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资料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明:本套报表中央所属教育行政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事业 单1-1表、2-1表、3-1表)(1)
1. 年初在职教职工: 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 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各类学校的 教职工数的划分以工资关系为准,下同。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初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 工作的人员。 2. 年末在职教职工: 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正式编制在学校,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 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不含临时工和编制外聘任人员)。 “其中,专任教师”填报年末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中专门从事教学 工作的人员。 3. 年末离退休人员: 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14.“附:经营支出” 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的支出。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6)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15.补充资料 (1)“捐赠收入中港澳台及海外捐赠”: 填报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外籍团体、友好人士等对教育的资助 和捐赠资金。 (2)“事业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①、公办科研机 构②取得的用于科研的财政拨款”: 填报高等学校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机构取得 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财政拨款的 经费。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中央属公办科 研机构取得的,未列入“科研拨款”的所有用于科学研究并源自 财政拨款的经费。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 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2010年12月
一、统计范围(1)
本表统计范围包括: 1. 凡列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05类“教育支 出”科目的: –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单位(部门)。 – 教育部门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其他部门 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 独立师资并按学校体制管理的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县各级党委举办的党校,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主义 学院、行政学院(不含行业、部门办的党校和行政学院);财 政部举办的国家会计学院。 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 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 校、普通小学、幼儿园和经过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成人 高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学、成人小学等。
二、基本情况表(教财基1-1表、2-1表、3-1表)(5)
10. 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 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 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 位)。 补充资料: 11. 机构数: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填列机构 个数“1”。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都不计算 校数,机构数填“0”。 12. 学校另有年末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 填报统计年度末在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外、聘用期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2)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3. 其他拨款: 填报除教育事业拨款以外的其他属于财政预算内的经费拨款,如 医疗保障经费、住房改革经费、《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 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等。 注意:教育收费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 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4. 教育费附加: 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 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5. 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 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 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1)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1. 教育事业费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即列入《 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5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 费拨款数,不含205类第09款“教育费附加支出”、10款“地方 教育附加支出”、11款“地方教育基金支出”、其他类科目中纳 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拨款。 注意:教育收费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指标中,凡将其列入财 政预算内教育拨款的,统计填报时必须予以剔除。 2. 科研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206 类“科学技术”科目的科学研究经费。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7)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注意: 从牵头承担科研任务学校转拨的经费,由牵头承担科研任务的学校负责 填报,其他学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如:由清华大学牵头 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属于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清华大学又委托 其他高校承担部分研究内容,该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应全部由清华大学填 报,被委托高校不再填报“科研拨款”或该指标。 注: ①“其他政府部门”: 指学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如:北京大学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外交学院主管部门为外交部, 教育部、科技部、农业部等部门为其他政府部门。 ②“公办科研机构”: 指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办非教育事业单位。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等。
(1)年初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月1日的在册学生数。 (2)年末学生数: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的在册学生数。
二、基本情况表(教财基1-1表、2-1表、3-1表)(3)
5. 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12月31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 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 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 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 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 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12月31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 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业标准〔JGJ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B、C、D三个级别。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4)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8. 经营收入: 填报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 活动取得的收入。 9.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填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种收入。 10.上级补助收入: 填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11.其他收入: 填报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捐赠收入、投资 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联合办学(班)收入等(从非本级财政或 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 等的财政拨款学校如果放入事业收入的,经费统计时应调整到其 他收入,同时,在补充资料中反映)。 “其中:捐赠收入”填报境内外社会各界及个人对教育的资助和 捐赠。 “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学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基本情况表(教财基1-1表、2-1表、3-1表)(4)
6.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 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 数。 (1)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房 屋和建筑物价值。 (2)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专用设 备价值。 7. 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 扩建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8. 本年购置专用设备: 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 9. 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以光盘 内实际所含图书册数统计)及所支出的金额。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5)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12.基本建设拨款: 填报学校从中央和地方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列《政府收支分类 科目》经济分类第309类的“基本建设支出”拨款。 13.“附:本年实际收取学费” 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其中:普通本专科学费”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按照规定的标准 向普通本专科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
一、统计范围(2)
3. 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 定的权限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按新机制和模式举办的独立学 院)、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等;或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 审批的技工学校等。 4. 科研机构用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培养的财政拨款。 5. 列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6类07款03项“科学技术普及- 青少年科技活动” 的财政拨款。
二、基本情况表(教财基1-1表、2-1表、3-1表)(2)
4. 学生数: 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 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 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填报折算后学生数,折算公式如 下
学生数=博士生×3+硕士生×2+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 授夜大生÷3+来华留学生×2.5+中专生÷1.5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8)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3)“其他收入中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工 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的财政拨款”: 填报学校因承担农民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等任务, 而收到的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数额。 “其中,中央”:填报高等学校从中央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农民 工培训、复转军人培训、岗前培训的经费等。 注:如以上培训经费已列入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不应在此重复 填列。 (4)“其他收入中资产处置收入”: 填报学校经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进行转让、注销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中联合办学(班)收入”: 填报学校与其它学校或单位联合办学(班)取得的收入(该指标 主要是为了细化其他收入,如联合办学收入已列入事业收入,不 应在此重复填列)。
三、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教财基1-2、2-2、3-2表)(3) ——教财基1-2表、教财基2-2表
6. 地方基金(原地方教育基金):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 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 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 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 际收到的地方基金拨款数。 7. 事业收入: 填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财政部门核 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教学事业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从非本级财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公办科研单位取 得的课题专项收入和纵向科研收入学校如果放入其他收入的,经 费统计时应调整到事业收入,同时,在补充资料中反映)。 “其中:学费”填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留用或经财政专户核拨回的 学费数,不包括上缴财政专户但尚未返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