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鹤洲新区筹备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向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形象,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夯实“让城市更美好、让市民更幸福”的基础,把功夫抓在经常、管在日常,切实提高文明施工管理精细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在建工程文明施工管理通知如下:一、规范工地围挡设置,打造城市靓丽风景线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珠海市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宣传规范指引(暂行)》要求,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并确保围挡牢固安全、整洁干净、美观大方,严禁存在开裂、倾斜、变形等安全隐患。
规范粘贴围挡公益广告,从“珠海文明网”→“珠海市公益广告库”→“文明健康绿色环保—建筑围挡类”栏目下载公益广告,或从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专题专栏”中的“珠海市公益广告库”跳转至珠海文明网下载,不得私自乱设置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粘贴比例按市文明办有关要求执行;同时保持围挡公益广告间距设置有序、整洁美观,集“安全性、景观性、公益性”于一体,充分发挥围挡公益广告宣传效果,成为城市文化建设的一道靓丽风景线。
二、强化工地现场管理,营造施工生产好环境一是规范设置冲洗设施,加强做好物料运输车辆进出工地管理。
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工地责任单位要严格管理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运输砂石、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车辆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工程泥浆须采用密封罐车,并按照“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落实进出车辆冲洗和查验工作,确保驶出工地车辆车容、车貌整洁和车厢密闭,砂、石、土、余泥沿路不抛撒,泥浆、污水沿路不滴漏。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珠规建质[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5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及4月27日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汛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市实施“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努力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针对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天的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11日至18日。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高支模、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人工挖孔桩施工及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批准、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重点检查深基坑是否存在超挖现象,是否严格按图施工;高支模是否按施工方案搭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管理是否严格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安全装置是否齐备有效;人工挖孔桩是否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通风机、水泵、照明及动力电气和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机具等。
(三)检查第三方监测合同和监测报告,是否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反馈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珠规建质[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7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珠规建法〔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珠建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规〔2023〕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等管理行为,建设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6日珠海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披露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中介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评价、披露和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形成的可以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珠规建招[2010]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规建招〔2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及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了投标人得分,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首次有效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按以下办法选取:(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9家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10-20家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1家及以上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五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珠规建质[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外脚手架工程专项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2011年8月10日18时左右,位于中山市古镇中兴大道侧的星光联盟-LED照明灯饰展览中心工程西楼中庭8楼的悬挑式物料卸料平台侧翻,导致在平台上作业的4名工人高处坠落,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事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事故初步原因:事故工程的8楼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悬挑梁锚固不符合要求,卸料平台装物受力后,拉索脱落,平台侧翻,导致4名施工作业人员高处坠落。
为认真吸取这起较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省住建厅专门下发了《关于中山市古镇“8·10”高处坠落较大事故的紧急通报》(粤建质函[2011]532号)(见附件),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为此,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外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从即日起至8月23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组织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全面自查自纠)。
8月24日至26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安监站对辖区建筑工地组织开展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存在无相关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存在“三类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等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墙脚手架、地下暗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珠建〔2024〕12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24日珠海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业主物业管理活动决策效率,规范使用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投票,是指召集人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投票表决。
前款所称的召集人,是指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电子投票系统与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业主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电子投票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辖区内电子投票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辖区内召集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电子投票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电子投票形式表决:(一)设立业主大会;(二)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五)选举业主监事会或者更换业主监事会成员;(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招标方案、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七)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九)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收支预算结算报告、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等方案;(十一)申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十二)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等业主组织的工作职责和经费;(十三)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珠建物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物规〔2022〕8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规则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星级复核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通过综合项目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红色物业开展、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的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评定活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工作(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综合评定)遵循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定标准,负责四星级、五星级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珠规建质[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6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建筑业企业,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方案》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的检查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水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突出问题,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了《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3月31日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工程质量常见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主要内容针对渗、漏、裂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墙体、卫生间和涉及结构安全等重点部位,检查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对工程有关责任主体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检查时间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底。
四、检查安排(一)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
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辖区质检站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次专项执法工作内容,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议,学习传达相关文件,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任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珠建保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珠建保规〔2022〕6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精神,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和职住平衡,结合我市实际,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且用地性质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一级控制线外)、仓储物流(一级控制线外)等国有建设用地,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符合土地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基本原则(一)简政便民。
企事业单位在依法获批且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允许项目变更土地用途,原出让土地可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市场主导。
政府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运营,或与市场化专业机构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属地认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珠规建建[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1〕6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是指自市政管网起至小区内楼栋分户水表止的有关供水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和日常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的相关活动,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珠规建质[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6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地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第十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全市2012年第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议的部署,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赖晓斌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质安科梁慈锦科长、市安监站周咏文站长任副组长,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技术性,真实、准确的反映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之间的有效日照时间,为城乡规划管理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经研究,我局决定进一步规范日照分析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通知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提供合格的日照分析成果。
二、日照分析成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编制。
编制日照分析成果的单位,应具备建筑设计资质,具体负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并采用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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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2]5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2.05.29
【实施日期】2012.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规建质〔2012〕54号)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49号)的工作部署,我局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了《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
方案,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2〕40号),深入落实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视安全为生命、视法规为生命”的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突破口,以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三类事故为重点,以“四铁”的精气神严格监管,全面贯彻执行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不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督促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促进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2012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全市2012年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省住建厅下达的控制指标。
为此,全市要拿出“四铁”的精气神,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即以“铁的面
孔”严肃对待安全工作,安全无小事;以“铁的法规”度量建筑企业安全行为,坚决依法行政;以“铁的心肠”狠抓安全惩处,决不心软;以“铁的手腕”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目标实现。
让“四铁”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形成战斗力,对建筑企业所有人员形成震慑力,促使建筑企业主动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确保上述总体目标实现。
三、活动内容
(一)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继续组织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2、继续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市建筑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提升劳务队伍综合素质以及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
今年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在今年6月,委托市安监站组织2010年以来全市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现场管理混乱、动态扣分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二是继续全面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五大员”、安全“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或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深化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平安卡”管理制度在全市在建工程的实施,督促企业抓好“平安卡” 常态化管理。
3、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以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中普及建筑施工安全法制知识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充分运用报刊、短信、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增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职工“安全生产、和谐发展”的观念。
(二)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1、专项治理范围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政府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