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趋向于以被告人为核心的辩护观-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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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向于以被告人为核心的辩护观
一、引言
辩护观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自身的定位及经过价值衡量之后所秉持的辩护倾向。
是一味得为其委托人利益服务,还是一味得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抑或是两者兼具?这便引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当辩护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委托其进行辩护的委托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将做何决策? 201X年李某案的审理将此问题暴露并引发学者们的关注。
在此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而到了二审庭审时却突然表示认罪。
李某的辩护律师一直以来都坚持无罪辩护并做好了充分的无罪辩护准备,面对李某二审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作无罪辩护。
人们不禁要问:李某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当符合一定条件若被追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国家将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帮助其进行诉讼活动。
但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应该说辩护律师都具有双重性质:被追诉人委托的人以及国家法律公正的维护者。
面对辩护律师的双重身份,对李某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的评价也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相对于委托人来说辩护律师具有独立性,律师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得进行辩护而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
所以不论李某认罪与否,其辩护律师有权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作出其认为最佳的辩护意见。
因此,李某二审辩护律师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这种观点被学界称为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观。
第二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委托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其只能开展委托人要求的活动,而不能不顾委托人的意志作出违背委托人意志的活动。
所以,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李某的二审律师不能违背其委托人李某的意志,在李某认罪的情况下作出无罪辩护,即使这可能会有损委托人的利益。
这种观点被学界称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
当然,现实生活中辩护活动复杂多样,不可能与极端的理念模式完全一致。
但是我们有必要探讨趋向于哪一种辩护观是合理的,是符合我国当今的基本国情的。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辩护观都具有极端性,都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我国应遵循趋向于被告人中心主义的辩护观,着重强调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但又不完全把辩护律师定位为委托人的附庸,使辩护律师在某些诉讼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与法官、检察官一同构成法律共同体,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笔者拟全面分析辩护律师独立辩护观以及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的利弊。
进而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趋向于被告人中心主义的辩护观。
二、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观之利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