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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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
活动。

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释: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能否凭乡村兽医处方或相关凭证买卖兽药尚未最终明确整理课件15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整理课件16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注释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兽药业协会
2013-11-25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 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 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 项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 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注释: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 记制度,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颁发乡村兽 医登记证;二是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 活动;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 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禁用兽药有哪些(水产版)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禁用兽药有哪些(水产版)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1.阿苯哒唑粉2.吡喹酮预混剂3.敌百虫、辛硫磷粉4.地克珠利预混剂5.氟苯尼考粉(农业部627号公告)6.氟苯尼考粉(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7.复方阿苯哒唑粉8.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Ⅱ型9.复方磺胺二甲嘧啶粉Ⅰ型10.复方磺胺甲噁唑粉11.复方磺胺嘧啶粉12.磺胺间甲氧嘧啶钠粉13.甲苯咪唑溶液14.精制敌百虫粉15.氯氰菊酯溶液16.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农业部627号公告)17. 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预混剂(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18.扑草净粉19.烟酸诺氟沙星预混剂20.盐酸多西环素粉21.诺氟沙星粉22.盐酸沙拉沙星可溶性粉23.精制马拉硫磷溶液24.乳酸诺氟沙星可溶性粉25.恩诺沙星粉26.硫酸新霉素粉27.复方硫酸锌粉Ⅰ型28.硫酸锌粉29.诺黄散30.氯硝柳胺粉31.复方硫酸锌粉Ⅱ型32.脱壳促长散(水产用)33.注射用青霉素钠34.注射用硫酸链霉素35.甲砜霉素粉(兽药典-兽药使用指南(化学药品卷))36. 甲砜霉素粉(农业部627号公告)37.磺胺间甲氧嘧啶片38.磺胺对甲氧嘧啶片39.磺胺二甲嘧啶片40.磺胺噻唑片41.甲氧苄啶片42.噁喹酸散43.噁喹酸混悬液44.噁喹酸溶液45.恩诺沙星片46.复方甲苯咪唑粉47.盐酸左旋咪唑片48.硫酸锌49. 复合氯酸钠50.鱼嗜水气单胞菌败血症灭活疫苗51.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52.虾蟹脱壳促长散53.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54.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355.亚硒酸钠维生素E预混剂56.注射用复方硫酸庆大霉素57.复方氟苯尼考粉58.红霉素片59.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60.噁喹酸61.复方噁喹酸粉62.氟甲喹粉63.盐酸小檗碱预混剂64.维生素C磷酸酯镁、盐酸环丙沙星预混剂65.敌百虫溶液66.阿维菌素溶液67.伊维菌素溶液68. 盐酸氯苯胍粉69.辛硫磷溶液70.溴氰菊酯溶液71.氰戊菊酯溶液72.复合亚氯酸钠73.二氧化氯(Ⅰ)74.二氧化氯75.复合亚氯酸钠粉Ⅱ76.复合亚氯酸钠(Ⅳ)77.复合亚氯酸钠(Ⅴ)78.复合亚氯酸钠Ⅰ79.复合亚氯酸钠Ⅲ80.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Ⅰ)81.复合亚氯酸钠溶液(Ⅲ)82.癸甲溴铵、碘溶液83.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A型84.注射用复方鲑鱼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类似物85.注射用复方绒促性素B型86.牙鲆鱼溶藻弧菌、鳗弧菌、迟缓爱德华菌病多联抗独特型抗体疫苗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农业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兽药分类管理答记者问

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兽药分类管理答记者问
用处 方 药有 多少个 品种 ?
问:目前的执 业兽 医数量能否解决养殖户的处方来
源?
答: 我 国自2 0 0 9年开始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以来 ,
已连续 4年组 织全 国执业 兽 医统 一 考试 。截 至到 2 0 1 2年 底, 全 国 约有 2 . 5万人 取 得执 业 兽 医 师资 格 。但 就 现 阶 段
法接轨 。
处方药品种 目录》 ( 农业部公告第 1 9 9 7 号) , 农业部兽 医局
负责人就此 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什 么是 兽 用 处方 药和 非 处方 药?
答: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 的
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兽 医处方笺即可 自行购 买并按照说 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
法和具体实施步骤 , 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二
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目前 , 一些应当严
格控制使用 的兽药 , 如兽用抗生素 、 镇静药等 , 可 以随意购
买。这种 自由销售状态 , 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 的专业知 识情况下 , 自行购买 、 不合理使用兽药 , 给畜产品质量安全 造成极大威胁。因此 , 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两类进行管理 ,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 , 实
0 8鼬 掏
201 3. 1 0
总第 2 7 1期
关规定的, 明确了适用《 兽药管理条例》 予以行政处罚 的具
体条款。
答: 兽用非处方药大部分为动物疫病防治必备的常用
产 品 ,执 业 兽 医 可 以根 据 动 物病 情 需 要 开 具兽 用非 处 方 药, 畜 主 可 以在 兽 药经 营店 购 买 , 也 可 以在 动 物诊 疗 机 构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1、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农业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处方药的开具和营销: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以下三种情况除外: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应符合有关要求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用处方药的监管: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兽药目录兽用处方药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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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目录兽用处方药品大全来源:兽药资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一、抗微生物药(一)抗生素类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液、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 (1)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2)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目前,一些应 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 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 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 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 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 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 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 (3)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 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 通行做法接轨。
9、《办法》的用意和目的;
从江西海联事件和兽药市场的乱象来看,目前存在; (1)标签和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制作, (2)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 (3)合法企业违规非法生产, (4)兽药经营企业未对所销售的兽药进行严格查验等 等违法违规情况。 • 这次农业部短时间内集中公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本》,目的就是下决心整治和 规范兽药行业的各种不良现象。 • • • • •
8、《办法》的执行;
《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 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原标签 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பைடு நூலகம்用至2014年2月28日( 2013年10月14日农业部公告 第2002号),之后生产的产品 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药处方药 或兽药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因为从现在到明年3月1日 实施这个过渡期内,企业对现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使用要 做好科学规划,避免用不完库存太多,损失惨重。特别是在 过渡期内,如标签和说明书用完了需要重新印刷的,可按农 业部公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 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以及《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 本》进行印制使用。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1997号公告

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1997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3年9月30日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一、抗微生物药(一)抗生素类1.β-内酰胺类: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青霉素钾、氨苄西林混悬注射液、氨苄西林可溶性粉、注射用氨苄西林钠、注射用氯唑西林钠、阿莫西林注射液、注射用阿莫西林钠、阿莫西林片、阿莫西林可溶性粉、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液、阿莫西林硫酸黏菌素注射液、注射用苯唑西林钠、注射用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液、注射用苄星青霉素。

2.头孢菌素类:注射用头孢噻呋、盐酸头孢噻呋注射液、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头孢氨苄注射液、硫酸头孢喹肟注射液。

3.氨基糖苷类:注射用硫酸链霉素、注射用硫酸双氢链霉素、硫酸双氢链霉素注射液、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硫酸卡那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硫酸安普霉素可溶性粉、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溶液、硫酸新霉素粉(水产用)、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可溶性粉、盐酸大观霉素盐酸林可霉素可溶性粉。

4.四环素类:土霉素注射液、长效土霉素注射液、盐酸土霉素注射液、注射用盐酸土霉素、长效盐酸土霉素注射液、四环素片、注射用盐酸四环素、盐酸多西环素粉(水产用)、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盐酸多西环素片、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

5.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片、注射用乳糖酸红霉素、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泰乐菌素注射液、注射用酒石酸泰乐菌素、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酒石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可溶性粉、磷酸泰乐菌素磺胺二甲嘧啶预混剂、替米考星注射液、替米考星可溶性粉、替米考星预混剂、替米考星溶液、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酒石酸吉他霉素可溶性粉。

6.酰胺醇类:氟苯尼考粉、氟苯尼考粉(水产用)、氟苯尼考注射液、氟苯尼考可溶性粉、氟苯尼考预混剂、氟苯尼考预混剂(50%)、甲砜霉素注射液、甲砜霉素粉、甲砜霉素粉(水产用)、甲砜霉素可溶性粉、甲砜霉素片、甲砜霉素颗粒。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3)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办法》第六条。
• (4)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 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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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需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况;
(1)兽药进出口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者等批量购买兽药 的行为,属于生产与使用的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使用兽药的 行为; • (2)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物园等单位。 • 《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主体,可以保障处方药的正确 使用,为便于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和使用,无需凭兽医处方笺 买卖兽用处方药。 •
3、《办法》确立的五项制度:
• (1)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2)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在标签和说明书上 必须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在标 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办法》 第四条。
• (5)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 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 体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4、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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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 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农业 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 兽用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 (2)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 用的兽药品种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
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
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
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
•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农业部关于发布《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关于发布《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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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14年第02期
为加强兽药使用管理,保证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业部关于发布的公告,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组织制定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

兽药经营者向乡村兽医销售《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所列药品的,应当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并载明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乡村兽医的姓名及登记证号,以资核查。

(摘编自:农业部网站2014-01-20)。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

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5.08•【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1994年5月8日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为加强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予以颁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目录所列类别及品种属兽药范畴,均按兽药进行管理,这些品种的质量标准按《中国兽药典》、《兽药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执行。

二、凡生产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核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必须取得兽药批准文号。

尚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文号的,必须在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之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的兽药管理机构办理手续。

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生产无批准文号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三、凡经营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各兽药经营企业禁止销售无批准文号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四、除目录所列品种外,其他饲料添加剂及饲料产品,在其标签、说明书及其他宣传材料中,不得标有促生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

严禁以预混料、复合预混料、浓缩料、“料精”等名义非法生产、销售目录所列品种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

五、凡生产加有目录中所列品种的饲料生产企业,需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产品有关资料。

六、加有目录中的驱虫剂、抑菌促生长剂、微生态制剂、中草药类、抗球虫药的饲料,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其含量和使用注意事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3.14
•【文号】农办医函[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3.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用处方药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4]1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具体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函告如下。

一、关于畜禽专业合作社等执业兽医处方权问题。

畜禽专业合作社或者产业化畜牧龙头企业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注册后,可以对其注册地的合作社成员养殖场或者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户)开具兽医处方,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二、关于乡村兽医购买兽医处方药问题。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9号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兽药。

三、关于兽用非处方药标示问题。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农业部2013年9月30日附件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总页数】3页(P57-5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46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J], ;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J], 中国畜牧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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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笑2014-3-21 兽药处方药管理

海一笑2014-3-21 兽药处方药管理
2018/8/7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66号
1、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产品说明书 范本》要求印制标签和说明书,《兽药产品 说明书范本》未收载的产品按照批准的标签 和说明书样稿印制。 2在不改变批准内容、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 书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根 据实际需要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项目顺序和 背景颜色(不包括图案)自行进行调整,也 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说明书印制在包装袋或包 装盒上 2018/8,兽 起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 标注“兽用非处方药”标识。标注“兽用 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负责人: 非处方药”的,不再标注“兽用”。
2018/8/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66号
兽药产品标签标注的〔有效期〕 可具体到“月”,也可具体到 “日”。说明书中的〔有效期〕 项可标注为固定期限,如2年或 24个月,但标注的期限应与兽 药国家标准等规定的有效期一 致。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06]48 号(兽药商品名命名原则)

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 疗效的文字。 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十一、 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 字。 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 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2014 年3月1日起施 行。
20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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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农业部公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农业部公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猪业》
【年(卷),期】2016(11)12
【摘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于2016年11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总页数】2页(P78-79)
【关键词】非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兽用;《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企业;兽药品种;说明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16.7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兽用处方药目录 [J],
2.农业部解读《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J], 赵翠卿;杜洁茹
3.《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公布 [J],
4.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农业部审议通过《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兽用处方药目录

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兽用处方药目录

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兽用处方药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农业知识(科学养殖)》
【年(卷),期】2017(000)002
【摘要】近日,农业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农业部要求,自发布之日起
兽药生产企业要对列入目录的兽药品种增加“兽用处方药”标识,
【总页数】1页(P2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农业部审议通过《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公布
5.农业部公布《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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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部颁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第一批《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农业部兽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答: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不是兽药的本质属性,而是管理上的界定,它是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

问:为什么要制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答: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将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加强兽药监管,出台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一是《兽药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二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目前,一些应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意购买。

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因此,亟待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三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

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问:为了加强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办法》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确立了以下五项制度:
一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的制定及公布,由农业部负责。

二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

按照《办法》的规定,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三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四是兽医处方权制度。

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但进出口兽用处方药或者向动物诊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则无需凭处方买卖。

同时,《办法》还对执业兽医处方笺的内容和保存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条款。

问:对进出口兽用处方药或者向动物诊疗机构等特殊单位销售兽用处方药的,无需凭处方买卖是怎么考虑的?
答:考虑到兽药进出口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者等批量购买兽药的行为,属于生产与使用的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使用兽药的行为;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等单位可以保障处方药的正确使用,为便于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和使用,《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主体无需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兽用处方药。

问: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如何划分的?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有多少个品种?
答: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

兽用处方药的遴选原则:一是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二是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用的兽药品种;三是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价使用的兽药品种;四是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药品种;五是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现已由农业部公布。

问:分批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兽药分类管理在我国是一项新的制度,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制度的实施必须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的原则,从保证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和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出发,实事求是地稳步推进。

因此,第一批处方药目录以加强对养殖者自我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引发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管理为重点。

随着制度逐步实施,我们将不断对已批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兽药分类管理制度。

问:兽用非处方药是不是没有风险,可以随意使用?
答:兽用非处方药相对于处方药而言,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毒副作用较小、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系数低。

但是,非处方药也是药,具有兽药的各种属性,虽然其安全性相对来说高一些,但并非没有风险。

应该说,兽用非处方药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指导下,按照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是安全的,但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同样会带来安全风险。

问:执业兽医可以开兽用非处方药吗?
答:兽用非处方药大部分为动物疫病防治必备的常用产品,执业兽医可以根据动物病情需要开具兽用非处方药,畜主可以在兽药经营店购买,也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购买。

问:目前的执业兽医数量能否解决养殖户的处方来源?
答:我国自2009年开始推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以来,已连续4年组织全国执业兽医统一考试。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约有2.5万人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

但就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人数看,数量偏少,难以满足养殖户开具处方的要求。

考虑到这种情况,农业部同时也对2009年实施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

其中:在第四十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法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

具体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即: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经
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开具处方。

这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是解决现阶段执业兽医师不足的问题,以确保兽用处方药制度顺利实施。

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企业已生产且没有标注兽用处方药或非处方药的产品怎么办?
答:《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之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用处方药或兽用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

问:如何保证《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办法》颁布后,我们将积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工作。

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力度,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实施《办法》在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上的重要作用,并关心理解兽药分类管理,支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

二是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农业部兽医局将加强对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并密切关注《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把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作为兽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办法》实施后,农业部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兽药分类管理落实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力争使我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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