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前言“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
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
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本文件汇编解释权归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今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完善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将及时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规范,对《技术规定》进行全面系统修编,制定符合东莞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事项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划公示是指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东莞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公示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城乡规划局是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规划公示分为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规划公示的事项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除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进行公示的规划管理事项外,其余的规划管理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二章公示事项和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受理公示:(一)城乡规划制定1、申报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计划。
公示内容为:规划编制计划名称、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单位、计划编制时间等。
2、申报或调整城乡规划草案。
公示内容为:规划草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范围、编制时间、调整内容等。
(二)城乡规划实施1、申领或调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2、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等。
3、申请报批或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公示内容为:项目受理编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用地位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
1。
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用珠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主要技术依据1)《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三、控制测量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3。
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
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3。
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
4。
3款的技术要求.3。
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4.2 建设工程现状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4.3 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东莞市1:500、1:1000、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30•【文号】国土[建]字第204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30日国土[建]字第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项目用地的依法报批,实行用地审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和地籍等各业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规程》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工作。
一、建设项目用地的勘测定界资料是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和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统计的依据。
要做好业务衔接,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成果上报前,需经当地地籍管理业务机构对有关内容进行复核,确保项目用地界址点与相邻宗地的地籍资料相协调,并使用地范围、界址、地类面积等能满足变更调查的需要。
三、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地籍管理业务机构依据建设用地勘测定界的图件、数据资料及时做好变更土地登记(或预登记)、年度统计等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本《规程》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工作性质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以下简称勘测定界)系指对采用征用、划拨、使用等方式提供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实地划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桩位置、标定用地界线、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以供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测绘技术工作。
【最新】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 补充规定)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行稿+补充规定)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高计算 (3)4 建筑面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高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一计算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无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东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目,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方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面结构层上表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首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用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用者进行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6款,建筑间距图示见第十一章《附录四》第1款。
第二十四条一般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北)45°以内(不含45°),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2.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五条多层居住建筑有厅房开窗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5倍(旧区改建不小于0.4倍);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m。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有厅房开窗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别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对建筑密集的旧城进行改造,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可按以下规定适当缩小:(一)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朝向为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6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东府办[2013]37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测绘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5日东莞市测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含军事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住建、房管、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
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第五条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一)基础测绘;(二)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三)测绘成果汇交、提供和管理;(四)公共地图服务建设;(五)应急测绘及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六条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行政区域测绘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制定基础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内容包括:应急保障组织体系、应急装备和器材配备、应急响应机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急测绘和更新等。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是指用于指导东莞市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规定。
该细则是根据东莞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旨在保证建设项目各项规划指标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项目分类与规划指标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城市建设项目和工业建设项目两大类。
其中,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用地出让项目、工业园区和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矿企业项目等。
对于城市建设项目,其规划指标计算主要包括土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等方面的指标。
而工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计算则主要包括用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以及环保设施等方面的指标。
二、规划指标计算的原则规划指标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和可行的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1.科学:规划指标计算的依据应该是充分调研和详尽的数据分析,以确保指标计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合理:规划指标计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保证规划指标的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可行性,避免过度开发和过高的规划指标。
3.公平:规划指标计算应公平对待各类建设项目,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
4.可行:规划指标计算应考虑到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和管理的可行性,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实施效果。
三、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方法规划指标计算的具体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建设项目类型和规模而定。
一般而言,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根据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额、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划要求计算规划指标。
2.根据土地规模、建筑物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的要求,按照相应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3.根据城市绿化覆盖率、交通道路规模等指标的要求,结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0111(2)
东莞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规定(送审稿)2020年1月主编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一节建筑退线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竖向设计第四节交通组织第五节绿地设计第六节配套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一节住宅建筑第二节宿舍建筑第三节商业、办公、科研建筑第四节教育建筑第五节工业、仓储建筑第四章建筑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第一节结构层高计算第二节建筑面积计算第三节容积率计算第四节建筑密度计算第五节绿地率计算第六节建筑高度计算第七节停车位计算第五章术语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示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
第1.0.3条建筑设计应根据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本规定为通用标准,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执行。
第1.0.4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定期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下列情形下,由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整体修订,上报东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三)东莞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章总平面图规划设计第2.0.1条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指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及绿化等要素进行的综合性设计。
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遵守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退让距离为20m。
2021/10/10
18
第四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每组导线中心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 的区域。
般,或与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五类居住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他建筑
面积。
2021/10/10
4
R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R1、R2
R1、R2、 R4
R2、R3、 R4、R5
R2、R3、 R5
R2、R3、 R5
2021/10/10
7
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 表3.1 幼儿园: 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
。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
社区健康服务站:建筑面积200-500㎡,服务规模1-2万人。少于1万人口的 独立地段,应设1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 合设置。
2021/10/10
11
第十九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建设项目,不得单独建设。建筑基地面积以
道路红线内的面积为准。 (一)多层建筑为2000㎡; (二)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
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予以建设。 (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是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计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规划方案电子报批技术规定(商业、居住区总平面及单体部分)为了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提高规划审批部门办案的规范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决定在本市推行规划设计成果图纸复核系统(简称图纸复核系统)。
为配合电子方案校核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报审图的定义及其上报的文件格式采用AutoCAD2004-2006的DWG文件,并处于模型空间,汉字一律采用“宋体”。
二、图形文件中的世界坐标系应采用珠区坐标系标准。
三、报审方案应采用简单实体绘图,如:多义线、单线、圆、弧等,不应采用复杂实体,如:椭圆、样条曲线、组、无名块等;不得出现重复线、零长线、带高度线和带厚度线等;图形中不得留下绘图垃圾,把无关的实体清除干净;图形的文件的容量不宜大于8M。
四、总平面报审方案图必须以米为单位绘制,标识文字高度3个绘图单位,尺寸类标注一律采用AutoCAD中的DIM样式,标注坐标应采用本软件提供的“坐标标注”功能,小数点后保留位数须满足表二规定;建筑单体报审方案以毫米为绘图单位,标识文字高度、尺寸等从建筑设计习惯,但必须清楚明了。
五、方案设计须参照市规划局核准的地形图以及提供的用地红线、建筑红线图,并满足红线的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
六、报审方案制图的各专项实体图层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表一,不得将无关实体绘制在专项图层内,市规划局将在必要时对该表所对应的层名颜色等进行调整并通过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布。
七、建筑总平面图:同一方案中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总图的所有设计内容都应在一张电子图上集中表现,所有规划要素均必须定义。
规划要素分用地和构件两类,用地定义参见表三,构件定义参见表四,其中的属性定义参见表五至表九。
对于不含属性的要素定义,用户可以采用AutoCAD的基本功能绘制实现。
每栋建筑都必须定义属性并进行面积分解,以便把建筑的各层面积和功能表现清楚,面积分解图的平面位置必须与其表示的原建筑平面完全吻合,属性数据附加和面积分解须采用本软件提供的“定义建筑”和“面积分解”功能实现。
东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doc 50页)
东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doc 50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东莞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Of Dong Guan【第3稿】(送审稿)东莞市房产管理局2008 年9 月前言房产面积测算是房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测算成果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中,具有法律效力,是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它为房产登记、交易、评估、抵押、征收税费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和图件资料,是产权、产籍管理的基础工作。
而近年来,我市房产事业发展迅速,建筑设计及建筑类型日新月异的状况,使原有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已不能完全诠释。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统一和规范我市用于产权登记目的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在原东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原则,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参照了广州、深圳等其他十多个省市的规定,结合本市近年来房产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中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地区、独立工矿区和军队驻地的产权登记房产测绘工作。
农村居民区的房产测绘可参照执行。
本细则由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细则由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东莞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室起草。
参与本细则制定的主要单位有: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技术科、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科、东莞市房源房产信息与技术促进中心、东莞市房产测绘成果备案室、东莞市广厦测绘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建测绘有限公司、广州市汇志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目录前言 1 一一、总则 21.1目的和依据 31.2 适用范围 31.3 参考资料 3二、术语 3三、一般规定153.1 基本原则3.2 施测条件3.3 数据采集3.4 精度要求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4.1 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条件18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37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24.4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54.5 特殊建筑空间面积的计算304.6 关于房产测绘及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和说明五、共有建筑面积分摊5.1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5.2 部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5.3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六、附则一、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绘工作,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一东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则,根据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及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建设项⽬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东莞市建设项⽬规划指标计算细则(试⾏稿)⽬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结构层⾼计算 (3)4 建筑⾯积计算 (5)5 容积率的计算 (16)6 建筑密度的计算 (18)7 绿地率的计算 (19)8 停车位的计算 (21)9 建筑⾼度的计算 (22)1 总则1.1 为提⾼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设项⽬的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统⼀计算⽅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于东莞市⾏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业与民⽤建筑⼯程规划管理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各项指标均为规划指标,与消防等⽆关。
1.3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照国家、⼴东省和东莞市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定和标准执⾏。
1.4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中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
1.5 突破本细则的建设项⽬,当确有需要时,应在⽅案报审阶段提出申请,并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1.6 本细则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由颁布之⽇起实施。
2 术语2.1 结构层⾼楼⾯或地⾯结构层上表⾯⾄上部结构层上表⾯之间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该层楼⾯结构层上表⾯⾄平屋⾯的结构⾯层或⾄坡顶的结构⾯层与外墙外⽪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2.2 架空公共空间建筑物⾸层部分或全部仅以结构体作为⽀撑,⽆其他围护结构,供公共活动或绿化使⽤的开敞空间。
2.3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使⽤者进⾏户外活动的建筑空间。
2.4 露台设置在屋⾯、⾸层地⾯或⾬篷上的供⼈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没有顶盖的室外的平台。
2.5 凸窗凸出建筑物外墙⾯的窗户。
2.6 天井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7 连廊连接不同建筑物之间⽔平交通的空间。
2.8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员进⼊操作⽤的空间层。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添加标题
包括内容: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 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添加标题
不包括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 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测绘方法
测量房屋外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内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顶部的面积
测量房屋阳台的面积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应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环境精度要求:对测量环境进行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添加标题
计算方式:共有建筑面积应包括参与的共有建筑面积可分 摊部分和不可分摊部分,参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应 按其可分摊的面积进行计算。
产权面积
定义: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方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进行计算
包括内容: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和共有分摊面积
不包括内容:房屋的墙体、柱体 等结构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
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与范围
测绘范围
不同类型建筑的共有面积测绘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绘流程与注意事项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测绘方法
测绘工具: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 测绘步骤:测量、记录、计算 测绘精度:±0.01m 注意事项:保持测量工具的清洁和稳定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正确操作测量仪器 测量环境条件要求:测量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分析摘要: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我国的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正朝着现代化的方向逐渐发展。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城市建设的质量会受到规划工作的影响而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
测量技术和质量控制是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想对城市规划测量技术与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分析,首先就要了解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提出的基本需求主要有哪些。
关键词:城市规划;质量1 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的基本需求1.1 测量工作的作用在对城市进行规划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诸如地理环境数据、交通网络数据等许多具体数据的测量工作,对这些数据的测量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精确性,还能够为未来城市范围的扩大以及周边城市的规划建设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而在对城市的规划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测量工作所提供的数据还能够让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城市在规划过程中调整的相关信息,并能够通过遥感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来提升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水平。
1.2 城市规划对测量技术应用提出的基本需求实际的城市规划建设由于涉及到一座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交通网络、河流水系、城区规划等多方面的内容,因而是一项具有复杂特点的综合性城市建设工作。
在以往的城市规划建设发展过程中,测量工作由于受到技术水平的限制而无法呈现出地势条件较为复杂的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测量技术水平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城市规划的测量要求,还能够通过更加先进的测量技术来提高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与质量控制措施具体分析2.1 城市规划测量技术要点2.1.1 控制测量技术在现阶段城市规划工作的过程中,控制测量技术是测量工作中首先要注意的技术要点。
控制测量技术主要包括平面控制测量技术以及高程控制测量技术两种。
平面控制测量技术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满足覆盖范围广、控制点详细的要求,这种控制测量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施工建设中。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范.doc
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范.doc东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测绘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1总则1.1 目的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统一联合测绘技术标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本规程。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技术规程。
1.2 技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GB/T 2260)2 《测绘基本术语》(GB/T 14911)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4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5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7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8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2009)12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13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14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16 《住宅设计规范》(GB/T 50096)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19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 《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21 《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 17986.2)22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3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4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2002)25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26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2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28 《关于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东建[2004]51号)29 《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第六条《东莞市市域总体规划》和《东莞市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下辖各建制镇区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各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电力、电讯、供水及交通等重要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
1.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用珠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
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三、控制测量
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3.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
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
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
3.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
4.3款的技术要求。
3.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
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4.2 建设工程现状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4.3 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东莞市1:500、1:1000、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
4.4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
测量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要求提供打印件及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格式要求见附录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格式要求),供建设单位申报“一书两证”使用:
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技术报告。
2)建设工程现状图。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5.1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5.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5.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内容主要指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3.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3.1.2 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3.2 高程、高度测量。
5.3.2.1 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实测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
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
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5.3.2.2 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
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
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
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附图(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
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
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
5)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立面图中分段标注。
6)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
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5.3.3 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3.1 依据建筑物轮廓线,计算建筑物底层面积。
5.3.3.2 实测地面停车场的停车位,标注停车面积。
5.3.3.3 实测现状形成的绿地,计算面积。
5.3.3.4 其他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5.4 竣工测量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的打印件及电子文件各一式三份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2)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表;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楼高立面示意图。
附录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格式要求
(楷体–GB2312,小二,加粗)
XXXXXX
建设工程现状测绘成果
(楷体–GB2312,二号)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楷体-GB2312,三号)
测量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楷体-GB2312,小二)
目录
(楷体_GB2312, 小二)
一、建设工程现状测绘技术报告(仿宋_GB2312, 小三)
二、XXXXXX工程现状图
建设工程现状测绘技术报告
(楷体-GB2312,三号)
一、项目名称(仿宋,小四)
二、工程概况
委托单位、项目位置等情况。
三、作业依据
规范、标准等。
四、平面控制
采用的坐标系统、起算数据、使用仪器及型号、导线精度情况等。
五、高程控制
采用的高程系统、起算数据、使用仪器及型号、高程精度情况等。
六、成图方法
采用的成图方式、软件情况等。
七、质量结论
精度情况、检查情况及结论等。
工程负责人:
年月日
XXXXXX工程现状图
现状地形图中的内容应包括:
一、图廓整饰
参照《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中附录C执行。
1.图名注记:XXXXXX工程现状地形图;
2.比例尺一般为1:500(特殊情况除外);
3.图幅结合表根据需要而定;
二、按数字化测图方式进行现状地形测绘。
三、其它规划审批所需的内容。
附录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格式要求
编号:XXXX
(规划许可证号) (楷体-GB2312,小三)
(楷体–GB2312,小二,加粗)
XXXXXX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楷体–GB2312,二号)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楷体-GB2312,三号)
测量单位: (盖章)
年月日
(楷体-GB2312,小二)
目录
(楷体_GB2312, 小二)
一、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仿宋_GB2312, 小三)
二、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表
三、XXXXXX工程竣工图
四、楼高立面示意图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楷体-GB2312,三号)
八、项目名称(仿宋,小四)
九、工程概况
委托单位、项目位置等情况。
十、作业依据
规范、标准等。
十一、平面控制
采用的坐标系统、起算数据、使用仪器及型号、平面控制精度情况等。
十二、高程控制
采用的高程系统、起算数据、使用仪器及型号、高程控制精度情况等。
十三、成图方法
采用的成图方式、软件情况等。
十四、质量结论
精度情况、检查情况及结论等。
工程负责人:
年月日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表(楷体–GB2312,三号)
XXXXXX工程竣工测量图
竣工图中的内容应包括:
一、图廓整饰
参照《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中附录C执行。
1.图名注记:XXXXXX工程竣工图;
2.比例尺一般为1:500;
3.图幅结合表根据需要而定;
二、按数字化测图方式进行现状地形测绘。
三、建(构)筑物角点(关键点)、红线等的坐标标注。
四、其它规划验收所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