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版)
前言
“三区”叠加重大历史机遇下,“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新时代新的要求。在东莞市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具体标准规范出台之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切需要改革创新过渡时期的管理体系,强烈要求根据新形势的需要对原管理标准进行补充修订,切实提高东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并为今后与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无缝衔接打下基础。
根据2019 年第3 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东莞当前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2010
年5 月版的《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修改调整,并新增了交通、市政等方面内容,深化细化建筑设计等规范,形成了《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对现行条文进行梳理,并将生效的条
文汇集形成《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汇编2020 版)》。文件汇编包括《补充规定》(条文+条文说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 5 月版)》保留条文以及《东莞市密度分区技术标准(试行)》等文件,作为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前“过渡期间”的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依据。
本文件汇编颁布之日起,原《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0 年5 月版)中第一章、第三章(部分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以及历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未涉及的内容参照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
1。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用珠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
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三、控制测量
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3。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
3。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4。3款的技术要求.
3。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
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章建筑间距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合理调整城市布局,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发展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市下辖各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和附城、篁村、万江办事处的城市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发展区,是指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内,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建设用地规划
控制区指市域范围内海岸线、主要内河水道岸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出入口,以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生态敏感区及因规划需要由市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建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城建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区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计划、国土、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公安、工商、供电、邮电、供水、交通、卫生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分阶段进行;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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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5年12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印
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
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 (15)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8)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2)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5)
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37)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39)
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44)
第十一章附则 (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5
•【字号】东府办[2013]37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测绘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测绘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5日
东莞市测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海洋测绘、互联网地图服务,不含军事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住建、房管、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的更新机制,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社会公众服务。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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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录
总则 (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
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 (24)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9)
第五章建筑间距 (45)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53)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9)
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62)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65)
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75)
第十一章附则 (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
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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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
体系,共分10 大类、52 中类、77 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东莞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的同类规定,并结合东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五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七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八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九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
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
-3-
-4-
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中类小类R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粤建规字[2003]16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
(粤建规字[2003]165号)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规划测绘管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加强规划监督的需要,根据《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的精神,我厅决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并进一步明确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格管理,按规定开展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工作
(一)核准资格范围
此次城市规划测绘资格核准的对象主要是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以及较大的中心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属下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原则上对每个市、县(市)和较大的中心镇只核准1家单位。
(二)申请条件
申请核准资格的城市规划测绘单位须符合如下条件:
1、是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单位;
2、具有相应的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3、配备与承担城市规划测绘项目相适应的法定计量合格的测绘仪器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资料和财务等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1/10/10
13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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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ART
建筑物退让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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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16
第三十六条 (三)地下建筑物离用地界线的距离,除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
超出建筑红线,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 第三十九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也不允许建筑 突出物,包括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等。雨篷、招牌、灯饰等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 3.5m。
R2、R3、 R4、R5
低层独立式 住宅
其他低层居 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 筑
中高层居住 建筑
高层居住建 筑
商住综合 楼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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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RT 城市公共设施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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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二): 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认可规模为3-5万人,
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1-1.5万人。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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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 表3.1 幼儿园: 幼(托)儿园宜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500-600m
。市区和镇中心区按每5000人设一所幼儿园。幼(托)儿园宜独立占地,有独立 院落和出入口。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5年12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印
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
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 (15)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8)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2)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5)
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37)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39)
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44)
第十一章附则 (4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东莞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技术规范.doc
东莞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联合测绘
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程
1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统一联合测绘技术标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了本规程。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技术规程。
1.2 技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大全》(GB/T 2260)
2 《测绘基本术语》(GB/T 14911)
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7)
4 《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 12898)
5 《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
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
7 《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
8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
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
10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
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GB/T2009)
12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
13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
14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16 《住宅设计规范》(GB/T 50096)
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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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则
1.1 为了加强东莞市城市规划测量的技术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批后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现状图测绘和竣工图测量,应当执行本规定。
1.3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
1.4 城市规划测绘应统一采用珠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主要技术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 100);
4)《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
5)《东莞市1:500、1:1000、1: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
6)《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GB/T 18316)。
三、控制测量
3.1 平面控制测量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的相应条款执行。
3.2 平面控制起算点,应以邻近的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础。平面控制点等级不得低于城市三级导线精度。当场地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时,也可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布设控制点,但精度必须达到三级导线精度要求。
3.3 高程控制起算点不得低于《城市测量规范》7.
4.3款的技术要求。
3.4 图根导线和水准测量必须采用附合线路。
四、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
4.1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4.2 建设工程现状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4.3 建设工程现状地形图测绘的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按照《城市测量规范》、《东莞市1:500、1:1000、2000矢量地形图数据标准》的相关条款执行。
4.4 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
测量单位需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要求提供打印件及电子光盘各一式三份(格式要求见附录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成果格式要求),供建设单位申报“一书两证”使用:
1)建设工程现状图测绘技术报告。
2)建设工程现状图。
五、建设工程竣工测量
5.1 建(构)筑物竣工测量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及周围第一排建(构)筑物;周围无建(构)筑物的,应测量规划用地红线以外30米范围内的地形地物。
5.2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一律采用50cm×50cm正方形分幅,比例尺一般为1:500。
5.3 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内容主要指建(构)筑物竣工测量,建(构)筑物竣工测量除应按《城市测量规范》相应条款进行地形图测绘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2)高程、高度测量;
3)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1 主体建(构)筑物相关地形要素的测量。
5.3.1.1 主体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
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形、建(构)筑物外轮廓的拐点及悬挑部分的投影点、架空过道等特征点。
每栋建(构)筑物应使用解析测量法测定不少于两点(房角)的建筑物坐标。
5.3.1.2 除测量主体建(构)筑物轮廓线平面图外,还应测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应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现状地物,如保留的建(构)筑物、道路及绿化用地、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等,并用必要的注记在地形图中标注相关的信息。
5.3.2 高程、高度测量。
5.3.2.1 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或散水)高程的测量。
实测建(构)筑物的室外地坪、室内地坪的高程、±0的绝对高程。
室外地坪的高程一般应为建(构)筑物散水坡脚的地面高程。
同一建筑物室内地坪有高差的应分别测量。
5.3.2.2 楼高测量。
1)楼高是指建(构)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
2)对于平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屋顶楼面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有女儿墙的,还应测量女儿墙顶到室外地坪的相对高度和女儿墙顶到屋顶楼面的相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0、±0——室外地坪的高差。
如果室外地坪没有成形,则算出设计±0至散水的高差,如果散水也没完工,测出建(构)筑物首层室内地坪的绝对高度,在楼高立面图上分段标注:女儿墙顶——楼顶、楼顶——散水(首层室内地坪)、散水(首层室内地坪)——±0,并在“说明”栏中注明:现场室外地坪(散水)均未完工。
分段标注各高差外,还必须在立面图上标出整体高度,标注格式详见附图(楼高立面示意图)所示。
3)对于坡屋面或其它曲面屋顶的建(构)筑物,应测量建(构)筑物外墙与屋面板交点至室外地坪的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要求测出最高点高度,应按要求测量。
4)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一般可不测高度;如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要求,应按要求测量。
5)阶梯式建筑要测出各楼层的高度,各楼层都要标出分段高差和整体高度,并应在立面图中分段标注。
6)可用手持测距仪、三角高程法、前方交会法或用钢尺实量法。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大于10cm时,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5.3.3 规划要素测量、计算。
5.3.3.1 依据建筑物轮廓线,计算建筑物底层面积。
5.3.3.2 实测地面停车场的停车位,标注停车面积。
5.3.3.3 实测现状形成的绿地,计算面积。
5.3.3.4 其他规划竣工验收内容的测量应在满足《城市测量规范》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划验收的要求实施。
5.4 竣工测量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的打印件及电子文件各一式三份
1)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2)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成果表;
3)建设工程竣工图;
4)楼高立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