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意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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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意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消防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为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xxxx](国发[xxxx]15号)、
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xxxx]114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烟政发[xxxx]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加强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镇、街道、园区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村庄、社区)的范围,定期检查考评。每年要将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报告。
(二)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做好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治理、认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安监、教体、社发、交通、农业、文化、工商、质监、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
灾隐患,要督促整改或告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权益。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体、社发、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协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
(三)社会单位要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组织建设、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和消防经费支出等事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确保完好可用。要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
位大力推行火灾预防工作标准化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处置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及时引导人员疏散和迅速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等业务,全面实行消防设施工程监理制度,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合格率;完善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拓展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促进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化,为社会各单位提供优良的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开展各类企业消防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促进单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支持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高危行业加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将保险费率与企业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结果挂钩,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城市火灾网络监控系统,加强对社会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五)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和维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维修消防产品等活动。要适时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整治,净化消防产品市场。要督促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防止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危害公共安全。要建立全区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
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信息。
二、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
(一)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步伐。各镇、街道、园区要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镇(街道、园区)总体规划、村(居)建设规划,政府不予批准。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商业区、旧城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居民稠密区周边的市政消火栓不足的,要于xxxx年上半年补建到位;凡旧村拆迁改造和新建小区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站,已形成欠账的,xxxx年底前要予以补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莱山镇、APEC产业园消防站要确保xxxx年内增建到位,使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要按照新编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队站、装备建设,及时更新超期服役的消防车辆,保证装备齐全好用。
(二)积极推行城市社区标准化建设。公安、社发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有关镇、街道、园区按照《社区消防建设标准》,成立群众消防安全组织,制定《居民防火公约》,配备消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