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控制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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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控制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1

矿井控制测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矿井控制测量工作,进一步提高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测量工作质量,明确公司、煤业子公司和外委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责任目标,杜绝测量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煤业子公司测量工作。

第二章技术管理制度

第三条为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在矿井建设时期,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地按《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建立矿井控制测量系统。

矿井控制测量包括:井上控制测量(矿井控制网或近井点)和井下基本控制测量(土7〃、土15〃导线)两部分。

第四条矿井控制测量的等级及技术要求应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不得降低测量标准。否则建设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五条矿井井上控制测量工作完成后,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地测部组织验收,方可进行后续工程建设。

第六条矿井控制测量系统完善后,方可投入生产,否则,不得通过矿井投产前

验收。

第七条矿井的控制测量资料移交必须经集团公司地测部审查,并办理正式移交手续。

第八条矿井控制测量资料是矿井的重要永久性技术资料,是矿井生产建设、灾害防治、工程抢险的必备的技术资料,因此,必须做好测量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罚集团公司地测部及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500〜2000元/处•次。

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罚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

200〜500元/处•次,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罚煤业子公司相关责任人300〜1000 元/处•次,造成后果的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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