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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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类别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 竞争程度、市场成熟度和销售特点等因素,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所设的比例幅 度内,分别设置固定合理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并在招标文 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 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 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对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者技术,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采购 方式,面向全省择优确定研究开发单位,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 制。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 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邀请或者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投标、 谈判、询价。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30日 15时36分 119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教科文体 “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财购[2007]599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式、县(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现将《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必须在采购文件(含 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下同)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作出优先采购自 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采购文件不得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 品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 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三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自主创新产品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 的前提下,应当在技术和价格项目中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技术评标项中,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二)在价格评标项中,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 第十五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在评审时,对自主创新产品在技术评标项中给 予4%-8%幅度不等的加分,并对其投标报价给予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第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前提 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 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创新产品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自 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 算的编制要求,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 第七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是采购项目属于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 都必须在政府采购预算表自主创新产品的栏目中完整、准确的列明。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 先安排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预算。 第九条 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计划 中,凡是采购项目属于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的,应当予以单独列明。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 范围,在共性考核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国内企业自主创新或者消化吸 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该供应 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公告: (一)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省财政厅 将该产品从《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删去,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科技 等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必 须首先采用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 价值的60%。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时,涉及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 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 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 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 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 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 的货物和服务。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在已 获得认定的列入《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徽省政 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科技、发展改 革、经济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或者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 品,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 “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认定后,可以采取首购制度。实行首购制度的,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价格、服务等条件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该产品供 应商。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可以实行政府采购订购制度。实行定购制 度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价格、服务等条件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 供该产品或者服务的供应商。 对定购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范围,经“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 “确定后,由安徽省财政厅公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 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明确支 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 应商适当优惠。 第二十五条 中标、成交的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分包,更不 得进行转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中标、成交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签订分包合 同。 第二十六条 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 条款、签订补充条款、协议,以及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不得违反国 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