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死亡捐献
ICU医务人员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中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对策
垦兰 堑垫
医学与哲学 2 0 1 3 年6 月第 3 4卷第 6 A期 总第 4 7 8期
I C U 医务人员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中面临的伦理l 闭题及对策*
刘 佳 ① 严 谨 ② △ 叶 启发 ① 明 英 姿① 谢 文 照①
摘要 : 心 脏 死 亡 器 官 捐 献 是 目前 解 决 器 官移 植 工作 器 官 短 缺 的 关 键 性 举 措 , 参 与器官捐献过程 的 I C U 的 医 务人 员 需要 直 接 面 临对 潜 在 捐 献 者 的 治 疗 照 护 、 临终 护 理 、 死 亡 判 定 等 诸 多伦 理 问题 。应 加 强 I C U 医务 人 员 器 官 捐 献 伦 理 知 识 的普 及 教 育并 完善 相 关 法律 制度 , 以保 证 器 官捐 献 工作 的健 康 、 可持 续发 展 。
我 国器 官移 植历 经 4 0余 年 的艰 难 发 展 , 在 移 植 数 量 上 已成为 继美 国之 后 的第二 大器 官移 植 国 , 受 者存 活
率 也接 近或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我 国 每 年 大 约有 1 5 0
பைடு நூலகம்
障机制 缺乏 等 “ 硬” 问题 , 更 有 社 会 观 念 和 意 识 障碍 等 “ 软” 问题 的制约 ] , 如家 族 本 位 的伦 理 观念 、 家庭 伦 理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四例经验总结
【 摘
验。 方法
要】 目的 分析我院实施 的 4 例心脏死 亡器 官捐献( D C D ) 移植案例 . 总结 D C D器官移植方面的经
回顾 2 0 1 1 —2 0 1 2 年我 中心 D C D捐献者的临床资料 。结果 有 4例 D C D者共实施了 7例肾移植 和 4 实施可控 的
d e a t h f D C D ) .Me t h o d s We r e t r o s p e c t i v e l y a n a l y z e d山e c l i n i c a l p r o i f l e s f o D C D d o n o m b e t w e e n 2 0 1 1 a n d 2 0 1 2 i n S h a n x i S e c o n d P e o p l e S H o s p i t a 1 .Re s u l t s O f 4 D C D d o n o  ̄h a v i n g m e t 出e Ma a s t r i c h t Ⅲ c i r t e r i a( t i me o f w a r m i s . c h e m i a : 1 o _ 1 8 mi n ) . 7 c a s e s f o r e n a l t r a n s p l a n t a t i o n a n d 4 l i v e r t r a n s p l a n t a t i o n w e r e p e r f o r me d . O f t h o s e w h o u n d e r .
T a i y u a n 0 3 0 0 1 2 , C h i n a
【 A b s t r a c t 】 Ob j e c t i v e T o s u mm a r i z e o u r e x p e i r e n c e o f u t i l i z i n g t h e o r g a n s d e i r v e d f r o m d o n o m a f t e r c a r d i a c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在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器官移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而要实现器官移植,首先就需要有足够的器官来源,这就涉及到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
在中国,对心脏逝去器官的分类标准一直备受争议,下面我们将就这一话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常见的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1. 临床逝去:临床逝去是指患者因为疾病或意外受伤,在医疗条件下停止呼吸和心跳,经过一定的时间后确认无生命迹象。
对于临床逝去的患者,其器官可以进行捐献,包括心脏。
然而,临床逝去的确认标准和程序在不同地区和医院可能存在差异,这也给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脑逝去:脑逝去是指患者因为颅内原因导致大脑不可逆的功能损伤,失去了自主呼吸和意识活动,但心脏仍在跳动。
根据我国既往的司法解释,对于脑逝去的患者,其器官也可以进行捐献,包括心脏。
然而,脑逝去的确诊标准和过程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导致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我对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就我个人而言,对于中国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分类标准的问题,我认为应该加强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操作。
在临床逝去和脑逝去的诊断标准上,应该进一步完善和统一,避免因地域和医院差异导致捐献的不确定性。
在捐献的程序上,需要建立更加规范和高效的操作流程,确保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在捐献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指导和支持。
总结回顾:中国心脏逝去器官的分类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涉及到医疗伦理、法律规范等多个方面。
在未来,我国应该加强统一规范和标准化操作,推动心脏逝去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本文章的探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国民健康意识的增强,心脏移植手术成为一种有效的治疗方式,为许多心脏病患者带来了新的生机。
然而,心脏移植手术所需的器官来源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心脏逝去器官的捐献则成为了关键的一环。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指南一、背景介绍心脏疾病是我国高发的疾病之一,心脏移植是目前治疗晚期心脏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由于心脏移植的供体资源紧缺,因此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中国的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事业,特制定以下指南。
二、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定义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是指在心跳停止后,符合死亡标准的供体,通过移植给适宜的接受者,以恢复其生命功能的一种有组织有序的行为。
三、心脏死亡的判断标准1.心肺复苏时间超过30分钟而无效时;2.经适当检查,脑死亡或不可逆死亡标志明确,无假性脑死亡的情况下;3.经全面检查,排除存在明显的多系统器官损伤,器官功能不能恢复的情况。
四、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程序2.医疗机构的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并派遣专业人士赶赴现场。
3.心脏死亡的确认应由两名以上临床医生完成,其中包括一名有资质的麻醉医生。
4.一旦确认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的流程应立即启动,包括采集相关的医学和社会信息,进行家属访谈和获得书面同意等。
5.如果家属同意器官捐献,医患双方应签署捐献协议,确保合法合规。
6.在捐献手术前,应对捐献器官进行相关检测,排除可能的传染性疾病。
7.只有在确定合适的接受者条件下,才能进行移植手术。
五、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具体操作1.捐献手术应由专业的器官捐献和移植团队执行,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2.在心脏停跳后,无效心肺复苏的情况下,应及时将供体转移到术前准备间。
3.术前准备包括对供体进行消毒、清洁以及表面处理,以保持器官的完整性。
4.心脏的捐献需要进行开胸检查,以评估心脏的可移植性,并排除其他器官疾病的影响。
5.在捐献手术中,应注意保护供体的器官和组织,以保证最佳的移植效果。
6.心脏移植手术应确保与接受者的身体状况相匹配,以提高手术的成功率。
六、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的监督和管理1.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过程应有监督和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操作的透明和公正。
3.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定期审查和评估捐献的整体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陈某某、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2883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文品;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当事人】陈文品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当事人-个人】陈文品【当事人-公司】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章李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章李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邓建功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张晓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章李邓建功张晓【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文品;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本院观点】李惠利医院主张浙江省医学会是针对陈文品造瘘口尚未回纳的情形下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不能作为认定陈文品损害后果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惠利医院主张浙江省医学会是针对陈文品造瘘口尚未回纳的情形下作出的鉴定意见,该意见确定的伤残等级不能作为认定陈文品损害后果的依据。
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陈文品、李惠利医院曾共同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李惠利医院对陈文品的诊疗行为经浙江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存在过错,且与陈文品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为三级甲等(六级伤残),双方对有关损害后果的鉴定内容均无异议。
李惠利医院2017年4月13日的手术情况知情书中也明确写明远端肠管病变严重,并与盆壁融合,再次行回纳手术难度极大,因此现李惠利医院主张因陈文品不愿回纳导致不应采信该鉴定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3•【文号】国卫医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13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的困境及对策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的发 展 给 器 官 衰 竭 病 人 带 来 了 福 音 , 随 着 但 适 应 症 的扩 大 和 一 些 最 终 可 导 致 器 官 衰 竭 的 疾 病 , 糖 尿 病 等 如 的 发 病 率 增 高 , 官 极 度 短 缺 成 为 制 约 器 官 移 植 事 业 发 展 的 主 器
要 问 题 1。 为 了增 加 器 官 来 源 , 2 l 从 O世 纪 8 O年 代 末 9 O年 代 初 开 始 , 脏 死 亡 供 体 受 到 移 植 界 的 大 力 关 注 _ 。 在 我 国 特 殊 的 心 2 ]
力 之下 , 医务 人 员会 把 治 疗 的 优 先 权 转 到 受 者 身 上 ; 有 人 怀 疑 也
a t n i n by t r s a o m un t I he s calo g n r n plnte vio t e to he tan plntc m iy. n t pe i r a t a s a n r nm e urc unty,i s a va ag s,but ntofo o r tha d nt e a s a e t c l e hn c la o i ifc lis t on lo f c se hia ,t c ia nd s cald fiu te o c duc tDCD. I o d rt om o e t veop e fDCD 。we s oul n r e o pr t hede l m nto h d noto y dis m i a e t d a nl s e n t he i e s,butas r i or n do ton c r i at s e t ls e s na e c m pe ato e ha im , lo tan ga na i oo d n or , sab ih r a o bl o ns i n m c n s a or a g od i a he h p t 1 nd f m o m geoft os ia . Ke o d : r a do ton a t r c r a a h, m o a lm m a,c m p ns to m e ha s y W r s o g n na i fe a dic de t r ldie o e a in c nim
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家属决定的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
目前 , 国 每 年 约 有 1 0万 终 末 期 肾 病 患 者 , 3 我 0 约 O万 终 末 期 肝 病 患 者 , 管 移植 医 学 取 得 了 飞 速 发 展 , 如 何 获 得 更 多 可 尽 但 用 于 移 植 的 器 官 仍 是 首 要 难 题 。卫 生 部 统 计 数 据 显 示 , 至 截
疾 病 , 7 7 死 于 脑 血 管 疾 病 , . 死 于 中 风 和 外 伤 , 1 . 61 累计 共 有
关 键 词 : 脏 死 亡 器 官 捐献 , 心 家属 决定 , 调 时机 协 中 图分 类 号 : R一0 2 R 1 5 ,6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2 2 1 )1 0 0 3 1 0 ~0 7 ( 0 2 0 —0 3 —0
F cosI fu n i gF mi cso frOra n t n a dS lt n LI — i a tr n le cn a l De iin t Ofe g n Do ai n ou i y o o o we 。DEN G u —o g , — a,e 1 Y n ln yE Qif t . a
Ab ta t S n e M a c 0 0 h u n o g n d n t n i h n a e n i p e e t d s r c : i c r h 2 1 。t e h ma r a o a i C i a h sb e o n m lm n e .0p n i t r i ws we ea p id i 1 e n e v e r p l n 5 e p t n ild n r r l t e .Th fe to h i n n e t g i ih t e r q e ti d 。a p o c n x e ts ft e o e t o o ea i s a v ee f c ft etmi g a d s ti n wh c h e u s s ma e p r a h a d e p r ie o h n p r o k n h e u s ,u d r tn i g o r i e t e s n ma i g t e r q e t n e s a d n f b a n d a h,i f r to ic s e u i g r q e t a l o p st n a d n o ma in d s u s d d rn e u s ,f mi c m o i o n y i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红十字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浙卫办发函〔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2〕17号各市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省级医院:鉴于第四届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任期已满,为进一步发挥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的技术保障作用,经研究,决定调整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第五届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组长:吴晓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组员:孙仁华浙江省人民医院杨向红浙江省人民医院洪军浙江省人民医院张玲菊浙江省人民医院龚江标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蔡洪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杨小锋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胡颖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黄曼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李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须欣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林永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高建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张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赵一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沈志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杨子浩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谈林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陈洁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潘景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晓蓉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马继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胡炜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俞文华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秦福创树兰(杭州)医院胡华树兰(杭州)医院陈广宁树兰(杭州)医院王志宇宁波市第一医院刘鹏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金雨虹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谢国民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李桃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王海峰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雒仁玺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胡东军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王后兴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徐将荣宁波市鄞州区第二医院汪晓波温州市中心医院陈朴温州市乐清市人民医院唐坎凯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谢波湖州市中心医院沈鹏嘉兴市第一医院蔡继明嘉兴市第二医院应利君绍兴市人民医院张育苗诸暨市人民医院陈琨金华市中心医院张为民东阳市人民医院张伟文衢州市人民医院戴伟民衢州市人民医院邓杰舟山医院林华舟山医院张胜浙江省台州医院吴立群台州市中心医院田昕丽水市中心医院张宁丽水市人民医院二、省人体器官捐献评估组核心成员吴晓梁、孙仁华、蔡洪流、胡颖红、林永俊、王晓蓉、秦福创、金雨虹、雒仁玺。
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供肝肝移植7例
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供肝肝移植7例岳扬;安丽娜;臧运金;吴凤东;张庆;朱晓丹;邹卫龙;陈新国【期刊名称】《武警医学》【年(卷),期】2012(23)8【摘要】目前,心脏死亡后器官捐献(donor after cardiac death,DCD)已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肝脏移植的供体三大来源之一,其应用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并且临床效果已经被多家国际权威医学机构所肯定。
我院肝移植中心于2008-03施行了首例心脏死亡后捐献供肝肝移植,【总页数】2页(P712-713)【作者】岳扬;安丽娜;臧运金;吴凤东;张庆;朱晓丹;邹卫龙;陈新国【作者单位】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麻醉科;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北京,100039,武警总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657.3;R563【相关文献】1.儿童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肝肝移植1例 [J], 王新;朱文燕;臧运金;付晓悦;郭源2.儿童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肝移植治疗儿童遗传代谢性肝病 [J], 蔡秋程;杨芳;张小进;吕立志;胡还章;潘凡;慕宁;陈少华;江艺3.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肝肝移植182例单中心经验总结 [J], 胡良硕;王博;师建华;田敏;沙焕臣;张晓刚;刘学民;刘昌;于良;吕毅4.HBsAg阳性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肝的选择性使用及对肝移植预后的影响 [J], 肖桦;陈新国;朱雄伟;吴凤东;王维伟;窦古枫;牛玉坚5.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肝肝移植术后胆道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及诊治策略 [J], 丁松明;陈徐亮;郑树森;李启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7号《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0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3年12月4日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三章人体器官的获取和移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愿、无偿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或者小肠等人体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于移植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将捐献的人体器官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活动。
第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推动人体器官捐献,规范人体器官获取和分配,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能力,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278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278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国卫医发〔2013〕11号),进一步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和分配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论证,并征求省红十字会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我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简称OPO)。
确定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解放军117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等7所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联合成立浙江省OPO组织;各相关医院必须严格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组建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获取团队。
二、捐献者死亡判定、器官获取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进行。
三、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全省范围内所有的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分配捐献器官。
OPO 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适时启动捐献器官的自动分配,严格执行分配结果,确保捐献人及其捐献器官的溯源性。
严禁OPO或移植医院篡改、伪造捐献人或移植等待患者有关数据,事先选定移植医院或患者。
OPO不得将经系统分配的器官移植至非系统分配患者;也不得将捐献器官随意运送至非系统分配的医疗机构。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
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将我国现阶段公民逝世后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为三大类:
一、中国一类(C-I):国际标准化脑死亡器官捐献(DBD),即:脑死亡案例,经过严格医学检查后,各项指标符合脑死亡国际现行标准和国内最新脑死亡标准(中国脑血管病杂志,2009年6卷4期),由通过卫生部委托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捐献器官;同时获得案例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二、中国二类(C-II):国际标准化心死亡器官捐献(DCD),即包括Maastricht标准分类中的M-I~V类案例;其中M-I、M-II、M-IV、M-V 几乎没有争议,但成功几率较小,其器官产出对医疗技术、组织结构及运作效率的依赖性极强。
M-III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抢救与放弃”之间的医学及伦理学争论,需要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的医学标准、共识或指南来保证其规范化实施。
三、中国三类(C-III):中国过渡时期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donation after br ain death plus cardiac death, DBCD),即:虽已完全符合DBD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法律支持框架缺位,现依严格程序按DCD实施;这样做实际上是将C-I类案例按C-II类处理,既类似M-IV类,又不同于M-IV类(M-IV为非计划性、非预见性脑死亡后心脏停搏)。
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实施方案
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专业团队
2.培训团队成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器官移植的相关知识与技术以及沟通技巧等。
二、识别潜在的心脏死亡捐献者
1.设立早期识别机制,确保心脏死亡捐献患者的筛选工作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
2.在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等潜在心脏死亡捐献患者可能出现的场所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筛选和评估潜在心脏死亡捐献者。
三、推行有效的沟通与教育
1.加强与潜在捐献者家属之间的沟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2.提供捐献遗体的程序、过程和安全性的相关教育,消除家属对器官捐献工作的疑虑与误解。
3.倾听家属的意见和顾虑,尊重家庭的决策,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保障其知情权和自主权。
四、执行严谨的临床操作
1.严格按照相关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进行临床操作,并确保术中术后的操作记录准确、完整。
2.高度重视器官移植患者的隐私权和安全,确保患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五、保障移植的公平与公正
1.建立公平、公正的捐献与分配机制,确保器官移植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提高移植机构的透明度,公开信息和数据,接受监督和评估。
六、建立良好的追踪和反馈机制
1.建立长效追踪机制,跟踪器官移植患者的生存情况和生活质量,并
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团队。
2.定期组织专家会诊,就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七、强化宣传和教育工作
1.加强对公众的心脏死亡捐献宣传,提高器官捐献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通过以上的工作实施方案,我们能够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效的心脏死
亡捐献器官移植团队,确保心脏死亡捐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患者的生命
提供新的希望。
临床死亡与捐献人体器官管理制度
临床死亡与捐献人体器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医院的临床死亡与捐献人体器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有效利用人体器官资源,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救治本领,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体工作人员,在临床死亡与捐献人体器官管理工作中必需遵守。
第二章临床死亡的认定第三条临床死亡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死亡基本标准的规定》,即经过合理诊疗无效,或为明确原因、不行逆转性脑功能损害,并排出异物、药物中毒和低温等因素引起的脑功能障碍,经过临床推断和检验确认的病人。
第四条临床死亡的认定由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医院特设的临床死亡评估委员会共同构成的团队进行,在此过程中要遵从临床推断与试验室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临床死亡的认定团队需由不同科室的专家构成,包含但不限于神经内科、外科、呼吸科、心血管科等相关专业医生,并应由医务处确定。
第六条临床死亡的认定团队需对病人进行细致的察看和检查,包含临床症状、体征、试验室检查等多个方面,并需达成全都看法后进行临床死亡的认定。
第七条临床死亡的认定团队必需遵从医学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病人隐私和尊严的基础上进行临床死亡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捐献人体器官的管理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本领的公民。
(二)自己乐意进行器官捐献,并提出书面捐献申请。
(三)经过严格的身体检查,排出任何传染性疾病和器官疾病。
第九条捐献人体器官的申请和管理工作由医院特设的器官捐献管理委员会进行相关工作,并由医务处负责监督。
第十条捐献人体器官的申请过程应当包含以下步骤:(一)捐献人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器官捐献意愿和捐献方式等。
(二)医院应当派出专业人员与捐献人进行面谈,对其身体情形和捐献意愿进一步核实。
(三)医院应当布置专业医生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确保捐献人的器官符合移植标准。
第十一条捐献人体器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捐献人个人隐私信息。
逝世病人心脏捐赠流程
逝世病人心脏捐赠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逝世病人心脏捐赠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医疗行为,它可以为需要心脏移植的患者带来新的生命和希望。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1.08•【字号】浙卫发[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卫发[2011]242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按照卫生部《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无异议,现将通过评价医院名单及诊疗科目公布如下,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一、下列医院诊疗科目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浙江省人民医院:肾脏移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肝脏移植;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宁波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宁波市鄞州第二医院:肾脏移植;湖州市中心医院:肝脏移植;嘉兴市第一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嘉兴市第二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金华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衢州市人民医院:肾脏移植;台州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丽水市中心医院:肾脏移植、肝脏移植;丽水市人民医院:心脏移植、肾脏移植、肝脏移植。
二、请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试点医院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增加相关诊疗科目后,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
卫生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明年全面推行
卫生部:心脏死亡器官捐献明年全面推行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1(28)12
【摘要】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1月17日在无锡表示,从2012年1月开始,将在全国推行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
黄洁夫表示:“我国广泛推广脑死亡的死亡标准时机还不成熟,因此心死亡遗体器官捐献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器官来源的科学决策。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卫生部副部长;器官捐献;心脏死亡;死亡标准;科学决策;器官来源;黄洁夫;心死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599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J], ;
2.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与亲属捐献肾移植术后的临床观察和护理 [J], 史晖;王雪静;
韩志坚;谭若芸
3.国际标准化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家属器官捐献前的评估及干预 [J], 蔡秋琴;王珏颖;叶军;叶丽萍;曹燕芳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J],
5.采用体外心肌持续灌注技术修复心脏死亡捐献器官功能对扩大心脏捐献人群的可行性研究 [J], 郑卫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遗体捐献登须知
遗体捐献登记须知
一、根据《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捐献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二、公民进行遗体捐献登记,请告知直系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和执行人,获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执行人可以委托以下人员担任:直系亲属、近亲属、关系密切的朋友、工作单位、居(村)委会、养老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公民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无绝对年龄和健康状况的限制。
捐献人是否具备捐献遗体条件,由接受站根据相关规定决定。
遗体的管理、利用、处理由接受站负责。
五、变更或撤销登记信息,请及时告知登记站,登记站对登记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六、《遗体捐献登记表》一式一份,由登记站保存。
遗体捐献流程
一、公民填写《遗体捐献登记表》,邮寄或面交至就近的登记站,登记站向登记者发放《遗体捐献登记卡》。
表格可在各级红十字会网站下载。
二、登记者逝世后,执行人在2小时内通知接受站,共同商议接受
时间等事宜。
三、执行人提供《遗体捐献登记卡》(或登记编号)、捐献人身份证和照片、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执行人身份证、执行人与捐献人关系证明给接受站。
四、接受站接受遗体,出具一式两联《遗体捐献交接单》,接受站经手人和执行人共同签字后各执一联。
接受站(或登记站)填发《捐献遗体纪念证》。
全市遗体捐献登记、接受工作机构。
1例由心脏死亡的供体提供捐献行肝移植手术患者的护理
1例由心脏死亡的供体提供捐献行肝移植手术患者的护理彭阳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摘要】目的:总结肝移植围手术期的护理经验,提高护理质量,减少肝移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提高肝移植的成活率。
方法:通过对1例由心脏死亡的供体提供捐献行肝移植患者术前积极准备,术后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严密监测生命体征,及时观察病情变化;有效预防术后感染,严格保护性隔离措施;及早发现和有效预防肝移植术后并发症的发生。
结果:患者至今生存良好。
结论:通过严密的护理,是预防和及早发现肝移植术后并发症,提高肝移植成功率的关键。
【关键词】心脏死亡;供体捐献;肝移植术;并发症;护理由于受供体来源的限制,近年来在法律以及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支持下,意外伤害死亡患者的遗体成为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2012年我院成功实施1例由心脏死亡的供体提供捐献DCD(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肝移植手术,患者经过积极的治疗及精心的护理,安全度过感染期、急性排斥反应期现恢复良好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1.临床资料:患者男,57 岁,血型A型,丙型肝炎伴肝硬化2年,意识不清10小时于2012年3月入院。
缘于2010年因出现意识不清、皮肤黄染在外院就诊,确诊为丙肝后肝硬化、肝性脑病。
此后病情反复发作,持续加重。
入院时查体:意识不清、嗜睡,触碰或唤醒时情绪躁动、谵语。
巩膜皮肤黄染,可见肝掌、蜘蛛痣,肝肋下未触及。
肝功能明显异常。
供体情况:男性,年龄45岁,血型A型,既往无肝炎及酒精肝、肝硬化病史由于急性脑出血于2012年2月18日宣布脑死亡。
供肝从离开供体到植入受体用时3小时。
于2012年2月18日在全麻下行背驮式肝移植术,手术8小时,术后返回特护病房治疗,呼吸机辅助呼吸36小时,无并发症的发生,术后30天出院。
随访3个月,患者现恢复良好,肝功能良好。
2.讨论DCD肝移植术是卫生部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于2009年8月联合启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并采纳了DCD,自2011年起在全国推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科室整体搬迁至宁波市医疗
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浙卫发函[201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5
【实施日期】2016.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同意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心脏死亡捐献器官(肝脏、肾脏)移植科室整体搬迁至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的批复
(浙卫发函[2016]6号)
宁波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器官(肝、肾)移植科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