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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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文件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经资源…2009‟45号

转发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现将自治区经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桂经资源{2009}432号)转发你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国家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对拉内需、保增长、促环保有着重大意义。该项工作面向社会,时间短,因此,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又快又好地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实惠于民。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及地址。我市由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三部门开设联合服务窗口,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申报。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南宁市经委。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1号楼九楼10914号室)。

三、受理补贴资金申报的时间。从即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每周的星期一,为我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时间。

按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凡在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均可申报补贴。

四. 实行一条龙集中服务办理。为方便车主及时办理补贴资金,根据自治区“我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行旧车回收拆解、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注销登记、补贴资金申领一条龙集中服务办理的工作制度”的要求,我市由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以旧换新旧车车辆回收的广西车船回收有限公司(服务电话:3311626、3313611、4014910;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号)承担具体工作,帮助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领事宜。

符合补贴条件的车主,也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联合服务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报补贴资金。

附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O O九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汽车以旧换新△通知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53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桂经资源〔2009〕43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

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委、财政局、环保局:

为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通知》(财建〔2009〕

333号),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经济委员会财政厅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自治区经委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规定,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

各市经委会同财政局、环保局负责本市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

实施工作,要在保障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交旧购新、享受补贴的原则,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指导所在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具体办理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汽车回收等相关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发放和监管。

各市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按照《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规定,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区各市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详见附件1),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在上述期间内可以先购新车,后报废旧车)。补贴范围如下: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2)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

www.vecc-。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3)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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