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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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要求,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开展全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责任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用地范围内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由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划定并公告。铁路用地范围外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方案,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商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划定并公告。安全保护区划定具体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切实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
(一)加快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工作。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铁路用地地籍图,以县级行政区为划定单位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
(二)加快开展平面图审核和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共同做好安全保护区划定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保护区平面图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合理划定铁路用地范围外的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铁路用地范围外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中遇到问题,由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三)加快设立安全保护区标桩。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保护区标桩落实好护路联防责任,维护铁路安全。标桩由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或铁路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书面确认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及时设立。
三、建立健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开展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行为,但原有土地权属关系不变。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有效距离,依法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或实施的项目,有权限的批准机关应在项目批准前征求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意见。项目业主或有关权利人在项目实施前,应当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安全。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要逐步建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日常管理和维护长效机制。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和铁路护路联防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铁路安全管理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辖区内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落实护路联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