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年报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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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

1.活产数:指妊娠满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 4 项生命体征之一的新生儿数。

上报时按男婴活产数、女婴活产数和性别不明活产数(包括两性畸形)分别上报。

2 .产妇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妊娠满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 克及以上)的分娩产妇人数。上报时按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的产妇人数分别上报。

3 .孕产妇保健管理情况

(1)产妇建卡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妇中,在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了保健卡、册的人数。

(2)产妇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3)产妇产前检查 5 次及以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前接受过5次及以上产

前检查的产妇人数。(仅做妊娠试验的初次检查、因临产入院进行的产前检查不计算在内。)(4)产妇孕早期产前检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13 周内接受产前检查的产妇人数。

(5)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和产后42 天内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的产妇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小于90 克/升。

(6)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7)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孕产妇中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人数。

注: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包括孕期至产时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产妇人数,以及孕期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阳性的在孕28 周前终止妊娠或失访的孕妇人数。

(8)产妇梅毒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梅毒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9)产妇梅毒感染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梅毒检测的产妇中确诊为感染梅毒的人数。诊断标准要求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TPHA/TPPA)阳性。

(10)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孕期至产时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人数。接受过多次检测的按一人统计。

(11)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产妇中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人数。

(12)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孕早期和孕中期(7-20 周)

用血清学方法对胎儿进行唐氏综合征(21三体)、18 三体和神经管畸形这三种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的孕产妇人数(进行过多次筛查者按一人统计)。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

(13)孕产妇产前筛查高危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血清学筛查的孕产妇中筛出高危的人数,暂不包括超声学筛查出可疑胎儿畸形的孕产妇人数。

(14)孕产妇产前诊断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 或遗传性疾病诊断的孕产妇人数。包括超声诊断、细胞遗传学诊断和分子遗传学诊断(不包括只做遗传咨询者)。

(15)孕产妇产前诊断确诊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接受产前诊断的孕产妇中确诊的先天性缺陷和/ 或遗传性疾病的人数。

(16)产妇产后访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产后28 天内接受过一次及以上产后

访视的产妇人数。

(17)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按系统管理程序要求,从妊娠至产后

28 天内有过早孕检查、至少5 次产前检查、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

4.接生情况

(1)住院分娩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取得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分娩的活产数。

(2)剖宫产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采用剖宫产手术分娩的活产数。

(3)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活产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在非住院分娩的活产中采用新法接生的活产数,其中新法接生是指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的外阴部、脐带四消毒并由医生、助产士和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家庭接生人员合格证》的人员接生的活产数(不含只用脐带卷接生的活产

数)。

(4)新法接生活产数:指住院分娩的活产数和非住院分娩中新法接生的活产数之和。5.孕产妇高危管理

(1)高危产妇人数: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的产妇人数。孕期只要出现高危因素,无论临产前是否纠正均按一例高危统计。

常见高危因素如下:

①孕妇年龄小于18 岁或大于35 岁,身高低于米;

②有异常妊娠病史者;

③妊娠并发妊娠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过期妊娠、母儿血型不合等;

④各种妊娠合并症,如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病、肾脏病、肝炎、甲亢、血液病及病毒感染等;

⑤可能发生分娩异常者,如胎位异常、巨大胎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等;

⑥胎盘功能不全;

⑦妊娠接触大量放射线、化学性毒物;

⑧盆腔肿瘤或曾有手术史等。

(2)高危产妇管理人数:指对筛出的高危孕产妇按照高危管理的要求进行了管理并登记的产妇人数。

(3)高危产妇住院分娩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住院分娩的高危产妇人数。6.孕产妇死亡(1)孕产妇死亡人数:妇女在妊娠期至妊娠结束后42天以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称为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事故死亡。

7.围产儿情况

(1)低出生体重儿数:指出生体重低于2500 克的活产数。

(2)死胎数:指妊娠满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 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宫内死亡的例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数。)

(3)死产数:指妊娠满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的例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产数。)

(4)早期新生儿死亡数:指妊娠满28 周及以上(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 克及以上)的新生儿在产后7 天内死亡的人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分性别统计。

(5)围产儿死亡数:包括死胎数、死产数、早期新生儿死亡数。(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

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数。)

8.新生儿破伤风情况

(1)新生儿破伤风:指①活产,生后 2 天内正常吸吮,哭叫;②出生后第3—28天内发病;

③发病后不能吸吮,进食困难,强直,抽搐。必须符合上述三项标准者才可诊断为新生儿破伤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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