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服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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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创意文案(最新)

315消费者权益日创意文案(最新)

315消费者权益日创意文案1.值此3.15消费者节日来临之际,消协派我发送祝福短信:一祝您慧眼识珠识真货,二祝您消费开心气血通,三祝您收入日添消费涨,四祝您全家消费权利得保障!2.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友情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为酬谢广大消费者者勇于上当受骗,献身于假冒伪劣事业,经不坑你坑谁商会研究,免费送你玉老吉、雷碧、瓢柔等系列产品,请到附近超市领取。

领取暗号:12315。

4.打击假冒伪劣,增强消费信心。

5.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造金融服务业品牌。

6.放心消费,诚信先行,依法维权。

7.假冒伪劣坑人,坑蒙拐骗害人,千万多个心眼,消费维权留神。

便宜不贪不占,购物多听多看,发票不要乱扔,证据保留齐全。

今天3.15,维权你做主。

8.紧紧围绕年主题大力宣传“消费与发展”。

9.又到315,权益要维护,日常受侵害,及时来投诉,诚信是根本,时时要记住,人人都步履,一起鼓与呼,假冒和伪劣,成为过街鼠。

祝你315快乐!10.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1.让骗人商家全都“不敢开张”,让劣质产品全部“焚烧殆尽”,把诚信商人全来“表彰一翻”,短信给您送来祝愿:祝您远离所有的“假货”,走进一个“最真”的世界!12.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3.315维权日到了,请维护好健康权,身体强壮赚大钱;维护好平安权,糊口安定永团聚;维护好快乐权,每天快乐笑开颜;维护好幸福权,吉利如意过百年。

14.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15.落实“三包”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16.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业文明,服务百姓民生。

17.积极贯彻《消法》,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18.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19.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教你维权好方法。

1、知假买假,双倍索赔。

2、微博爆料,众口铄金。

3、辟谷养生,沉默是金。

总有一款适合你,祝你维权成功。

20.在315这个日子我们要勇于发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1."一年365天,消费者却只有一个3.15,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来了,让我们狠狠的打击伪劣食品、药品、商品、、生活必需品,让我们买到放心的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指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
利和保护。

消费者权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知情权:消费者有权获得充分、准确、明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安全性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性的购买决策。

选择权:消费者有权在市场上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品牌、型号、规格还是供应商,都应该由消费者自主决定。

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购买安全可靠的产品或服务,享有在使用过程中不受伤害的权利。

生产商和销售商有责任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知识权: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知识和教育,包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售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投诉权:消费者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以及对其不满意的服务态度或处理结果,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
处理。

补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到有质量问题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产品或服务时,有权要求获得合理的补偿,包括退货、换货、维修、赔偿等。

参与权:消费者有权参与制定相关政策、法律和标准,以及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是保障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国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普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规定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击 网站 , 攫取消费者 身份证号 、 信用卡密码等个人信息 , 种 这
新型 的网络犯罪令消费者望而生畏 , 这不但不利 于消费者 个 人安全权 的保护 , 不利 于互联 网的良性健康发展 。 更
( 交 易纠纷救济 中涉及 到的消费者权益 二)
强 制交易行 为 。传 统消 费中 , ” 消费者 能够 接触 到实 际 的货
( 福建师 范大学 法学院, 福建 福 州 30 0 ) 50 7
关键词 : 网络交易; 费者权益 ; 消 法律救 济

要: 网络 交易是一把 “ 刃剑 ” 给 消费者 带来 了许 多新 的、 双 , 潜在 的利 益 , 但在 其发展过程 中也 出现 了种种
损 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 给现行 消费者权益 的法律 保护 带来 了严峻挑 战 , 阻碍 了网络 交易的发 展。文章在 也
Ju 《l f i hr nvr哲学社会科学版c) ora o q a i sy P i o ) n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 h&SeSi Q i U ei t
21 年2月 02
F bu r 02 e r ay 2 1
网络交 易中 消 费. 者权 益保 护 的法律 思考
游 潇 萍
收稿 日期 :0 1—1 2 2 1 0— 1
作者简介 : 游萧萍(9 7一) 女 , 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 1 18 , 福 0 0级研 究生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8 8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权这些法律规定 同样适用于 网络交易的消费者 。首先 , 由于
缺乏相关 网络法律 的规 制 , 些经营者乘机 钻法律 的空子 , 一 在 网上大势销售质量低劣的商品 , 对消费者人身安全造成 侵 害。其次 , 网络 交易 中交易平 台的安全性也是构成消费者 安 全权受 到威胁 的另一个 因素 。更令人 担忧 的是 , 一些黑 客利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便捷性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从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的公平性,到售后服务的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都是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网络购物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挑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向。

我们将对网络购物的特点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理解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将分析当前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公平交易、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等途径,来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还将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我们将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向。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并对网络购物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消费活动,包括网络购物。

论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

论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

规 ,这不利于更好 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 ,应 当制定 和完善 针对 特定商品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法律法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 的发展 ,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作为一个 重要 的法 律问题越发的引起 全社会 的关注 。在这个追求 和谐发展 的社会 ,国民的 安全 自然是应当解 决的最基本 的问题。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 要的 权利 ,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 的基础和前提。 消费者以及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 在法律意义上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 , 不 以盈利为 目的购买商 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在我 国,消费者的消费多为 生活消费 ,主要 包括物质消费 ,如衣食住行 的消费和精神消费 ,如文化 教育 、 旅 游等方 面 的消费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 ,使用 商品和接受 服务。无论是 商品还是服务的消费 ,只要其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接受 的服 务是有偿 获得 ,就属于消费者。 消费者安全权则是指 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 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依照合 同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保障其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
论 消 费 者 的 安 全 权 保 护
潘 睿
摘 要 :近年 来,由于当今社会企业为了追 求最大利润,引发许 多侵 害消费者安 全权的现象 ,另一方 面,我 国现行 法律 的不健 全 , 执 法部 门分工不明,执 法不严 以及消 费者协会职 能限制等 问题,导致消费者安 全权不 能得 到应有 的保护 。为 了促进 市场 经济的进一 步发展 , 我们应 当 从 立法、执 法层 面寻求解决办法 ,与此 同时,消 费者也应该提 高 自 我意识 , 保 护 自己的安全权。 关键词 :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立法;执 法
( 一 ) 扩 大 惩 罚性 赔 偿
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 当消费者安全权 受到损害时可 以要求商家对损 失进行数倍 以上的赔偿 , 这是对不法经营者的警示 。当经营者为此付 出 严重后果 ,其就不得不考虑欺诈顾客的风险成本 ,当欺诈成本远远大 于 正常经营 的成本时 ,经营者 自然也就不敢轻易 的以身试法。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4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4篇)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通信短信息服务,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网络安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服务内容:1. 提供短信息发送和接收服务,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2. 不得发送非法、违法、淫秽、攻击性、垃圾短信等内容。

3. 不得发布虚假、误导性的信息。

二、用户权益:1. 用户享有合法合规的短信息服务。

2. 用户个人信息将被保密,不得被泄露给第三方。

3. 用户有权拒收广告类短信和垃圾短信。

三、服务安全:1. 系统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措施,防止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

2. 严禁发送病毒、恶意代码等有害信息。

3. 系统要定期备份用户信息,以防丢失。

四、监管措施:1. 设立监管机构负责短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2.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限制业务等。

五、社会责任:1. 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商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散布谣言、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2. 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管工作。

六、其他规定:1. 未成年人要在家长或监护人的指导下使用短信息服务。

2. 严禁冒用他人身份发送短信息。

以上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度范文(2)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座谈会内容摘要。

当前,垃圾短信问题已经成为通信行业的顽疾,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强烈____。

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上,相关治理单位一致肯定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带来的积极影响,将以《规定》为依托,推动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开创新局面。

下午,《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宣贯解析座谈会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成功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主办,包括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____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____中心)、三大电信运营商、腾讯、百度、奇虎360、搜狗等互联网企业在内的负责人代表出席了会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金海楠、____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作为特邀嘉宾与会,会议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泰尔规划研究所副总工张炎滨主持。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研究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研究

学年论文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及研究学生姓名:袁震学号:1015052116所在系部:管理系专业班级:10gb电商1班指导教师:李艳日期:二○一二年五月摘要电子商务以网络为交易平台,而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无国界的特点突破了传统商务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先知,使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但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给消费者带来伤害的同时也给我们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也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构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为前提,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网络经营者侵权权益保护AbstractElectronic commerce network as a trading platform, while the network space is open, the borderless characteristic breaks through the traditional commerce in time and space of the prophet, make electronic business obtained the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But in the process of e-commerce development to appear a variety of damage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behavior in bring harm to consumers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give the co 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brought grim challenge, also hampered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commerce. In the context of e-commerce consumer protection problems based on the thorough analysis, attempts to build a consumer right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 with respect to electronic commerce law of development as the premise, from a legal and aspects related to adopt various measure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in China and the improvement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This article from the electronic commerce consumer and operator main body qualification limit proceed with, a detailed analysis of B2C, C2C trading model the existence of sellers and operator of this problem; further elaborated on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is fac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some reasonable proposals; finally discusses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electronic commerce system.Keywords: The network consumer network operator infringement rights protection目录摘要....................................................... 错误!未定义书签。

对手机短信服务市场中消费者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手机短信服务市场中消费者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手机短信服务市场中消费者问题的法律思考作者:胡承华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年第11期[摘要]近几年来,手机短信服务市场在我国迅猛发展。

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位及各方利益关系的混乱,使得这一新兴市场问题丛生,消费者深受其害。

文章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阐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有关立法构想。

[关键词]手机短信;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作者简介]胡承华,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云南昆明。

650221[中图分类号]F047.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7-7723(2006)11-0183-032000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相继推出短信业务。

此后,随着手机用户的快速增长,短信业务在我国呈爆炸性增长趋势。

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我国全年发送量已达3046.5亿条,是2000年的277倍。

截至2006年8月,我国手机用户已达4.37亿户,2006年1至8月,手机短信发送量已达2736.7亿条,比上年同期增长43.6%。

手机短信这个新生事物正在迅速发展壮大,有人惊呼“拇指经济时代”已经来临!人们开始称短信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

一个数百亿元的巨大市场业已形成,但随之产生的消费者问题亦格外引人瞩目。

在电脑中输入“短信消费者投诉”后搜索,竟能搜到相关网页10万余篇。

短信行业正面临信誉危机,通过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一、手机短信服务市场中消费者问题的现状在经济法理论中,消费者问题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指消费者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害合法权益的问题。

简言之,即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本文所称手机短信服务市场,是指基础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和信息服务提供商SP(Serviee Provider企业,以下简称信息商)作为经营者一方,手机短信用户作为消费者一方所形成的市场。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方式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以保证市场正常运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因此,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这时候,消费者需要知道如何维权。

一、认识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享有公平的交易条件和服务安全保障,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消费者权益是每个消费者应该理应拥有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国家、社会和每个消费者的责任。

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效力。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和服务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相关法规的规定。

1、选择具有信誉度和公信力的品牌及商家。

要了解商家的行业背景和产品情况,以避免受到欺骗。

2、认真阅读合同条款。

签署合同之前,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需注意其中的附属条款。

3、要求明确的收据。

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后,消费者有权要求领取明确的收据,如发票、购物单据、服务单据等。

4、在交易时保留好相应证据。

如交易流水、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图片、语音、视频等。

5、在消费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投诉。

如果发现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或是在交易中有任何不合法行为,应及时投诉。

在协商、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三、维权方式1、协商解决。

消费者有权和商家协商解决问题。

协商的时候可以选择电子邮件、电话、社交账户等方式联系商家,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协议后,可以签订书面协议。

2、曝光权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媒体等公开曝光授权权益受到侵害的商家,从而避免其他消费者受损。

3、申述维权。

如果协商、曝光等措施都不能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交申述、投诉。

4、诉讼维权。

如果以上维权方式不能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4篇)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4篇)

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短信服务的管理,保障通信短信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短消息转移、群发业务等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和用户。

第三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诚实守信、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第四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通信短信服务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干扰通信短信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用户权益。

第六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确保通信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通信隐私。

第七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开通信短信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故障处理等,保障用户的知情权。

第八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客户服务中心或者热线电话,及时回应用户的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网络攻击和垃圾信息的侵扰,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

第三章用户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有权获得优质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有权知情,并能够自主选择所需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有权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第十三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通信短信服务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通信短信服务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通信短信服务的用户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费用,并按照约定使用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通信主管部门负责通信短信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通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通信短信服务的经营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对相关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测和评估。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通信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开通报。

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案例

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案例

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讲讲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的那些事儿。

你们知道吗,这可真不是小事儿啊!就说小李吧,他在网上买了个东西,结果没几天就接到各种奇怪的电话,问他要不要贷款、买保险啥的。

哎呦喂,这不就是他的信息被泄露了嘛!这不就跟你在家里好好待着,突然有人闯进你家乱翻一样让人气愤嘛!
还有那次,小王去办个会员卡,填了好多个人信息。

后来他发现自己经常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广告短信,甚至还有诈骗电话打过来,差点就上当了呀!这多吓人啊,你说他能不生气吗?这就好像你信任的朋友,转脸就把你的秘密到处宣扬一样!
再看看小张,他去一家商场购物,用手机支付后,没多久就发现自己的账户有些不对劲。

一查才知道,自己的支付信息被人盗用了!这不就是有人偷了你钱包里的钱嘛,多可恨啊!
这些例子可都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啊!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太重要啦!我们把自己的信息交给那些商家、平台,是因为信任他们,可不是让他们拿去乱来的呀!他们得好好保护我们的信息,不能随随便便就给弄出去了呀!要是都像上面那些例子一样,我们还能安心消费吗?还能放心在网上买
东西吗?不行!我们必须坚决捍卫自己的信息安全权,不能让别人随意侵犯!我们要让那些不重视我们信息安全的人知道,我们可不是好欺负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安心地享受消费的乐趣啊!。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

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市场的健康
有序发展。

其中,安全保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产品安全
1.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规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可以享有退货、换货、维修等权利,并落实相关制度。

3.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惩罚力度。

二、服务安全
1.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的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2.要求服务机构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服务过程中不对消费者
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3.对于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宣传
和提示,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

三、信息安全
1.规范商品信息、广告宣传等媒体的内容,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
者的行为。

2.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管,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
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3.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垃圾邮件、短信等信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通过以上规定及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保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减少了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产品时的风险,促进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惩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电子商务规范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电子商务规范

消费者权益民法典下的电子商务规范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面临着一些特定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于2020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对电子商务的规范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典》下的电子商务规范。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中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民法典》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和合法权益的权利,卖方应当按照公认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这意味着,卖方不得为了牟利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提供虚假服务。

如发生以上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此外,对于涉嫌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行为,消费者还可以向相关机构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交易中的责任也被明确界定。

《民法典》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平台提供者明知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侵权等违法行为,却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平台提供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平台提供者还要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再次,《民法典》对于网络交易的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制度是促使交易双方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

《民法典》规定,如果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交付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并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消费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卖方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推动网络交易的规范发展。

最后,《民法典》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和证明方式。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交易形式之一,其有效性和证明方式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成立。

如何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何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虚假宣传、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那么,如何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呢?首先,我们要了解自己作为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以及监督权等多项权利。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比如,我们购买的食品不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购买的电器不能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

知情权则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有权了解商品的性能、用途、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自主选择权给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喜好和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品牌、规格等。

公平交易权意味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求偿权使我们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这包括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

了解了这些权利后,我们还要知道如何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比如,购买商品时要保留好发票、小票、保修卡等;接受服务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短信等。

这些证据在日后维权时将起到关键作用。

要仔细阅读商品的说明书、标签和服务条款。

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如商品的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要认真了解清楚,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权益受损。

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轻易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对于一些过于诱人的促销活动,要保持警惕,避免陷入消费陷阱。

邮政储汇业务员考试:邮政储汇概述必看题库知识点四

邮政储汇业务员考试:邮政储汇概述必看题库知识点四

邮政储汇业务员考试:邮政储汇概述必看题库知识点四1、判断题(四级)国内邮件非基本资费是指基本资费以外的邮政业务资费,如挂号费、保价费、撤回更改延伸服务费等费用。

正确答案:对2、多选(三级)国际邮件资费按寄递(江南博哥)方式分为航空邮件资费、()A、水路邮件资费B、陆路邮件资费C、空运水陆路邮件资费D、水陆路邮件资费正确答案:C, D3、填空题(三级)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______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正确答案:法人参考解析:试题答案法人4、多选(三级)目前中国邮政代办的主要电信业务有()。

A、代理放号B、代办收费C、代缴话费D、代装机正确答案:A, B, C5、填空题(四级)讲究言谈礼仪是保证谈话及服务顺利进行的润滑剂,可以使邮政员工与客户的_____更加顺畅有效。

正确答案:沟通参考解析:试题答案沟通6、判断题(四级)邮政储汇员工办理各项业务时,严格按储汇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办事,杜绝违规操作。

正确答案:对7、填空题(四级)“____”是邮政通信的服务方针。

正确答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参考解析:试题答案迅速、准确、安全、方便8、单选(四级)员工庄重的仪表,得体的服饰,体现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正直可靠的形象,能使用户增加对企业的()或信任感。

A、凝聚力B、亲和力C、融洽感D、安全感正确答案:D9、单选(三级)使用EMS业务既可以到各邮政局交寄,也可以拨打服务电话(),即有专人专车上门收寄。

A、11183B、11184C、11185D、185正确答案:C10、单选(三级)国际邮件资费按寄达国家和地区分为()、港澳台函件资费、国际函件资费。

A、亚洲地区资费B、万国联盟资费C、亚太地区减低资费D、特别地区资费正确答案:C11、填空题(三级)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用户有选择用邮的_____的权利,邮政企业不得非法干涉。

正确答案:种类、方式参考解析:试题答案种类、方式12、单选(四级)为保证邮政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手机通讯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pdf

手机通讯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pdf
(一)立法现状∙∙∙∙∙∙∙∙∙∙∙∙∙∙∙∙∙∙∙∙∙1 1.现有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 2.手机通信服务中其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1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 1. 手机通讯服务中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侵害 ∙∙∙∙∙∙∙∙2 2.手机通讯服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2 3.手机通讯服务中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4 4.手机通讯服务中其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5
二、其他国家在手机通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实践 ∙∙∙∙6 (一)美国在手机通讯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实践∙∙∙∙∙∙∙6 (二)英国在手机通讯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实践∙∙∙∙∙∙∙6 1.立法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6 2. 政府管制政策与电信监管制度 ∙∙∙∙∙∙∙∙∙∙∙∙7
[1] 秦趁:《隐私权有关问题的分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5 年 05 期 [3]杜颖:《人格权保护中的保全请求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0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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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尽到保密义务,随意透露给其他人,严重侵害了手机通讯服务的消费者的隐私权, 同时在手机网络经济活动中,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对消费者的侵权一般都是从营利目 的出发。对于手机通讯服务中的消费者而言,隐私权受侵害的结果不仅是造成其精神上 的痛苦,例如消费者没有机会再接触其个人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以致经由个人真实形象 受损,更主要还是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手机用户经常收到的垃圾短信,同时手机通讯 服务的消费者的主要信息如身份证号等被窃取后将有可能面临巨额损失。由此,对消费 者隐私安全的侵害也同时危及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时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手机通讯 服务中对隐私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用户私人信息的监用,也体现在对私人生活安宁的 侵扰。有时消费者在休息的时候经常受到垃圾短信的干扰,而且还要付出不必要的支出, 如此的烦恼使正常的休息都受到破坏,更有甚者还会有一些莫名其妙、奇怪的电话打过 来,消费者的生活安宁与清静无疑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综上手机通讯服务中对消费者 的安全权,尤其是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并未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升级银行消保服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升级银行消保服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升级银⾏消保服务,加强⾦融消费者个⼈信息安全保护近年来,随着⾦融参与主体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渠道复杂化、以⼤数据和AI技术为代表的⾦融科技在⾦融各场景下的应⽤渗透,使得消费者⾯临的⾦融环境⽇趋复杂,个⼈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但⾦融消费者多不具备完备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专业⾦融知识,⽆法有效预防和应对个⼈信息安全问题,使得该问题已成为影响个⼈征信、造成财产损失等事件的主因。

根据2019年8⽉中国互联⽹协会对外公布的《中国⽹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82.3%的⽹民感受到了由于个⼈信息泄露对⽇常⽣活造成的影响,49.7%认为个⼈信息泄露情况严重或⾮常严重。

个⼈信息安全问题备受关注,银⾏、电信等机构“3·15”榜上有名近七年“3·15”晚会曝光的恶性事件中,个⼈信息安全事件共12起,成为最受关注的事件类型。

部分电信和银⾏机构也因个⼈信息安全事件登上过“3·15”晚会⿊榜。

个别银⾏内部⼯作⼈员违法向外界销售个⼈征信报告、银⾏卡等信息牟取私利,使得⾮法的第三⽅购买者凭借这些隐私信息进⾏欺诈和资⾦转移,对个⼈造成了财产损失,⽽这些银⾏⼯作⼈员的⾏为也已在事实上触犯了刑法。

银⾏投诉案件量持续增长,个⼈信息安全是投诉主因之⼀当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全国银⾏类投诉案件持续增长。

根据《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统计,2019年全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针对银⾏类投诉5233件,⽽2018年这⼀数据为3094件,增长率达69%。

同时,零点有数过往关于银⾏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客户投诉数据研究均显⽰,消保领域个⼈信息泄漏问题最为突出。

1.个⼈信息泄漏,推销电话频骚扰零点有数过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显⽰,客户在办理借记卡时,33.7%遭遇了个⼈注册信息泄露、23.5%在过程中遭遇信息泄露。

部分客户提到在办完卡后⼀两天内就收到理财产品推销等骚扰电话,怀疑是办卡时个⼈信息遭到泄露。

另外,有客户反馈⾃从在银⾏办理过贷款后,经常接到冒充该银⾏⼯作⼈员推销贷款的电话,且对⽅知道客户在该银⾏办理贷款的详细信息,所以认定是银⾏⽅泄漏了个⼈信息。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证措施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证措施

电商平台消费者权益保证措施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不断引起关注。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交易安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四个方面,详细阐述电商平台为保证消费者权益所采取的措施。

一、交易安全电商平台通过加强平台安全防护,保障消费者的交易安全。

平台会采取多层次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范网络攻击、保护消费者账户信息等。

首先,平台会加强对自身系统的保护,确保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其次,平台会推出多种身份验证机制,如短信验证码、指纹识别等,以确保用户账户的安全性。

另外,平台还会利用数据分析技术,不断优化反欺诈机制,提高交易风险的识别和预防能力。

二、商品质量电商平台为了保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质量,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和保障措施。

首先,平台会对入驻商家进行严格筛选,要求商家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商品质量合格证明。

其次,平台会对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商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一些平台还会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测团队,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商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在商品质量问题发生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平台会积极协调解决,并对违规商家进行追责。

三、售后服务电商平台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满意度,注重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平台会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售后服务渠道,包括在线客服、电话客服等,用以解答消费者的疑问和问题。

此外,平台还会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确保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平台还会加强对商家的售后服务质量监管,对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进行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售后服务不合格的问题。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平台会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细化和明确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流程。

其次,平台会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惩处不合规的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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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手机用户安全权的同时,也不能影响到现代社会信 息的自由流通,或者一味地对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 科以过重责任,使其合法利益反被损害[10]。
综合以上讨论,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 做起: (一)完善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保护的相关民事立 法,保持手机无线增值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同时保证服务质量的逐步提高。亚里士多德说过, “闪耀着人类理性光辉的法律,将获得普遍地遵从,因 其本身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如何保护电子合同中
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3]。早在1890年,美国法学 字路易斯· 布兰蒂斯(Louis D.Brandeis)和塞缪尔· 沃伦 (Samuel
D.Warren)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个人不被打搅 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当受 到法律的保护”。传统的消费活动较少
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 问题 ,然而随着通讯技术的发达, 传播面媒介的 现代 化,造就对个人私生活干涉的可能性 越来越大。追求善意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
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心理需求,分为人身安全权 与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 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 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我 国法律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规定。近些年来,也有
学者提出在人身、财产安全之外还包括消费者的隐私安 全[2]。笔者认为,根据传统民法 理论 ,民事权利通常分 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隐私权是人
的服务项目,即商品,通常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将 铃声、图片、游戏、新闻、天气预报或者屏保等下载到 手机上。在这个过程中,手机用户最终对于下载内
容点击“确认”,即告合同的成立。[1]也有一些服务提 供商把各种无线信息服务的广告语,群发到用户的手机 上,手机用户根据提示发送相关代码到某个号
码后就可得到服务提供商即时或长期的无线信息服务。 二、手机短信服务中安全权的内容和特征安全,是指没 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消费者在
自身数据等等。在国家机关、电信机构、网络服务提供 商和银行缴费部门等地由于智能或其它特殊需要,通常 保留有大量的个人数据。相对个人数据来说,这部
分数据有其特殊性,应当指定补充规则,专门适用于公 共记录的控制与管理。其次,规范数据收集主体与数据 收集的义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4、5条的规定,有权收集数据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 “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和备案”的其它团体。这类主体在 收集以前一般均应当征得数据所有者的同意,将个
一、手机短信增值服务的法律定性短信服务从一推出, 就以其低廉的价格和快捷的通讯方式赢得用户的青睐。 随着电信技术的不断 发展 ,近些年来,电信运
营商与 网络 服务提供商结合,形成“电信+网络”的经 营模式,将移动通讯运营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紧紧捆绑 在一起,在向手机用户提供包括短信、彩信、
缴费、聊天、交友、点播、IVR(手机语音互动服务)在内 的无线增值服务中,各得其利。虚拟的交易市场中,手 机用户通过服务提供商的网站挑选自己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主要仅针对名誉权,适用范围很有限, 显然与手机短信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性质
不符且难以适用。在《 计算 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 护管理办法》第7、18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6]。但总 的来说,我国在手机短信服务中对隐
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和不利的。随着 科技 的不断进步, 将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产生难以估计的 影响 。笔者认为, 在消费者隐私权日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除了依靠行业自律外,我国应尽早制定或修正相关法 律法规,以切实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 (二)财产 安全权在手机短信服务中,财产权主要涉及
到的是手机资费。目前,手机费用的交付主要分为预付 型和后付型两类。信息 经济 学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 信任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基于制度的信任;
二是基于 企业 信誉的信任[7]。相对于B2B模式来说,B2C 的模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建立起对服务提供商的 信任尤为重要。在手机短信服务中
等。但是尤其是在法典编纂之初,法典是一个根据概念 主义法学形成的封闭的逻辑自足体系,涵盖了社会生活 的全部内容,不可能对特殊的案情提出具体解决
方法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体现在不同的环节,包括禁 止未经许可对用户信息的采集、利用、控制,规范服务 提供商的责任,因此仅就隐私权保护,还需要制
定个人数据保护法、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的 充实和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行为的规范等。鉴于网络技术 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相对的滞后性,指定数据保护法
人数据的保护政策向数据所有者明示,保证其可以访问、 修改和更新;不得将数据运用于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目的 等等。再次,明确侵权责任与侵权救济。首先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手机用户的生活 安宁;其次是针对个案,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如 前所述,我国目前通常将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归
为侵害名誉权,需要注意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 常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因此其内容必须事先经法院审查, 以免采用此种方式反而使受害人遭受进一步的损
,在移动通信运营商为服务提供商代收费的问题上,用 户也有权知道被代收费的详情,知道是为使用哪项服务 付费,并且可以向移动运营企业索要包含具体信息
服务类别和发送时间等信息的详细清单[9]。毫无疑问, 此类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但 从法律位阶上看,其效力极低且适用范围有限
。 三、手机短信用户安全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对策建议法 律价值是多元的,在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之间,社会利 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总会存在各种各样的摩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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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
害;再次是赔礼道歉,是受害人的心理得以慰藉;最后是赔 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及其《意见》与《关于精神 损害赔偿的解释》的规定,我国立法已经认可
了赔偿损失是侵害隐私的所应当承担的一项民事责任。 况且手机短信服务的商业性和目的性,为侵权者承担赔 偿责任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手机服务供应商应当提高行业自律力度,加强国际范 围的合作。
必须谨慎从事。首先,应当加强明确个人数据与数据主 体的权能,加强对公共记录的特殊保护。如前所述,个 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它的内容包括全
部个人信息。一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要能够构成对 个人认识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不论以何种方式和材 料存储,只要该数据被安置于某一法定的文件概念
的整体当中时,便属于法定的调整范围。数据主体有权 知晓自身数据被收集的类型、用途和共享状况;有权查阅 自己被收集的资料;有权修正、更新和请求删除
、身份证号码、职业、履历、病历、家庭、婚姻、 教育 、 健康状况、住址、银行账户、财务状况、特殊爱好、保 险情况、电话号码等[4],对手机短信服
务来说是用户手机号码。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消费者 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表现 形式,它的内容包括全部个人信息。一切与个人相
关的信息,只要能够构成对个人认识的信息都是个人信 息”[5]。手机短信所提供的服务,一般是通过手机号码 将其服务对象特定化,通过网络运营订立并履
用户的安全权,需要有法律来保障。但如果指定法和网 络的发展特点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反而有损法律 的尊严。现行《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分为物
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四个部分,构成了我国民 事权利的基本结构,也为民法典的撰写格局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我国在探讨民法典制定问题,应当将
隐私权权受侵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 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身权权利的固有部分,没有必要单独分列。因此本文也 着重从手机短信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 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身安全权人身权主要分
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作为 自然 人个体的消费者, 其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是隐私权。具体而言,隐私权 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
对其个人的、与 社会 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 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 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
行合同。而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 就有可能被广泛传播,也有可能被无休止地复制、转载 或者披露、利用,使其利益遭受侵害。手机短信的
侵权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利用,使用户 失去对本人信息的控制,并进而导致私人生活被不发行 为强行侵入。在我国,还没有针对隐私权的专项立
法,实务中往往通过名誉权进行处理。如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消费者的资料进行筛选收集,这一方面有利于对消费者 提供个性化服务,而另一方面却导致了消费者对自己个 人信息的失控,侵犯了其人身权利。社会越文明进
步,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就越受重视。所以法律对自然人 的私生活所给与的保护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用 以衡量人的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指标。 在电子商务
交易过程中,隐私呈现出不同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隐私 的特点。电子商务范畴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资料, 即标识个人特性或身份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
,由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商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为 保障《消费者权益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服务 提供商应当清楚、详细和明确地提供与消费者选
择相关的信息。[8]就国内立法来看,2004年4月19日信息 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通知》)严格要求所
有类型的短信业务都必须进行资费宣传,在业务宣传的 过程中要求加上类似“xx元/条”、“xx元/月”的字样, 做到让手机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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