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9.14•【字号】粤财教〔2015〕348号•【施行日期】2015.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5〕34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顺德区财税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粤有关单位:为加强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有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9月14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审暂行办法》(粤科成字〔2007〕169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粤科成字〔2004〕8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2000〕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我省在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奖励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用于开展科技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粤科规划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规划字〔2012〕57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促进我省新型创新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精神和要求,我们编制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通过省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省级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省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高新区发展引导计划、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学事业费等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等。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科高字[2012]1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粤科高字〔2012〕16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经推荐并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支持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其监理、验收工作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理、验收结论视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验收结论。
第三条参与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省创新资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2013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3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专业镇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府〔2012〕98号),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环境,提升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编制2013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专题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专题编号:0124)(一)项目类型及内容。
1.一般创新项目。
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适用新产品及新工艺,或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产品及服务,企业开发的产品、工艺、技术或服务能解决现实问题,并在技术、标准、效益等方面有相对明显的提升。
本年度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省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优先支持专业镇科技型小微企业,适当倾斜扶持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区。
支持的技术领域: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详见《2013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http://)。
项目经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2.重点创新项目。
主要支持在重点行业或技术领域实现突破,符合进入资本市场、具有高成长性企业的创新项目。
优先支持近三年获得发明专利或已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项目。
支持的技术领域详见《2013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http://)。
项目经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是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意识。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粤财工〔2015〕242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5〕24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科技局(委),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3月修订)》(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5月28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的决定,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省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设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未获得国家授予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给予在培育补助。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二)企业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广东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正文:----------------------------------------------------------------------------------------------------------------------------------------------------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2月15日以粤科规财字〔2015〕20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的精神,为我省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引导广大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经费投入,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科技创新券后补助是指政府将财政科技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应坚持鼓励创新、多级联动和营造环境的原则,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发挥后补助投入方式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通过省、市、县(区)等多级地方财政的协调联动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条支持省内条件成熟地区先行开展创新券后补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全省范围推广。
鼓励各地市、县(区)、高新区或专业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后补助实施细则,安排本级财政科技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并宣传、发动辖区内企业积极申报。
第五条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凡在我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担保 风险准备 金 ( 以下 简称风 险准 备金 ) 的 管理 , 强资 金监 督 , 加 提高 资金 的使 用效 益 , 营
造 和 优 化 我 省 自主 创 新 投 融 资环 境 ,加 大 对 科
第 六条 风 险准 备 金 主要 用 于支 持 我 省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工 作 的 开 展 , 主 要
业 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
( ) 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信 用 担 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系 三 扶
建设。
括 省 级 和 市 级 科 技 主 管 部 门认 定 的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 型企业 。
( ) 四 政府 与 国家开 发银行 和各担保 机构 合 作 , 进增 加科技型 中小企业 的贷款数量 。 促
意后 ,由省 科技厅将资金 拨付 到放贷银行 等相
关 单 位 。相 关 单 位 收 到 相应 资金 后 , 按 国家 有 应 关 财 务 制度 处理 。
有 弄虚作假 、 用专 项 资金等行 为的 , 挪 除按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条 例 》 有 关 款项 予 以追 回外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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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益 进 行 检 查 和跟 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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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条 风 险 准 备 金 的 核销 。 风 险 代 偿 仅 限 于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项 目, 施 风 险 代 偿 时 , 实 由
规 范 、 全 和 高效 使 用 并 及 时 核 销 。 安
准备 金分别 承担不 同 的有 限代偿 责任 ,代偿 总
额最 高 以风 险准备 金存款额 为 限。按统 贷统还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营造和优化我省自主创新投融资环境,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缓解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风险准备金资金规模暂定1亿元。
第五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一)根据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六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一)用于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拉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
(二)对放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进行补偿。
(三)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各担保机构合作,促进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
(五)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其他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财企[2007]128号
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 不低 于 2 %, 0 或股权转 让收入高于原始投 资 2 % 0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 制; ( 按照 国家企业 财务 、 七) 会计制度规定 , 有健全 的内部 财务管理制 度和会计核算 办法; ( 不投资 于流动性证 券 、 八) 期货 、 地产业以及 国家政 策限制类行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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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办公设备购置费 : 购置办公家具 和办公设备 的支 出; ( 四) 十 与贷款项 目 调管理 服务直接相关 的银行手续 费、 协 海关监 管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项 目管理费列入部 门预算 的, 不得再从 贷款项 目投资或 其它渠道提取或开支项 目管理 费。 第二十一条 项 目管理费年度结余 资金 的处理 ,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 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项 目管理 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 条 中央项 目协调机 构应 当建立 健全 内部监督 、检查制 度, 严格执行 国家各项财经法 律 、 法规和本办法 的规定 , 目管理费应 项 当专款专用 , 不得截 留 、 占和挪用 。 挤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 目协凋机构应 当接受财政部 、 审计署及主管部 门对项 目管理 费使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解决和纠 正管理 费使用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财政 部对项 目管理费的执行情况实行绩效考评 制度 , 具体绩效考评办 法另行制定 。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及计划单列 市可 以参 照本办 法 并结合 当地实 际情况制定本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项 目执行 机构和协调机构 的专项业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 自 20 0 7年 7月 1 3日起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项 目管理费收取 和使 用办法 ( 行 ) ( 试 》 财世字 [ 9 8 9 19 ] O号 ) 同 时废止 。此前 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 , 以本办法 为准。 二00七年七月十三 日
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
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粤科函规财字〔2015〕1088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规定,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
及信贷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工作
各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试行细则》,制定当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的实施方案;对辖区内2014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的情况进行调查,填报《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调查情况表》。
本次调查的创业投资失败及首贷坏账确认损失额的时间必须在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地市风险补偿实施方案制定和调查工作于2015年8月。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2009年6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招标、验收等工作,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围绕全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以下项目:(一)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攻关;(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广东境内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应用推广;(三)核心装备及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四)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在广东的配套项目;(六)其他符合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广东省首次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广东省首 次成 立科技型 中小企 业 技术创新专项 资金
今 年 , 省首 次成 立 了广 东 省科 技型 中小企 业技 术 我 创新 专项 资金 , 门用于 鼓励 、 专 培育 、 支持 和 促进 科技 型 中小 企 业技 术 创 新 ,重 点 支 持 种 子期 项 目和 初创 期 企
后 , 可 申报 新项 目。圈 方
确的、 可以考核的 目标。
而企 业 申报 无偿 资 助 的一般 创 新项 目 , 必须 具备 以
下条件 : 册 资本最 低 不少 于 3 万 元 ; 工人 数 不超 过 注 0 职 3 0人 ; 总 额不 高于 3 0 万 元 ; 营 业收 入 不超 过 0 资产 00 年
注 册信 息 , 企 业注 册认 证 。 完成
企业需要提 交的项 目申报材料包括 :电子 申报资 料 、 目书面 申报资料 、 项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会计报表 、
年度 会计 报 表 的审计 报 告。 申报材 料将 由地 级 以上市 科 技部 门或省 属企 业主 管部 门上报到 省 有 关部 门。 同一个企 业 在 同一 年度 内只能 申报一 个项 目 , 已获 得 创 新 基金 支 持 的 企 业 ,必 须 在 已立 项 项 目验 收合 格
30 0 0万 元 ; 申报 的项 目, 目前 尚未 有销 售或 仅 有少 量 销
售 ;项 目计划 新增 投 资在 10 0 0万 元 以下 ,资 金来 源 确
定, 投资结构合理。
企 业 申报 贷 款贴 息 的一 般创 新 项 目, 须具 备 以下 必 条件 :职 工人 数 不超 过 5 0人 ;资 产 总额 不高 于 5 0 0 00
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5 0 万元 ; 目计划新增投资 00 项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穗财教[2011]36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财教[2011]36号)市融资担保中心,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科技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等规定,我们制订了《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们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科技项目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融资担保中心(简称市担保中心)用于为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担保资金初始规模为4,500万元人民币,今后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可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四条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广州市科技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市财政局、科信局是担保资金的指导与监督部门,市担保中心负责担保资金的运作,三方具体职责如下:(一)市科信局1.负责受理贷款担保项目的申请;2.审核企业提供的科技立项材料与知识产权材料的真实性,对项目是否符合广州市科技发展方向提出意见;3.协同市财政局对担保资金运作进行监督。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
(大专项+任务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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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3.23
•【字号】粤财科教〔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专
项+任务清单)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1〕3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商请下达2021年度广东省科技专项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函》(粤科函资字〔2021〕143号),现下达2021年广东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3.3亿元(具体地区、金额、功能科目、绩效目标等详见附件)。
此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具体项目由有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并请将确定的项目安排计划在2个月内报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附件:1.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安排表
2.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3日。
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集)
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集)第一篇:2014年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一:一般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概况1、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管理者)从事企业经营的简历(教育专业背景、从事管理工作的主要经历、已获得的重要奖励等)。
2、企业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以及近三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增长等情况。
3、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及研发设备。
二、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要);2、项目总体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功能、关键技术);3、项目创新点(应用、技术、结构、工艺);4、产品实现的技术路线;5、项目完成时主要技术指标;6、项目涉及的环保污染治理措施;7、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人员的简历(教育专业背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经历、已获得的重要研发成果等)。
三、项目产品市场分析1、项目产品市场分析,并明确说明其市场定位;2、项目产品与主要竞争企业同类产品的比较竞争优势(列表说明)。
四、保障条件1、前期工作基础(研发条件及研究基础和成果、知识产权情况);2、项目新增资筹措方案(对自筹部分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可行性给予说明);3、资金使用计划。
五、经济和社会效益1、项目未来三年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利税估算;2、项目完成时主要经济指标(累计销售收入、累计净利润、累计缴税总额、累计创汇、新增就业人数)。
专题二:重点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概况1、企业主要经营者(董事长、总经理及主要管理者)从事企业经营的简历(教育专业背景、从事管理工作的主要经历、已获得的重要奖励等);2、企业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及主导产品情况,以及近三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总收入增长等情况。
3、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及研发设备。
二、项目技术可行性分析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要);2、项目总体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功能、关键技术);3、项目创新点(应用、技术、结构、工艺);4、产品实现的技术路线;5、项目完成时主要技术指标;6、产品对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影响;7、项目涉及的环保污染治理措施;8、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人员的简历(教育专业背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主要经历、已获得的重要研发成果等)。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粤财工〔2015〕402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40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与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省司法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9月23日广东省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2015〕3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规定,省财政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投融资的资金,包括政策性基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其他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租赁贴息资金、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司法救助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中小微企业票据贴现奖励资金、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励资金)。
助推自主创新:2010年“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接受申报
助推自主创新:2010年“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
项资金”接受申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科技》
【年(卷),期】2011(20)5
【摘要】【序曲】创新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近年来的发展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经济发展新的重要的增长点。
因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总页数】2页(P20-21)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科技;专项资金;自主创新;广东省;技术创新基金;申报;助推【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的工作规范(暂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10月10日以粤科高字[2012]163号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J],
3.广东省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实施成效分析——记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大学生专项 [J], 余全民;钟嘉琳;陈柔伊
4.我要创业——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助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J],
5.广东省首次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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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须知
科技创新项目申报须知附件22012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须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资金。
省创新资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2012年度省创新资金将贯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要求,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切实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对象(一)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不超过70%;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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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19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当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受此款限制);(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六)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
第六条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一)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的项目;(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市场容量大的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五)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六)在广东省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单个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3.企业需有与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
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九条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创新基金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和发布年度《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明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市县单位项目在申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的同时,应抄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其他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直接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公开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并进行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及内容审查,必要时还可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评议)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对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形成项目初步计划。
经批准的项目通过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经公告没有异议的,正式办理立项及资金拨付手续。
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对于项目存在重大异议的,应按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项目,不给予支持:(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二)近3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三)因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省有关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
(二)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当地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核批。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合同》到期1年内完成。
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
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违法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科技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