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问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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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

中国法制史史料8——明代的参考资料与案例(一)文献史料1.关于明太祖重典治吏有明一代刑法大概。

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

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

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

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

”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

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所由设也。

其《三编》稍宽容,然所记进士监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犹三百六十四人。

幸不死还职,率戴斩罪治事。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郭桓者,户部侍郎也。

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

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

或以为言,帝乃手诏列桓等罪,而论右审刑吴庸等极刑,以厌天下心,言:“朕诏有司除奸,顾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

”先是,十五年空印事发。

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

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其冤,复杖戍之。

二狱所诛杀已过当。

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节选自《明史·志第七十·刑法二》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节选自《大明律·吏律·奸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卷10套及答案中国法制史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1、最早记载的军法出现在。

A、《尚书?汤誓》B、《尚书?甘誓》 C.《左传》D.《礼记?王制》 2、“法律答问”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

A、汉朝B、战国C、秦朝D、春秋3、西周法官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叫做。

A、“五刑”B、“五听”C、测罚D、测立4、秦律在定罪量刑时有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故意犯罪称为。

A、眚 B、不眚C、端D、不端5、秦朝刑罚中的“具五刑”是指。

A、一种死刑C、一种赀刑B、一种作刑 D、一种自刑 6、《开皇律》确立下的封建制五刑指。

A、墨、劓、膑、宫、大辟B、笞、杖、鞭、流、死刑C、笞、杖、徒、流、死刑D、笞、鞭、徒、耐、死刑 7、汉朝废除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于。

A、汉高祖B、汉文帝C、汉景帝D、汉武帝8、凌迟被正式作为封建制后期的法定死刑,始于。

A、宋 B、五代C、元D、明9、“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唐律中有关的规定。

A、类推B、法律适用C、法律解释D、自裁量10、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

A、《唐律疏议》 B、《元典章》 C、《大明律》 D、《大清律例》11、西周时期,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刑书 B.礼制 C.王命D.《吕刑》 12、宋朝的基本法典不称律,而称为。

A、条格B、刑统C、条法事类D、通制11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A、《大清律集解附例》B、《大清律例》C、《大清新刑律》D、《大清会典》 14、下面对于明清时律与例的关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与例都是国家的重要法律规范,都对社会关系起到调节作用 B、例即“条例”,在明清时期是律外一种制定法,实质上是判例法C、律是国家最根本规范,例是对律文的补充,是以律为基础和依据的D、在司法实践和一些具体问题中,存在“以例破律”的现象 15、1906年,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主要职责是。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明清法律文化-第六章

第六章明朝法律 6【明朝法律汇总】(一)大明律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在编纂体例上改变《唐律》体例,以六部编目,仿效《元典章》,将《例律》冠于篇首。

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再分门,总计三十门。

全律共分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一卷47条;《吏律》二卷33条,职制15条,公式18条;《户律》七卷95条,户役15条,田宅11条,婚姻18条,仓库24条,课程19条,钱债3条,市廛(产音,集市)5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祭祀6条,仪制20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含宫卫19条,军政20条,关津7条,厩牧11条,邮驿18条;《刑律》十一卷171条,最庞大的篇,包括贼盗28条,人命20条,斗殴22条,骂詈8条.诉讼12条,受赃11条,诈伪12条,犯奸10条,杂犯11条,捕亡8条,断狱29条:《工律》二卷十三条:营造9条,河防4条。

这种体例,吸收了五代和宋以来对法典内容分门别类的经验,特别是参照了《元典章》的编制体例,各篇内容简洁明了,便于使用。

另外,《大明律》在卷首增加了五刑图、丧服图等。

五刑图共两幅,一幅列入笞、枚、徒、流、死等五种刑罚,但充军和凌迟、立法者认为并非正刑,未予收入;另一幅是有关狱具的图示,包括苔、杖、汛杖、枷、权、索、镣等七种行刑工具和监禁的械具,对其质料、尺寸、重量及适用方式都有所规定。

丧服图共八幅,是亲属之间相互犯罪时判断亲疏关系、并据以定罪量刑的准则,包括“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服围”、“妄为家长服之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三父八母服图”等八种。

这种新体例的优点是即包罗广泛,繁简得当,又便于官员掌握;在法律语言上,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然条文少于唐律,但其内容的涵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65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65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61.[单选题]秦朝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其中动刑后查清案情为A)上B)下C)败答案:B解析:2.[单选题]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将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A)民政、财政和教育B)军事C)土木营造答案:A解析:3.[单选题]唐朝保辜制度中,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什么罪论处A)伤害罪B)杀人罪C)强盗罪答案:B解析:4.[单选题]两汉时期重视对官吏政绩的考课。

对地方郡国守相和县令的考核,仍沿秦制,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课。

有什么法律规定A)关市律B)上计律C)户律答案:B解析:5.[单选题]唐朝保辜制度中,辜限外被害人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的,以什么罪论处A)伤害罪B)杀人罪C)强盗罪答案:A解析:6.[单选题]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

C)《大律》D)《北魏律》答案:C解析:7.[单选题]春秋时期孔子反对晋国( )铸刑鼎。

A)赵鞅B)叔向C)邓驷遄D)子产答案:A解析:8.[单选题]属于夏朝监狱的是( )A)司圜B)囹圄C)掌囚D)夏台答案:D解析:9.[单选题]我国上古史料典籍中的“眚”是指()A)惯犯B)偶犯C)故意D)过失答案:D解析:10.[单选题]秦朝司法制度中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是( )A)爰书B)封守C)读鞫D)廷行事答案:B解析:11.[单选题]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B)威侮五行解析:12.[单选题]依照唐律的规定,殴打或者谋杀祖父母的行为属于“十恶”罪中的A)恶逆B)不孝C)大不敬D)谋大逆答案:A解析:13.[单选题]宋代掌管财政预算和支出的是( )。

A)户部B)市舶司C)度支司D)盐铁司答案:C解析:14.[单选题]唐代亲亲相隐不及于( )。

A)外祖父母B)部曲C)奴婢D)外侄孙答案:D解析:15.[单选题]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定商律,作为则例。

中国法制史法考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法考选择题

中国法制史法考选择题摘要:一、中国法制史概述1.战国时期2.汉朝时期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4.隋朝时期5.唐朝时期6.宋朝时期7.元朝时期8.明朝时期9.清朝时期10.清末时期二、中国法制史相关法律法规1.战国——魏国《法经》2.汉——《九章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3.三国两晋南北朝——各国律法4.隋——《新律》《开皇律》《大业律》5.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徵律》等6.宋——《宋刑统》7.元——《至元新格》等8.明——《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9.清——《大清律列》《大清会典》等10.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等正文:中国法制史是指从古至今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各个朝代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地位。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的简要概述。

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

汉朝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出现了《九章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如《越宫律》《朝律》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国都有各自的律法,如魏国的《魏律》,晋国的《泰始律》和北朝的《北魏律》等。

隋朝时期,法制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新律》《开皇律》《大业律》等法律。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如《武德律》《贞观律》《永徵律》等。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刑统》,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刑律,也是第一部刊板印行的封建法典。

元朝时期,法律体系又有所发展,《至元新格》是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明朝时期,出现了《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等法律。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如《大清律列》《大清会典》等。

清末时期,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我国开始向近代法制转型。

这一时期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重大信条十九条》《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以及《大清民律草案》等法律。

综上所述,中国法制史是一部漫长而复杂的演变史。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342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342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3提示:答案和解析请见试卷尾1.[单选题]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将太尉改为大司马,掌管A)民政、财政和教育B)军事C)土木营造2.[单选题]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A)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烟解除的条件B)婚烟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C)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3.[单选题]明朝主管全省司法审判及监察官吏事务的机构是A)按察使司B)理问所C)断事司4.[单选题]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将丞相改为大司徒,掌管A)民政、财政和教育B)军事C)土木营造5.[单选题]秦朝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其中动刑后查清案情为A)上B)下C)败6.[单选题]秦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官是()A)司寇B)廷尉C)卫尉D)御史大夫7.[单选题]北洋政府是篡夺辛亥革命成果建立的,其第一位总统是()A)袁世凯B)曹馄8.[单选题]最先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的王朝是( )A)夏朝B)商朝C)西周D)秦朝9.[单选题]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颁布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规定男女可以同校的是()A)中等学校B)高等学校C)初等学校D)初等小学10.[单选题]晚清改刑部为()A)大理院B)廷尉C)法部D)审刑院11.[单选题]汉朝的财产法定继承采用( )A)诸子均分制B)长子继承制C)嫡长继承制D)子女平分制12.[单选题]对北洋政府时期思想文化方面的最好写照是()A)尊孔崇儒B)隆礼、重刑C)新旧思想杂陈,新旧观念冲突D)礼教不修13.[单选题]从体制上讲,根据地时期为了适应战时需要和农业社会的特点,司法机关大都实行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的()A)合一制B)分立制C)领导制D)审判制14.[单选题]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是()A)《九章律》D)《朝律》15.[单选题]唐代流刑最高为( )A)一千里B)一千二百里C)二千里D)三千里16.[单选题]唐律规定,用巫术害人的行为属于( )A)谋反B)谋大逆C)恶逆D)不道17.[单选题]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A)萧何B)赵禹C)张汤D)叔孙通18.[单选题]清末司法改革后,全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是A)大理院B)大理寺C)法部D)刑部19.[单选题]谋反是重罪十条中的( )。

明朝对犯罪官员的处罚

明朝对犯罪官员的处罚

目次一、概述: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二、官员犯罪的审讯三、明代前期对官员犯罪处罚的执行四、明代中后期对官员犯罪处罚的执行五、大赦的官员复职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是明代吏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无疑是明代法制史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些史家曾有明代,尤其明初严于治吏的说法。

是否是历史事实呢?如果仅从法律条文以及一些案例,是可以对此说法提供支持的。

然而,这里牵涉到史论的依据及判别的标准。

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研究,结论有可能是相反的。

如果把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际区别开来,把政治性杀戮和对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处置区别开来,把临时性措施和经常性做法区别开来,并确定宽严的判别标准,那么,明初严于治吏的论点就显得论据不很充足。

笔者认为,应以对官员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实际司法处置作为吏治宽严的一项判别标准。

按照笔者现在掌握的资料,似乎可以说,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是相当宽容的。

尽管明初有大量的重刑案例,但对官员犯罪的处置却是最轻的。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初步结论。

其正确程度有待印证。

因为得到相反的证据,并非是不可能的。

一、概述: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在这里提出几个重要的问题,并就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概况作简要的综述。

这几个问题是原则性的,对本文的论点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而概述则是后文论证所得到的论点。

1、法律条文与司法实际的关系明代有法典,即《大明律》,但其司法程序是通过历朝的例运作的。

而法律判决的执行大部分也不是按照法典规定的刑罚执行的。

由于例的制定带有权宜的性质,不仅后一朝革除前朝之例,而且一朝之中也时常废立。

这就使明代司法具有多变的特性。

尽管《大明律》对官员的犯罪有许多规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是有关条文规定和实际的处置有巨大的区别。

官员犯罪并非完全如律文规定那样受到处罚。

因而律文尚不足以作为对官员犯罪处置的充分依据。

只有从动态对明代司法进行深入的考证和研究,才能发现其历史真实。

明代官员犯罪有两个减免罪责的途径。

一是在审讯阶段。

《大明律》有关于逮问官员应当奏请的规定,并始终执行。

10 明朝的法制汇总

10 明朝的法制汇总
《大明律》规定:“辄悔者,笞五十”,加重了对男方
悔婚的处罚。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也属合法婚姻,
不得辄悔。


2. 子孙违礼处罚较轻 将徒二年改为杖一百。
子孙轻微的违礼行为如奉养有缺等,比唐律减轻处罚, 3.鼓励寡妇“守节”。 《大明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 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守节 不嫁可以立贞节碑坊,免除差役,还可继承丈夫遗产。 改嫁的寡妇不仅丧失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而且嫁妆财 产的所有权也一并丧失。





《大诰》“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 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 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大诰续编》“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 ,
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
化外,永不令归,的不虚示。”

《大诰三编》 “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
第八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明朝的立法思想,掌握其主要的立法概况 二、掌握明朝主要的刑事法律制度 三、掌握明朝主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掌握明朝主要的司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知识点:
1.《大明律》、《大诰》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奸党罪;诬告加等反坐

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 案例以及有关 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分为《御制大诰》、 《大诰续编》、《大诰 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 《大诰》的特点:


1.思想:明刑弼教、重典治吏。《尚书》“陈大道以诰天下” 2.内容:惩治贪官污吏、害民豪强的案例汇编 + 训令 3.刑罚方面:法外用刑。 陵迟、枭示、族诛超越大明律外 4.罪名:大明律无有罪规定的行为。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5.推行措施: 家喻户晓与奖惩措施,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 空前普及的法规。

问刑条例

问刑条例

明代《问刑条例》的修订曲英杰杨一凡【摘要】:正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篡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

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

其中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诰》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

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首先应弄清《问刑条例》。

《问刑条例》与律并行,前后达一百四十余年之久。

它不仅是明中后期最重要的立法,而且对清代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条例大明律明代中期弘治十三年修订嘉靖万历年间明王朝重大影响【正文快照】:明代法律较之前代的一大发展,是在编篡形式上采用了律例体例。

终明一代,自洪武至崇祯,各朝沿相编例,从未中断。

其中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的刑事条例,前期以《律浩》为代表,中后期以弘治、嘉靖、万历三朝所颁《问刑条例》称著。

研究明代立法,舍例难以求其真;而研究明代中后期法律明万历《问刑条例》修订考辨分享到:收藏本文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社会规范,其职能在于维护现存制度、道德和伦理的正常运行。

与西方不同,我国自明代开始,“例”便作为一种有效补充被纳入法律范畴,“律为正文,例为附注”[1],实现了律例合体。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明代真正能够算得上《问刑条例》文本修订的共有三次:第一次是弘治十一年至十三年(1498-1500年);第二次是嘉靖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1548-1550年),嘉靖三十四年又续增了九条;第三次也是明王朝最后一次修订是万历年间,这次修订与前两次截然不同,不但过程顺利,而且持续时间很长。

但这次修订也给后人留下了诸多疑团,如修订过程、参修人员、完成时间、立法理念。

为此,作者不揣浅陋,试图通过史料的梳理和辨析来还原这次立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以求证于方家。

一、修订缘由明代条例的创修始于明太祖朱元璋,应该说作为君主专制时代的立法,其根本决定权取决于皇帝,换句话说,皇帝是立法权的主体,也许正因为如此,明初洪、永时期的修“例”随意性很大,缺乏严格的立法程序和审慎态度,往往是因人因事而设例,而且老皇帝去世后,新皇帝往往在留用旧例的同时又制订出本朝的新例,于是乎,条例越来......(本问刑条例《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一.归纳总结(一)若干“首个”、“第一次”1.“式”第一次出现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格”出现于北朝时期;2.西魏《大统式》为我国第一部统式法律形式;3.赎刑起于夏朝;4.郑国子产铸刑书为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晋国赵鞅铸刑鼎为第二次;5.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为《法经》;6.官当首次入律——北魏律;八议首次入律——曹魏律;“准五服”首次为晋律;7.第一次以律公布封建成文法典——秦律;8.第一次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的——曹魏律;9.第一次以名例律命名刑法总则的——北齐律;10.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成文法典——宋刑统;11.第一次五刑法定化——开皇律;12.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13.第一次出现凌迟刑在五代,明代正式入律,宋代法定化;14.第一次开创律例合编新体制——大明律集解附例;15.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清代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16.第一部近代意义上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17.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法典;18.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临时约法;19.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20.第一个减租法令出现在元朝;21.首次规定结婚必须登记的——太平天国;22.最终废除宫刑在北齐;秦汉始设廷尉;明代创制充军;汉代首立录囚制度;刺配始于宋;23.对外贸易始于汉武帝;科举始于隋代;条法事类编撰始于南宋;24.北洋政府首先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5.唐朝第一部法典:武德律;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26.第一部宪法性草案,第二部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27.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第一次出现杖刑——北魏;28.死刑复奏制度始于三国曹魏,大理寺始设于北齐;(二)若干历史沿革1.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历史沿革2.五刑制度历史沿革(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其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汉代: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景帝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景帝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3)南北朝:北朝西魏时,北齐下令废止宫刑;流刑的出现弥补了徒刑和死刑之间的空白;北魏增加鞭刑和杖刑,形成死、流、徒、杖、、鞭五刑;(4)隋文帝开皇年间《开皇律》,以笞代鞭刑,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自此,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3.刺配刑的沿革(1)刺配始于宋朝,设此刑原意在于宽贷死刑之意,后来却成了滥用之刑,后人讥之为“六刑”(2)元代在刺配的基础上增设了刺劲,刺项和刺顶刑;(3)明清沿用刺配刑;(4)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废除刺配刑,方才退出历史的舞台;4.凌迟刑的历史沿革(1)始于五代,属法外用刑;(2)北宋仁宗时,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设凌迟刑;(3)南宋时,适用范围开始扩大,宁宗《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被定位法定刑(但未载入《宋刑统》;(4)明朝正式载入《大明律》(5)清朝,凌迟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到22条,范围进一步扩大;(6)清末,沈家本之《大清先行刑律》废除凌迟刑;5.大理寺及其沿革6.刑部及其历史沿革7.监察机关历史沿革8.死刑复奏历史沿革(1)曹魏时确立死刑复奏制,为历代王朝所沿用;(2)隋朝设三复奏;(3)唐朝设五复奏,但地方仍实行三复奏;(4)宋朝,京师一复奏,地方不复奏;9.法典编撰体制沿革(1)唐朝以前,以名例律为统率,,以篇为单位;(2)唐朝中期:《大中刑统》,以名例律为统率,后按内容性质分“门”;(3)明朝:以名例律为统率,按六部划分;(4)明神宗万历年间,《大明律集解附例》,将例附后,开创律例合编新体例;(5)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取消六部,按性质以“门”为编撰体例;《大清新刑律》按总则和分则编撰,沿用至今;10.会审制度的历史沿革二.立法概况(一)各朝立法指导思想西周:明德慎罚战国:①一断于法;②刑无等级;③轻罪重刑;④法布于众秦:①缘法而治,②刑无等级;③严刑重法汉:①汉初“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②汉武帝:“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唐:①宽简、稳定、划一;②德本刑用;宋:①强化中央集权;②重点治贼盗;元:①附会汉法;②分而治之;明:①刑乱国用重典;②明刑弼教;清:①详译明律,参以国制;②尚德缓刑;备注:西周: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德本刑用;明代:明刑弼教;清代:尚德缓刑;(二)各朝法律形式(三)各朝法典法律汇编(四)重要法典篇目及内容①名例律: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②卫禁律:关于警卫皇帝、保卫宫殿、维护国家边疆等方面;③职制律:关于官吏设置、选任、夫职、渎职等职官管理与惩戒方面;④户婚律:有关户籍、土地、赋税、徭役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⑤厮库律:有关畜牧与仓库管理;⑥擅兴律:有关发兵与兴造国家工程方面;⑦贼盗律:惩治贼盗犯罪;⑧斗讼律:因斗殴引起的诉讼;⑨诈伪律:关于诈骗和伪造犯罪;⑩杂律:弥补其他法律不足的关于市场管理和奸非等方面;(11)捕亡律:关于追捕逃犯(12)断狱律:关于关押、审讯在押人犯;(3)汉律60篇①九章律:法经6篇外加户、兴、厮;(9篇)②傍章律:礼仪制度方面(18篇)③越宫律: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27篇)④朝律:关于朝贺方面;(6篇)⑤盗贼: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⑤杂:关于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规定;⑥网(囚):囚禁、审判犯罪;⑦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⑧具:定罪量刑的从轻从重,即“具其加减”;三.刑法体系(一)各朝刑罚原则1.西周:①老幼减免原则(“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a. 其中故意为“非眚”,过失为“眚”,惯犯“惟终”,偶犯“非终”;b.“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④宽严适中原则;2.秦:①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准;②区分故意与过失——过失为“不端”,故意为“端为”;③盗窃按赃值定罪;④共犯及集团犯、教唆犯、累犯加重原则,自首减轻原则;⑤诬告反坐原则(特指有期徒刑)3.汉;①上请原则——官吏犯罪需请示皇帝,予以优待;②恤刑原则——矜老恤幼③亲亲得相首匿原则4.三国两晋南北朝:①八议制度②官当制度③准五服以治罪5.唐朝:①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该原则最早规定于《开皇律》;②共犯与合并论罪——首犯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③自首与类推原则——轻重相举,举重以明轻;④老幼废疾者减免原则;⑤累犯加重与更犯加重原则:a.累犯特指盗犯,且三犯流者绞,三犯徒者流;b.更犯,系惯犯;⑥数罪并罚原则;⑦特权原则⑧化外人处罚原则:a.同国人,属人原则;c.异国人,属地原则,即以唐律论处;⑨同居相为隐原则;6.元朝:蒙汉异法7.明朝:①轻其所轻、重其所重;②从新从重原则;8.清:维护满族特权清末:《大清新刑律》规定:罪行法定、删除比附、刑罚人人平等、幼犯感化教育;9.南京国民政府:①从轻从新原则;属地为主,属人为辅原则;②罪行法定原则;10.工农民主政权:①分清首要、附和而区别对待;②自首、自新减免;③罪行法定与类推结合;④人道主义废止肉刑⑤按阶级成分、功绩定罪;抗日民主政权:①镇压与宽大原则②区分首要与胁从③贯彻保障人权,不纵奸、不冤良;④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解放区政权:明确规定:首恶者不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二)各朝刑罚制度1.夏商、西周:奴隶制五刑——墨、劓、--、宫、大辟①肇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三国两晋南北朝②砍手为刖,砍足为---,去膝盖为膑③拒《吕刑》记载,赎刑起源与夏朝;2.战国:商鞅变法之“连坐法”、“分户令”3.秦国:①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②肉刑:墨、劓、--、宫③徒刑:城旦舂、鬼薪白鬏、隶臣妾、司寇④笞刑:属轻微犯,适用于上级官吏对下级属臣,有别与五刑之“笞”⑤赀刑:既罚金;⑥耻辱刑:髡刑、耐刑、完刑4.汉朝:由肉刑向劳役刑的过度,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①汉文帝时:改墨刑为髡钳城旦舂。

《中国法律史》复习大纲

《中国法律史》复习大纲

法律硕士《中国法制史》复习大纲复习前言中国法律史对于初学者几乎纯属于死记硬背的内容(关键要明白本课程主要记忆的重点内容)。

大家也知道应记忆重点的知识点。

但由于本课程的特殊性:时间跨度长、法律体系不同于现行法、古文障碍等,导致知识点多而杂。

因此,要有耐心,最好自己整理并作些对比工作。

这样可以加深印象,免得张冠李戴,知识错乱。

至于记忆的方法,可以根据个人的爱好、兴趣、学习习惯、特长选择采取有特色的记忆方法。

例如,可以采用以下的记忆方法:1、联系历史背景来记忆;2、结合自己已有的知识结构来记忆;3、睡前回忆的强化记忆;4、知识点对比联想记忆,如借助《法制史系统表》进行知识点的对比就便于记忆;5、同学间互相设问或诘问以强化记忆。

特别注意中国法制史的复习中的两条线索: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为线索,也就是说,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大的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近现代化。

横向:以各时期的立法概况(或)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的发展为线索。

如果按所谓的四阶段划分法,中国各阶段法律史相对的重点大约是:奴隶制法以西周法律为重点;封建制法以唐律为重点;近现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以清末变法修律(实应以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为重点;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重点则在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附一:思考题:(一)简单列举出下列问题的答案名称奴隶制五刑,五过之疵,唐御史台三院,明律七篇篇名,宋代田产买卖契约的四要素,十恶,孙中山建国三时期与五权宪法,九章律,唐律12篇,(二)名词解释刑罚世轻世重、质剂、吕刑、五过之疵、廷行事、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廷尉、春秋经义折狱、张杜律、公罪、折杖法、刺配、“四等人”、宣政院、理藩院、大诰、奸党罪、廷杖、秋审、《六法全书》、录囚、九卿会审、凌迟、六赃、保辜、《大清新刑律》、《贿选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和原因。

刑事诉讼法119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119条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119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若是聋哑无言之人,在诉讼程序中应当采取特殊的讯问程序,并依照需要委托专人协助他讲话。

为了使广大读者更好的了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此条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执行程序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告人聋哑无言的定义。

被告人聋哑无言一般指精神健康正常,但因聋哑失语无法正常交流、表达自己意见的嫌疑犯。

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其当作普通嫌疑犯一样进行讯问,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到嫌疑犯的真实情况,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误判,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嫌疑犯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聋哑无言的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应采取特殊程序,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所有的讯问记录都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在特殊讯问程序中,首先要确保被告人的视力充足,并且确认被告人是否能看懂法庭过程。

此外,庭审期间还应提供能够实现正常沟通的翻译或者辅助设备,以确保被告人和法官之间有着无障碍的交流。

此时,法官的讯问语言应该简明易懂,不要出现歧义,以免导致嫌疑人被误解。

在讯问聋哑嫌疑人的过程中,需要采用一些特别行动手段来帮助被告人讲述案情。

例如,可以配备专业的手语翻译员,或者提供手语翻译视频,协助法官与被告人良好的沟通。

此外,法官还可以以图表或文字的方式去了解被告人所描述的事实。

他们可以写下一些问题或指令,以检查被告人是否有相关理解能力,并以此评估嫌疑人的认知能力和观察力。

在提问被告人的过程中,法官还应该通过委托专人来协助被告人提供更准确的语言表达。

除了上述措施外,在讯问聋哑嫌疑人的过程中,还需要遵循以下几点:1.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和看法,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可能产生的误判。

2.要针对事实和证据而不是嫌疑人的身份和容貌来采取询问措施,严禁有捏造和像羞辱等不适当的问询。

3.要尊重嫌疑人的隐私权和个人尊严,不得恐吓或威胁被告人,用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讯问嫌疑人。

从《大明律》到《问刑条例》-明朝充军刑的地位

从《大明律》到《问刑条例》-明朝充军刑的地位
家 本之 意是 “ 发罪 人 为 兵 ” 的充 军 刑 罚 自秦 汉 时 已 有 ,二 人讨 论 之侧 重点 不 同而 已。
2 .1 《 大 明律 》 中的充军 刑 《 大 明律 》 中充 军条 目明确 所指 之犯 罪 主体 有 :文武 官 ,军 官 军 人 ,在京 军 民 ,军 官 ,僧 道 ,豪 民之 子 孙 弟 侄 ,百 户 ,内使 监 官 ,军 人 ,守边将 帅 ,各 处 守 御 官 ,管 军 百 户 及 总旗 、小 旗 、军
从 《 大 明律 》 到 《 问刑 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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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 充 军 刑 的地 位
{ } j 旭东
( 西北 政 法大 学 陕西 西 安
7 1 0 0 6 3 )
摘 要 :在 明朝 ,充 军作 为一种 刑罚 ,随着 时间推 移逐 渐适用 上 变得更 加普遍 ,一方面 是 关 于充 军刑 的 法律 条 文增 多 ,另一 方 面是充 军 人 数 的增 加。 明朝充 军在 适用 中有其 与 明之前各 朝 不 一样 的特 点, 文章 从 明朝 两部 重要法 典 《 大明律》 和 《 问刑条例》 入手 ,分 析 明朝 充 军 刑在 明朝 整个 刑罚体 系中的地 位 。
诸 尝捕 亡人 、赘婿 、贾 人 略 取 陆 梁 地 。 二 世 二 年 ,赦 郧 山徒 ,发 2 充 军刑在 明朝 两部 法典 中的 变化
Hale Waihona Puke 以击楚 军 。汉武 帝 元鼎 五年 ,越 驰 义 侯 遗别 将 巴蜀 罪 人 ,发夜 郎 兵 ,下 胖 ( z a n g )柯 江 。… … ” 说 明 “ 充 军 ” 自秦 汉 之 时 已有 , 其 后东 汉 、魏 、晋 、北 齐 、梁 、宋 、元 各 朝 皆有 类 似 充 军 的规 定 或 者案 例 。盖王 明德所 谓 ,是 “ 充 军 ” 二字 被适 用 始 于前 明 ,沈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

问刑条例名词解释刑法条例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文件。

在中国,刑法条例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构成。

刑法条例包含了大量名词,下面将对其中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

1. 罪名:罪名是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以及对应法律规定所给予被告的犯罪描述。

罪名通常涉及违法行为、具体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等要素。

2. 故意犯:故意犯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但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故意犯是犯罪责任能力最高的一类犯罪主体。

3. 过失犯:过失犯指的是因疏忽、粗心等原因犯罪主体并没有故意违法,但由于失职、玩忽职守等原因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与故意犯相比,过失犯在主观上的犯罪动机较弱。

4. 危害罪:危害罪是指犯罪行为直接危害他人或社会安全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

危害罪是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犯罪类型,对社会秩序稳定性有非常大的影响。

5. 侵权罪:侵权罪是指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侵占公物、盗窃、诈骗等。

侵权罪通常属于财产性犯罪,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

6. 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者进行制裁的一种手段,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刑罚类型,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7. 缓刑:缓刑是指在对被判刑的罪犯处以刑罚时,执行刑罚前暂时不予实施,给予一定缓刑考验期的一种刑事制度。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且符合一定条件,罪犯可以免于刑罚。

8. 量刑:量刑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期限的过程。

法官在进行量刑时,通常会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情节等因素。

9. 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精神病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进行预防、控制或限制个人自由的一种措施。

包括取保候审、强制医疗、劳动教养等。

10. 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对人们的生活、财产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52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52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练习题及答案51.[单选题]典卖契约是一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宋朝法律规定,以原价赎回标的物的最长期限()。

A .10年A)20年B)30年C)40年答案:C解析:2.[单选题]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相权,将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掌管A)民政、财政和教育B)军事C)土木营造答案:C解析:3.[单选题]“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偿稼。

”该案例是以( )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A)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B)诬告反坐C)数罪并罚答案:A解析:4.[单选题]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史称( )。

A)铸刑鼎B)用竹刑C)秘密法答案:A解析:5.[单选题]赵禹制定的明定朝贺制度的是A)傍章律B)越宫律C)朝律答案:C解析:答案:B解析:六部中,由户部掌管全国户籍田赋和财政。

7.[单选题]汉律的的核心和基础是( )A)《九章律》B)《越宫律》C)《朝律》D)《傍章律》答案:A解析:8.[单选题]唐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大理寺C)都察院D)御史台答案:B解析:9.[单选题]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是()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D)都察院答案:D解析:都察院由传统的御史台发展而来,是明朝最高监察机构。

10.[单选题]中国古代婚姻法律中的“三不去”制度是对丈夫休妻权的限制,其中”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在夫家守过三年孝。

妻子为之守孝的对象是(A)丈夫B)公婆C)自己的父母D)夫家的祖辈答案:B解析:11.[单选题]《法经》六篇中,有关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在( )。

解析:12.[单选题]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施行全国的法典是()。

A)北齐律B)晋律C)开律D)九章律答案:B解析:13.[单选题]()是礼在仪式之外最主要的功能,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

A)区分B)习惯C)刑D)原始禁忌答案:A解析:“区分”是礼在仪式之外最主要的功能,是人们生活中最重要的行为规则之一,具有“法”的意义。

明朝对犯罪官员的处罚.wps

明朝对犯罪官员的处罚.wps

目次一、概述: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二、官员犯罪的审讯三、明代前期对官员犯罪处罚的执行四、明代中后期对官员犯罪处罚的执行五、大赦的官员复职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是明代吏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它无疑是明代法制史研究的重大课题。

一些史家曾有明代,尤其明初严于治吏的说法。

是否是历史事实呢?如果仅从法律条文以及一些案例,是可以对此说法提供支持的。

然而,这里牵涉到史论的依据及判别的标准。

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研究,结论有可能是相反的。

如果把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际区别开来,把政治性杀戮和对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处置区别开来,把临时性措施和经常性做法区别开来,并确定宽严的判别标准,那么,明初严于治吏的论点就显得论据不很充足。

笔者认为,应以对官员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实际司法处置作为吏治宽严的一项判别标准。

按照笔者现在掌握的资料,似乎可以说,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是相当宽容的。

尽管明初有大量的重刑案例,但对官员犯罪的处置却是最轻的。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初步结论。

其正确程度有待印证。

因为得到相反的证据,并非是不可能的。

一、概述:应当明确的几个问题在这里提出几个重要的问题,并就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概况作简要的综述。

这几个问题是原则性的,对本文的论点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而概述则是后文论证所得到的论点。

1、法律条文与司法实际的关系明代有法典,即《大明律》,但其司法程序是通过历朝的例运作的。

而法律判决的执行大部分也不是按照法典规定的刑罚执行的。

由于例的制定带有权宜的性质,不仅后一朝革除前朝之例,而且一朝之中也时常废立。

这就使明代司法具有多变的特性。

尽管《大明律》对官员的犯罪有许多规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但是有关条文规定和实际的处置有巨大的区别。

官员犯罪并非完全如律文规定那样受到处罚。

因而律文尚不足以作为对官员犯罪处置的充分依据。

只有从动态对明代司法进行深入的考证和研究,才能发现其历史真实。

明代官员犯罪有两个减免罪责的途径。

一是在审讯阶段。

《大明律》有关于逮问官员应当奏请的规定,并始终执行。

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

夏:《禹刑》——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禹命名的。

商:《汤刑》——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

西周:周公制礼——《礼记》、《周礼》——以夏礼、殷礼为渊源,具有国家政治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起到根本大法的作用。

吕侯作刑——《九刑》、《吕刑》——为了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统治,其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反映了周人立法、司法等方面的法制指导思想和法学理论成就的较高成就。

春秋:成文法出现:楚国——“作仆区之法”,制定“茆门之法”,成为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

晋国——“被庐之法”、“常法”、新刑书宋国——制作“刑器”成文法公布: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后来邓析私制“竹刑”。

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

意义:1、法制史向成文法转变;2、为法家立法提供基础;3、奠定封建法制基础。

战国:成文法运动——赵国:《国律》(赵武灵王,公仲连)燕国:《奉法》齐国:《七法》(齐威王;邹忌)楚国:《宪令》(屈原);《离次之法》韩国:《刑符》(申不害)魏国:《太府之宪》《法经》——代表秦国:《秦律》法律制度的转型——1、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家的法律思想2、法律性质的转变—封建制法律3、法律内容的变化—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刑事法律、非刑事法律—刑罚开始走向文明;赎刑的广泛应用;徒刑4、司法组织开始独立出来《法经》——魏国李悝所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1、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标志: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使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秦朝:《秦律》——前期: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成《秦律》,改革秦国旧制,使秦国在争霸战争中脱颖而出。

各朝法典法律汇编

各朝法典法律汇编
北魏律
①首次“官当”入律
②确立死、流、徒、杖、鞭
北齐律
①合刑名律、法例律为名例律
②规定了重罪十条
麟趾格
北朝北魏,以格代科,格首次出现
大统式
①西魏时期,为最早的统式法律形式②此“式”为正式法律形式,而秦朝的“式”为法律文件
隋朝
开皇律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②区分“公罪”与“私罪”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
又名“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个人独裁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又名贿选宪法
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一党专政、个人独裁、确认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①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一党专政,个人独裁②规定五院制,以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罗列公民“权利”、“自由”
规定无记名投票、男女平等、三三制等原则
解放区人民民主专政
陕甘宁边区宪法非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受逮捕、耕者有其田等原则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
是一部宪法性质的代表性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①打倒蒋介石②没收蒋、宋、孔、陈四大家族财产,废除封建土地制度③联合统一战线,建立联合政府
商鞅变法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法③分户令

秦律
第一次以律为形式公布的封建成文法典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九章律
法经六篇外加户、兴、厮三律
汉律六十篇
分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四律
三国
两晋
南北朝
曹魏律(魏律、新律)
①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②“八议”正式列入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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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问刑条例》
这个官商一体的利益集团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占据主导地位,应该是从明孝宗朱佑樘时期开始的。

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正好是公元十六世纪的第一年。

这一年,发生了一件不起眼的惊天大事:经皇帝批准,《问刑条例》正式颁布。

这个《问刑条例》实际上是对明王朝刑法典《大明律》的重大修订。

因为朱元璋下过死命令,要求后世子孙“勿自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

所以一百多年来,《大明律》从未没有正式修改过。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时常遇到《大明律》里面没有规定清楚的案件,朝廷就会颁布一些法令作为判案依据。

上百年积累下来,各种法令数量太多太杂。

文官们就以此为理由,要求统一编订一部新的法令集,作为《大明律》的附件。

实际上就是修订《大明律》。

这个要求合情合理。

《问刑条例》共有两百多条,在很多方面改进了《大明律》,特别是对雇佣工人、商业债务等方面做了新的规定,更加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大趋势。

但文官们也没少在里面夹带私货,在其中加进去了两条极为关键的规定:
首先,《问刑条例》废除了贪污罪的死刑。

《大明律》规定贪污八十贯就是死刑。

虽然朱元璋死后这条法律实际上已经很少被执行,但它始终是悬在贪官污吏头上的一把刀。

偶尔有清官主政,严格执行一下的情况也是有的。

《问刑条例》终于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对于贪赃之罪,明确规定最高刑罚是“发附近卫所充军(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239条)”。

其次,《问刑条例》把花钱赎罪的范围扩大了几乎不受限制的地步。

《问刑条例》规定:“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余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砖、纳料、纳米等项赎罪。

(弘治《问刑条例》单刻本第一条)”
这一条翻译成白话文就是:
“不管什么人,除了犯谋反、谋逆等少数重罪(也就是所谓的‘真犯死罪’,相对于‘杂犯死罪’而言)必须处死的以外,其余罪行,不分笞、杖、徒、流、死罪,全都可以通过缴纳规定数量的炭、砖、米等财物来赎罪。


这一规定几乎就是对朱元璋《大明律》的彻底颠覆。

《大明律》对用钱物赎罪的范围规定的很窄,只有少数几种:
首先是“存留养亲”,就是独子犯了罪,为了让他可以照料父母,允许用财物赎罪;
其次是“老少废疾”,也就是老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可以赎罪;
第三是过失犯罪;
第四是妇女——作为底层出身的伟大人物,朱元璋比较重视保护女性权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给女性以赎罪的特权,避免女性遭受鞭笞和刑杖等羞辱性的处罚。

“明朝普遍允许妇女以钱赎罪,其做法十分宽松和纵容”。

此外就是比较轻的罪行,只被判处鞭笞的罪可以花钱免打。

其它的一概不许赎罪。

《问刑条例》这样一搞,就等于宣布大明朝成为了有钱人和有权人的天堂:只要你不造反,不杀父杀母,其它不管犯什么罪,都可以用钱来搞定。

不管贪多少钱,最高刑罚就是充军,而且还可以用钱来赎,贪得越多越划算。

《问刑条例》是对朱元璋立国精神的背叛,是官商利益集团的巨大胜利。

把悬在头上的“恶法”巧妙的废除之后,他们就可以更加放心大胆的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

——所以,为什么明孝宗朱佑樘会被文官们吹捧为旷古圣君?因为朱佑樘对他们实在是很不错。

在明孝宗的英明领导下,户部尚书叶淇改革开中法,把食盐专营的好处输送给徽商利益集团,而导致了严重的边防废弛。

文官们不断的进谏请求皇帝减免江南地区的钱粮,以宽民力,朱佑樘总是一再批准。

他本人也带头勤俭节约,从不大修宫室,也不广招后妃宫女,专宠张皇后一人。

但不管他怎么节约,国家财政却越来越紧张,老是入不敷出。

明朝中央政府开始出现长期的财政紧张,就是从明孝宗开始的,此后一直到明朝灭亡这个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朱佑樘对此大惑不解。

在他执政的后期,专门找了他最信任的大臣刘大夏来问:“古人常说,天下的财富,不在官则在民。

太宗皇帝的时候,又迁都又修长城,又下西洋、打越南,也没见匮乏。

如今我们百般节俭,但军民却穷困不堪,钱财都到哪里去了?”
这些故事我们在第一卷里面都讲过了。

对于朱佑樘这个问题,刘大夏毫不客气的把它归结于太监贪污,鼓动皇帝把各地的镇守太监撤回来。

这个回答是相当胡扯的,太监们根本没有那么大本事把国家淘空。

其实答案很简单,天下财富当时既不在政府手里,也不在普通老百姓手里,大都落到这个“官商一体”的利益集团手里去了。

嘉靖年间的大臣霍韬在写给皇帝的《天戒疏》里面对此点评的很清楚:
“洪武三十年定《大明律》……有禄人受枉法赃八十贯绞。

严为之禁。

欲人难犯也。

文官以其厉巳。

遂托钦定事例,改从杂犯而许之赎。

故得赃愈多赎罪愈易……赃官以法轻易犯。

清议不公也。

遂肆无忌惮。

职催科则借法肆贪。

赋入朝廷不一二。

利归私家常八九矣。


就是说:
“《大明律》规定贪赃八十贯为绞刑,文官因此不敢随便贪污。

但是后来官员们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厉,遂颁布《问刑条例》,把贪赃从真犯死罪的名目中去掉,改为杂犯,而且允许赎罪。

结果就是贪得越多越容易花钱赎罪。

这样,赃枉法之事就越来越泛滥,贪官污吏越来越肆无忌惮。

收税的时候,十分里面只有一二分上交朝廷,剩下的八九分则据为己有了。


当时江南地区的工商业阶层已经十分富有,但是却很少交税,而且通过其在朝廷的政治代言人一再请求皇帝减税。

但是在中原地区不断爆发黄河洪灾,在西北地区连续出现旱灾,国家财政被大量的用来救灾,入不敷出。

税负被大量的加之以农业之上,主要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农民头上,老百姓苦不堪言,一场大的动乱已经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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