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 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烟政发〔2012〕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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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
烟政发〔2012〕2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使企业工资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2〕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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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以2011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17元为基数,确定2012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
(二)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2%。
(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二、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标准要求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年度工资增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幅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增幅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四)各类企业应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 2 —
府令第188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向全体职工公示。
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五)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应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人员)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比例关系,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工资水平,使其平均增幅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增幅,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加。
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六)企业应于2012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有主管或监管部门的企业,应先经主管或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上报备案。
三、抓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落实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
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既有利于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也有利于培养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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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工资指导线政策。
要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情况,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的必备条件,列入劳动保障监察年检及专项执法检查内容。
对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逾期未备案的企业,依据《规定》要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相应处罚。
(二)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企业工会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对具备增资能力而不增加工资的企业,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工会代表职工跟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合理增长。
工会组织不健全的企业,职工可以推选代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各县市区要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意见,于7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联系人:张爱国,联系电话:6246077)。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企业工资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8日印发—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