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所有科学研究和其他活动的实验场地。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方案。
第五条学校应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相应处分。
第八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学校领导负责监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大学实验室5大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保障学校财产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学生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要严格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校长、学院主管院长、实验室主任逐级负责制。
以学院为单位,院长为第一负责人,主管院长为负责人,实验室主任为岗位负责人,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并承担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工作。
安全负责人名单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实验室内张贴。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逐级检查制度。
实验室人员应熟练掌握安全知识并具备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
各实验室在坚持日常检查的同时,应特别作好节假日和学期末的安全自检工作,学院要成立专门小组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并查验安全记录。
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抽查。
检查工作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三、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员要随时检查室内安全状况,保证电路、水、气管道无打火或跑冒滴漏,设施无坏损现象。
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楼道通畅,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拆改实验室内外建筑结构,严禁占用、封堵安全通道。
如有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
四、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需经批准并健全审检审验制度。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仪器运行时不得脱岗。
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实验设备,因不听从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设备损坏的要赔偿损失。
五、要加强对学生实验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生进入和离开实验室的各项安全规则。
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安全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对高压、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实验应特别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应加强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检查指导。
学生在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等设施,如发生事故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重大事故将依法处理。
六、实验室必须配有防火、防爆、防腐、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施。
高压容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剧毒物品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管理、双把锁、双本帐),严格领用手续。
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海校办字〔2005〕56号,2005年8月31日印发)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实验室工作人员与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海南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及教学实验室工作的以下人员:(1)承担相应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2)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为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工程技术系列等聘任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实验教学工作包括:(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安排;(2)指导学生实验;(3)批阅学生实验报告。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学生分组人数,在保障实验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教学需要和相关实验室条件确定,经实验室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定。
第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以实验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并按实际完成的学时数计算。
第六条 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按第五条的规定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必须完成的日常工作包括:(1)参与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材;(2)负责实验室教学档案的收集管理;(3)实验教学条件准备;(4)在现场协助实验指导教师组织、辅导学生实验;(5)协助做好实验结束后的实验室整理;(6)填写工作日志;(7)负责实验室的内部整理、清洁、安全;(8)负责实验室的物资管理;(9)开展实验研究,如实验教学法、仪器设备的改进、开发研究等;(10)参加相关的业务学习,提出实验室建设意见和建议;(11)完成领导布置的实验教学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严格履行了第七条所述职责即视为已满工作量。
第九条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经批准后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按超工作量计算。
但实验教学任务每学年超出60学时部分,不再计算超工作量。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地做好我校各类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引导学生主动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各管理部门和院(系)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高度重视各类实验室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管理体制与运行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实验中心、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优势资源,进一步向学生开放,建立大学生尽早进入实验室研究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各类实验室应本着面向各层次学生开放,按课内、课外多样化的组织形式开放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学生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开放的形式与内容第四条校、院(系)实验教学中心以课内实验内容开放为主,课外为辅;创新基地、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各类研究基地对本科生开放以课外内容为主。
第五条各类教学实验室开放形式包括时间开放、内容开放、对象开放。
时间开放为最低要求,各类实验室在时间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时间、内容和对象等全方位开放。
第六条各类教学实验室应根据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积极组织开放内容、落实人员及开放安排。
每学期初及暑假前通过各种渠道向本院、系或全校本科生公布各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对象、时间等具体安排。
主要包括可开实验项目和课题、预约登记方式,可容纳的学生人数等。
第七条各类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设计性与综合性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实验;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等。
第八条面向全校本科生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和院(系)实验教学中心按每周开放6天每天开放12小时的最低要求,向学生开放。
第九条各级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实验室条件尽可能多提供一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尤其要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开放实验项目个数。
海南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教学、科研活动,以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1、坚持层次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
层次开放指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外,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采取多种开放形式,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完成各种开放实验内容。
2、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订相应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3、坚持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出发点的原则。
努力开放以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创新性实验为主的实验项目,不断丰富开放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
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在指导过程中将先进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手段引入实验教学。
精品4、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
在实验室开放的教学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强调学生主体、教师启发指导教学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验室的教学条件,初期可实行时间、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部分开放,随着实验室开放层次和水平的不断提升,逐步实现实验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全面开放。
开放的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可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
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实验室开放的内容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或课内拓展实验,也可以是自选课题、科研项目、科技活动、兴趣小组的提高型学习等。
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是科研工作中至关重要的场所,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对于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提高实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步骤,以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实验室管理范围实验室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实验室环境、实验人员等方面的管理。
2. 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技术员等。
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管理承担全面责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3.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管理的首要任务。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的重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生产。
4. 实验室设备管理实验室设备是实验室工作中重要的物质基础,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5. 实验室材料管理实验室材料管理包括实验试剂、实验器材等方面的管理。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材料的购买、使用和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实验材料的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6. 实验室环境管理实验室环境对于实验室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实验室管理人员要保持实验室环境的清洁、整洁,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7. 实验室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是实验室的主体,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8. 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工作流程、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材料使用制度等,规范实验室工作,提高实验室管理效率。
结语实验室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本文档将以上述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实验室管理工作有所帮助,提高实验室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大学实验室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管理体制及管理制度一、实验室管理体制1.主管教学的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2.教务处实验设备科归口管理全校实验室工作。
3.对各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院主管教学的行政负责人同时主管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
4.基础和专业(技术)基础实验室按课程类别设置,由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院、系管理,为全校师生服务,对外开放。
5.院(系)实验中心按学科设置,由所属院(系)直接管理,为该学科专业和相关相近学科专业服务。
二、实验室规则1、实验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提高忠诚教育事业的思想觉悟,钻研实验技术。
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团结互助,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任务。
2、实验室应开出教学计划或大纲要求的必开实验,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准备,做好记录,取得数据。
3、学生进实验室后指导教师要按“学生实验规划”严格要求,精心指导实验,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教育学生爱护公共财产。
4、加强仪器设备和器材的管理,保证帐、物相符。
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检验,保持仪器设备有较高的完好率和实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提倡协作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5、积极为科研创造条件,定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并为导师指导研究生实验提供必要的条件。
6、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挖掘设备潜力,科研开展社会服务。
7、做到文明实验,安全生产,实验结束后应组织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汽、药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
防止事故发生,经常保护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
8、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办实验室。
9、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爱护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
要记住火警号“119",发现火患立即报告。
三、实验室安全制度1、各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实验室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级领导要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安全员应予以制止,并作好必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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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1992年6月27日),结合海南大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实体,是教学、科研和面向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根据实验性质的不同分为教学型实验室和科研型实验室。
主要承担本专科生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为教学型实验室;主要承担研究生实验教学和科研(含社会服务性)等任务的实验室为科研型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做到实验室全部工作内容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设置第四条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第六条实验室设置原则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原则上公共性、基础性教学实验室以校级分类实验中心为主设置,专业基础、专业教学实验室以院级学科专业为主设置。
2、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2. 教学型实验室中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数。
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的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或科研课题;3. 科研型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4.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开展相应实验的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设备和经费,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保的要求,实验噪音要少于70分贝;5. 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有明确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管理制度;6.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
第八条实验室设置程序1. 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 申请报送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组织论证。
3. 审核论证后,报送学校审批。
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 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部、省级重点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九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员、资产、信息等申请。
非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及各分实验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体制第十一条实验室管理处是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任务是协助主管校长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宏观管理工作,其中教学实验室的教学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的科研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负责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仪器设备新增计划,监督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负责实验实践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和实施安排,实验实习大纲的制(修)订;(六)主管实验室等教学资源的调配,实验实践教学环节的日常规范管理,公共实验课务管理,多媒体教室的日常管理;(七)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上述工作职责应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完成。
第十三条学校要设立“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决策。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任务第十五条教学型实验室的任务(一) 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要积极开设综合性、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
(三)实验教学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实验安排应由浅入深,由简单到综合,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生通过实验教学,一方面应掌握基本的实验操作方法,能够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准确地取得实验数据。
另一方面,应具备正确记录、处理数据和表达实验结果的能力;认真观察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判断、逻辑推理、做出结论的能力;科学设计实验(选择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和试剂等)的能力以及获取、处理信息的能力等。
(四)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指导学生开展实验技能竞赛和课外科技制作活动,不断激励和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
(五)教学实验室要积极为教学研究创造条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工作。
要建立实验室信息平台。
(六)教学实验室要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加强设备维修、计量和标定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大型精密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七)要实现实验室的开放。
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与条件,根据课程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放实验所占比例不应低于开设实验学时的30%,不断将科技成果注入实验教学体系,每学年更新实验项目数应达到总实验项目数的5%,创新性实验应占有一定比例的学时数。
有条件的教学实验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候开放。
第十六条科研型实验室的任务(一)积极承担并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使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改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教师、研究生和本科生创造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二)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三)科研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或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
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章建设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
其中房屋、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实验室用房要纳入公房分配、调整方案,仪器设备、教学实验、维修等费用要纳入经费预算,实验技术人员的结构配备方案要列入队伍建设规划。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到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筹集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和实验室工作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要加强校际间、校企间等合作,共同建设实验室。
第六章管理与经济使用第二十一条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由科研处负责。
校级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的管理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院级专业基础课中心实验室,专业、学科实验平台的管理由对口专业学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建设;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性质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要把对师生安全教育工作制度化,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有毒物品、易烧易爆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发布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要实现信息化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应作为评定实验室管理水平、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掌握硬件情况和投资决策、实验室工作人员奖惩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挖掘潜力,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对外有偿服务。
(一)对外服务的项目:对其他院校师生开放;提供微机上机条件;对外服务辅助检查项目;仪器设备租借。
(二)对外服务的收费范围及标准:代开实验课按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次数及仪器折旧材料消耗、水电用量,工时费等折价核算;工时费按承担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参加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高低记价;如委托单位要求实验室派人到院外服务,外派人员工时费每人每天按双方协议计价,旅差费和设备费由委托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