知名的产品或服务商标,围绕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制药产业、环保节能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等五大优势产业,培育自主品牌,带动产业链条,形成商标品牌集群,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成为全国的商标品牌强区。

到2015年,力争全区注册商标数量达到5000件;武汉市著名商标达100件;省著名商标达50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超过10件,重点培育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中国驰名、省(市)著名商标,形成一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和企业梯队。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湖高新区“推进光谷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经发局、财政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知识产权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分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东湖高新区工商分局,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商标战略实施会议,总结分析商标战略实施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商标战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支持力度(一)奖励对象。

未来5年内,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在财政预算中增列“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

“光谷商标战略”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每年对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品牌企业给予奖励。

(二)奖励原则。

按照“政府出资,企业受益”的原则,东湖高新区根据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汉市著名商标”的实际所需费用给予奖励,基本实现企业注册商标零费用。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商标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商标专有权并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商标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国际比较和未来展望三个方面探讨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首先,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从历史发展看起。

商标法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业标识,以区分商品的来源。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商标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并引发了商标法的初步形成。

20世纪初,各国相继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逐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例如,美国的《兰利法》于1905年颁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商标法。

其次,国际比较也是分析商标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立法目的和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欧洲国家的商标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注重防止混淆和误导。

美国的商标法则更加注重商标的商业价值,追求商标的独特性和非功能性。

中国的商标法从对传统商标的保护开始,逐步加强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商标的保护,并以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为重点。

这些不同的商标法发展成为国际商标保护水平的重要组成。

最后,展望未来,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中的商标保护日益重要。

如何处理域名侵权、网络商标冲突和网络侵权等问题,将是商标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其次,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以及跨国企业的兴起,给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国际化和多样化的挑战。

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更加统一和稳定的国际商标保护体系。

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国内商标法的立法与修改,抓住新兴领域、新技术和新业态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商标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商标法的认知和遵守意识,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此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的规则制定和标准制定,为我国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商标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在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例为例,分析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在我国某市注册了“金太阳”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

甲公司发现后,向乙公司发送了侵权警告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乙公司未予理睬,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商标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公司对其“金太阳”商标拥有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甲公司依法注册了“金太阳”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乙公司在其生产的太阳能热水器上使用了与甲公司“金太阳”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所得利益、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案例启示1.企业应重视商标注册和保护商标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通过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有效防止他人侵犯其商标权益。

2.加强商标维权意识企业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本案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侵权后,及时向乙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并诉诸法院,最终维护了自身权益。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四号)《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3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及与该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保护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著名商标争创驰名商标以及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咨询、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六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八条商标所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权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关于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思考

关于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的思考

中 图分 类 号 :D 9 2 3 . 4 3
收 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8
作者简介 :庄红蕾 ( , 9 6 6 一 ) ,女 , 江 苏 连 云 港 人 ,连 云 港 职 业技 术 学 院公 共 管 理 系副 教 授 ,研 究方 向 为 法 学 基 础 理


文件 确立 。 此外 , 全 国还有 很多 市级 政府 制定 了本地 著
( 二) 规定 了对 著名商 标 的多种 行政 保护 措施
地 方 立法 大多 规定 :工 商部 门主 动查 处侵 犯著 商标 的保护 范 围确定 到 相 同或者 近似 的产 品包 装装 潢 以及企 业名 称上 :著名 商标 在外 省市 被侵 权 的 .工 商部 门应 当及 时 与外省 市 工商 部 门沟通 , 为 著名 商标 的跨地 区保护 提供 帮助 。 著
金 等 主要 经 济指 标 在本地 同行 业 中居 领先地 位
2 . 认 定著 名商 标无 须个 案发 生 企 业 申请著 名 商
0 打 . J  ̄ t . - l i 强
搽 察 茸 争 鸣
商 认定和 护 办法》 第2 4 条规定 : “ 使 用杭 卅 I 市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 . 属 f知 名商 商行 政管 理部 门应 当依
于 吉林 省 著 名商 标 有效 期 为 3 年 的规定 。 实 际上 . 商标
的知名度 是 动态 的 、 可变 的。 有些 地方 对著 名 商标 的保
请 著名 商标 认定 的条件类 似 ,主要 是 :具 有 较高 知 名 度: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信 誉 ; 商 品近 3 年销 售 额 、 利润 、 税
护 已经 越 权 。 如《 湖 北 省 著名 商 标认 定 和促 进 条 例 》 第 2 5 条规定 : “ 使 用著 名 商标 的商 品为知 名 商 品 ,由县级 以上 工商 行政 管理 部 门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不 正 当竞争 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保 护 ” ; 《 杭 州市 著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鄂工商商广[201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决定(鄂工商商广〔2011〕156号)各市、州、县工商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在全省组织开展了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经过企业自愿申报,省工商局形式审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实质审查并投票表决,湖北日报公示等程序,省工商局决定,认定“周黑鸭”等124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一步增强商标意识,加强企业商标管理与运用,规范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加大著名商标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著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市场占有率,积极争创驰名商标,促进全省商标战略实施,为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湖北省著名商标”要实施特别保护,有效保护著名商标专用权。

附件: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度湖北省著名商标名单单位商标尼斯分类类别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武汉市中东化工有限公司龙王及图1农用肥、过磷酸钙、混合肥宜昌山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鄂佳及图1 除杀菌剂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楚钟及图1 过磷酸钙、复合肥、复混肥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烁及图1 活性炭、钠盐荆门市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熊丰1 肥料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红蕾及图1 复合肥湖北鄂东肥业有限公司芦凤及图1过磷酸钙、混合肥鄂州市广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丰及图1 农用肥、肥料、植物肥湖北省复合肥厂三元及图 1 过磷酸钙、混合肥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午时5 中成药、露剂湖北康欣农用药业有限公司生绿及图5 农药福格森(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格森5 医用营养品武汉同济现代医药有限公司图形5 人用药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紫韵5 人用药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民康新5 人用药,中药成药武汉联合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瑞克5 生血剂襄攀隆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苗泰5 人用药、医药用糖浆黄石卫生材料药业有限公司神农草 5人用药武汉汉科彩色钢板有限公司图形6 金属建筑材料湖北省阳新县神力机械有限公司图形6 金属螺栓、螺母湖北新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NTP7 轴承天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天鹤及图7 纺织机钟祥市新宇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图形7 振动电机、振动机械湖北同方高科泵业有限公司图形7 真空泵、离心泵、泵湖北鄂南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鄂南起重及图7 起重机、升降设备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图形7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武穴市兴雨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兴雨及图7 离心泵、混流泵武汉市晟洁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晟洁及图7 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湖北华亿电气有限公司图形9 电开关,配电盘武汉金牌电缆塑料有限公司大海金林9 电线,电缆武汉武湖电缆有限公司图形9 电线,电缆东风富士汤姆森调温器有限公司DFT9 调温器武汉雄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牵天及图9 电阻材料武汉华飞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图形9 电线、电缆武汉泰普变压器开关有限公司图形9 变压器开关武汉国灸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灸及图10 医用垫武汉金泉铝热焊接器材有限公司金泉及图11 焊剂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天龙12 卡车,货车、牵引车湖北荆江源车桥有限责任公司荆江及图12 车辆车轴湖北江南专用特种汽车有限公司江特及图12 洒水车、清洁车、消防车武汉江南锚链有限公司西昌及图12 电焊锚链钟祥市金祥汽车半轴有限公司金祥及图12 汽车半轴十堰瑞程传动轴有限公司瑞程及图12 车辆传动轴十堰龙腾达工业有限公司龙业及图12 汽车底盘汉川市娇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娇贝及图12 婴儿车武汉市木兰纸业有限公司文斌木兰16 瓦楞原纸(纸板)黄石华亿塑胶有限公司华熠及图17 塑料板、管鄂州市兴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天健及图17 塑料板、管武汉市荣生密封技术有限公司RSMF及图17 液压件、密封件湖北爱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爱尔及图19 地板武汉博大鑫海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爵士盾及图19 地板湖北泰尔美建材有限公司泰尔美19 石膏板恩施州老地方商贸有限公司老地方及图20 家具;沙发湖北崇阳天森实业有限公司天森及图20 家具;沙发湖北天佳日用品有限公司康达21 保温瓶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银丰及图22 未加工棉湖北惠丰纺织有限公司慧慧及图23 棉线和棉纱;纱湖北利美纺织有限公司利美达及图24 布;棉织品湖北玉烨服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恋。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商标品牌指导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推进我市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指导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676号)和《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划内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设立、职责、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指以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地理标志产业区、各大企业集团、大型商超市场、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实体机构为依托,面向本区域内市场主体提供商标地标品牌培育、保护、运用、管理和相关业务咨询等指导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第二章申办条件与工作职责第三条设立指导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区域市场主体对商标品牌指导服务需求明显;(二)申报主体具备一定的商标品牌服务工作基础,应设1名站长和至少1名熟悉商标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备建立台账管理、系统分析数据、解答常见问题等能力;(三)申报主体能为指导站提供相对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方便商标查询的自助终端或电脑设备、商标业务方面的书籍,能满足日常接待、会议、宣传、培训、指导等活动开展需要;(四)申报主体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指导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四条指导站应建立以下制度:(一)信息公示制度。

指导站应将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和辖区市场所联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上墙公示,及时发布展示最新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档案管理制度。

指导站应采集服务区域内市场主体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信息资源、驰名商标信息、闲置商标信息、商标品牌培育发展信息、各类品牌荣誉信息等,建立相应的电子数据库和纸质档案;(三)联络员制度。

指导站应设专人与市局联络,市局建立联络员名册,双方定期联络,及时互通信息,了解企业需求,增强商标品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信息报送制度。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工作方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工作方案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鄂工商商广[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工作方案(鄂工商商广〔2011〕187号)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和《湖北省商标战略》要求,围绕建设商标大省、商标强省的目标,以实行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制度,积极争创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为载体,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完善创新商标工作机制,切实增大“政府主导、工商主推、企业主创”的商标战略实施合力,推动全省各地区、各企业更加重视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加快培育商标集群,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在全省实现“三个一批”的工作目标。

(一)建立一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

省工商局根据各地申报,在全省分别选择10个市州县(区)和20家企业,作为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实行重点联系指导和帮扶服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根据本地实际,在本辖区选择一批市县(区)和企业作为本级的联系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确定的联系点,报省工商局商广处备案。

(二)创建一批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

到2013年,省工商局将从省级、市州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中,分别认定命名3~5个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5~10家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

(三)争创一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 周俊强关键词: 商标战略/制度完善/著名商标/认定性质/立法目的内容提要: 地方商标战略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的框架内进行。

目前,地方立法对著名商标具体保护的规定一般都出现了超越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水平的现象,并存在着“认定的性质不清”和“立法的目的不明”这两个主要问题。

应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积极促进商标战略,将对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从“特殊保护”转变到“强化促进”上来。

一、商标战略在提升地方经济方面的作用当今世界,企业间的竞争,表面上看是价格、营销手段的竞争,但实质是以商标为标志的品牌的较量,是核心技术和质量的竞争。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既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象征,又是商家独特的经营理念、文化品位、商业信誉等因素的综合载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消费者对其商标的认知程度,而商标的知名度也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表现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

一些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盛誉的商标,在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进而成为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有的商标甚至被称为地方经济的发动机和耀眼的城市名片,代表着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和整体形象。

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霍金斯不久前在武汉光博会论坛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较量,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较量 [1]。

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享有品牌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这些巨大作用不但为企业所认识,也日益为各级政府所重视。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
促进条例》的制定为例
吴汉东;周俊强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地方商标战略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城市知名
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的框架内进行.目前,地方立法对著名商标具体保护的规定一般都出现了超越国家相关法律的保
护水平的现象,并存在着"认定的性质不清"和"立法的目的不明"这两个主要问题.应
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积极促进商标战略,将对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从"特殊保护"
转变到"强化促进"上来.
【总页数】3页(P130-132)
【作者】吴汉东;周俊强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3
【相关文献】
1.品牌创新与地方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研究——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为例 [J], 王坤
2.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J], ;
3.“汇海”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J], 万善益
4.湖北·“宜昌蜜桔”等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J], 文中华;谢合平
5.轻纺行业依旧是福建支柱产业福建省工商局2011年新认定396件商标为著名商标轻纺逾六成——245件轻纺类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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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看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立法.doc

由一则案例看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立法.doc

由一则案例看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一、案情简介:原告重庆市白市驿板鸭厂于197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申请注册“白市驿”牌商标,用于其板鸭产品。

该商标以“白市驿”三个变形字组合成类似板鸭状图形,并经续展后生效至今。

1998年该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著名商标。

1997年3月,被告重庆市渝中某食品厂注册成立,并在其板鸭产品包装上注明“长江”商标及该厂的厂名、厂址等,并以醒目字样注明“正宗白市驿风味”,尤其突出“白市驿”三字。

后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白市驿商标权,请求停止侵权和赔偿。

法院认为白市驿板鸭系具有一定历史的地方特产,原告虽拥有“白市驿”商标,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但不能对“白市驿风味”享有独占权。

被告在其板鸭产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白市驿风味”的字样只是表明产品的风味特征,并不造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

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2、被告的行为是否是对原告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二、法理分析:(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界定与立法现状1、概念界定所谓商标(trademark)即指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

①从该定义即可看出商标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其识别性,即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使消费者建立起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样可以降低消费者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时间成本,彰显商誉,同时,还起到广告宣传的作用。

正是基于商标的上述作用,生产经营者才会积极地对有商业价值的商标进行注册,从而获得对商标的专有性的使用权利。

然而,美国大法官Holmes早就指出:“商标权只是在于阻止他人将他的商品当成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了告之真相而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

商标不是禁忌。

”②Holmes 法官所阐述的正是本文将要论及的第三人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作为非商标权利人的第三方合理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其商标专用权排除该第三人的此种使用的制度。

地区商标品牌发展意见

地区商标品牌发展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地区商标品牌发展意见地区商标品牌发展意见各街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推动我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加快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进入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科技水平、管理水平、文化理念等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

商标品牌更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名片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核心竞争力的代表。

截止目前,我区注册各类市场主体5XX余户,拥有有效注册商标4467件,占全市的11.9%,拥有省著名商标20件,市著名商标19件。

但是,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我区注册商标、著名商标的拥有量偏少,商标品牌和知名度较低,全国驰名商标尚属空白。

因此,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区级经济整体实力。

二、商标品牌战略的目标按照总量增长、品牌增加、类别增多的要求,争取在5年内,全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品牌培育、发展、保护工作机制。

具体目标为:一是注册商标数量持续增长。

在5年内,商标注册申请量年均增长45件,引导支持10%的出口型企业申请注册国际商标。

二是商标品牌快速增长。

第 2 页共 6 页在5年内,新增市著名商标40件,省著名商标20件,引导申报中国驰名商标5件,实现中国驰名商标“零”的突破。

三是结合区域经济推动实施品牌基础工程。

实施品牌战略要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重点引导扶持高新科技企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逐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品牌基地,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
(区)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工商商广[2012]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5
【实施日期】201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定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
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12〕5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各联系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标字〔2009〕155号)精神,省工商局制发了《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工作方案》(鄂工商商广〔2011〕187号)。

根据各地推荐情况,省工商局研究确定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10个城市(区)为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联系点(名单见附件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等20家企业为省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创建联系点(名单见附件2)。

现就做好商标战略示范创建联系点
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争取重视和支持。

各地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成立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商标战略发展规划,争取将商标战略实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将商标法律知识列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普法培训课程,扎实开展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商标战略实施氛围。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或将废止--关于地方著名商标的问题思考与几点建议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或将废止--关于地方著名商标的问题思考与几点建议

新*社电,今年5月来自全国二十多所大学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

这些地方立法大多规定地方“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保护模式,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进行审查。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现状当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

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个商标在此地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在其他地方不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在各地保护水平、认定标准均有很大差异,造成乱象。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思考问题一:政府被指越位公信力受质疑据了解,一直以来,由于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中主要使用“认定”和“保护”两个术语,因此对这一制度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定”方面。

有专家学者指出,政府部门应当是依法监督权利人的商标市场行为,而不应直接对商标本身进行市场价值评审。

否则,政府部门作为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者则异化成了著名商标的共有权人,这必将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捆绑在企业的市场信誉上。

“政府将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决定性的作用,著名商标可能导致企业在本地享有隐性和显性的*权,由政府主导市场竞争是不可取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曹*明指出,目前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程序、主体、效果(广告宣传、招投标等)都是比较混乱的,将造成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导致其他地区的商标不过来,本地区的商标也难以走出去。

而且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勾连,打破了由市场主导的企业自由竞争。

问题二:被指缺乏上位法依据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李杨认为:“目前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统一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这实际上是宪法框架内的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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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以《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促进条例》的制定
为例(1)
关键词:商标战略/制度完善/著名商标/认定性质/立法目的
内容提要:地方商标战略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的框架内进行。

目前,地方立法对著名商标具体保护的规定一般都出现了超越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水平的现象,并存在着“认定的性质不清”和“立法的目的不明”这两个主要问题。

应充分调动地方立法资源,积极促进商标战略,将对著名商标的地方立法从“特殊保护”转变到“强化促进”上来。

一、商标战略在提升地方经济方面的作用
当今世界,企业间的竞争,表面上看是价格、营销手段的竞争,但实质是以商标为标志的品牌的较量,是核心技术和质量的竞争。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既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象征,又是商家独特的经营理念、文化品位、商业信誉等因素的综合载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知名度主要来源于消费者对其商标的认知程度,而商标的知名度也直接反映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占的份额,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实力,最终表现为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声誉。

一些在消费者群体中享有盛誉的商标,在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进而成为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有的商标甚至被称为地方经济的发动机和耀眼的城市名片,代表着一个地方的经济实力和整体形象。

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霍金斯不久前在武汉光博会论坛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未来的国际竞争,不是美元和人民币之间的较量,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商标和版权之间的较量[1]。

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享有品牌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的这些巨大作用不但为企业所认识,也日益为各级政府所重视。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充分发挥商标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都积极实施了以品牌经济推动经济结构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城市知名度的商标战略。

一般说来,商标战略分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层次的商标战略是单个市场主体运用商标资源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作的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宏观层次的商标战略则是以一级政府为主导,站在全局的高度,以商标资源的发掘、培养、推广、整合、提升为手段,以充分发挥本辖区的产业及资源优势,树立区域整体的形象,提升区域经济的竞争力[2]。

在市场和资源不断向以商标为核
心的品牌集中的趋势下,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的商标战略,是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形成区域优势产业集群、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发展后劲的客观要求,也是提升区域经济地位和形象的有效途径。

二、商标保护制度与商标战略的关系
加入WTO后,各级地方政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视名牌的创设工作,各级商标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开始将商标战略推进到实施阶段,加强商标管理指导工作,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企业商标意识也有了较大的增强,实施商标战略取得明显成效。

目前,绝大部分省份都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每个城市几乎都有自己的“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而形成了从国家级的驰名商标,到省级的著名商标,再到市级的知名商标,这样层层都来认定、级级特殊保护的格局。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战略与商标保护制度密切相关,商标保护制度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前提和一个方面,但不是全部;而地方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不能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商标的保护水平。

目前,虽然各省、市、自治区相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其立法依据是《商标法》,但是又试图在一般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建立一个著名商标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然而,著名商标本身并不是一个具有上位法依据的概念,因此地方立法对其具体保护的规定一般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严重超越《商标法》的保护水平。

如XX年9月28日通过的《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第16条将“吉林省著名商标”直接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驰名商标划等号[3]。

而《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17条第2项则规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他人不得复制、摹仿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这更是超出了《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因为即使是驰名商标也以“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为保护的前提。

二是直接对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知名商品。

目前各省无论是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还是作为地方性法规的“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几乎都将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商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直接对接。

如《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
者近似的包装、装潢。

”须知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范围是不能由地方立法来任意扩大或缩小的。

另外,地方立法所规定的“著名商标”无一例外地要求其商标所有人是“本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这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接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

显然,这样一种在法律上地位尴尬的“著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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