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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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相关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
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制细则.doc
市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依法被取消评标资格的。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评标纪律:(一)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已约定参加评标的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应及时通知选聘其作为评标专家的相关交易中心,并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材料;(二)出席评标活动时,应随带有效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督;(三)不得向招标人探询授标意图,不得因个人成见影响评标的公正性;(四)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纪律。
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任何财物好处,不得向投标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评标会议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有关的任何资料;(五)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现场的,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和招标人同意。
第四章专家的选聘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项目特殊,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满足条件的备选专家不足的,招标人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同意,可从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评标专家。
个别特殊项目,经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核准,可由招标人提供3倍以上备选专家名单并从中随机选聘,或由招标人从有关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二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选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的随机选聘应当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设的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由招标人代表在有关监管部门(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电子选聘系统进行。
工程项目投标回避制度规定
工程项目投标回避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投标行为,维护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标效率,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程项目投标回避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三、投标回避的范围1. 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等环节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2. 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监理、验收等环节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3. 已经参与其他单位的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师等相关人员,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四、投标回避的方式1. 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声明自己或单位不具备或不符合资质条件,无法负责承担该工程项目的责任;2. 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放弃投标资格,并说明放弃原因;3. 招标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回避处理。
五、投标回避的原则1. 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虚假陈述资格条件,不得恶意影响投标结果;2. 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串通投标人,损害竞争秩序;3. 真实透明,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以个人身份或变相方式参与投标;4. 自愿申请,不得强制要求他人放弃投标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阻碍他人正当参与投标。
六、投标回避的程序1. 投标回避申请交由招标人审核,招标人应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尽快进行审核;2.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3. 招标人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相关部门报备,确保申请结果的合法有效。
七、违反投标回避制度的处罚1. 违反投标回避制度的单位,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公告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 违反投标回避制度的个人,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投标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程项目投标回避制度
工程项目投标回避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确保所有参与工程项目投标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
二、回避原则
1. 任何与投标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标、决策等关键环节。
2. 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与评审专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关联,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3. 评审专家在接受评审任务前,应如实申报与投标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关系,如有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放弃评审资格。
三、回避程序
1.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提交前,向组织单位提交《利益冲突申报表》,明确列出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情况。
2. 组织单位收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单位的投标。
3. 评审专家在接到评审邀请时,应填写《评审专家利益冲突申报表》,并在评审前提交给组织单位。
4. 组织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表进行认真审核,如发现存在应回避的情况,应及时更换评审专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四、监督与处罚
1. 组织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回避制度的执行。
2. 任何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均可向组织单位或监管部门举报。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所有参与单位。
评标专家回避规定
评标专家回避规定第一篇:评标专家回避规定评标专家回避规定为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身份或实质在项目投标人或者是项目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身份或实质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三、五年内与项目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其他投标人公平、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限制的;五、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项目投标资格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同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
七、本回避规定由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监督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
第二篇: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包括不限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第三篇:评标专家回避对专家: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专家回避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专家回避制度篇一:回避制度探析龙源期刊网.cn回避制度探析作者:杨强刘琳吕毅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xx年第05期[摘要]回避制度在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多有体现,在诸如司法审判、干部提拔、表决投票、人事聘任、评奖评优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中也会涉及。
文章从回避制度的概念、发展情况、作用以及现行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回避制度提出一定的建议。
贯彻执行回避制度在客观上可以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机关单位的清正廉洁,保障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关键词】回避;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回避制度最早产生于司法领域中,随后扩展至其他领域。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逐渐完善,回避制度在法律规章制度中的重要性也逐渐体现出来。
执行回避制度,是对权力执行者的一种制约,也是对其他人合法合理权益的一种保障;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剔除裙带关系的羁绊,创造健康、积极、公正的工作环境;执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护;执行回避制度,可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更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及来源回避,其最初的含义是“避忌”、“躲避”,即为避嫌而不参与或有意避开其事,将自己置身于事外。
回避制度就是为了避嫌而制定的相关制度。
回避类型主要包括亲属回避(或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其他还有我国古代的礼仪回避等等。
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来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以及法官应当听取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
正当程序原则是为了保证公正,消除偏见,要求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
二、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一)国外回避制度的发展情况回避制度的法理基础起源于国外,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回避制度方面的描述。
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及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对于不适合担任听证人员的回避要求有非常明确的陈述;奥地利的《国家官员法》及波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对本国公务员关于亲属回避司题作了明确规定。
评审专家在投标公司的子公司任职是否需要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专家在投标公司的子公司任职是否需要
采取回避措施
评审专家在投标公司的子公司任职是否需要采取回避措施?
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在开始评审前,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某评审专家任职于投标供应商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是要求该专家回避。
但是专家认为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定的回避情形,其不应回避。
那么,评审专家在投标公司的子公司任职是否需要采取回避措施吗?
首先,明确评审专家需要回避的几种情况。
第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或者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第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经姻亲关系。
第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而上文叙述的情况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且该专家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普通员工,并不必然导致该项目竞争不公平,依法不需要回避。
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1
关于印发《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建法〔2010〕1号索引号:XM00116-02-02-2010-009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0-07-19 ] 点击:434 字体: [ 大中小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厦门市设计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如实填报个人的籍贯、出生地、所就读的大中小学名称、工作单位和岗位名称,家庭成员及其工作单位和主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
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报告并进行变更;市招标办对该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变更。
第四条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得选聘其为评标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应当自行回避:(一)为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员工(包括退休员工);(二)所在单位与任一投标人属同一母公司或控股母公司;(三)受聘为任一投标人顾问;(四)为任一投标人的员工的配偶;(五)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直系血亲关系;(六)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七)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有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第五条评标专家与任一投标人存在以下间接利害关系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标前自行进行信息披露,并填写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承诺书:(一)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厦门分公司)、员工(包括退休员工)存在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亲属关系的;(二)与任一投标人的合伙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就读全日制院校时的师生、同学关系;(三)与任一投标人曾存在劳动关系;(四)存在其他间接利害关系情形。
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包括不限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确认表(标准版)
建设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依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经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前款规定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投标单位名称:
不用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应回避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工程咨询回避制度
工程咨询回避制度一、目的与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回避行为,防止因个人关系或其他不当因素影响决策的公正性。
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提升工程咨询行业的整体信誉和服务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咨询项目的个体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咨询公司、工程师、评审专家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决策过程的人员。
三、回避情形1. 当咨询人员与工程项目的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回避。
2. 若咨询人员与工程项目中的其他参与人员有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也应执行回避。
3. 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自身专业知识或经验不足以独立、公正地完成咨询任务,应及时申请回避。
4. 如果咨询人员曾参与过该项目的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可能会带有主观偏见,需要回避。
四、回避程序1. 咨询人员应在项目开始前,向所在机构申报个人利益关系,由机构进行评估是否构成回避情形。
2. 一旦确定需要回避,咨询人员应立即停止参与该项目的所有工作,并书面通知项目各方。
3. 所在机构应迅速安排其他无利益冲突的咨询人员接替相关工作。
4. 对于未能主动申报的回避情形,一旦被发现,应立即纠正,并根据情节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监督与执行1. 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2. 对于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3. 鼓励行业内外部人士对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招标公司回避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招标公司回避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 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3.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回避对象1.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3.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关键技术人员、关键管理人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4.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5.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代理商、经销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6.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合作单位、合作伙伴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7.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供应商、客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8.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关联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9.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诉讼当事人、仲裁当事人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10.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的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四、回避措施1.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自己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其他招标公司工作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及时报告给招标公司负责人。
3. 招标公司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存在利益关系的招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回避处理。
4. 招标公司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发现其他招标公司工作人员有违反回避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给招标公司负责人。
招标代理公司回避人员(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在开展招标业务过程中,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回避人员制度。
二、回避人员范围1. 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2. 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师、评标专家、技术专家等从业人员。
3. 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客户、合作伙伴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招标代理公司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招标代理公司的前述人员及其近亲属。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人员。
三、回避情形1. 招标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招标代理业务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
2. 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师、评标专家、技术专家等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业务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
3. 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代理业务客户、合作伙伴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招标代理业务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
4. 招标代理公司的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招标代理业务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
5. 招标代理公司的前述人员及其近亲属在招标代理业务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回避程序1. 招标代理公司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前,应要求相关回避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存在回避情形。
2. 相关回避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如有隐瞒、虚报等情况,招标代理公司有权终止招标代理业务。
评标专家须知
评委签字:年月日4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为使评标工作依法规范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敬请各位评委在评标前,仔细阅读后签字,并共同遵守。
下列内容为宣读部分一、评委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
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也可要求评委回避。
二、评委及评标现场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放在评标专家管理室寄存。
评标期间发现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一律作违规违纪处理。
三、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理解招标文件的要义。
四、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或结束后,均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六、业主评委是评标委员会中的一员,依法参与评标活动,提出个人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控制、干预、干扰或影响。
1下列内容为评委自行阅读部分一、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并接受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黄石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监督。
二、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三、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评标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评委申请回避的情况包括: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负责本项目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执业资格注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标专家十不准
评标专家十不准第一篇:评标专家十不准评标专家“十不准”1、不得无故拒绝评标邀请和迟到。
2、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
3、不得泄露评标情况、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4、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参与的项目,应主动提出回避。
5、不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违反评标标准和评标纪律。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现场;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评标时不发表任何带有个人目的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进入评标区,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或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上缴封存保管。
第二篇:评标专家承诺书评标专家承诺书本人郑重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政令法规,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分)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3、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本人将主动回避,以免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4、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不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也不以任何形式透露评审、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更不会有接收投标人吃请、活动、馈赠财物等涉嫌不公平行为。
5、自觉抵制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授权,不在招投标会议以外的公开场合以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身份发表招投标方面的言论。
6、无正当理由,不缺席由主管部门通知的评标活动。
7、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承诺人签字:承诺日期:年月日第三篇:评标专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日照市东港区中医医院(单位名称)现授权委托张晓燕(姓名)为我招标方评审代表,代表本单位参与日照市东港区中医医院地源热泵勘察设计、咨询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
评标专家注意事项一、严格遵守评标纪律:每次评标委员会到齐后,会要求所有评委签署一份承诺书,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评标活动中,所有的评标工作人员必须要全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进出评审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投标人,不得把自己的“意愿”和“想法” 等强加给其他评审人员,不得干扰和影响其他评审人员的独立工作,不得相互串通一气或通谋作弊等等,必须要客观、独立、公正地行使各自的评审权力,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共同推选出合乎条件的中标候选人。
二、严格按招标文件标准和评标程序进行评标工作:评委应当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审,不得随意减少中间环节,尤其是评标现场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学习、重大事项讨论、废标界定等环节,一定要规范评标程序。
第一,招标人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模块化、细化,方便评标成员能迅速依据标准进行评审。
一个招标项目是否成功,能否顺利,招标文件的因素占了 80%。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详细评审前,应该审查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评标过程中评标成员一般是边看招标文件,边看投标文件,导致评标成员手忙脚乱”。
因此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应首先让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投标文件,而应当首先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定时间,要求评委员研读招标文件,待评标掌握招标文件要点后,再行评审投标文件;三、加强学习、评标过程中认真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除本身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掌握有关法律知识。
从评标本质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活动的实质是采购方式,但同时其中也涉及到法律问题。
对于评标成员而言,往往可能在某一专业领域(如工程、产品制造)具有很高的专业造诣,但缺乏相关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或不能理解有些法律规定,造成评标结果有时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
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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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回避承诺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包括不限于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曾在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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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回避规定
为保证评标工作公平、公正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身份或实质在项目投标人或者是项目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身份或实质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
三、五年内与项目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项目其他投标人公平、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受限制的;
五、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项目投标资格预审专家的回避规定同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
七、本回避规定由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总站监督贵州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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