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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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共136条。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四、为提高航运效益、适应并促进江海直达运输的发展,对于一部分现在已通航或规划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段),除明确其内河航道的技术等级外,还注明现已通航或规划通航的海轮吨级。今后在这些航道上建设临、过、拦河建筑物时,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除应与内河航道等级相应外,还应结合所列通航海轮吨级的要求,综合论证确定;这部分航道按通航海轮的要求建设时,其航道的具体尺度需经专题论证后审定。
五、对于本次未批准的I ̄N级航道,各单位应继续做好工作,在条件具备时,按照交通部有关定级文件精神,及时拟定航道技术等级并上报审批。
六、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需修改时,由原批准单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