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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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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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重点: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民法学的教育科目分为文化综合,法学专业综合和政法干警民法学。其中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介绍定金的概念和种类,供大家参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合同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定金的种类主要有:

1.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予以没收的定金。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所规定的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特征。

2.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民法练习题(2)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之民法练习题(2)

1.下列权利中属于相对权的是()

A.人身权

B.物权

C.所有权

D.债权

2.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

A.撤销权

B.抵销权

C.解除权

D.人身权

3.人身权的性质是()

A.绝对权

B.相对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4.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义务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该权利属于()

A.抗辩权

B.形成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5.物权属于()

A.支配权

B.相对权

C.救济权

D.期待权

6.依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划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A.财产权和人身权

B.原权利和救济权

C.既得权和期待权

D.主权利和从权利

7.紧急避险属于()

A.公力救济

B.自卫行为

C.自助行为

D.违法行为

8.下列属于按义务产生的原因划分的是()

A.积极义务

B.基本义务

C.消极义务

D.法定义务

9.甲户籍地为哈尔滨,被单位派至长春工作半年,后到沈阳买房并连续居住1年半,然后又到北京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

A.哈尔滨

B.北京

C.长春

D.沈阳

10.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顺序是()

A.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

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

1.【答案】D

【中公解析】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因而又称为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2.【答案】D

【中公解析】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之民法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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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 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它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具有如下基本原则:(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当事人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6)合同必须履行原则;(7)合法合同受保护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常被称作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要约的要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③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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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意义,重点理解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掌握违约责任产生的原因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考试的重点。

(三)侵权责任是这一部分的绝对重点。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尤其是要把归责原则理解透彻,而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几个过错推定责任(口诀记忆法)和无过错责任(分类记忆法)一定要记清楚。掌握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接下来就是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几个特殊侵权责任,这里重点掌握责任的承担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构成过错补充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由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机动车侵权、医疗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赔偿、物件侵权责任等等。

在注意侵权责任的同时注意免责是事由的总结。受害人故意免责、不可抗力、在紧急避险等。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民法 ——关于民事行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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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 :民法

——关于民事行为的分析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主体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立遗嘱、设立公司等等。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民通》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民事行为

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通》第58条,《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情形: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是自己纯受利益的民事行为除外。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或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民通》第60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2)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2)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2)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乙占有期间,被丁

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A.甲

B.乙

C.丙

D.丁

2、某影星甲在一饭店吃饭,经理用饭店的相机为该影星拍照一张,并希望能将该照片悬于饭店大厅,同时表示愿意为影星免单,并支付影星500元。影星表

示同意,后发现某餐饮杂志将这幅照片作为某期的封面。经调查,原来是饭店

经理将其寄送发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饭店经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饭店享有甲照片的版权

C.饭店经理的行为构成违约

D.餐饮杂志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3、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聚众斗殴罪只是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负刑事责任

B.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聚众斗殴双方所有人都应当按照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C.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对首要分子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D.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应

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4、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情况可授予专利权?( )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l998年6月1日钱某在校将同学李某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

劳动立法体现了“调解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的原则。吸取了苏区劳动立法的经验教训。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及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较为典型。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部分:

(一)关于工人权利的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雇主开除工人事先得工会同意。

(二)关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因工会工作者请假,全年在15天内的,工资照发。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工人三方协商,男女同工同酬。

(三) 关于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青工和童工每日工作时间须较成年工人减少1小时到2小时,工作时间相对较短。禁止女工从事繁重的、有害健康的及地下工作。禁止哺乳女工、孕妇、童工做夜工。女工产假2个月,工资照发。哺乳女工每日给适当哺乳时间,对安全卫生亦有规定。

(四)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缔结劳动合同以劳资双方自愿为原则。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人与公营厂房或资方以协议方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工时、工资、福利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否则无效。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也详细予以规定。

(五)关于奖励技术发明的规定。按照陕甘宁、晋冀鲁豫等边区劳动法的规定,工人或其他人对边区的农、林、牧、畜、水利、工矿等生产事业有发明创造或者推广现有技术而获得成就者,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各根据地规定的物质奖励为现金,奖励最高为4000元至5000元。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基础知识理论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1)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1)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模拟测验(1)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种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形,应被判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死刑?( )

A.甲到白某家盗窃。被白某发现,白某将甲一直追出户外。在户外,甲用随身

携带的砍刀将白某砍成轻伤

B.乙欺骗出租车司机黄某,说要到20公里外的某地去。上车后,乙以刀胁迫黄某交钱,黄某只有20元.全部交给了乙

C.丙抢劫银行的运钞车,共劫得50万元

D.某城市有一个地方因偏僻而被居民称为“野猪林”,丁夜间藏在此处进行抢劫,一夜间连续抢劫6人.共劫得5200元,

2、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效力未定合同的是( )。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无权处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C.因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D.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订立的合同

3、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

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

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

中午12点将l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4、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即视为( )。

A.放弃继承

B.接受继承

C.丧失继承

D.转继承

5、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考题分析

关于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很多考生对于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总是拿捏不准确,今天,中

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就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做一个考情分析,帮助大家掌握好考试时间,做好考试内容备考。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考试时间150分钟,分值150分。题型题量分布为:单选35题,简

答3题,论述1题,案例分析2题。题目难度适中,但内容要求较全面。

民法考试内容包含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民事责任。其中

总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各占20%,其余内容占20%。民法考试内容基本涵盖了民法通则当中所有内容,但是跟事业单位、军转干、三支一扶等其他类型考试不同的是,政法干

警民法考察得比较细致,考试内容是一个法律本科生在校学习一个学期的内容,所以在备

考过程中必须结合考试特点本身去复习。通过研究历年真题,民法考试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考察内容较多,但是考点集中在总论、物权、民事责任等方面。

2.命题规律为重者恒重,考点重复,有时会原题重复。

3.主观题考察内容上规律性明显,考概念、构成要件、原则较多。

4.主观题考察在知识点上越来越偏。历年主观题遵循了考点一般不重复的规律,所以

随着考试次数的增加,主观题的考点感觉上是越来越非常规,所以在备考过程中还应该讲

究知识的全面把握。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已经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介绍和讲解一些必考的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以期各位考生对今年民法学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其中,委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

2.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务。

3.委托合同即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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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必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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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公力救济

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

三.法人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政法干警考试之民法的分类

政法干警考试之民法的分类

民法的分类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事件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2、行为、行为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支配权,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就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不包括债权保全中的撤销权)、追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决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3、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

5、原权利和救济权

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

6、既得权和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

三、期待权的类型

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类型: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

4、继承人的权利。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期待;遗嘱成立后,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继承的财产享有的期待;遗赠扶养协议成立后扶养人对于用于遗赠的财产所有权的期待。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是

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

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

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

在保障。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

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确定制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

循如下原则: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

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

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

的效力。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

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后法优于前法”。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

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优于一般”。但必须

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策略:突破总论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策略:突破总论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冲刺策略:突破总论

政法干警考试备考现已经进入冲刺阶段,想要取得高分方法是关键。根据历年考试真题来看,民法考试的主要范围包括总论、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民事责任,因此各章节都要详细备考。总论是学习每个章节的理论前提,如何将总论部分的分值拿下,关键要掌握每一小节可能出现的题型。在总结对比历年考试真题的基础上,河北华图教育专家在此为考生指点迷津,以期减轻考生的压力。总论分七章,现在介绍一下每一章节的备考方向。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备考主观题;

民法的渊源备考客观题;

民法的适用范围备考客观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备考主观题。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备考主观题;

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备考客观题。

第三章、自然人

自然人概述备考客观题;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备考主观题;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备考客观题;

宣告失踪备考客观题;

宣告死亡备考主观题;

监护备考客观题;

法人的概述备考主观题;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备考主观题;

法人分类及变更、终止与清算备考客观题。

第四章、合伙

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设立条件备考主观题;

合伙中其他知识备考客观题。

第五章、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备考主观题;

民事行为的分类与形式备考客观题;

民事行为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备考主观题;

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备考客观题;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重点备考主观题。

第六章、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区别滥用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备考客观题;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法知识复习经验分享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民法知识复习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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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已陆续公布,又进入到了关键的复习阶段,就近年来政法干警考试的结果来看,基本属于得民法者得天下,所以小伙伴们更应该把民法的复习放到首位。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从第一章开始来帮大家梳理知识点: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 是平等的;b 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 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 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 主体的地位平等;b 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 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 内容。

5.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a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 民法为文明法;c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 民法为实体法;e 民法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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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之:民法——合同的内容、形式、分类和效力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的方法等。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这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这是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给付相应对价为标准。

(3)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是否课有规范并陚予特定名称为标准。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无效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2)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

(3)效力未定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有: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有追认权的人依法追认后,方才具有

效力。否则,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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