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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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快速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速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指在某一县(市、区)特定区域内,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品、人才、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实施集聚形成的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州(市)科技局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发展规划指导、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的申报主体,负责组建基地领导机构,组织制定基地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及协调解决基地发展重大问题。基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当地政府已制定促进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当地政府已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基地主导产业属于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能源和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农产品深加工等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某一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特色鲜明,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
(四)基地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在3年内可望有较大发展,相关特色产业的产品可形成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的经济规模。
(五)基地具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中介服务体系,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风险投资与融资担保机构和其它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组织。
(六)产业集群特征显著。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拥有5家以上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已成立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技术联盟等产业组织。
(七)基地内有3家以上骨干企业,其中产值过亿元企业不少于1家。
第五条骨干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二)主要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符合基地产业特色。
(三)研究开发(R&D)的经费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3%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人员比例为10%以上;建有企业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四)与基地内的企业有一定的配套关系,对周围相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编制《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申报书》等申报材料,上报市(州)科技局。
(二)市(州)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上报。
第七条认定与授牌
(一)认定。省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二)授牌。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由省科技厅
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湖北省XX(产业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化基地的规划、认定,并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地方政府是推进产业化基地建设与发展的主体力量,要切实加强对产业化基地的协调与领导。
第九条经认定的产业化基地,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产业化基地。
第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实行半年报制度。每半年由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将基地的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抄报基地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将要求限期改进或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名称与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
2.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骨干企业情况表
3.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