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090425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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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 架下, 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 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 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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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9 在 08 年 12 月 31 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 需要调增? 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 业的成本费用,2008 年 12 月 31 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 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 20%税率的小型 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 定条件。根据国税发 【2008】30 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 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所以,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 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 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 (包 括预售合同) ,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 的招待费、广告 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 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 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 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 120 米计 算。 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 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 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如 果在当年全额征税, 将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 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 税。
青地税函[2009]5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青地税函[2009] 5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关于印发《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 5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局、部分企业的来电、来函,询问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
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1、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答: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一、工资薪金支出(一)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2008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未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冲减了以前年度效益工资余额(是指以前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已作纳税调增的金额)的部分,允许在年终汇缴申报时作纳税调减。
(三)纳税人当年应发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对实行“后发薪”制度的纳税人,提取但未发放的12月份工资,允许12月末工资余额保留一个月(下年度1月份)。
(四)《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五)《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14%(一)企业在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福利费按以下方式进行税务处理: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冲减其2007年底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扣除。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意见为了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处理好新旧税法的衔接,经过深入研究,并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协调一致,现就当前涉及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在总局下发新规定前,暂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税前扣除问题(一)提取的准备金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对于金融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如:呆账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等)的税前扣除暂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1、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暂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执行。
2、对于2008年企业财产损失报批,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三)跨地区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审批问题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二条列举的不适用该分配办法的14家企业,在总局明确之前,所在地税务机关暂不受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2、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3、重庆市内跨区县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
(四)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相关性。
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是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
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
企业与员工是否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可以通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职工名册等相关资料来判定。
2、合理性。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举的五条原则进行判断,具体操作中应注意遵循合理裁量、审慎调整的原则。
,2008问题解答之九(072~080)
答 : 据《 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 例》 根 企 和《 的 规定 , 国企业在 中国境 内从事建筑 、 外 安装 等工程作业 的 , 不
论在 中国境内是否单独设立机构或办公场所 ,均视为在 中国
20 0 7年 6月 8 E , l 税务机 关进行 日常检查 时 , 发现 A企 业该
税。 企业 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供 完整 、 准确的成本 、 费用凭证 , 不能正确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 ,由当地税务机关参 照同行业 或者类似 行业
《 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 税 规定 : 纳税人有下列情 形之
一
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 ( 由当地税务机关 参照同行 业的利润
水平按照不低于 2 %的标 准核定利润率 )计算 其应纳税所得 0 额; 企业不能提 供完 整 、 准确的 收入凭 证 , 不能正确 申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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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税 款的纳税人 因怠于行使 到期债权 , 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
或 者 无 偿 转 让 财产 ,或 者 以 明显 不 合 理 的低 价 转 让 财 产 而 受
让人 知道该情 形 , 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 对 税务机关可 以依照 合 同法第七十 三条 、 第七 十 四条 的规 定行使代位权 、 撤销权 。 因此 , 税务机 关可以直接 向 B企业 收回货款 , 用以抵缴税款 。
取 哪 些措 施 和 行使 哪 些 权 利 ?
在企业所得税 的适用税率 上 , 据《 根 企业 所得税法 》 的规
定 ,虽然外国企业 属非 居民企业 ,但对其在 中国境 内从事建 筑、 安装工程作业 的, 其适用 税率 应当为 2%a 5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上 ,外国企业 在中国境 内承包建 筑、 安装 、 配等工程项 目和提供服务所 取得 的收入 , 装 应扣 除 采购或在 中国境外制造为本工程所需 用的机器设备 、建 筑材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一)一、问:企业2008 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答: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本市地方国有企业人均工资合理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09]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三、问: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答:对2007 年及以前年度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 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四、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如何扣除?答:凡企业为职工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五、问: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可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非金融企业直接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2008年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8年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统一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新税法与原内资税法的衔接问题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继续执行,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除外。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根据总局文件精神,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依据企业的“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三)、关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办公经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对支出金额较大的会议费(超过5万元以上),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会议费发票应重点审核,如有必要可到开具发票的旅行社进行核实,审核其是否有资金往来,业务是否真实,旅行社是否按规定的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
(注: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会议服务费营业税税目为“服务业”,计税依据为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总额,不得扣除其他费用。
)办公经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购买办公用品的正式发票清单、入库清单、经办人员签名、支付凭证等。
主题一2008年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
主题一: 2008年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第一部分:2008年新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方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收入政策重点应用(一)企业汇算清缴重点收入核算应掌握要点及税务稽查风险1、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检查处理2、企业劳务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稽查确定标准3、转让财产收入内容核算与税务稽查确定标准4、权益性投资收益核算及税务处理5、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的纳税判定方法6、企业提供固定资\、包装物等资产收入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判定7、企业取得无偿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税务稽查判定(三)主营业务收入年度汇算税务应纳税时间的确认(四)企业取得财政拨款应纳税行为的界定(五)收入核算要点与税务稽查分析指标计算方式及其异常判定[实务案例分析]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税前扣除政策重点应用与税务稽查风险(一)税前扣除合理性行为的税务判定与处理(二)销售、销货成本、业务支出等扣除的基本要素(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基本要素(四)资产、存货、转让财产、呆账、坏账等损失扣除的基本要素(五)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扣除必须掌握的税务判定的三点基本要素与方法(六)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扣除的基本要素(七)借款费用扣除的内容及税务处理方法(八)利息支出扣除税务检查判定的基本方法(九)货币性资产、负债损失的税务处理(十)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扣除税务检查判定(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范围及税务检查认定的基本要素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类资产税收政策应用与税务稽查异常判定(一)资产计税基础的税务处理(二)资产计税基础纳税调整方法(三)固定资产确定计税基础基本要素(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及税务检查处理基本要素(五)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及税务检查处理基本要素第二部分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稽查常见问题分析1、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对于存货及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3、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的处理4、员工外出考察旅游费用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5、建筑安装业跨省工程征税存在的问题6、股东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的处理7、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处理8、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给购买者个人的税务处理9、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的涉税处理10、企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1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纳税12、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个人所得税处理13、企业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税务处理14、企业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多少金额可以允许扣除第三部分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填报基本要求及内容解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008年企业所得税重点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4 Nhomakorabea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 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 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 表10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 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 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 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8]86号
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 除。”
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 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 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 整。 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 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 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 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 业务问答17
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 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 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 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 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 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 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 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86号 )执行。 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 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 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 停止执行!
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问答讲解
一、应税收入(一)企业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税收处理?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将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列为不征税收入。
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收取的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收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汇编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汇编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一)收入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4.收入的范围及收入确认时间:(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税务总局元月答疑
税总1月28日在线访谈问题荟萃1、•征管法‣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少缴税款在3年内的,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是否只追征税款、滞纳金,不进行罚款;超过3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都不用考虑?征管科技司副司长赵福增:如果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属于纳税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换句话说,不涉及定性为偷税性质税款的,只缴纳税款滞纳金,不罚款。
2、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且应当两人以上。
第二,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准备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在检查过程中,依法接受询问,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相关事项依法给予保密,有权就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听证。
对法律规定符合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第四,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我公司售A客户钢材一批,由于上月单价开错,A 客户已认证发票,我公司开红票需A客户提供红字通知单,当A客户对税务局提出单价有误申请以后,还用我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吗?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不用。
4、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王振华:通常我们对于用途难以划分的货物采用应税产品销售额的方式来划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而固定资产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二者没有绝对的界限。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有那些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能抵扣。
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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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09]5号)
2009/01/21 14:39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1、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
(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
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是否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按照新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答:基于实体法从旧的原则,2008年1月1日前购置且按单价标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不作调整,仍然按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同样,2008年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执行新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10的口径执行,即以下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矿区权益减值等。
5、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掌握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需要适当凭据予以支持、证明,发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
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因此,以发票做为税前扣除的凭据,要符合以下条件:
(1)扣除方要以实际发生真实的业务交易做为税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虚构交易开具发票税前扣除,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做为基础,即使取得发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实业务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发票本身为真、发票从交易的对方(收款方)取得、发票是交易对方(收款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代开、发票在规定区域内开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费用处于合理的水平。
如扣除方的成本费用明显偏高,主管税务机关要保持合理的怀疑,全面深入核实扣除方成本费用明显偏高的原因。
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限期内按规定从原渠道取得发票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应当凭发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如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该项成本费用可以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7、企业被行政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除税收滞纳金之外的其它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通讯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
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为其职工(职工的判定以《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为准)报销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用,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否包括临时工工资?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据此,如企业与临时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支付给临时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10、税前扣除工资的职工人数应如何掌握,以何条件做为扣除工资的依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据此,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必要条件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任职或受雇关系判定的依据是企业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