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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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债券地方债务【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0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4【实施日期】2014.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控制财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偿还主体,按照财政部规定方式组织发行的债券。

第三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使用,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支出等方面,严格控制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项目,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财政经常性支出等。

第四条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并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采用招标或承销方式,由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部规定组织发行。

第六条组建政府债券承销团。

按照尊重意愿、优先承销能力、控制风险的原则,组建我区政府债券承销团和主承销商。

第七条债券信用评级。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备债券评级资质并且信誉度较高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第八条信息披露。

自治区政府应及时披露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

(一)全区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预算管理;转贷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使用的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市县财政收入预算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6〕4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财政支持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的政策意见》(宁政发〔2011〕1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对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高价值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马德里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择优补助、总额控制”的原则,优先补助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试点)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算资金批复、审核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申报、项目绩效管理,负责项目单位的统计、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拟补助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资金拨付。

第五条补助对象收到的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如下:(一)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宁夏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宁夏区内的其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补助对象。

宁夏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宁夏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

宁夏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宁夏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19年)一、明确企业上市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类指导、整体推动”的原则,坚持自治区层面统筹,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引导,拟上市企业主体推进,各类中介机构协同推动的工作机制,力争通过5年时间,全区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总数达到26家。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切实担负起推动行政区域内企业上市工作的主体责任,争取到2023年,银川市新增上市公司3家以上,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管委会各新增上市公司2家以上,固原市新增上市公司1家以上。

二、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坚持境内境外上市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市场并重。

重点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积极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鼓励外向型或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到境外上市。

三、储备企业上市资源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梯次推动模式,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上市后备库)。

以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为主体,结合区域重点产业发展目标,集中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建立自治区、市二级上市后备库。

对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但尚不具备进入上市后备库条件的企业,各地要重点跟踪、加强指导,督促其规范运作、完善条件,尽早入库;对上市意愿不强的优质企业,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积极性,加快启动股改等相关工作。

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改制成本的原则,加快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

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如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可依法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扣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给予奖励。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度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支农政策,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16〕233号)、《关于调整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18〕456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自治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农发〔2020〕12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一、贴息对象及条件(一)贴息对象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的对象为:贷款额度不低于5万元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贴息条件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只能用于:农业标准化生产、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等环节,其他环节不予贴息。

(三)不予贴息的情况1.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2.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3.本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4.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5.其他不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

二、贴息期限、标准、资金来源及限度1.贷款贴息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

2.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60%,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40%。

3.涉农企业贷款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涉农企业享受贴息政策已满2年的,不再贴息),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

4.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宁政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根据《预算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以股权投资为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私募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基金。

政府出资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各类专项基金以及预算安排的资金。

社会资金主要指通过私募方式向社会合格投资者募集的合法、合规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根据投资方向,由政府投资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且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

子基金由母基金独资设立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再下设子基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支持在以下领域设立母基金:(一)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电子信息、新型材料、绿色食品、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等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二)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黄河安澜、生态建设和修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城乡供水、防洪减灾、节水降耗、资源利用、民生保障、能源保障、交通和水网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基础设施领域;(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围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为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增加融资规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等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等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付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等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1•【文号】•【施行日期】2020.03.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支付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等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三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改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棚改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四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处理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9年河北省基础设施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五期)、2019年河北省医疗卫生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六期)、2019年河北省园区建设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七期)、2019年河北省乡村振兴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9年河北省基础设施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河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九期)、2019年宁波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宁波市政府专项债券(三期)、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三期)、2019年湖北省(荆门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四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五期)、2019年湖北省(宜昌市、黄冈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三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期)、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黄冈市、荆门市、宜昌市、十堰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七期)、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天门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券(三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八期)、2019年湖北省(武汉市)轨道交通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湖北省政府专项债券(三十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一般债券(十三期)、2019年湖南省“两供两治”(供水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八期)、2019年湖南省“两供两治”(供水供气、污水和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债券(二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十九期)、2019年湖南省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九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期)、2019年湖南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二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三期)、2019年湖南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四期)、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重点铁路建设专项债券(一期)——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十九期)、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二十期)将于2020年3月25日支付利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9]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9]5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09】50号2009年4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自治区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各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偿债能力相适应。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主体不得擅自举债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举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17•【字号】宁政办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深入推进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决策部署。

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资金使用针对性、促进资金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着力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进一步促进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帮助扶贫对象增加收入,为促进我区共同富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精准扶持。

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结合贫困县(区)产业发展实际,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本)3个专项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本)3个专项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本)3个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15
•【字号】宁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
本)3个专项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党委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修订本)的通知》(宁政发〔2018〕3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十三五”各专项规划和市县(区)“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3号)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本)》《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修订本)》《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修订本)》3个专项规划予以印发。

请你们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各专项规划(修订本)正文,并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修订本)》
2.《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修订本)》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五”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修订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4〕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和服务我区“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

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供多元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服务中小微企业,有利于解决金融供需结构性矛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区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一批具有明显发展优势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形式,借助资本市场迅速做大做强,有力支持了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

与此同时,我区资本市场也存在主体要素短缺、融资手段单一、融资结构不合理、中介机构发展缓慢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我区直接融资体量过小,融资结构失衡,已成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短板,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国务院出台的《若干意见》,勾勒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图景,是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总动员、总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影响。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加快推进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我区“两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两区”建设融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任务之中,通过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带动宁夏经济社会发展迈上新台阶。

《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按:为了完善自治区担保体系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根据《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资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3号),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正确理解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对制订的《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出如下政策解读:一、《办法》出台的背景2018年,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为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自治区财政厅代拟了《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办法》需要按《指导意见》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做进一步的修订,以引导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

二、《办法》目标及要点《办法》旨在将自治区财政支持担保机构方式,由以保费补贴补充业务经费的单一方式,转变为促进全区担保体系建设。

发挥财政宏观管理职能,通过财政补助方式,引导担保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通过控制财政补助资金用途,引导和推动担保机构壮大资本金,逐步充实风险准备金账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七条,对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了申请专项资金需满足的条件以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式等。

《办法》中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明确了对市县(区)财政部门以奖代补激励政策。

《办法》规定,享受融资担保补助的担保机构单次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高于补助金额50%的标准提取工作经费,按照不低于40%比例增加风险准备金,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补助总额10%比例计提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上缴至自治区再担保集团,用于增加自治区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规模;单次申请补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申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9•【字号】银政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项目建设始终是优化产业结构的“稳定器”、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为确保完成市委、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了《银川市2019年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第二批投资计划》,现随文下达给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年度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要做实项目前期。

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投资计划安排,进一步明确项目经办领导,列出项目办理事项清单,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压实每一个细项环节经办人责任,与审批服务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前期服务部门做好对接,按项目推进时序计划节点压茬推进,确保项目前期无障碍推进。

涉及前期审批服务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采取“一对一”精准对接,变“被动受理”为“主动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财政等项目要素保障部门,要全力落实资金、用地、用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要素保障,全链条跟进、全方位保障、全天侯服务,力争列入投资计划项目一季度应开尽开,实现首季开门红。

二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计划要求实施。

续建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竣工投入使用。

新建项目要抓紧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年度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强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绩效评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绩效评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绩效评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宁发改高技〔2019〕292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绩效评价的通知
宁发改高技〔2019〕292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促进项目尽早建成发挥效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我委委托宁夏机械工程学会对2015年-2016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请各项目主管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座谈会、实地查看等的安排联系准备工作。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补助资金是否收回以及收回比例的重要依据,请各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接,按照要求及时准确的提供项目资料。

联系人:
宁夏机械工程学会燕向阳137****6597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王燕鑫181****0123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1.08
•【字号】宁财(企)发〔2015〕1085号
•【施行日期】2016.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宁财(企)发〔2015〕1085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担保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支持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结合近年来我区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及《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6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0〕140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反映。

附件:宁夏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宁政发〔2016〕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宁政发〔2016〕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宁政发〔2016〕10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力争提前两年实现“两个确保”脱贫目标的意见》(宁党发〔2016〕9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我区脱贫攻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资本市场与扶贫工作的紧密联系,以资本市场服务产业扶贫为重点,提高我区贫困地区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引进上市、拟上市和挂牌、拟挂牌的企业到贫困地区落户,提升贫困地区自我“造血”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

二、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协同配合,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扶贫办、宁夏证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在产业方向上对县区引进上市、挂牌企业给予指导。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财政政策。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将引进上市、拟上市和挂牌、拟挂牌企业到贫困县区落户纳入招商引资整体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宁夏国税局负责协调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为上市、拟上市和挂牌、拟挂牌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协调解决土地、环保、税收等问题并负责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情况纳入该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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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1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6〕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4号)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成功发债的民营企业进行补贴;对列入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上市后备库)、依法合规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列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及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对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服务;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和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对成功上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奖励的专项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的民营企业。

(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其挂牌主体、业务、主要资产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三)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首次被列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

(四)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

(五)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六)辅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

(七)市、县(区)财政局。

(八)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企业: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拟在境内上市的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3000万元、拟在境外上市的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少于1000万元。

拟在科创板等实行注册制的板块上市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2.最近三年经营业绩稳定,未出现报告期内其中一年业绩较之前年的高值下滑超过50%的情形;
3.拟在科创板上市的预计市值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近两年研发投入总和占营业收入总和比例不小于7.5%;
4.包含股权关系证明的招股说明书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在入库后6个月内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交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5.企业及其股东近三年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境内外上市企业:
1.境内上市。

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境内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业务、主要资产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且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

2.境外上市。

拟申请资金奖励的境外上市公司或拟境外上市企业,应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等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实现融资的;
(2)注册及纳税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搭建红筹架构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实现融资的。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发债的民营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

(二)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四)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奖励10万元。

(五)根据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数量按照每家1万元的标准对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给予挂牌服务补贴。

(六)对辅导企业成功上市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50万元,对辅导企业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中介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

(七)每上市成功一家,由自治区财政增加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专项转移支付500万元。

(八)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九)实现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首次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20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400万元;
2.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招股说明书通过上市申请审核并进行公布的奖励3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600万元。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成功发行债券的民营企业发债补贴: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发行债券公告;
3.企业融资凭证;
4.企业付息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

(三)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当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公告,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2次及以上进入创新层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
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费用的收费凭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企业: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按照资本市场要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证明;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因股份制改造发生费用的收费凭证;
4.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5.确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上市工作计划;
6.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有关服务协议;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境外上市公司与境内公司股权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8.境外上市的企业应在入库后6个月内提交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布材料的有关证明。

(六)境内外上市企业:
1.境内上市的:
(1)首次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提供宁夏证监局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
(2)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的,提供中国证监会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
(3)正式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的,提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发行的批复、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2.境外上市的:
(1)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企业已通过上市审核(聆讯)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2)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企业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3)由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与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已上市的有关文件,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债券贴息资金由相关企业向属地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属地财政局进行初审确认,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不同债券种类向有关监管部门核实:企业债券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发改委发确认函确认;公司债券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向宁夏证监局发确认函确认;银行间市场债券等由自治区财政厅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确认函确认。

上市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奖励资金由所在地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其他奖励资金由相关企业分别向注册地所在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两部门联合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申报条件汇总整理后,将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相关奖励及补贴当年申请,次年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企业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纳入执业质量黑名单,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及宁东金融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及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证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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