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10〕280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厅管厅属各单位,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此次我厅共对366件省厅及厅管厅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有326件、已废止的有18件、已于本次宣布失效的有22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此次清理结果与我厅新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文件为准,本次宣布失效的文件在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已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浙江省公路大中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浙公路函〔2007〕110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及重要县道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47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抢险应急及小额零星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2号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设备网上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浙公路(2007)2号6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94号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9)96号8关于做好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接管养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45号9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18号10关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浙交〔2007〕19号13关于贯彻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2007〕326号14关于切实做好村道路政许可、处罚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28号15关于加强治超执法队伍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浙交〔2008〕66号16关于合理调整全省高速公路标志速度的通知浙交〔2009〕50号17关于加强公铁平交道口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9〕5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20关于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取值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41号21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通阻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9〕5号24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普通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09〕66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化管理的通知浙公路〔2009〕128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10〕75号29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的通知浙公路〔2010〕80号30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的通知浙交〔2007〕87号31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7〕46号3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浙交办〔2008〕294号33关于开通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7号34关于进一步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交便函〔2008〕29号35关于印发浙江省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核定工作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86号36关于审核确认普通收费公路项目性质的通知浙交〔2009〕137号37关于调整椒江大桥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浙交复〔2009〕40号38关于抓紧报送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测算意见的函浙交函〔2009〕306号39关于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费率试行方案的通知浙交〔2010〕88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136号41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特长隧道叠加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2010〕193号4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畅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农产品运输的紧急通知浙交办〔2010〕28号43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站(点)安全管理的通知浙交办〔2010〕178号44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浙交函〔2010〕136号45关于抓紧做好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上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36号46关于做好收费公路报表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浙交便函〔2010〕164号4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路费滞纳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路〔2007〕111号48转发省财政厅等5厅局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公路〔2009〕44号49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收费站(点)管理切实做好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的函浙公路函〔2010〕14号50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公路办〔2010〕10号51关于加强2007年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7〕117号52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省道等新、改建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23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及重要县道新、改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8〕70号54关于进一步推进通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8〕187号5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296号57关于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一级公路沥青路面石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37号58关于开展山区普通公路科学建设示范工程活动的通知浙交〔2009〕62号59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51号60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办〔2009〕45号61关于实行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精确拆分的通知浙交〔2009〕213号62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交〔2007〕310号63关于全省高速公路ETC用户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255号64关于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不停车收费试运行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0〕95号65关于高速公路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浙公路〔2008〕125号6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的紧急通知浙公路〔2008〕129号6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公路〔2008〕163号68《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造价审核暂行办法》浙公路办〔2008〕16号69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费收规则》的通知浙价费〔1994〕69、浙交〔1994〕163号70关于印发加强航道行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交〔1997〕518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管理、航道养护三级分工职责》的通知浙交〔1997〕522号7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客船营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589号73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74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75关于浙江省VⅢ-IX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交复〔1999〕91号76关于加强客滚运输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2号77关于加强沿海旅游船舶营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01〕140号78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26号79关于公布交通规范性文件修改结果的通知浙交〔2003〕14号80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航区港航事业费稽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36号81杭嘉湖内河巡航管理规定浙交〔2003〕347号82关于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浙交〔2003〕405号8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客运站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3〕549号84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货船运输个体经营者经营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7号85关于印发《货运船舶进出港验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8号8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3号87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4号88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的通知浙交〔2004〕40号89关于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证》申报资料报送的通知浙交〔2004〕70号90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航道工程招标文本范本》及《浙江省水运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4〕182号91关于规范浙北内河航道网主干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交〔2004〕201号92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新增运力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219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路电煤及其他重点物资运输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322号9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和设计文件审查的通知浙交〔2005〕66号95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5〕328号96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交通行政许可指南的通知浙交〔2006〕21号97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5版)的通知浙交办〔2006〕54号98关于印发《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64号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68号100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263号101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航政许可决定书的通知浙交〔2008〕97号102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港航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235号103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2008)343号10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浙交﹝2009)162号105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浙交﹝2009)259号106关于做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交﹝2010)99号107调整杭嘉湖部分干线航道船舶监控尺度的航行通告浙地海通航〔2003〕1号108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9号109关于颁布《浙江省内河船舶船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3〕11号110关于内河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证工作的通知浙地海〔2003〕18号111浙江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的若干规定浙地海〔2003〕40号112关于印发京杭运河水系浙境段挂桨机船舶第二阶段禁航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地海〔2006〕4号11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浙地海〔2007〕20号114关于印发《浙北内河主干航道通航密集区域重点船舶动态监管规定》的通知浙地海〔2007〕17号115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地海〔2008〕12号116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8〕2号117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办法》的通知浙地海〔2009〕5号118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1990]300号119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浙交[1996]372号120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浙价[1997]384号浙交[1997]167号121关于加强运输企业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浙交[2000]65号浙财工[2000]25号浙江省道路货运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浙交[2000]246号123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企业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通知浙交[2001]452号124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1]480号125关于开展全省汽车货运站(场)核型定级的通知浙交[2002]93号126浙江省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实施办法浙交[2002]120号127浙江省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和执行行为举报规定浙交[2002]233号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3]59号129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基础台帐格式的通知浙交〔2003〕339号130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督查办法浙交[2003]360号131浙江省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浙交[2004]241号132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监督检查办法浙交[2004]273号133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交〔2004〕567号134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周期规定(试行)浙交[2005]58号135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浙交[2005]109号136关于柑桔运输“绿色通道”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5]121号137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和《外省(市)货运车辆在浙江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16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浙交[2006]244号139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无证经营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299号140浙江省道路货运车辆技改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交[2006]320号141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0]217号142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交[2002]48号143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3]375号144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交[2002]309号145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浙交〔2007〕171号146浙江省道路运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运〔2007〕18号147《关于对道路运输企业在开业和新增运力时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浙运〔2007〕129号148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浙运〔2008〕50号149《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运〔2009〕31号1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07]45号151转发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浙交[2007]177号152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10]167号153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的通知浙交[2007]27号15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7〕214号155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7〕327号156关于贯彻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意见浙交[2009]42号157关于规范我省旅游包车管理的通知158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我省中长途客运班线网络体系的意见》浙运[2006]62号159关于规范旅客运输企业客运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承包合同的通知浙运[2006]58号160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道路旅客运输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函浙运函[2008]81号161关于城际公交客运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浙运[2009]36号162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运[2009]16号163关于加强浙江快客品牌建设管理的通知164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发展农村道路客运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运[2007]1号165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浙运[2004]75号166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地)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交[1997]129号167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交[2010]126号168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1998]124号169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7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监督办法浙交[2001]262号17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考核验收办法浙交[2001]294号17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试行)浙交[2001]516号173关于公布内河航道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浙交[2003]4号174关于印发桥梁工程质量常见病治理措施和要求的通知浙交[2003]179号17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76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的通知浙交[2003]303号177关于印发《浙江省通村公路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396号178关于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的几点意见浙交[2004]130号179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4]517号180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康庄工程质量监督的若干意见浙交[2005]10号18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质量监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8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浙交办[2005]103号18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9号18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机电、房建、环保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06]269号185关于实施《准四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3/T620-2006)的通知浙交[2007]25号186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规范化施工与质量管理指导意见(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浙交[2007]75号18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88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交[2008]51号18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主要质量通病防治手册》(2008版)的通知浙交[2008]162号19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浙交[2008]232号191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预制混凝土组合结构型航道护岸工程质量检验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8]339号19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混凝土构件预制管理的通知》浙交[2010]110号193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手册》的通知194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督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7]24号195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手册》的通知浙交监[2007]50号196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梁伸缩缝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浙交监[2007]81号19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交监[2008]27号19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结构物砼构件等质量管理的几项规定浙交监[2008]30号199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执法大检查操作办法》的通知200关于印发《浙江省疏浚工程概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7]469号201关于加强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1998]8号202关于转发交通部《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等五本定额和印发《浙江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1999]30号20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浙交[2002]256号20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隧道大管棚支护等工程补充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5号20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86号206关于钢材、水泥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3]471号207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钢管拱桥两项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61号20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111号209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浙交办[2004]321号210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工程改性沥青混凝土路面补充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浙交[2004]478号2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562号212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5]221号213关于部分地方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222号214关于沥青等部分路面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浙交[2005]307号215关于发布高速公路造价控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浙交[2005]372号216关于发布四项软基处理预算定额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5]380号217关于实施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的通知浙交[2007]42号218关于部分税费改革后涉及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事项的通知浙交办[2009]52号219关于实施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09]264号220关于发布公路工程部分四新技术预算定额的通知浙交办[2010]133号221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计量认证的通知浙交[2002]379号222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便函[2005]139号22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质量专项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6]87号22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交办[2006]114号225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交[2008]85号22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08]167号227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办[2009]282号22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技术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监[2008]54号229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8]73号230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浙交监[2008]87号2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232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级公路标准化工地试验室建设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浙交监[2009]78号233关于进一步明确试验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交监[2010]47号234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质检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384号23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浙交[2002]179号236关于治理整顿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浙交[2002]336号237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浙交[2003]208号238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和浙江省水运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大纲(试行)的通知浙交[2003]290号239关于深入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整顿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04]41号240转发交通部关于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浙交办[2004]76号241转发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交办[2004]323号242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交[2004]415号243转发交通部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5]97号244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的通知浙交[2006]24号245转发交通部质监总站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交办[2006]128号24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07]54号247。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天津、黑龙江、广东、长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现将《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实施方案航区划分是船检技术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水上安全监管特别是船检管理工作的基础。
《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初步完成内河航区划分工作。
为全面推进内河航区划分工作,在总结前段航区划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各省船检机构报送的航区划分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通过收集、分析各省区重点水域的航道、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水域船型特点和航行经验,确定其航区等级,为制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检验及海事监管提供依据。
(二)工作原则。
各参与单位各司其职,沟通协作,密切配合,稳步推进。
二、参与单位中国海事局主管内河航区划分工作,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具体承担内河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相关省(区/市)船舶检验机构,天津、广州、武汉船检管理处共同参与研究工作。
三、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一)中国海事局:综合布局,整体协调,出台《内河航区等级划分标准暂行规定(2014)》并组织编制配套文件。
(二)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牵头各航区划分研究工作组的成立和实施方案的细化,负责内河航区划分调查问卷、工作报告模板的编制并向各省(区/市)推进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分析航道、气象、水文资料及水域航行船舶特点,确定航区等级,承担编写研究报告终稿、召开相关研讨会/评审会等工作。
长江航道环境基本特征系列一(航道和功能水域)
长江航道环境基本特征系列一(航道和功能水域)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水域范围自重庆界盘石至马鞍山慈湖河口,自西向东横跨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一市,全长约2100千米,管辖水域内航道、水文、气象特点复杂多变,水域功能利用呈现较强的地域性特征。
图2.1-1 长江干线流域示意图(一)航道按照1998年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长江干线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如下:水富至宜宾为Ⅴ级航道;宜宾—重庆(羊角滩)为Ⅲ级航道,全长384千米;重庆(羊角滩)—城陵矶为Ⅱ级航道,全长1000千米;城陵矶—武汉为Ⅱ级航道,全长228.5千米,可常年通航3000吨级海船;武汉—铜陵为Ⅰ级航道,全长497.5千米,可常年通航5000吨级海轮;铜陵—南京为Ⅰ级航道,全长210千米,可常年通航10000吨级海轮;南京—石洞口为Ⅰ级航道,全长322.6千米,可常年通航50000吨级海轮;石洞口—吴淞口为Ⅰ级航道,全长14.4千米,可常年通航100000吨级海轮。
根据长江航道自然环境特点,长江干流航道习惯上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段。
宜昌以上为上游航段,宜昌至武汉为中游航段,武汉以下为下游航段。
1、上游航段:自葛洲坝水利枢纽和三峡水利枢纽的相继修建后,长江上游航段通航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其通航特点,可分为自然河段、回水变动区、常年库区、两坝间河段等四段。
(1)川江自然河段:重庆至界石盘为川江自然河段。
航道曲窄,岸线极不规则,河床纵剖面陡峻,河床起伏不平,纵向呈深潭与浅槽相间,地势坡度大,平均坡降为0.18‰,河床主要为岩石或卵石组成,间有少量淤沙河段,河道岸线均较稳定少变,但深度差异很大,该河段碍航滩险多,急、弯、浅、险并存,航行条件较差。
枯水期该航段总体航宽大体在100米至200米之间,最窄处航宽仅60米。
洪水期河道展宽段较多,一般河床为500—800米。
枯水期航道维护水深2.7米,洪水期航道维护水深3.0米。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的思考作者:姜满山来源:《珠江水运》2016年第10期摘要:本文对《航道法》贯彻施行后,正在开展的航道规划编制过程中,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关键词:航道保护技术等级依据问题思考1.问题的提出《航道法》自2015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建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安徽省航道规划,将报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批准公布。
从启动航道规划编制到批准公布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目前正处于规划编制过程。
在此过程中,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与审核,是依照现有的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还是按照规划编制过程中拟定但尚未批准公布的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这个问题,无论是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还是承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的技术咨询单位,还是承担审核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都必须面对和应当解决的问题。
2.《航道法》施行前航道管理和保护中的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已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按照《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对建设桥梁等与航道有关工程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时,航道技术等级依据,只能是《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批准并公布的航道发展规划和经评定确定公布的航道技术等级。
这是因为,中长期航道发展规划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一定的水平年编制的,不仅是航道建设的依据,也是航道管理和保护的依据。
而航道发展规划是通过航道建设来保障其实现的,一般只对需要采取建设措施的重要航道进行规划,例如包括航道发展规划在内的《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2005—2020年)》,以四级以上航道为主体,由“两干三支国家高等级航道”和“五条地区重要航道”共同组成安徽省内河航道的骨架体系,规划里程约1130公里,而安徽省内河航道总里程达6612公里,规划航道只占17.1%,还有5482公里一般和其他航道没有进行规划,如果只依据航道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航道技术等级作为航道管理和保护依据,我省将有82.9%的航道没有管理和保护依据。
内河通航标准
发给贵州省《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及实施建议
基于《航道法》的航道技术等级划分及实施建议作者:刘垒李宝玉马倩雯来源:《中国水运》2019年第06期摘要: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建设、养护、保护及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航道法》对航道技术等级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坚持问题导向,对航道技术等级和航道规划的关系进行了系统分析,解答了行业内多年来对二者关系的困惑。
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航道技术等级划分的必要性,并对航道技术等级划分提出了比选方案和实施建议,对航道主管部门依法划分航道技术等级、科学管理航道,以及新建、改建、扩建与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设单位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提供了有益参考。
关键词:航道法;航道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规划中图分类号:U612.1+1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6—7973(2019)06-0065-02《航道法》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在《航道法》正式出台前,《航道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
1994年,交通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内河航道定级工作[1]。
经过近6年的努力,共确定并批准航道等级里程达11.73万公里(其中含海轮航道里程2864.3公里)。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交通部联合印发了《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规划重点为内河高等级航道,规划航道里程约1.9万公里。
当时并存航道技术等级、航道规划等级、航道规划等不同概念,这些关键要素与航道建设、养护、保护以及确定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等标准密切相关,如何正确理解并合理使用对于航道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航道意义重大。
1 相关概念及区别《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的航道等级包括航道现维护等级和航道技术等级,它是航道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航道现维护等级即航道现状等级,航道技术等级是根据航道自身条件经科学论证所能达到的最终等级,它是充分利用航道自然资源,科学合理做好航道建设、养护、保护等工作的重要管理依据。
我国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方法
我国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方法作者:李立伟林桦王雅来源:《水运管理》2020年第07期【摘要】为重新评定我国内河航道等级以适应发展需要,确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方法的步骤包括航道现状评定、航道发展评定和航道发展技术等级评定,并以交通流理论为基础结合航道运量预测、航道服务水平、设计小时系数、加权平均船舶吨位、航道设计通过能力计算方法等理论,以及内河航道标准船型船舶吨位与船长的关系对内河航道等级评定方法进行研究。
以东江航道为实例进行应用,验证该方法的可行性,结果表明东江航道等级应重新定级为Ⅲ级。
【关键词】航道定级;航道通过能力;交通流;航道服务水平0 引言1994―2000年,国家对内河航道等级进行了第一次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内河货运量保持良好稳定的增长,一些航道的货运量已经超过了航道设计通过能力,给航道带来了巨大的负担。
为了适应航道发展的需要,亟需对我国内河航道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航道定级的研究较为缺乏,我国《内河通航标准》中规定的航道等级是以船型吨位为基础的。
国内外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沿海航道和内河航道通过能力的计算、航道服务水平与航道通过能力的关系、船型技术经济论证等。
本文通过改进船舶交通流理论,结合航道运量预测、航道服务水平、加权平均船舶吨位等,计算航道年设计通过能力,再确定待定级航道的船型吨位,按照《内河通航标准》最终确定航道等级。
以东江航道为实例,验证其方法的可行性。
1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步骤1.1 航道现状评定(1)航道条件及建设情况分析。
分析所评定航道的航道条件,包括:航道自然条件,即对所评定航道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进行分析;航道通航条件,即对该航道的航道尺度、困难河段状况、跨河建筑物、航道设备等进行分析;航道建设情况,即对所评定航道的航道维护和管理情况、基础设施建设及开发现状、航道信息化情况等进行分析。
(2)航道现有通过能力测算。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限制性准Ⅲ级和准Ⅳ级航道通航标准-浙江地方标准
ICS93.140P 0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037—2017内河限制性准Ⅲ级和准Ⅳ级航道通航标准Navigation standard of restricted inland quasi-Ⅲ& quasi-Ⅳchannel2017-06-29发布2017-07-29实施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规定 (2)4.1 航道等级 (2)4.2 通过能力 (2)4.3 设计航速 (2)5 规模与尺度 (2)5.1 一般规定 (2)5.2 代表船型 (3)5.3 航道的尺度 (3)5.4 通航建筑物 (3)5.5 过河建筑物 (4)6 工程布置 (4)7 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 (4)7.1 通航水位 (4)7.2 通航水流条件 (5)附录A(规范性附录)船舶经济油耗航速、船舶航行阻力、航行下沉量计算公式 (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港航管理局、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旭铭、陈妙福、金建军、徐朝辉、曹云、金国强、陈晓峰、房朝晖、叶蕾、田林、李志峰、程巍华、金彬彬。
内河限制性准Ⅲ级和准Ⅳ级航道通航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河限制性准Ⅲ级和准Ⅳ级航道基本规定、规模与尺度、工程布置、通航水位和水流条件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河限制性准Ⅲ级和准Ⅳ级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管理和通航论证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139 内河通航标准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S 180-2 运河通航标准JTS 181 航道工程设计规范DB33/T845 内河航道服务区总体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139-2014和JTS 180-2-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区(县)内河港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区(县)内河港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13•【字号】沪港规〔2006〕336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区(县)内河港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沪港规〔2006〕336号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全面贯彻《上海港口条例》,提升区(县)内河港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内河港区与地区经济协调发展,我局将组织编制各区(县)内河港区规划。
现将我局制订的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见附件)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主动向区(县)政府报告,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好这项工作,确保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如期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市港口局关于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市港口局关于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了高水平编制上海市区(县)内河港区规划,促进区(县)内河港区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关于报送〈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水系建设的若干建议〉的函》的复函”(沪府办函[2006]20号)的精神,现就编制区(县)内河港区规划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立足发展、考虑长远”。
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和《上海市内河航运发展规划(修订报告)》,按照各区(县)的功能定位,科学分析区(县)经济需求,把握运输集装箱化和船舶尺度大型化的规律。
结合产业布局、物流园区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规划内河集约化港区,整治和搬迁中小码头,改善港区集疏运航道条件,推广标准化船型,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及港航管理设施,发展多式联运,并制定和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带动区(县)形成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全面提高港区的质量、效益,以及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能力,提升水运作为节约型、环保型运输方式的地位,缓解陆上运输压力,降低单位运输产品的耗费,推进水运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达到环境、资源与发展的和谐统一。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5.29•【文号】交规划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现将《内河航运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2020年5月29日内河航运发展纲要内河航运是综合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流域经济发展、优化产业布局、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战略部署,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交通强国建设为统领,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衔接协调、融合发展,坚持整体推进、协同发展,坚持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科学开发和保护内河航运资源,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加强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加快提升效率效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有力促进运输结构优化,实现内河航运现代化,更好服务交通强国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二)发展目标。
到2035年,基本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
内河航运基础设施、运输服务、绿色发展、安全监管等取得重大突破,在综合交通运输中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战略的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内河千吨级航道达到2.5万公里;主要港口重点港区基本实现铁路进港;内河货物周转量占全社会比重达到9%;重要航段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45分钟,主要港口(区)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占比显著提高,船舶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实现应收尽收、达标排放;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内河航运广泛应用。
中国内河航道等级
中国内河航道等级中国的内河航道的等级划分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39—2004》规定,粗略如下:
航道等级船舶设计载重吨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
5—4。
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125米,弯曲半径670-1200米;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
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
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
0—2.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米,弯曲半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线段双线
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
6—1。
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45米,弯曲半径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
线底宽40米,弯曲半径32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3—1。
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35米,弯曲半径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
宽35米,弯曲半径250米;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
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
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
弯曲半径110米;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
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内河通航标准》(GB503-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
2005)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12.14
•【文号】交水发[2005]629号
•【施行日期】200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部关于发布《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
(JTJ287-2005)的通知
(交水发[2005]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和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修订完成的《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87-2005,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第2.1.4条、第3.1.5条、第3.1.7条、第3.3.8条、第3.4.1条、第4.2.7条、第4.2.10条、第4.2.18条、第5.3.4条、第7.4.4条、第9.1.1条、第9.1.2条、第9.1.4条、第9.1.5条、第9.2.1条、第9.2.2条、第9.2.3条、第9.2.5条、第9.2.6条、第9.3.1条、第9.3.3条、第9.3.4条、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第9.5.4条和第9.5.5条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与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
[2002]273号)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交通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
水色准發第43卷第5期2021年5月内河航道发展规划技7K等级评定杨靓,袁其军,李歌清,简艳春(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北京100028)【摘要】为贯彻落实《航道法》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综合交通顶层设计,介绍近年来的内河水运发展,结合航道规划调查和研究工作,分析我国内河航道发展现状和第一次全国内河航道定级工作成绩,总结开展新一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具有有利于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内河航道资源、充分发挥水运优势和提高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意义。
当前开展这项工作需处理好与航道规划之间的关系,明确统一的评定水平年,突出分类指导和评定重点对象,准确把握评定核心内容,并出台评定工作管理规定。
【关键词】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要点0弓I言内河水运具有运能大、成本低、占地少、能耗低、污染小的优势,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对生态文明建设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根据我国《航道管理条例》第10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
1994年,由原交通部牵头,会同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内河航道定级工作。
近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与1998年我国第一次航道定级时相比,2019年我国内河航道不仅通航总里程有所增加,航道等级结构也得到进一步优化,高等级航道建设步伐在不断加快,其中W级及以上航道里程增加了1.2万km,较1998年翻了一番,占比提高了9.1个百分点;我国内河航道货运量持续快速增长,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见表1)。
时隔20余年,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区域重大发展战略和交通强国建设等重要部署都对航道建设发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新一轮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呼之欲出。
表41998年.2019年我国各等级航道里程情况对比航道等级1998年2019年航道里程/km各类占比/%综合占比/%航道里程/km各类占比/%各类占比/% I级1601.4 1.410.41828 1.419.5 II级2060.4 1.84016 3.2皿级4750.5 4.17975 6.3N级3625.5 3.1110108.6V级7981.1 6.942.37398 5.832.9 VI级21436.918.51747913.7vn级19664.516.91704413.4等外54873.747.347.36055047.647.6合计115994.0100.0100.0127300100.0100.0注:航道里程数据源自《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文件资料汇编》和《2019年全国交通运输简明统计资料》。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
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
)共136条。
现批复如下: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
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
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
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
)共136条。
现批复如下: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
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
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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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0-02-03 访问次数:11 (1998年10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有关内河航道划分等级的规定,交通部于1994年布置开展全国内河航道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此项工作得到了各有关部门的支持,至1997年上半年,全国拟定为I ̄N级航道的定级工作基本完成。
经交通部、水利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共同组织评审,首次确定I ̄N级航道(含省定V级以下、500吨级以上海轮航道,下同。
)共136条。
现批复如下:
一、各单位上报拟定为I ̄N级航道共181条(段),合计约26647.4公里,约占我国现有
内河航道总里程的四分之一。
经研究同意确定为I ̄N级航道共153条(段),约19843.6公里。
按航线合并为136条,具体见附表。
二、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是确定航道建设标准及与航道有关的临、过、拦河建筑物等设施的通航标
准和进行航道管理的主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和拟定逐步实现航道技术等级的具体工程措施及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以改善和提高航道通航条件;对综合利用河流的航道,应加强交通、水利、水电建设单位的协商和配合,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航道发展规划,共同研究实施航道技术等级的有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在从事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时,应按照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并结合航道发展规划,处理与航道建设、管理等有关事务。
三、确定航道技术等级,是为保证航道今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未实现该技术等级之前,不作为协商
改变现有建成和在建的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的依据。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方式对航道现有通航条件有影响的,应结合枢纽运行和航道的现实情况,由有关的交通、水利、水电主管部门本着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协商解决。
在本次批准的I ̄N级航道中,有部分航道在明确其技术等级的同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必要的说明,今后在实施这些航道技术等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依据已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和说明,结合届时的航运现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认真研究、协商落实。
四、为提高航运效益、适应并促进江海直达运输的发展,对于一部分现在已通航或规划通航海轮的内河航道(段),除明确其内河航道的技术等级外,还注明现已通航或规划通航的海轮吨级。
今后在这些航道上建设临、过、拦河建筑物时,其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除应与内河航道等级相应外,还应结合所列通航海轮吨级的要求,综合论证确定;这部分航道按通航海轮的要求建设时,其航道的具体尺度需经专题论证后审定。
五、对于本次未批准的I ̄N级航道,各单位应继续做好工作,在条件具备时,按照交通部有关定级文件精神,及时拟定航道技术等级并上报审批。
六、已经批准的航道技术等级需修改时,由原批准单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