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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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紧迫性

1、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弱势的群体,是否能建立对残疾人排忧解难的帮助机制,形成人人尊重关心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新挑战,更是重庆市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2011年1月,中国残联在全国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省、市残联务必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按照中国残联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统一要求,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现新突破”。重庆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民生工作导向下,专门提出“应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2015年前建成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建立残疾人托养护理补贴制度”(渝办发[2010]389号文)。

2、我市残疾人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

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残疾人总数为169.4万人,占常住总人口的6.05%。其中,智力、精神及重度失能三类人员共有85.9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50.7%。这三类人员由于其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不能自控,不仅自身的生活生存面临严重威胁,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时有发生的恶性事件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些残疾人的家庭都有着同样的担心“将来谁来替他们照顾这些残疾人?”也有着同样的愿望“有个机构帮这些残疾人托养起来该有多好啊!”

因此,不论是从落实各级政府决策的视角审视,还是从解决最弱势群体的生存发展需求视角审视,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已成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一项时间紧、任务重的关键工作。

二、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

目前,全市共有35家残疾人托养机构,且规模小(多是私办或集体合办或依托精神病医院开办)、设施不完善、管理不规范,寄宿型托养的人数不足760人,仅占残疾人托养对象总数的0.08%,全市还没有一个规模化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全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离全国“应托尽托”目标差距甚远,与重庆市作为内陆唯一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地位不相吻合。

2、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经费严重不足

经费不足是制约35家托养机构建设和运营发展的主要原因。目前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残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从残疾人保障金中拨付部分机构建设经费和服务运营经费;二是残联积极向上级残联争取项目补助资金,但资金不具有可持续性;三是向托养对象收取部分托养费用,但受残疾人及其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在实际运营中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机构的护理费标准也在提高,而现有的市残联给予的托养补助、重残补助与残疾人收入达不到全护理收费标准,使得残疾人缺乏承受能力。因此,托养机构运营发展缺乏长效经费筹集机制的保障。

3、托养机构硬件和软件设施配置不足

受政策制度和资金支持的影响,我市托养机构普遍在用地、房屋功能设置、活动场地建设及无障碍基本设施配置等方面离国家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现有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管理知识、护理知识和医学常识,多数机构没有专业管理人员、医疗人员和教育人员配置。因此,多数机构仅能为残疾人提供吃、住等基本生活服务,难以组织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文化学习、体育锻炼等活动。现有的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均达不到残疾人托养需求,也难以体现重庆市民生工作落实力度。

三、加快建立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议

1、政府应明确残疾人托养机构的公益性

残疾人托养服务以安养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娱乐等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因此,政府应明确规定残疾人托养机构为非营利性公益机构,任何托养机构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政府应做好区域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规划,发挥不同层级机构间协同作用

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市或各区县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需求调研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区县—镇街三级托养服务体系:市级层面建立1个综合性的集科研、示范、指导、辐射功能于一体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各区(县)建立1-2个集中托养所,各镇(街)也应建立1-2个集中托养站和2-3个托养日间照料站。视托养对象失能情况及其家庭照料和经济承受能力,可鼓励更多的残障人士白天在日间照料站活动,晚上回归家庭或到集中托养所/站寄宿托养,以最大化地发挥不同层级机构的协同作用。

3、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作用

托养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因此政府在建立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责任是毋庸质疑的。政府的主导职责主要体现在公建或公助上,即政府可以在用地和基础设施配

置方面给予支持,建立或资助建立一批符合托养标准的机构,并可与民办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政府应根据区域残疾人托养需求配置机构人员编制,对纳入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政府应承担起对服务机构人员定期培训的职责;政府应根据残疾人托养需求和机构设施,科学核定托养机构收费标准和政策补助标准;政府应加强监管,建立托养机构和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可由残联或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托养机构进行半年度考核。

但是,政府也不能包办一切,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探索建立按残疾人托养人头付费机制,通过服务质量考核,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托养机构定期实际托养的残疾人数给予运营补助经费。以此通过“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机构运营形式,帮助机构良性运转并提高残疾人托养保障可及性和服务质量。

4、建立“残联管理、资源整合,社会参与”的社会互助机制

残联应负责残疾人托养工作开展的具体业务,但托养资源可以与民政、卫生、社保、教育等部门整合。例如,部分区(县)级或镇(街)级托养机构建设可以依托卫生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精神病医院或民政管辖的康复医院、福利院等,可以在其原有基础上改扩建,并依托其专业的人力资源提供服务。鉴于目前托养机构缺少专业服务人员,可结合今年国家18部委提出的“壮大社工队伍人才建设”机遇,借用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市级出台鼓励政策,支持他们去托养机构实习与工作。

另外,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关注残疾人托养事业,例如,通过宣传动员,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在物资上给予资助;设立扶残助残基金会,调拨民政福利彩票基金和争取慈善基金,用于残疾人托养机构发展;组织志愿者,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定期到机构做义工;整合民政作用,动员并培训一批有爱心、有一定能力的低保人员到托养机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达到低保人群、残疾人群、政府三赢局面。

提案撰写人:李孜

(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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