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4《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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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龙岗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区集体企业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有利于集体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
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遵循科学决策、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纳入交易目录范围的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城市化进程中,龙岗区由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其他尚未改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是指龙岗区集体企业资金资产资源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龙岗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未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集体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行组织实施或选择相应交易机构公开交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等交易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龙岗区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深
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龙岗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工程交易分中心”)等政府认可的交易服务单位。其中,深圳联交所按照双方约定的购买服务协议负责区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并对其运营和管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易机构在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机构制定收费方案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区集体企业产权根据不同的交易项目类型,分别进入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交所)、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区工程交易分中心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集体企业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大型物业等资产租赁、大宗商品(服务)采购、土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开发、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等交易项目应通过区产权交易中心(深圳联交所)公开进行;集体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应当在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和建设工程服务采购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区工程交易分中心公开进行。
第九条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区产权交易中心
(深圳联交所)在龙岗区从事的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的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目录;
(三)对集体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操作细则和收费方案进行备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对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对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区政府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龙岗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集体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制定集体企业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对区工程交易分中心制定的工程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进行备案;
(四)组织对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工程
设备材料招标活动中的投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集体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细则,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二)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三)为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咨询、方案设计、信息发布、宣传推介、意向登记、组织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
(四)对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交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五)为集体产权交易过程和结果提供鉴证服务;
(六)依法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要求及时报告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关情况;
(七)对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质疑行为进行答复;处理因集体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方面的投诉;协助调查、处理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集体企业产权相关投诉;
(八)完成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排的集体产权交易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企业产权交
易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进行审核备案,保障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
(二)对涉及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项目的质疑和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辖区内集体产权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组织相关政策、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区政府交办或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委办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作为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行为,确保纳入集体产权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全部进场交易;
(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集体产权登记台账,对接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实现实时动态互通互联;
(三)组织编制集体企业产权交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交易方案;
(四)对本企业集体产权交易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内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