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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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中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

机制中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

浅议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中当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协商模式的真正确立可能会遇到来自如下几个方面的阻力。

第一,协商模式的实现面临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在宪法地位上不具有平等性。

众所周知,协商实现的前提是参与协商的双方具有平等或大致平等的地位,这是实现“讨价还价”的必要条件。

这种条件在我国现阶段而言显然不具备。

在制度上,中央的宪法地位明显要高于地方;在理念上,中央把授予地方的权力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恩赐”。

这就导致了即使建立协商制度,地方也会因畏惧中央的权威而丧失“挺起腰板”的勇气,遑论央地双赢的实现。

政治贫困状态对于协商民主效用的发挥具有极大的阻碍作用,业已成为共识。

[13]虽然有学者指出我国央地权限划分的改革应当遵照“中央与地方平等性原则”,即主张“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为国家统治权行使者,两者同为对人民负责的政府单位,彼此是分工合作的关系。

改革的方向是两者在宪法地位上应处于平等的地位”[14],但从当前的现实看来,这充其量也只能是学者们一种美好的理想罢了。

第二,非制度性的协商经验和思维惯性严重阻碍法制框架下新型协商模式的确立。

前文已经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央地关系协商的经验基本属于非制度性实践。

长期以来这种不规范的协商模式不但导致了央地关系调整的随意性和多变性,更形成了一种游离于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之外的思维模式,这对于法制框架下协商模式的确立是颇为不利的。

单纯制度的建立或许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发展而实现,但该制度预期效果的产生则有赖于制度实施者科学观念和理性意识的逐渐形成。

这恰恰是我国央地关系协调过程中最为薄弱的一环。

第三,协商模式的先天缺陷使得达成的协议缺乏强制执行效力。

由于协商的真谛在于双方通过平等磋商和交换意见,在捍卫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作出适当让步以谋求与对方达成共识,因此最后达成的协议往往并不规定强制双方执行的内容。

虽然在正常的逻辑下,达成协议就意味着双方对协商的结果均感到满意并愿意将该协议付诸实施,但现实中却难以避免某一方(尤其是中央一方)拒绝执行甚至撕毁协议的情形出现。

浅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浅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

要 集权 与地方适度分权 、 中央与地 方关 系的科 学化 、 法制化和 民主化 , 其基本途径 是转 变观念 、 学划分 职责权 限 、 科 完善监 督 机制 、 实现 法制化 、 进行 政治体制 改革。 关键词 : 中央与地方 关系; 法治化 ; 治体 制改革 政
中图分类号 : 6 0 1 1 3. 3
化。
( ) 一 实现 中央 与地方 关系法治化 的含义与 内容
中央与地方关 系的法治 化 , 是指在 中央 与地方之 间建立 与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相 适应 的 、 符合 民主政 治发 展和建 设社 会主 义法治 国家要求 的中央与地 方适度分 权 的国家权 力纵 向配置模式 , 以实现 中央与 地方关 系的科学 化 、 民主化 、 制化 。 法 中央 与地方关 系法 治化 的基本原 则是 中央 与地方 适度 分权 , 具体 包 括 中央必 要集 权 和地 方适 度 分权 。 中央必 要集 权是 市场经济条 件下维持 民族 国家统一 、 维护 中央政府权 威 和市 场秩 序 、 国 民经济 进行 宏观 调 控等 的必然 要 求 , 对 而地 方适 度分 权既是 当代 世界各 国发展 的潮流 ,1 L 也是促 进地方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提高 管理 质量 与效 率 的基 本途 径 。 中央集 权 的上 限是不 能导致 某一 国家 机关或 国家领导人个 人 的过 分集权 和独断专行 , 下限是不得 侵 犯和 剥夺 地方 的 自治权 、 人与 公 民的合法 其 法 权益 ; 地方分权 的上 限是在政治 上不得危 及 国家统 一和主权 与领土 完整 、 得损 害 国家统 一 的政治 法 律制 度和 中央 的合法权 不 威, 在经济上不 得妨碍 社会主义 统一市 场体系 的建 立 与发 展 , 下 限是不 得侵 犯 和损 害公 民与 法 人 的合 法权 益 。因此 , 其 中央

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

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
管 理科 学
技 术 协 作 信 息
2 0 1 6 ( 3 4 ) 总 第l 2 6 9
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现代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张洪彬 / 南京政 治学院
摘 要: 在 党的十八 届三 中全会 中, 中共 中央明确提 出, 推进 国家治理体 系与能力现代 化是 党在 制度 改革上的明确 目 标。 其 中, 地方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也是 国家治理体 系与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 分。这要 求地方政府在 法制化 治理 的前提 下 , 推进 地方治理能力的提升 。文章通过对地 方治理现代化 的理念、 制度 、 责任 等方面进行 了相关的探讨-  ̄ e . T - 究, 仅供 专业人 士的探 讨。
解, 也就可 以将 国家 治理能力上 的现 代化 S 效率性 。治 理效率性 考核是通过 政 3 地方政府治 理的法制体 系建设 任重 进行 相关的分解 , 所 以地方治理 的现 代化 府的办事绩效体现 的。 地 方政 府实现高效 而道远 。 依法治理是现代政府治 理上 的基 进程 也 在 间接 的影 响着深 化 改革 目标 的 治 理的绩 效 主要 体现 在提 高行 政 效益 和 本要 求 , 我 国在 地方政府 治理 的管理上 所 实现 。 经 济效 益 , 促进 社会 公 平正 义 , 维 护社 会 制定 的政 策还不够 完善 , 对于我 国实行 的 地 方政府治 理能力现 代化 的 内涵 秩序稳定 。 特色 社会 主 义法 制国家 建设 上 的要 求 还 和特征 三、 我国地方治理能力所面 临的困境 无法做到完全 的适应 。法律 上的权威也一 地 方政 府治 理能 力现 代 化是 政 府在 由于 我 国在 传统 的治 理 制度 受 “ 人 直没有 完整的树 立起来 , 政府 以及公 务人 法 治 的前提 下 , 履行 其职 能 , 给社 会 带来 治 ” 思想 的影响很 深重 , 同样 , 地方政 府 的 员在 法律上 的意 识也非常 的淡薄 , 人 治的 良好 的治理绩效的一种能力 。 表现的是政 治理 中也具有相同的情况 。 甚至还存在一 观念 还是很突 出 , 很 多的官 员中存在 裙带 府机构 和 不 同社 会 主体 间协 同 完成 各项 些 与党的服务 宗 旨相背 离的行 为 , 例如许 的关系或是熟 人社会 , 人情与 法律上 的界 地方公 共服 务 和社 会事 务 的新型 社 会管 多 地方政府行 政上 的法制建设 不足 , 政府 限会 轻易的混淆 , 并 且很容易 发生 以权压 理, 是一种 协调治理 的共治模 式 。为适应 在执行 能力上 也存在很 多的弊端 , 管理上 法 的事件 。 国内外的任 何形势 , 为了给社 会创造 良好 的模式多倾 向于统治 , 而不是 正常 的行 政 4 地方政府 公权力 的膨胀 。社会 主义 的效率和实 现社会公 平正义 , 要 求政 府依 管 理 , 这 些因素都 对政府治理 能力 上的现 市场 经济是宏观 调控下 的市场经济 , 政府 法执政 , 并具 有科 学 、 高 效 的决 策能 力和 代 化进程 造成了影响 。“ 人治” 的思想不是 有宏观调控市场 的权 力。一些地方政府滥 判断力 。推 进地方政 府治理 能力现代 化 , 天两天形成 的 , 所以在 当代政府 公务 人 用调 控市场权力 的现象 时有发 生 , 甚至引 实现综合治 理 , 整个社会 才能更 好的朝制 员脑海 中的改变进程 也不会很快 , 这就需 发 了一些群体 『 生事件 , 造成政 府和 民族对 度化 、 民主化和法治化转 变。 要 政 府的 领导 人 员应大 力 的对法 制 管理 立 , 使得 政府的公信 力下 降。地方政 府法 二、 地 方政 府治 理能力现代化的特征 上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与宣传 。 治意识 比较淡 薄 , 还 没有真 正做到依 法规 l 制度 化 。制度 体系是 否完 善与地 方 1 地 方政府治理上的观念还 比较淡薄 。 范、 约 束行政 权力 , 民众 知情 权和 监 督权 政府治理 水平高 低具有很 强的关联性 , 治 随着 时代 的发展与 进步 , 我国无论 是经 济 的缺失 , 带来了一系列的 问题或纠纷 。 理能力 制度化不 仅是建立 层次分 明 、 功 能 还是政治 上都在发 生着翻天 覆地 的变化 , 四、 结 语 完备 、 科学规 范的 、 运行有效 的制度 体系 , 但是 其 中在地 方政 府 的治 理上 依 然存 在 在法制 国家的建设 上 , 若想要 建立一 还要重 视意识形 态话语权 、公 民信 任 、 政 许多 的问题 , 传统的 “ 人治 ” 思想 上 的根 深 个法 治 的国家 、 社 会 与政 府 , 这 条道 路还 治认同等软实力 。要硬 实力和软实力一起 蒂 固 , 让许 多地方政府 治理现代 化 的脚 步 很任重而道远 。 作为一名合法合格 的公务 抓, 治理 的效率 才能得到 显著的提 高 , 利 受到 了阻碍 , 实行的制 度主要 为人治 与全 人 员 , 应积 极的 学 习法律 知识 , 加 强 自身 益的一致 f 生= 才 J 能得到 保证 。 能上 的行政 。 管 理上的模 式多侧重与在对 的法律道德 建设与法 制意识 , 增 强对 自身 2 民 主化 。民主化是现 代国家和 地方 群众的统治上 。许多地方管理者认为做官 的约束 能力 , 并在 日常 的工作 中增强对 自 治理 的最本质特 征 , 地方治理 民主化 在根 的 主要职 能 就是 对地 方 的管 理 ,管好 人 己 的要 求 , 起到 一名人 民公 仆应 该具有 的 本上 区别于传统 的治 理。实现地方政府治 民、 管好企 业与地方 的市场 。但是 管理好 表 率作 用 , 这样 正确 的导 向下 , 可 以对 人 理现 代化 , 意味着政 府} 勺 【 所有公 共决 策和 当地 } 向 这些方 面是远远 不够的 , 政府 应该 民群众 的整体上 的素质进行 提高 , 并且 有 安排都 应转化 为搜集 民意 、 凝聚 民智 的过 在治理 能力上加 快步伐 , 从根 本上将治 理 利于 对全 社会 群众 的力 量进 行 有效 的 动 程, 时刻 接受 人 民群众 的监 督 , 让 权利 在 的观念 进行转 变 , 对 官僚主义 观念进行 克 员 , 从 而促进政 治现代化早 日落 实到基 层 阳光下运行 , 实现人 民当家作主 。 服, 早 日建设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 政府的工作 中去 。 3 祛 治化 。宪法和法 律是地 方治理的 2 地 方政府 在 执行 力上 更加 的功 利 参考文献 最高权威 , 更具 合 法 性 和权 威 性 , 而“ 人 化 。 地 方政 府在执行 能力上的不彻底就会 【 1 】 《 中共 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 干重 大 治” 必然 导致 腐败 现 象滋 生 , 社会 不公 平 对治 理的效率 与现代化 的进程产 生阻碍 。 问题 的决定 》 辅导读本 【 M 】 . 北京 : 人 民 出版 现 象愈演愈 烈 ,人 民利益无法 得到保 障 。 首先, 是当地方的政府与中央利益上的目 社 , 2 0 1 3 : 2 2 . 为建设法治政府 , 法治社会 , 要提倡全民 标不相一致时, 利益上的博弈就会导致中 【 2 ] 韩旭 . 全 国 雾霾 天平均 3 5 . 9天 为 1 9 6 1 树 立治 理 理念 , 大力 宣传 法律 知识 , 依照 央 的 政策 很难 下达 到地 方政 府 的职 能范 年 以来最多【 N ] . 京华 时报 , 2 0 1 4 - 0 6 — 0 5 。 宪依法制 定各种规章 制度 , 不断提 高行政 围内。这也就会导致 中央下达的命令地方 【 3 】 孟伟 . 今 年我 国污水排放 总量远超 环境 办 事效率 、 保 障人权 。 在 政府 中的贯彻执行 上很难做 好 , 地方政 容 量[ E B / O L ] . 北京科博会 第九届 中国循环 4 协 调性 。治理 能力协调 化讲究的 是 府对命令 采取敷衍 不作为 的态 度 。其次 , 经济发展 论坛 。 2 0 1 4 — 0 5 . 1 6 .

60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60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年度
总计
1
财产权
1992~1994 、2000 、2001 、2003 、2004 、2008 、2009
9
2
受教育权
2001 、2006 、2008 、2009
4
2
迁徙自由
1992 、1993 、1998 、2001
4
4
平等权
2000 、2002 、2006
3
4
表达自由
2000 、2008 、2009
60 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
———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管 华
(西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2)
摘 要 :建国 60 年来 ,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60 年来的宪法学研究有以下十大关键词 :权利 、人大 、宪 法监督 、立法 、宪法修改 、改革 、人权 、法治 、宪政 、宪法解释 、党 。宪法学研究对于之间产生了一定作用 ,其发展表现出了知 识更新速度较慢 、受现实制约较大等特点 。
8
6
法治
1995~2001 、2007
8
6
宪政
1992 、1993 、1995~1998 、2000 、2001
8
10
宪法解释
1990 、1992 、1999 、2000~2002 、2006
7
10

1986 、1987 、1990 、1991 、1994 、1995 、2008
7
从上表可以看出 ,建国以来 ,24 个时间段中 ,宪法学研究最密集的就是“权利”,成为年度研究的“热 点”或者“重点”多达 19 次 ,这还不包括宪法学界对于“人权”的研究 。① 其次是“人大”,这是宪法学研究的 传统领域 。“违宪审查”②自有八二宪法以来 ,就是宪法学研究的热点 。紧随其后的是关于“立法”和“宪法 修改”的研究 ,前者发展出了宪法学与法理学的交叉学科“立法学”,后者则适应了现行宪法历次修改的需 要 。“改革”、“人权”“、法治”“、宪政”四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其中“改革”是新中国宪法学 1978 年以后 得以蓬勃发展的动力 “, 人权”、“法治”两问题的兴起则既肇因于现实政治话语的变迁 ,也得益于法理学研 究的资源 “, 宪政”则属于改革开放后的宪法学界既熟悉又陌生的的传统课题 。“宪法解释”之所以成为“热 词”,也许主要原因在于学界不满意宪法典频繁修改的现状 ,寄希望于通过提高宪法解释的技艺以改变宪 法典被频繁修改的宿命 。“党”成为 60 年来宪法学研究的关键词 ,虽出乎意料 ,却合乎情理 :虽然传统宪法 学较少关注政党 ,但是中国共产党在我国宪政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任何一个理性的和现实的宪 法学研究者不能回避的 。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关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研究综述
要 问题 。本 文 从 权 力 的 内 涵 出发 , 通 过 对 不 同的 标 准和 模 式 的
政 策竞争 、 培养民主 参与精神 、 保 障公民权 利等方 面有 其优势 和价值 。当然 , 地方 自治也需 要一定的成本和条件 , 除了地方 民 主容 易产生 “ 多数人暴政 ” 之外 , 地方分权还不 利于 政策的协调 和统一 以及财富再分 配。两相权衡之下 , 地方 自治 至少 是成本
【 关 键 词 】 中央 集 权
地方分权
标准
模式
路 径
新 中国成立之后 , 我 国中央和地方的权 力划分 出现 了一 定
的紊乱状况 , 走入了 “ 集权—分权一再集权一再分权 , 权 力一 收 就死 , 一死就放 , 一放就乱 , 一乱就收 ” 的恶性循环 之中 , 尤其是 在改革开放之后 , 市 场经济快速发展对于 地方 自主 陛和 中央 的 宏观调控能 力都提 出了更高的挑 战和要求 , 为维持经 济发展的
切 的定义 , 有 的学 者认为这 里的权 力指 的是行政 权 力 , 也有 的
也 有学者从政 府职责 权限 的角度来探 讨 中央 和地 方权 力
的划分 , 他们认为 以往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 府 的权 力调整 的 “ 收 放循环 ” , 其 中一个 重要原因就是没有 明确 双方的职责权 限 , 从 而在权 力的上收与下放过程中失去基本 的依据 。要实现中央和 地方权 力的合理 划分 , 就要 明确 区分 中央和地 方不同的职能和 责任, 摆脱政府 间关 系中不同层级政 府在纵 向1 司职 能 、 职责和
传统意义上 的集权与分权 强调权 力在纵 向上的划分 , 中央 集权 “ 强调中央政府在整个社会协调 和控制中的重要地 位和作
用” , 地方分权 的实质在于 : 在 一个主权 国家 的内部 , 通过 地域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科学化法治化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科学化法治化

内容提要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是宪法学的重大研究课题。

本文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对地方监控和中央与地方合作等几个方面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加以分析,并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科学化、法治化作了宪法思考。

关键词职权划分政府组织结构监督控制服务与合作科学化法治化 ======================================================================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或者简单地说,地方制度即为处理一个国家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制度。

①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内容可从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对地方监控和中央与地方合作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应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科学化、法治化。

一、国家结构形式与地方分权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形式。

它不同于联邦制国家,没有联邦制国家中的邦、州、共和国等组成部分,也不同于一般单一制国家(在这些国家多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在中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既有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又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域。

中国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使中国的地方分权也有自己的特点。

②中国的地方分权既包括中央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的分权,又包括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分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般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省级和较大的市还可立法);一般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这是一种比一般地方国家政权机构更高程度的权力划分。

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

政治制度改革:探析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政治制度改革:探析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政治制度改革:探析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制度改革:探析中央和地方的关系2023年,中国正处于政治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政治制度改革对于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重点探索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是中国政治制度重要的问题之一。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采取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制度,中央对地方有着严格的掌控和管理。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快速,各地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随着地方政府的改革和建设,地方政府在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和创新驱动力。

同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干预也引发了一些问题。

因此,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长期的矛盾和热点问题。

二、中央和地方之间存在的问题1.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矛盾。

地方政府经常出现“属地意识”和“发展观念”等差异,与中央政府的政策不太协调。

一些地方政府甚至会在国内外丑化中国,制造政治禁区,引发舆论焦点。

2.政绩观念与中央政策不协调。

在许多地方,地方政府官员经常会为了自己和地方政府的政绩而追求所谓“GDP 至上”,甚至不顾张弓射大鹰,导致采取了一系列不切实际的措施。

3.资金分配重不均,升迁机会不普遍。

在一些地方,中央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提供予地方政府,而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倚靠权力,背后的资源逐渐被垄断,高层人才交流区域也有所限制。

4.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拍卖等不规范行为。

在某些地区,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公有财产管理颇为混乱,专业知识缺乏或不专业化,使得资产管理不得体。

三、解决方案1.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监督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使其更加透明和规范。

2.建立更加均衡的资金分配机制。

应当在中央和地方建立更加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将资金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化,解决当前财政不足的局面。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值得期待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值得期待

被撞垮塌事故 月 1 ; 8 3日湖南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 年来各地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征地拆迁事件不断、 房 特别重大事故 ,4 6 人罹难 ; 月 1 8 7日山东新泰煤矿 价飞涨 、一些领导干部腐败严重等现象都与此有密
发生溃水事故 ,7 名矿工被 困井下 , 12 已无生还的可 切 的关 系 。 能 为什么近些年来我国各种事故频繁发生?应该

2 《 大研 究)08 2一 人 20 年第 2讯
各级人 民法院的人 、 、 均受制于同 财 物 卫生 、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 、领导和管理 民政、 公 国现行体制 , 地方法院成了地方的法 院, 地方保护 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 、领导和管理 民族事 级党委和政府 , 导致司法不公和国家的法制不统一。 务” 。同时, 在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地方政府 的职权时 主义盛行 , 规定 :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 “ 权限, 管理本行政 区域内的经济 、 教育 、 科学、 文化、 卫生 、 育 事业 、 乡建 设 事 业 和财 政 、 政 、 安 、 体 城 民 公 民族事务、 司法行政、 监察 、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显然 , 要解决上述现实问题 , 就必须尽快厘清中
那么, 为什么中央政令在地方不通 , 地方政府不 关 法律和攻策 例如,06年 7月国家安全 生产监 执行 中央的法律和政策 ?根源之一就在于 中央与地 20 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成都举行 的安全生产形势 方 的权限划分不明,中央管什么与地方管什么在法 “ 报告会上明确指出:国务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 律上不清晰。我 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 “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 不少仍然停留在 口头上 、 文件 中 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 和会议 上 , 并没有真 正贯彻落实到县、 乡和企业 。” 而且 ,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中央和地方的 遵循在 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 充 些地方的负责人 , 只看到整顿关闭对地方发展可 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 , 积极性的原则 。然 而, ” 目前我 能带来的某些问题 , 看不到这些小矿害人死人、 祸国 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殃 民的现状 , 政策的执行力就这样逐级递减。”] [ 1 又 国宪法和法律对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 如 ,0 7 9 2 20 年 月 0日国家环保 总局 副局长潘岳告 任务并没有完成 ,可以说 目 特别是在行政方面, 虽然我国 诉记者 :有一个资源大省的环保局长 ,他一边被省 的法治化程度还不高。 “

60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_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60年宪法学研究的十大关键词_以宪法学年会综述和年度综述为基础的分析

① 2009 年宪法学年会于 2009 年 8 月 23 日在哈尔滨召开 ,年会综述尚未出炉 ,这里根据其会议简报整理 。会议简报可参见 :中国宪政网 : http :/ / www. calaw. cn/ / Pages_ Front/ Article/ ArticleDetail . asp x ? articleId = 4889 ,2009 - 9 - 8 访问 。
收稿日期 :2009 - 10 - 13 作者简介 :管华 (1977 —) ,男 ,河南光山人 ,西北政法大学讲师 ,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文本 、宪法史 。 ①关于“宪法学科学化”可参见韩大元. 论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 (1982 - 2002) 《, 法学家》,2002 年第 6 期 ,17 页 。 ②宪法学研究会成立于 1985 年 ,除 1988 、1989 、1996 三年外 ,每年均召开年会 ;年度综述自 1987 年基本上每年都出一篇 ,有 时《中国法学》杂志社自己也会对年度宪法的的主要进展加以综述 。1985 年以前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则主要依据董成美 、董 璠舆 、许崇德 、张庆福 、徐秀义几位学者的综述 。以上综述如无特别说明均来自胡锦光 、韩大元主编《: 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 告 (1982 - 2002)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
一 、宪法学研究 60 年来的“Top 10”
五四宪法颁布前 ,新中国宪法学经历了一个“一边倒”,全面学习苏联的时期 ;五四宪法颁布后 ,才开始 有中国自己的宪法学 。[2“] 但由于条件限制 ,在整个五十年代除了少数宣传宪法的小册子外 ,并没有什么有 影响的宪法著作问世 ,高校教材只限于内部交流 。约从 1957~1978 年这个阶段是我国法学的萧条时期 , 宪法学的发展陷入停顿 。”[3]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尤其是八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以及颁布之后 ,宪法学者承 担了大量的起草和宣传工作 ,[4] 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宪法学的“辉煌时期”。[5] 不过 ,总的来说 ,因为建 国后是在“空地上”建设新的宪法学 ,[6] 又颇经曲折 ,虽然 1985 年以前宪法学界也产生了一些理论成果 ,但 与此后相比 ,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 ,都不可同日而语 。因此 ,在统计时 ,将 1985 年之前的成果作为 一个时间段进行统计 。从 1985 年至今 ,除 1988 、1989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宪法学研究较为沉寂 ,无法统 计之外 ,均按年度进行统计 。这样 ,纳入统计的时间段共为 24 个 。以宪法学研究的特定主题作为关键词 , 在上述范围内的文献综述中进行检索 ,我们发现 60 年来 ,24 个时间段中 ,以下十一个主题为宪法学研究

国内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研究综述

国内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研究综述

作者简介:吕丽娜(1975—),女,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湖北经济学院2007年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地方政府间和谐关系的构建与中部崛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政府间关系包含了纵向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和横向的各地区政府间关系两个方面。

[1](p22)在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地方政府间处于被阻隔的状态,横向联系较少,国内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限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纵向关系的研究。

直到后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及纵向权力结构的逐步调整,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才逐渐形成,进入行政学研究的视野。

与国外较为成熟的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理论及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

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国内学者的研究从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发展的现实出发,同时受西方学者研究的启发,取得的研究成果可概括为:两个关系维度、三大协调机制、四种研究视角及三种研究动向。

一、两个关系维度目前国内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道出了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两个关键维度,即“竞争”与“合作”。

部分学者受地方政府间竞争理论的启发,提出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实质是竞争关系。

经济学家蒂伯特在研究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时关注到了平行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问题,并提出了地方政府竞争的模型,这一理论受到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

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学者也尝试应用该模型来解释我国的改革,其中较具影响力的包括:张维迎、粟树和等学者运用产权、制度等理论研究中国地方政府竞争问题,认为20世纪80年代初的地方分权政策导致了地方竞争,地方政府又反过来引发了民营化;华裔经济学家钱颖一认为中国存在着一个事实上的财政联邦主义,因此在各个地方政府间形成了竞争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扬博士等主持的“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研究”成果指出,竞争已成为中国地方政府间关系的一个重要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具有自身的特点,地方政府的竞争属于非流动要素的竞争。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国际研讨会观点综

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公共服务体制:中央与地方关系”国际研讨会观点综

多。 有专家指出, 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相比 我国 共服务体制建设。与会专家普遍认为,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体制建设进展相对缓慢, 存在着“ 跛足” 体制建设是目 前我国 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须
现象。广大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呈全面、 快速增长 面临的 现实问题。但是, 对于不同地区、 群体而
20 多万人; 30 处于贫困边缘的人口 也有数千万人 下,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改革和规范
之多。 虽然投入逐年加大, 但绝对贫困人口的减 中央与地方关系, 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少近年来处于 徘徊状态。 需要继续强化基本公共
服务的 均等化, 以有效遏制贫困率的回 升。
1以 .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改革和规
范中 央地方关系。 有专家提出, 我国目 前中央与
3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政府责任。 . 许多专 地方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经济总量基础 家提出, 前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许多矛盾和问 当 上, 导致了 经济总量增长是硬指标, 而基本公共服 题, 都与政府职能缺位、 越位和错位有很大的关 务是“ 软肋” 的局面。 这在—定程度上源于中央 一 系, 政府应该做自 己能做, 也能够做好的事。必 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柔性约束、 分工不明确和不 须加快公共服务体制建设, 谐社会提供重要 规范, 为和 有效的问责制缺失, 因此, 应当尽快实现中 的体制保障。有专家指出, 尽管从理论意义上 央、 地方关系从“ 提高经济总 以 量为导向 向 以 ” “ 基 看, 谐社会人人共建, 和 社会和谐人人共享, 必须 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 重点” 的转变, 以提高基本公
的 势, 现 的 共 务供给 制 机制已 适 言,公 务需 具有共性, 具有 趋 而 有 公 服 体 不 对 共服 求既 又 特殊性。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法治化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法治化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法 治化
汇报人:
目 录
01.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演变
02.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03.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的意义
04.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法治化的挑战 与对策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的演变
古代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单击添加项标题
秦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地方没有立法权
单击添加项标题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法治化的意义
保障国家法制统一
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法律协调和合作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提高地方立法质 量,促进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
加强中央与地方 的沟通协调,确 保立法的科学性 和合理性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行使:中央与 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立法 程序、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等。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调整:中央与 地方立法权的调整方式,包括立法 调整、行政调整、司法调整等。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监督:中央与 地方立法权的监督方式,包括立法 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
行政法规对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的规定
民国时期:地方自治,地方 有立法权
建国初期:中央集权,地方 无立法权
清朝时期:中央集权,地方 无立法权
改革开放后:中央与地方立 法关系逐渐法治化,地方有
立法权
现代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立法权分配:中 央与地方立法权 的划分和调整
立法程序:中央 与地方立法程序 的规范和优化
立法监督:中央 与地方立法监督 的加强和改进
立法协调:中央 与地方立法协调 的机制和措施
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 的法治化进程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址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址政府关系研究

新形势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研究作者:刘鹏时间:2010-04-22 浏览次数:4962 次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问题自接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整个国家的治理和国家政权的巩固与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的原则问题。

一、新形势下构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政治发展意义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是中央与省级辖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与政府间关系相比,中央与地方关系主要侧重于政府体系的垂直结构的层级节制,而不包括水平性的政府间横向关系。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是当前政府间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利益关系之上的权力分配关系,它既是一种利益关系,也是一种权力分配关系。

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研究焦点主要是中央集权对地方分权,将政府权力视为封闭体系,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视为对立竞争的状态。

其实,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应该是开放体系,是处在不同层级的平等的行为主体。

从博弈的角度看,其关系是“非零和”博弈,是能够达到双方“共赢”。

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几乎看不出地方利益和自主权力的诉求和体现。

中央政府虽然也主动尝试了对地方权力的调整,但以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放权和60、70年代的“收权——放权——再收权”的失败收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体制转型初期简单的放权让利到分税制改革后的选择性再分权,但是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权力下放的力度加大,中央向地方和企业双重放权,并扩大了大中城市的管理权限,地方利益诉求随着地方权力和职能的扩大而膨胀,促使地方政府成为地方区域内独立的具有经济发展目标和自我利益诉求的行为主体。

由于权力下放较快,约束不足,由于利益驱动,有的地方各行其是,在一些干部身上暴露出来本位主义、分权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从政府的结构来看,我国中央政府缺少自己的执行机构,中央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地方政府。

新中国70年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的进展及其深化

新中国70年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的进展及其深化

新中国70年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的进展及其深化作者:任勇来源:《学习与探索》 2019年第10期任勇(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1620)摘要: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

从政治学界对此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包括现实制度变迁、职能定位调整以及未来发展走向三个层面。

在现实制度变迁层面,主要体现为如何实现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在职能定位调整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央和地方权力职能转型与功能调整;在未来发展走向层面,主要体现为维护中央权威、调整条块关系以及两者权限的规范化等内容。

要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就需要结合新时代的新变化,进一步推进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关键词:新中国70年;中央和地方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大国治理;行政分权;中央权威;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9)10-0054-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特大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族群认同与社会稳定研究”(16BZZ024)作者简介:任勇,1978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世界各国的治理经验表明,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大国治理的关键性要素之一。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伴随着时代的变化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形成了自身特点,积累了发展经验,并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系统总结以往政治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了解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关系演变过程。

为此,本文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新发展,重点对现实制度变迁、职能定位调整、未来发展走向等三个方面进行集中探讨,使得我们能够厘清中央和地方关系研究的理论发展脉络,为未来进一步深化中央和地方关系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变迁作为纵向权力关系与资源配置最为基本的内容,中央和地方关系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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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新境界”,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党的十八大提出,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的决定》(下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完善财税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主要关系 根据1982年《宪法》,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对于行政事务,《宪法》原则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并授权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组织、职权和监督等关系。

 目前,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务院及其部门与省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以下关系。

 (一)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关系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通过对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权的不完全列举大致划分了各自的职权范围(见表一: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职权的大致划分),《宪法》并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省级政府在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并办理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级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

 (二)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政府的关系 国务院组成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和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制定部门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18个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探索构建适合国情的央地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个思路

探索构建适合国情的央地争端解决机制——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一个思路

作者: 车海刚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发展观察
页码: 60-62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国情;中央和地方关系;法治化;中央与地方关系;相关制度;治理能力;治理体系
摘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新进程中,“建设法治中国”被确定为重要领域之一。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长期阙如,是造成我国央地之间诸多矛盾和难题的根本原因。

亟须以法治化的思维和方式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及安排。

特别是在央地争端解决机制这一薄弱环节,有必要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国情出发,探索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模式。

(会议管理)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会议管理)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二第三单元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制度5、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制度变迁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博士生导师辛向阳研究员指出,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就应当正视中央与地方关系出现的新变化。

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体现在各地方发展的失衡、以及央地关系的复杂性。

同时,辛教授认为目前在央地搏弈过程中,又出现了许多强大的国有企业的背影。

这背后诸多力量的角逐,也是不容忽视的。

同时,现在很多省经济实力很强,这些经济实力的变化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尤其是中央在对地方的调控力度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辛教授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对策:首先,以法治的力量来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进程。

其次,当下要建立事权与财权研究的评估机制。

再次,区域制度化、组织化向区域法治化进程转化。

要在区域发展的前提下,理出一条法律规制的程序与道路,形成一套法律的机制与规则。

最后,要处理好几对关系,一是财权与事权的关系、二是垂直与扁平的关系、三是党政关系、四是民主与共和的关系。

在处理这些关系的问题上,国际上有一些好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当前研究央地关系对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是有极大的重要意义的。

厦门大学社科处处长、博士生导师朱福惠教授回应了辛教授的发言,同时结合自身厦门特区的实际,论证了央地关系的复杂性。

朱教授提出政治公共管理学中的一些研究方法与手段也是值得借鉴的。

6、中央与地方关系立法制度中央党校封丽霞教授认为地方立法的第一个价值在于拾缺补遗。

第二个价值在于创新。

中央立法的立法成本比较大,地方立法的成本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

第三个价值是立法民主价值的实现。

通过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的小单元中,公民的参与才能变成可能。

与此同时,封教授也指出了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立法的重复性现象比较多,另一个就是立法的“先行先试”问题。

象上海浦东、天津滨海,这都存在一些先行先试的问题。

面临这一问题,有很多法律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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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一李晓果2009年12月12日,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和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学中慧楼会议室隆重举行。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副会长周叶中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江必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司长青锋、中共中央办公厅邓小清局长、法学界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廉希圣教授、陈云生教授、著名学者姚中秋、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刘剑文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等来自全国各地的四十多位从事中央与地方关系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的众多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各位学者们聚集一堂,围绕“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探讨。

第一单元: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课题报告1、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课题报告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教授认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研究有助于推动对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深入探索,促进宪法学的整体繁荣和发展,拓展这个课题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过去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政治学界、经济学界有很多声音,现在宪法学者也来关心这个问题,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能解决很多联邦制解决不了的问题。

同时,作为我国三大基本自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们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打下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

我国“多元一体”的国家结构形式就要求我们不单要看到统一的方面,更要看到差异。

唯有此,才能更好的把握好这个问题。

第二,对于当前呼声很高的“省直接管县”,熊文钊教授认为应当有冷静的思考。

现在提出的简单的省直接管县,会使政策出现重大的摇摆,是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地区的协调发展的。

如果简单的采取“省直接管县”对于我们这个大国地方来说,这是十分不稳定的。

最后,熊文钊教授概括了解决央地关系的几条原则:第一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熊文钊教授指出,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既要坚持中央在全国层面的政策性统一,又不能忽略地方客观存在的个体性差异。

这两者是一种积极的矛盾关系,但又存在实时互动。

我国央地关系的“多元一体”是指既保证中央的“一体”地位,又兼顾特别行政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一般行政区域等多种区域的各自特点来处理不同类型的央地关系。

统一性的实现主要集中在中央层面;灵活性的焦点集中在地方层面。

第二原则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原则,中央要有足够的宏观调控的能力。

从静态的角度而言,集权就是指中央对现有权力状态的承认与维持;从动态的角度而言,集权意味着中央将特定权利从地方收回。

分权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地方权力种类的增多;地方固有权力权能的增大;地方自由裁量权的扩大。

集权和分权相结合实际上一种互相交叉、同时并存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含两个步骤:1、明确应当由中央完全掌握的权力。

2、对于其他权力,应当根据客观情况判断其应然的归属,并实现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转移。

第三原则是公民权力决定公共权力的原则。

应当以公民的权利,公民的生存照顾为出发点。

第一、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从而形成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有效的宪政模式。

第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动态发展表面上体现为中央与地方权力的互动,实际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而启动的对于其内部均衡机制的判断与调谐。

第三、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消长与制衡要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基本前提。

第四、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矛盾应当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评价标准和解决机制。

第四原则是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原则。

从理论上说,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对地方自治的坚持、贯彻和深化。

地方自治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题中之义。

地方自治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

近代中国寻求地方自治的努力虽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失败而告终,但是这一设想却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部分实现了。

地方自治极有可能再次成为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框架和基础。

第五原则是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

熊文钊教授强调宪法学者与区域经济学者应跨学科一起来研究这个问题。

在实现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时,应当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亦即政治区划的确定应尽量以经济区域为中心。

虽然以经济区域为本位,但是行政区划的确定并不能完全迁就于经济区域的安排。

从我国当前的大经济区分布来看,主干经济区基本都横跨数省市,而行政区划又不可能根据这种态势而实施大规模的整合变动,因此如何以经济区为本位建立切实有效的区内协调机制就显得越发重要。

第六原则是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

这一原则是法治原则的内涵表现;是司法独立原则的要求;是司法对行政监督要求的体现;我国司法权所面临的诸多困窘,最后都指向司法区域与行政区域的高度吻合的制度设计。

这种貌似在全球范围内习以为常的制度惯性确已极大地随害了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效能。

因此,有必要切实贯彻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使得司法权得以摆脱来自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诸多消极因素的干扰。

第七原则公共权力运行效率最高的原则。

这是对最初持有的“公共权力成本最小原则”作选择性的保留。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成本最低并不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在保证成本最小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才是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

要明确限定国家管理的领域范围。

在确定的国家管理范围内,通过对体制结构、治理理念、行权方式等诸多方面的有机调整,使得国家管理的效率得以在成本既定的前提下实现大规模的提升。

强化对于突发成本的控制和应对。

第八原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原则。

要合理的协调各地方的利益,地方诉求能得到合理畅通的表达。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使得在处理央地关系时有很好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的基本框架应当是一个法律的框架,这是“法治化”的核心要义。

其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调应当由宪法确定,这是“法治化”的最高依据。

最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具体制度应主要由法律(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进行规定,这是“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熊文钊教授指出,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就要推行“强国——虚省——实县市”权力配置模式:第一、强国——加强中央的统一调控能力。

不管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国家,对于中央统一宏观调控都是必不可少的,只有统一的进行宏观调控,才能保证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和统一。

第二、虚省——划小省区、增加省区。

虚省并不是取消省的建置,而主要是划小省区,使省区规模变小,增加省区的数量,使其实际掌握社会资源的调配权力减弱,从而增加中央的调控能力。

第三、实县市——加强县市的资源调控能力。

县市一级政府直接面对着社会基层人民,掌握这相当重要的政治资源,比起省级政府来说,更接近被管理者,更能直接体现被管理者的需求与诉求,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同时,通过县市也更有利于实现民主,从而实现国家的民主政治。

同时,熊文钊教授呼吁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明确事权、建立大区事务部、建立良好的地方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纠纷解决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认为建国六十年来,央地关系上问题日益突显。

这很大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国综合国力的问题。

建议以后宪法学会继续深入央地关系的研究。

鉴于我国单一制的特殊国情,陈主任认为可以沿着熊文钊教授的研究思路继续深化央地关系的研究。

陈主任还提出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问题上学者们需要达成共识,以良好的理论来作为实践的指导。

同时,还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是单一制背景下我们的央地关系上到底是授权关系还是分权关系。

第二是地方政权与中央政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关系?第三是现在确定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是究竟要按照什么思路来划分?在单一制情况下是按什么思路来划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韩大元教授认为央地关系法治化课题研究是最有中国特色的理论,问题是很明确的,如果研究的好,能构筑成最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

韩院长回应陈主任提出的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研究要达成共识,认为共识存在于应回到宪法文本上,如果脱离了宪法文本、脱离了宪法,缺乏规则意识,走上了非法治化的道路,走上了人治的道路。

是无法达成共识的。

韩院长指出:共识应该是法律文本上的共识,如果法律规定不完善,可以通过解释法律、修改法律来完善,要把问题纳入法治的轨道来解决。

其次,韩院长提出央地关系基础法律关系要梳理好。

地方相对应的中央到底是哪一级中央?法治化对象的中央是谁?这一系列中央的概念应当明确化、类型化,这是研究这一课题必须明确的前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陈云生教授认为央地关系的问题,是大国或小国都存在的一个共性的问题,对于处理央地关系,一直存在分权与集权的两种模式,而集权模式中,如果没有处理好央地关系,就会出现一收就死、一统就乱就局面。

1984年就召开大规模的全国政府体制改革的会议,讨论如何放权收权的问题。

但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再次探讨分权与集权、联邦制与单一制这一传统的问题又有新的发展和新的意义。

现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不太敏感,并没有展开深入的研究,这是有所欠缺的。

陈教授回应韩院长的观点,认为央地权力在宪法上己经有非常明确的划分。

权力在有明确的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执行好宪法。

应当注意好宪法明确的规定,遵循宪法。

,陈教授还指出对于央地关系的权力划分应当能有一个比较科学的量化的标准使之能够做到精细化的配比,最终实现人口、资源等各方面的配置达到最优。

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要用严谨制度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可以参照西方的经验,对于其中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陈教授认为是不能回避的。

最后,陈教授主张目前学者们对地方自治研究非常不够,对央地关系权力划分的架构没有以法治的模式来管理,必须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对央地关系的整体进行协调。

第二单元:中央与地方关系基本问题2、重构基层治理架构,扩展地方政治空间著名学者姚中秋认为要解决央地关系必须重构基层治理架构、扩展地方政治空间。

姚教授认为当代中国以县政府为核心的治理是比较腐败与败坏的。

姚教授指出群县制的治理也导致权力自上而下的授理、导致县级政府的权力的腐败与滥用。

在同态统治的模式下,一个乡政府与国务院所拥有的权力是一样的,只是权力的地域范围要小一点而己。

这样的模式会出现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合谋。

行政问责制也就无从实现。

针对现在比较流行的是强县扩权、强镇扩权这一现象,姚教授认为市与县作为不同的行政单位,分别给民众提供不同的行政服务。

只有借助法律的手段,从政治上控制它,市作为行政单位、县作为司法单位、协调两者的关系,调动市与县的积极性,才能真正做到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要突破省县制的架构,构建起现代的中国,维持政治共同体的统一。

不赞成联邦制。

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张海洋教授指出在讨论法律与地方关系时不能离开我国特殊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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