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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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涉港澳台房地产
【发文字号】烟政发[2008]93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9
【实施日期】200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烟台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烟政发〔2008〕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宅开发与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税收、信贷、政府规费等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1.适度调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按确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执行;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确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国税局)
2.明确界定第二套住房购买对象。对居民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契税政策可按照首套住房政策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商品房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个人购买普通存量住宅的,免收购房者房屋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对个人购买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90㎡(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90㎡以上、144㎡(含)以下普通商品住宅的,按其所缴纳地方契税数额的30%给予补贴。所需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级负担。(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房
管局)
4.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0年延长到20年。(主要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积极促进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大力鼓励和引导市民运用住房消费贷款购买住房,扩大住房消费需求。(主要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6.适度支持骨干型房地产企业及项目发展。对达到房地产企业诚信评价体系3A级的企业和对城市形象提升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银行方面要积极给予支持;房管部门在法定条件下对预售项目放宽许可条件,对预售资金的使用,适当降低条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