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湘政办发〔2019〕54号,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提出要用三年左右时间,对全省砂石土矿进行专项整治,推动全省砂石土矿绿色发展。
为全力推进专项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编审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一)明确专项规划定位。
砂石土开采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为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专门编制,其内容应包括矿权设置规划以及推进整治工作的措施、步骤、要求等内容(可不再另行编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砂石土采矿权新设、单独保留、整合、扩界、限期退出、直接关闭等情形都应在规划中予以明确;未在规划明确的,不得设置矿权或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
为缓解当前砂石市场供应紧张形势,条件成熟的新设大中型(国家新规定未出台前,暂定为保有资源储量1000万吨以上)砂石矿可由县市区政府报经省厅批准后,由省厅直接组织出让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纳入专项规划。
(二)做好专项规划与矿规衔接。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技术单位按照统一的大纲(附件1)及技术要求(另行印发)编制。
专项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厅批准,视为第四轮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录入规划数据库。
内容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不一致的,以本次专项规划为准。
(三)严格规划设置矿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完整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一、任务的由来灰岩矿位于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
委托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政策、法规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7)《土地复垦规定》;(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10)《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21);(2)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3)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规]字第103号《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2006年6月5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区域地质图图例》GB958。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701-2010 )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王举平2011年2月主要内容(一)制订目的(二)工作简况(三)规范主要内容及解释(一)制订目的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验收”规定。
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提出要求,当然也包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要求和治理工程的验收规范,因此,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作出了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的规范性规定,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对提高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评估、勘查、设计和施工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和成果质量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简况2009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提出制订任务。
2010年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以(桂监函[2010]169号) 文列入了2010年第一批广西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桂质监函〔2010〕868号文通知,于2010年11月12日进行了审定为广西地方标准。
201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批准以2010年第12号(总第38号)发布公告,公告本规范2010-12-30 发布,2010年1月30日实施。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举平、汪海、黄惠民、施杰、何小明、玉才诚、江日光、白爱忠、高武振、欧业成、陈家联、徐初来、闫清武、刘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方案(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区潜在地质灾害较发育、地质灾害分布在矿体及采空地段周围,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灾种、不同地段,必须采取不同的防治措施。
2、可持续发展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山”的原则,以科学的发展观正确处理矿业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以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形式,建立地质环境恢复补偿长效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控制生产中新的地质环境问题的出现,并逐步解决已有地质环境问题,把矿山企业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4、总体规划、科学布置实施的原则: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总体规划,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做到“边开采、边治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连续性。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修复可行性分析该矿山开矿必然会导致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植被资源的破坏等环境问题的发生,从而引起对评估区内整个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可行性是:根据各级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相关要求,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机制,规范矿业活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与矿业活动协调发展。
通过现场调查,在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估区范围内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分布、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等;分析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分析采矿活动对土地植被资源、地形地貌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S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地质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为市人民政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六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七条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市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申报。
第八条市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财政局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第九条承揽市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十条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
07
结论与建议
研究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研究结论
经过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研究,我们发现开采活动对地质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 响,包括地形地貌改变、土壤质量下降、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有效性结论
通过对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的有效性研究,我们发现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地 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并有助于恢复土地的生态功能。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矿山,包括大型矿山、中小型矿山和个体采矿等。
实施期限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为5年,即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计算5年内完成。
02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地质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估
1 2
自然地理环境
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水文、土壤等自然地理 要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包括地质构造、地层、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 素。
促进社会稳定
矿山环境治理可改善当地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 会稳定和谐。
提升地方形象
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提升当地形 象,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
环境效益分析
01
生态修复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有效改善土壤质量,修复受损植被,促进生态系
统恢复。
02
减少环境污染
通过治理和修复,可减少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排放,保
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估算
将各项费用进行汇总,考虑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最终估 算出总投资额。
资金筹措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的具体情 况,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补 贴等。
05
实施管理与监督
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1
建立专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 土地复垦工作的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和分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第一篇: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单位】湖南省【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发布日期】2007-04-23 【生效日期】2007-04-23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湖南省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发〔2004〕21号)的要求,现将《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目录前言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定义4.总则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附录A(规划性附录)矿山植被恢复适应条件和判断标准(略)附录B(规划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与地质灾害和危险性分级(略)前言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与治理的达标程度进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服忠、李贵仁、王群、杨顺泉、周志权、李成秋、赵龙辉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 16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矿山地质环境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
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一系列工程。
3.4主控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对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基本规定4.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b)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c)所含单位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a)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c)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d)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e)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24•【字号】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公告(第75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湘国土资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湘国土资发〔2007〕15号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摘要:随着矿业活动的发展,矿山地质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和恢复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验收规范,以期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1.引言随着矿山产量的逐年增加,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和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2.1综合治理措施:采取综合的治理措施,包括清理和修复矿山遗留物、采矿区域的改造和恢复等,以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完整性。
2.2土地复垦: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土地复垦工作,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并确保土地的再利用性和可持续性。
2.3水源保护:保护矿山附近的水源,组织矿山附近水体的治理,确保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4生物多样性保护:注重矿山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保护当地珍稀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环境,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自然恢复。
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验收规范3.1治理效果评估: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进行评估,评判治理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采用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评估。
3.2资料齐全:治理和恢复过程中需要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治理方案、工作进展等。
3.3监测和调查:对治理和恢复后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的效果稳定和可持续。
3.4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进行监管和规范。
4.结论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旨在指导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工作,促进矿山地质环境的纳入可持续发展轨道,希望能够得到广大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支持与建议,形成科学合理的治理和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是为了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要求和规范。
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治理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要求及验收规范进行阐述。
首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的现状评价,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监测,了解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为制定治理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全面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矿山关闭后的环境修复计划。
治理方案应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的特点和问题,并确保对环境的治理和恢复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3.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降低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加强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防止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次生污染。
4.矿山关闭后,需要进行环境恢复,恢复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完整性。
这包括对矿区土地、水体和植被的恢复,恢复采矿活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修复以往矿山开采所造成的地形和地貌变化。
其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需要遵循以下规范: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验收应该由专业的地质环境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收。
2.验收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求和预期效果进行,确保治理和恢复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3.验收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和样品采集,并进行实验室测试和分析。
验收机构应确保采样和测试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验收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包括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评价和意见,以及对治理结果的确认。
同时,还需要提出治理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建议。
总结起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和恢复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这对于保护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山可持续发展非常重要。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技术措施
采矿方法和工艺选择
01
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采矿方法和工艺,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
破坏。
废石和尾矿处理
02
采用科学合理的废石和尾矿处理方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
03
采取植被恢复和水土保持措施,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管理措施
建立管理体系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 治理的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
03
政策落实亟待加强
虽然政策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
政策落实情况仍需加强,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合作和社会的广泛参与
。
THANKS
感谢观看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
矿山开采活动对地质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土地资源的破坏 、水资源的污染、地质灾害的增加等。
恢复治理技术可行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情况,采取相应的恢复治理技术是可行的 ,如土地复垦、植被重建、水资源修复等。
政策支持是关键
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包括法律法 规的制定、财政资金的投入、技术指导的加强等。
调查评估
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调 查和评估,了解矿山地质环 境现状和问题,为恢复治理 提供科学依据。
制定治理计划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具 体的恢复治理计划,明确治 理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实施治理措施
按照治理计划,采取工程措 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 式,全面实施恢复治理。
监测与评估
对恢复治理过程和效果进行 监测和评估,确保恢复治理 工作取得实效。
监管和执法力度。
A 制定保护原则
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原则,明确保 护目标和重点,确保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方,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治理和恢复工作,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02
CHAPTER
矿山资源污染
地质灾害隐患
01
02
03
04
矿山开采导致地表地貌景观的改变,如山体破损、地面塌陷等。
经济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破坏可能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如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问题等。
社会问题
03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制定
通过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达到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利用价值、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目标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注重生态保护,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选择治理措施。
05
CHAPTER
治理恢复方案评估与监测
通过对比治理前后的环境状况,评估治理措施的效果。
对比分析法
定量评估法
综合评价法
建立数学模型,用数值方式表示治理效果,如植被覆盖率、土壤质量等。
采用多种指标,综合评价治理恢复的整体效果。
03
02
01
监测治理区域内的土壤质量,包括土壤成分、重金属含量等。
土壤质量监测
通过矿山治理和恢复,可以开发矿山生态旅游资源,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促进生态旅游发展
03
加强政策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政策和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01
注重环境保护
在未来的矿山开发中,应始终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平衡。
02
采用先进技术
积极引进和应用先进的矿山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某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 规范性引用文件《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造林技术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 术语定义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
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矿山土地复垦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矿山植被恢复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 总则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矿山修复实施方案湖南
矿山修复实施方案湖南矿山开采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开发活动,然而,矿山开采所带来的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日益凸显。
湖南省作为一个资源丰富的地区,矿山开采活动频繁,但同时也面临着矿山修复难题。
为了有效解决矿山修复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山修复实施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矿山修复实施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评估。
在制定矿山修复实施方案之前,需要对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生态破坏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
只有充分了解矿山修复的现状和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修复方案,确保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矿山修复实施方案需要明确修复目标和原则。
在制定矿山修复实施方案时,需要明确修复的具体目标和原则,包括恢复受损生态系统、改善土壤质量、提高植被覆盖率等。
同时,需要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科学规划等原则,确保修复工作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第三,矿山修复实施方案需要综合利用各种修复技术。
矿山修复涉及到生态恢复、土壤修复、水资源保护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综合利用植被恢复、土壤修复、水土保持等多种修复技术,针对不同的修复对象和问题制定相应的修复措施,确保修复工作全面有效。
第四,矿山修复实施方案需要加强监测和评估。
修复工作完成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对修复效果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才能确保修复效果的持久和可持续。
综上所述,矿山修复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山修复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种修复技术,加强监测和评估,才能有效解决矿山修复难题,实现矿山开采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希望湖南省能够在矿山修复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为矿山修复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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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
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三)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质量管理的原始资料;(四)编写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验收工作情况;(二)采矿产生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五)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验收报告应附补充恢复治理意见书。
验收报告上应当加盖验收单位公章并附具验收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主要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验收报告,由验收申请人报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经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验收报告,退还验收承担单位重新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矿山关闭时采矿权人申请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报告经认定且验收结论为合格的,采矿权人可以持验收报告认定书向备用金收存机关申请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备用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申请分期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的,采矿权人可以持经认定且结论为合格的验收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将原已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抵交采矿许可证延期需缴存的备用金。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在矿山批准关闭之日起满1年不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或虽申请验收,但验收结论不合格,且限期恢复治理后仍不合格的,其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及利息上缴财政,其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进行实地抽查。
其中:市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30%,省级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抽检率不得低于验收矿山的5%。
第十七条在验收工作中出具不实验收报告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项目验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验收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1)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定义 (3)4.总则 (4)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6)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10)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12)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 (13)附录A(规划性附录)矿山植被恢复适应条件和判断标准附录B(规划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与地质灾害和危险性分级前言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恢复与治理的达标程度进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根据《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湖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龙服忠、李贵仁、王群、杨顺泉、周志权、李成秋、赵龙辉本标准由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试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3.1矿山地质环境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
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矿山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矿山土地复垦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矿山植被恢复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总则4.1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治理与验收对象,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5.1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6.1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
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 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7.1崩塌、滑坡治理。
,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
,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