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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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和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紧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的通知》(鲁矿整办〔2006〕8号)精神,结合《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 0年)和全市矿山实际情况,编制本方案。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保护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和“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全面调查,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预测发展趋势,划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保护区,制定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地貌自然景观,最大限度地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损失,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保护区划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将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主要包括:《烟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36处禁采区、43个禁采点,主要铁路、公路可视范围内的区域,属于规划禁采矿种的矿区,城建规划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军事禁区,特殊禁区,城镇供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内,重点工程及重要基础设施附近,地质灾害危险区,存在难以防范、安全隐患的区域,已查明矿产经济意义较低且开采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开
采矿产的其它区域。重点保护区面积2040.68平方公里。
一般保护区是除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它地区,面积11705.79平方公里。
(四)保护措施。重点保护区严禁露天开采,经批准的地下开采活动,必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经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确保保护区生态和设施安全。
一般保护区允许开采矿产资源,应根据矿山所处的地质环境条件,结合矿山开采特点采取积极的保护措施。正在开采的矿山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开采工艺和边坡要素开采;矿石、废石土堆放要合理有序,边坡安全可靠,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地下开采矿山,应预留矿柱或采用充填开采法将固体废渣及时回填;露天开采的矿山,推广内排和剥离-排土-复垦一体化技术,采取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已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在未治理前要设置警示、避让标志,并进行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一)治理原则。
1.生态优先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以生态恢复为首选,以增加绿色植被为关键,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2.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资源效益统一的原则。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资源效益。
3.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段实施的原则。
4.“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义务,投入足够资金,积极主动进行治理。县级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历史遗留无责任单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
5.“边开采、边治理、边验收”的原则。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进行边开采、边治理。有关管理部门对治理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组织验收,做到治理一片、验收一片。
6.因地制宜、综合整治、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因地制宜,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景则景,做到矿山与周围环境协调,与土地利用结合,与经济效益挂钩。
7.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促进修复治理工作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主要对城市规划控制区、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和主要铁路、公路
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64处损毁山体和15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
1.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规划控制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45处损毁山体和1处地下开采矿山的治理工作,损毁山体治理率达到70%。
2.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17处损毁山体的治理工作,损毁山体治理率达到90%以上。同时对6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3.2015年底前对剩余10处治理点(区)进行全面治理。
(三)治理区分类和治理措施。根据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次重点治理区、一般治理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综合工程,各类矿山及各治理项目之间联系密切。为保证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应根据各矿山地质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方案,从查明基础条件入手,确定科学的技术路线和有效的技术方法,确定合理的治理项目,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展。各县市区及重点镇要组成专门领导班子,突出重点,分工协作,狠抓各项保护和治理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拓宽筹资渠道,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
(三)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根据烟台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对开采历史长、破坏面积大、危害程度重的老矿区进行重点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及监测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地面形变、崩塌、滑坡、渣石流等)、矿区水环境、影响及破坏土地等方面。
(四)加强对保护和治理工作的督导。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全程监管和督导,建立规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运行、保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杜绝禁止、限制开采区内新的生态地质环境破坏行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审查,督导矿山企业按照保护和治理方案,开展保护、开采和治理工作。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严格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确保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