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释义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3.1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典型案例发布——首次明确“阴阳合同”为逃税方式明确补缴税款期限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3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滕伟、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吴迪、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会议。
《解释》共22条,将自3月20日起施行。
据介绍,《解释》吸收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涉税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
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解释》明确了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滕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董保军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姚龙兵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长张淑芬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研究人员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4期摘要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两高”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主客观相统一、与时俱进等原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对有关罪名的理解,最主要的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特点,明确了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罚规则;明确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涉及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税收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司法文件;是依法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税收秩序,支撑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也是顺应打击犯罪需要、回应执法司法需求的重要司法文件,对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办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便于司法实践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现就制定背景、起草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税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刑法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
刑法有关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
构成发票犯罪的标准界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总结的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如下:一、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货物运输发票等,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真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
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广告业、餐饮服务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增值税发票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释义]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
17 法发〔1996〕30号)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税会实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税会实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发票犯罪是指以虚开、伪造、变造、非法持有、出售、使用等方式制作、使用、买卖发票,违法印制、销售税控产品或者非法获取税控产品等手段,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骗取财政资金、违法牟利等目的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并给国家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和惩治。
发票犯罪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具体的客观表现和行为方式可以进行分类。
以下将对发票犯罪进行分类,并对其具体客观表现进行介绍。
一、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是指制作、使用不存在的交易凭证,虚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的交易行为,加大进项税额,减少应纳税额,骗取国家税款。
虚开发票一般是发生在涉税企业之间的,常见的手段有:将不存在的合同纳入企业账目,以减少应纳增值税;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记账;伪造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利用税控系统漏洞虚开发票等。
客观表现:1. 在实际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 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虚构交易内容3. 利用税控系统漏洞进行虚开发票行为4. 大量购买和使用虚开发票,虚构交易收支二、伪造发票伪造发票是指伪造他人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制作、使用非法税务凭证进行欺诈活动。
伪造发票一般是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运输发票等,来达到逃避税款、欺骗财务机关等目的。
客观表现:1. 利用印章、水印等技术手段伪造发票2. 伪造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3. 制作和使用非法税务凭证进行欺诈活动4. 大量非法持有、出售伪造发票等行为变造发票是指将他人已登记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进行篡改、变造,以制造虚假交易记录、逃避税款等目的。
变造发票一般是通过篡改发票金额、内容等手段来实施的。
四、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发票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发票是指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者赋予的审批权限,擅自制作、出售、使用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批准或者审批的已使用过的税务凭证的行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界限
送 给李 某 ,李 某对 其 出售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行 为 是 明 知 的 . 护人 此 项辩 护 意见 与证 据 证 明 的事 实相 悖 , 辩 法 院不 予采 纳 。 院作 出如下 判 决 : 法 被告 人 李 某 犯 非法 犯 非 法 出售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罪 , 处 八 年 有 期徒 刑 , 处 判 并
照 规 定 以 及 发 票 领 购 簿 核 准 的 种 类 、数 量 及 购 票 方
【 者 按 】 了维 护 发 票 管 理 秩 序 ,刑 法修 正案 ( ) 增设 了持 有 伪 造 的 发 票 罪 和 虚 开 发 票 编 为 《 八 》
罪。这 几年 , 通发 票 犯 罪 增 多 , 普 实践 中在 认 定 这 些 犯 罪上 也 存 在 诸 多疑 难 问题 。 期 特组 织案 解 本 发 票 犯 罪 司 法疑 难 问题 这 一 专 题 , 章都 通 过 具 体 的案 例 来 阐释 实践 中的 难题 , 信 对 普 通 发 票 文 相公 司 大 量
购领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足 以反 映 李某 出售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主 观 故 意 , 于李 某 的辩 护 人 所 提 , 某 仅 是 利 对 李
李 某 为 了牟 利 .明知 该 企业 不 具 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票 资格 的单 位 和 个 人 发 售 了发 票 . 者 发 售 发 票 的 单 或 位 或 个 人 虽 然 具备 领 购 发 票 的 资 格 。 行 为 人 没 有 按 但
徇 私 舞 弊 发 售 发 票 、 扣 税 款 、 口退 税 罪 是 指 抵 出
税 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 办 行 在 理 发 售 发 票 工 作 中 , 私 舞 弊 ,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重 徇 致 大 损 失 的行 为 。所 谓 “ 发售 发 票 ” 是 指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
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刑法是一个引导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法律体系,其中关于经济犯罪有着严谨的规定。
在经济领域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逃税是两种常见的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在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企业或个人以非法手段制造、销售或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背税法规定,以获取不当利益,并导致国家税务机关或纳税人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要特点是以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工具,利用发票造假来进行欺诈行为。
这种罪行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应享有的税收优惠或减少纳税义务。
而逃税罪则是指企业或个人故意采取手段规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主要通过隐瞒收入、虚构支出、偷逃应纳税款等方法来逃避国家的税收监管。
逃税罪的主要特点是以故意逃避税收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
逃税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国家税务机关,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义务或规避缴税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在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逃税罪的最高刑罚为有期徒刑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较为严重,反映了其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的性质。
逃税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但也不能轻视其对国家税收秩序的破坏。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在行为方式、犯罪对象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要通过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欺诈行为,犯罪对象是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而逃税罪则是通过规避缴纳税款来逃避税收监管,犯罪对象是国家税务机关。
此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相对较重,而逃税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虚构、伪造、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其中,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那么量刑标准将会相对较重。
另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了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
如果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私利,且态度恶劣,不愿意认罪悔过,那么量刑标准也会相对较重。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前科记录,且在社会上有一定的正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轻。
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且在社会上有负面形象,那么量刑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以及个人情况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才能够做出合理的量刑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罪名解析-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2、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4、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
立案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率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参照追诉标准酌情认定。
罪名解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要件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单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用于发票防伪的专用物品,属国家专控商品,包括发票底纹版,专用纸张,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其他专用品。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是指在开具、登记、领用、购买、销售、使用发票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财政补贴等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发票犯罪按性质可分为假发票、鬼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等多种类型。
本文将对发票犯罪进行分类,并分析其具体客观表现。
一、假发票假发票是指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凭证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发票,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收、财政资金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假发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虚构交易内容:一些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通过虚构交易内容,编造假发票进行登记,如虚构购销合同、虚构货物或服务等。
这些假发票在税务部门的审核中难以通过,容易被识别为假发票。
2. 伪造凭证: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他人的购销合同、货物清单等凭证,制作假发票进行登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3. 虚假抵扣税款:有些企业通过制作虚假的购进发票,虚构支出,以此骗取国家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虚增抵扣税额,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二、鬼票鬼票是指一些非法分子利用虚开或购买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进行骗取国家税收或骗取财政资金。
鬼票的具体表现包括:1. 无实际交易:鬼票往往没有对应的实际交易,企业或个人仅为了获得发票的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而制作或购买鬼票。
2. 制作鬼票:有些发票制作工厂或者个人为了牟取暴利,违法制作大量的虚假发票,滥发鬼票。
这些鬼票在使用过程中难以交代其合法来源,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从而导致相关企业或个人受到处罚。
3. 多次使用:一些鬼票可能被多次用于多次开票骗取税款或者财政资金,从而加大了鬼票的使用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中国企业在交易活动中使用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目的的税务凭证,具有唯一性和法定的专项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骗取税收或者财政资金而虚构交易、伪造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的分析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的分析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虚假的、非法生产的、与实际交易业务不符的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重要的税务凭证,用于纳税人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欺骗性和非法性,并且涉及到税收领域,因此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构成假造、倒卖发票罪。
该罪名是指故意制作、贩卖、倒卖虚假的发票行为,且数量较大或多次犯罪的情况下,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首先,制作、贩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假造发票。
假造发票是指伪造或者变造其他单位的经营票据或者他人购销合同、凭证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意图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制作、贩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特定的假造行为,属于假造发票的一种。
其次,大量制作、贩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倒卖发票。
倒卖发票是指非法购买、出售经营票据、购销合同、凭证等,以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倒卖发票的一种情况,因为它涉及伪造、贩卖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假造、倒卖发票罪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假冒他人经营票据或者其他单位经营票据、贩售或者倒卖本单位假冒的票据、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犯罪。
同时,制作、贩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税务部门罪,而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按照法律的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受到刑事处罚,还涉及到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税务违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被处以罚款、追缴非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法性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经济秩序。
法律明确规定了制作、贩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构成假造、倒卖发票罪,以及可能构成背叛国家税务部门罪。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或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私售发票如何处罚
私售发票如何处罚私售发票是指个人或单位非法出售伪造、变造或非法获得的发票。
私售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经济交易。
因此,对私售发票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首先,对于个人或单位私售发票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罚是必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私售发票属于偷税漏税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税务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对于个人携带、非法买卖发票的行为,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因非法获得、拥有并出售发票,将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具体情节轻重,法律还将严重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况的,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对于单位私售发票的行为,涉及到的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单位非法出售伪造、变造或者非法获得的发票,将受到税务处罚,包括罚款、处以税务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等,具体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对于严重情况,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税务处罚外,还应当对私售发票行为进行社会惩戒,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警方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私售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和线索的查处。
对个人私售发票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行政拘留等方式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以起到威慑作用。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私售发票的监测和防范措施,提高发票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税务部门可以加强对发票的抽查和核验,对重点领域、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起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溯源机制,可以更好地发现、追踪私售发票行为,同时也可以减少发票的伪造、变造和非法获得。
此外,还应当加强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遵纳税收法规的意识。
通过加强对发票开具和使用流程的指导,提高纳税人对发票合法性的辨别能力,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法使用发票、伪造发票或者使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在我国,发票犯罪被视为一种经济犯罪,对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发票犯罪的打击,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具体客观表现的分析,以便于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
一、发票犯罪的分类发票犯罪根据具体行为和犯罪特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伪造发票犯罪伪造发票犯罪是指伪造或者篡改他人的发票,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伪造发票的开具方、购买方、金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等内容,以冒名顶替、虚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方式进行诈骗。
2. 虚开发票犯罪虚开发票犯罪是指以虚构或者变造的形式,开具并据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欺诈骗取国家的税收或者非法获取增值税退税的行为。
虚开发票犯罪的主要客观表现包括:开具大额发票但实际交易不存在、开具空白发票交易假冒,以及多次开具同一货物或服务的发票等。
3. 偷税漏税犯罪偷税漏税犯罪是指在纳税申报和汇缴过程中,故意隐瞒、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账目和单据的行为,以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客观表现包括:采用弄虚作假、虚假扣除、重复报销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
4. 假冒发票犯罪假冒发票犯罪是指制作、出售或者使用伪造的发票,进行非法经营和欺骗活动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商业发票、票据和凭证,进行虚构经济交易和借贷,以非法获利。
二、发票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是指在实际操作中,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同作案发票犯罪往往需要多方进行串联和协同作案。
伪造发票犯罪中需要开具方、购买方和中间人共同合作;虚开发票犯罪中需要发票开具方、购买方和中间人进行勾结,开具大额发票。
2. 隐蔽性发票犯罪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纳税申报和汇缴过程中,利用复杂的账目和单据进行操作,以躲避税务检查和审计。
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中国,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不合法行为,涉及增值税的违法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首先,增值税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税款虚报、税款逃避、偷漏税、伪造发票等情况。
税款虚报是指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故意隐瞒或虚报实际销售额,以规避税收的支付责任。
税款逃避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如将收入转移至非增值税纳税的地区或通道,避免缴纳增值税。
偷漏税是指企业故意不申报或故意漏报应缴纳的增值税款项。
伪造发票是指企业虚构或篡改销售或购买的产品、服务等情况,以骗取增值税发票进行避税或逃税行为。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对于税款虚报、税款逃避、偷漏税行为,增值税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并按照应缴税款的5倍或者10倍进行罚款,同时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
其次,对于伪造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盗窃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罪、逃税罪等。
除了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税务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手段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比如,加强税收稽查力度,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加强税收征管系统建设,通过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宣传教育,增强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秩序都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打击增值税的违法行为,除了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努力,共同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增值税的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增值税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20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5.11.10【实施日期】199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6号1995年11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犯罪活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
这标志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在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它必将为维护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决定》,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
《决定》的制定,自始至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领导的高度重视。
它的公布施行,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是打击和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的锐利武器。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并清醒地看到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而进行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以增强广大税。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是指以伪造、购买、出售、转让或者购买、出售、转让伪造的发票等方式,进行非法活动,以违法牟利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发票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分类,并具有相应的客观表现。
一、假发票犯罪假发票犯罪是指制作、出售、使用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非税务发票、冒充他人申领发票资质并自行印制发票等行为。
其主要客观表现包括:1. 制作假发票:制作假发票的人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税务发票等,以虚构的购销合同和交易事实,欺骗税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2. 出售假发票:出售假发票的人通过非法渠道,提供伪造的发票给非法经营者,帮助其虚开发票、骗取合法税款;3. 使用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人在经营活动中,以假乱真地向企事业单位提供虚假凭证,骗取合法税款。
三、骗领发票犯罪骗领发票犯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领取、领用发票资质的行为。
其具体客观表现包括:1. 虚构事实骗取发票资质:骗领发票的人通过虚构企事业单位的购销活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领取或领用发票的资质;2.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发票资质:骗领发票的人提供伪造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合同、购销凭证等虚假材料,以获得领用发票的资格。
四、非法转让发票行为非法转让发票行为是指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税务发票等转让给其他人,供其进行骗税等违法活动。
具体客观表现包括:1. 出售发票:持有合法发票的人通过非法渠道,将正规的发票转让给非法经营者,以便其虚开发票、骗取合法税款;2. 转让发票:将合法发票转让给其他人,以便他人进行骗税等非法活动;3. 骗取税款:非法经营者以转让的发票为依据,虚开发票,骗取合法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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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释义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体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凭据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
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凡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者,可持批准的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应当开具专用发票。
使用专用发票必须按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栏目中如实填列购、用(包括作废)、存等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单位只能是主管税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出售主体不合法,即除税务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出售行为的,如一般纳税人出售、一般纳悦人给他人出售、盗窃增值税专用发后出售等等就都属非法。
第二,主体合法,即为有权出售的税务工作人员,如果明知购买人不符合购买条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属于非法出售。
这里要以明知为条件,如因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而过失不知购买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未经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数量向可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出售虽属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论处。
</script>根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
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以此为量刑起点。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则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达到营利目的,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过失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发售发票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应注意区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伪造的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方面不同。
前者明知是国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后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
前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处罚量刑1、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script>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l)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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