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策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分析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风险。
信用风险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被迫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房产后,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实际支付能力下降,无法继续正常向商业银行按照规定还本付息,被迫对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进行违约的行为。
(2)理性违约。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出发,当发现抵押物的重置成本小于其住房按揭贷款的剩余本金时,放弃原来的抵押物购买新房比继续供款保留原抵押物更“合算”,从而主动终止履行贷款合同还款计划的违约行为。
当房价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较大,继续还款的成本大于放弃还款的收益,借款人会理性违约。
(3)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方在还款期未到之前即先行偿还贷款的行为。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提前部分还款的同时缩短贷款期限三种类型。
提前还款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借款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资金富足,希望提早结束贷款时,就可能发生提前偿还贷行为。
另一种是当市场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提前偿还贷行为也有可能发生。
提前还贷一方面使商业银行损失原合同利率带来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还得遭受为还贷资金寻找合适投资渠道的损失。
(4)恶意骗贷。
一般称其为“假按揭”,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是指导开发企业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作为购房人,借购房之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其主要特征是实际借款人将套取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用于风险更高的投资,如挪用到房地产开发,或者进入资本市场,导致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抵押风险(1)抵押处置风险。
当抵押物变现渠道窄、成本高,商业银行不能顺利、足额、合法变现,就会遭受抵押处置风险。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法规不完善,手续繁琐,交易费用高,导致银行的抵押物变现困难。
(2)抵押物价格风险。
包括抵押物价格市场风险和抵押物价格人为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一篇: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事业都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所谓的“东风”大多是指启动资金。
而如今社会和国家政策使得许多人想到了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此为解决方案。
但是还有部分人对于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没有系统的了解。
那在这就浅谈一下。
一、概念所谓住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又称按揭。
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借款人或产权人用现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贷得的款项用于各类消费用途,包括购房、购车、住房装修、留学、经营等。
银行具体要看你贷款的金额,用途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足值性,还有你的收入是否能足额来偿还贷款来判断是否予以批准。
二、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
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
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内容提要本文投研部首先介绍了我国质押融资的现状,针对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动产质押(如存货)、权利质押(如债券、股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归纳总结出抵押过程中共性问题,供相关人士参考借鉴。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在经济持续发展的今天,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体量庞大的企业来讲,在资本市场体系日臻完善的环境中,融资自然不是难事,正如一个社会的文明不只是体现在强者更强,更体现在对弱者的关照。
对于中小企业来讲,没有上市公司那么多渠道,如何就现有状况开展融资活动,则对企业发展甚至时生存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在以不动产和动产方式划分的物权世界里,世界头号经济强国美国动产(包括权利)融资担保占中小企业融资70%,反观我国,连30%都不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
在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我国企业能够得到的不动产很少,在这样的境地下,如何利用动产和权利合理融资将再次考验着市场经验尚且不足的许多企业。
在前期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抵押融资,以及抵押过程中不同抵押物的风险特征。
事实上,质押融资也是一种很好的融资方式。
但是抵押和质押有啥不同呢,其实两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在能够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中,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因此,下面我们将主要就各种权利质押过程中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梳理,对动产质押情况仅举存货质押融资一例,其余请参照抵押的相关内容,这里不再赘述。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些制造类和经销类的企业经常会碰到企业“有货没钱”的状况,但在向上游采购时又会有大额流动资金需求。
如何将企业存货盘活,将其提前变现?存货质押融资提供一种可行的方式,企业可以将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当成质押物向商业银行借款,通过第三方企业对货物进行监管,对质押物进行转移占有,从而达到了融资的目的。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三篇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三篇篇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动产质押业务是指借款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其自有的、经建设银行认可的动产作质押,交由建设银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的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以我行认可的动产做质押,由总行、省行准入的监管公司对动产监管,因此风险较小,且期限短、流动性较强。
近几年,其作为供应链融资信贷业务的主要产品,在全行得到大力推广,本文将就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进行阐述。
一、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主要风险点(一)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只是担保方式之一,出质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才是第一还款来源。
因此,借款人的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利润水平,以及信用记录是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
(二)质押物选择上的风险动产质押信贷业务的质押物选择至关重要,如果质押物存在以下问题会导致质押物的处置存在障碍,或者只能折价变现,导致银行债权损失:一是本身权属问题上有瑕疵,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货款、税收等方面的纠纷和争议;二是没有成熟的交易市场,价格不易确定,产品不易变现;三是存在不易仓储、运输,易损坏等问题。
(三)价格波动的风险第一,由于质押物价格处于波动之中,在质押过程中有贬值和不足值质押的可能。
目前,我行对质押物的准入集中于变现能力强的大宗货物,如:钢材、铁精粉、煤炭等,这些货物的价格波动幅度大、频率快,特别是今年以来一直处于价格下行状态,市场风险很大。
第二,如果贷款到期未得到偿还,银行收取质物并出售该物资时,对货物的抛售会导致的市场价格下行波动。
上述两种情况都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而增大银行借款的风险。
(四)盲目扩大授信的风险我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将动产质押业务纳入国内贸易融资类额度管理,20XX年信贷政策将动产融资列为风险相对较低的B类产品。
可能使得经办行在认识上有一些偏颇,产生动产融资风险可控而盲目扩大授信量的冲动。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
担保实务中担保措施之不动产抵押的常见问题不动产抵押是担保实务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措施,通常指的是将不动产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担保,以保障借款人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不动产抵押可能涉及到一些常见问题,包括抵押物的选择、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等等。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担保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一、抵押物的选择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
借款人往往要将自己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贷款人则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是否足以覆盖借款金额。
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的稳定性:选择抵押物时需要考虑其价值是否稳定,是否易于变现。
比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不动产比较稳定,而工业用地、农田等就不太稳定。
2.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的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价值要比市场价值略低一些,以防止市场波动对抵押物价值的影响。
3. 抵押物的质量:抵押物的质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抵押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抵押物的稳定性和价值。
二、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抵押登记手续需要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办理,程序较为繁琐。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权属证明: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不动产的权属证明,以证明借款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
2. 贷款合同: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贷款合同,以证明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3. 抵押登记手续费:抵押登记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也是需要考虑的成本之一。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才能确保抵押权的效力,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才能得以保障。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在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同一不动产上存在多项抵押权时,需要确定各抵押权的优先顺位。
一般来说,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顺位较高,先办理的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
在确定抵押权的优先顺位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 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按照《不动产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先申请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定稿)
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陕西聚华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筹)各子公司的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依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我公司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借款人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 (含)--65 (不含)周岁之间;(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三)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每月的总负债(借款人名下全部贷款的合计还本付息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均收入的50%;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贷款期间本息合计不得超过其同期累计收入的50%,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还款本息个人金融资产;(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五)能够提供我公司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六)在我公司指定的业务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银行卡);(七)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可用于个人购房、购车、消费、房屋装修、留学、经营及其他合法合规用途。
第五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须为借款人本人(含配偶)名下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条抵押房产须产权明晰、易变现,并满足下条件:(一)抵押房产与贷款受理公司位于同一城市,且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抵押房产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无产权争议,易于变现;(三)抵押房产具有共有人的,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四)已出租房产抵押的,承租人须出具因借款人违约导致房产处置时同意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承诺;(五)不得接受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产权式公寓、产权式酒店(指只转让使用权、不转让所有权或采取售后返租等形式销售的房屋)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用于抵押;(六)不得接受地市级以下城市(全国经济百强县除外)办公用房(写字楼)用于抵押。
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风险,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防范措施
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风险,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防范措施质押监管是指出质⼈(货主)以合法占⽤的货物向质权⼈出质,作为质权⼈向出质⼈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接受质权⼈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指令对质物进⾏监管的业务模式。
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风险?动产质押监管有哪些防范措施?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详细介绍。
⼀.动产质押监管的风险1.企业信⽤风险。
如果选择的客户经营能⼒和信⽤状况不好,将来回款的可能性就会很⼩,使银⾏和监管企业都遭受损失。
2.质押商品风险。
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定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涨跌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都是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内容,也会带来⼀定程度的风险。
3.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有些时候往往忽略了仓单不规范所带来的风险。
4.应注意提单风险。
对于同⼀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借款⼈和银⾏共同签署的”专⽤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期、⾦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帐,每释放⼀笔,就要在相应的仓单下作销帐记录,直⾄销完为⽌。
5.只有出质⼈合法占有的货物才能够出质,由于质物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导致质权⼈在⾏使质权时发⽣问题,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从⽽导致质权⼈的债权不能履⾏⽽发⽣的风险。
我⽅协助银⾏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风险。
⼆.动产质押监管控制措施1.这个风险⼀般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由出质⼈承担,质权⼈有责任对质物所有权进确认,公司质押监管部要求各个单位不承担质物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2.如质权⼈要求监管⽅协助进⾏质物合法性检验,应在协议中明确双⽅的责任,质权⼈应提供合法性检验的⽅法,监管⽅按照质权⼈的要求进⾏。
我们应该全⾯审核的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评价出质⼈的资信,由出质⼈提供合法的货权证明、质量证明和《承诺书》或者在发票上加盖货物质押印章,出质⼈应出具下列⽂件资料:3.铁路运达的货物。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
抵押物管理中存在的租赁风险与防范抵押管理中的租赁风险及防范由于当前的经济衰退,出现了许多恶意租赁抵押品的情况,这使得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利,并造成信贷资金的损失。
一、抵押和租赁相关法律规定1.《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本段主要规定通知的主体是抵押人,银行将在实际操作中通知抵押人。
同时,抵押权设定前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抵押租赁物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权实现后的有效期内,对抵押财产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抵押前设定的租赁权可以执行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不受担保物权变动的影响。
3.《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
恶意租赁的类型1.在抵押登记成立之前,抵押是在没有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出租的,误导银行放贷。
2.抵押登记后出租抵押财产,租金巨大,租赁期长,抵押权中止;3.抵押财产设定抵押权后,为获得巨额租金,租赁合同反向签订,具体规定如下1避开法律。
三、恶意租赁对抵押权实现的问题1.如果租赁是在抵押登记之前进行的,则租赁合同有效。
根据现行《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即“买卖不能毁约”。
但是,随着租赁权的长期存在,抵押权也就失去了作用:首先,承租人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其次,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得更加困难,很少有买家愿意购买租赁多年的资产;第三,抵押品的价值将大大降低。
2.抵押登记后租赁的,租赁合同在抵押期间有效,因未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成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的抵押权”。
应该说与银行的抵押权没有冲突,虽然承租人也知道,如果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出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租赁合同无效。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与银行风险防范
2 消 费 者 购 房 优 先 权 。 最 高 人 民 .
或者建设用 地存在 权属争议 或被查 封 ,
或者该在建工程上 已设 置其他抵 押权 等
几种 情 况 。权 利 受 限 的风 险是 银 行 在 建
法院在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 工程 价款优 先受偿权 问题 的批复》
房 产 工 抵 与 行 防 地 在建 程 押 银 风险 范
@ 马世 俊 近 几 年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的蓬 勃 发 工 程 抵 押 贷 款 最 大 的潜 在 风 险 ,因 为 一
先 受 偿 权 优 于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同
时 ,该 解 释 还 对 建 设 工 程 承包 人 行 使 优
的法 定 优 先 权
竣工之 日或者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 的竣工 之 日起计 算 ;明确了建筑工程价 款的范 围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 工程 应当支付 的 工作 人员报酬 、材料款等实际支 出的费
用 ,不 包 括 承 包人 因 发 包人 违 约所 造 成
1 .建 设工程 价款优 先权 。 《 同 合
约定支付 价款 的事实 而逃 废银行 债务 ,
这就使 银行 的抵押权处 于法律上 有效 、 实 际 上 无 效 的 状 态 ,变 成 一 种 无 法 实 现
的 “ 纸上 权 利 ” 。
权利受 限的风 险存在 于在建 工程 及
其用地审批 手续没 有按规 定全部办 理 ,
按 照 约定 支付 的工程 款 享有 优 先受 偿 权 。20 0 2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于 关
的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性 质 不 宜 折 价 、 拍 卖 的 以 外 ,承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抵押物风险分析
抵押物风险分析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房地产交易形式愈发多样化。
在当今我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背景下,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逐渐增多。
目前,受相关评估人员技术水平及、能力素养,以及银行贷款门槛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我国银行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房地产估价的方法,结合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原因,提出了科学合理、可行有效的房地产估价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为有关人士提供有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风险;估价制度前言:21世纪,在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视域下,房地产行业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越来越庞大,逐渐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但是,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房屋价格存在很大水分。
面对此种情况,有关人员应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严格遵循估价原则,按照特定程序,合理运用科学有效的估价方法,综合、全面分析本区域房地产价格的各类影响因素,从而实现对房地产特定时间范围内合理价格的估计、推测及判断。
房地产估价方法一般包含三种,即: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这三种方法在实际使用中,结果各不相同,因此,要求估价人员需严格分析、评价估价结果,最后对取值进行合理处理。
1房地产估价的方法1.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和近期类似房地产交易进行对比,然后对其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与修正,是估算出合理价格的一种有效方法。
1.2收益法收益法又称为收益还原法,即:结合不同区域、用途和类型的房地产的收益,返算其价值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为:房地产纯收益/收益还原利率=房地产价值1.3成本法成本法包含成本积算法、重置成本法两种。
1.3.1成本积算法对已获得的土地,或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涉及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去除其中非正常因素价值,对正常成本费用进行累积,扣除相应的资本利息和投资利润后,获得土地使用权价值的一种方法。
1.3.2重置成本法按照市场标准,对既有房屋重新建造需要的成本进行测算,然后扣除资金、利息和一定的建设利润后,获得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房屋成新率,将二者相乘得出房屋估价的一种方法。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房贷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一手楼直客式担保业务主要风险点:1、虚假交易或取消交易的风险①发展商作弊,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按揭资金。
多见于发展商资金周转困难而用虚假交易方式套取银行资金。
例如以虚假身份证或员工身份证交易等;②发展商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上涨,发展商毁约利益大于成本;③买家毁约取消交易。
例如房价下降造成买家可能负资产;④由于发展商原因交易无法完成。
例如不具备售楼条件、楼盘烂尾、无法通过验收等。
2、未能如期办理鉴证的风险①买家未能如期交付款项,导致发展商不办理鉴证手续。
这种可能性较少,一般买家支付首期以后,发展商就会办理鉴证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催促买家尽快支付余款;②发展商拖延鉴证。
发展商因人手不足或成交不多,要等到一定量以后才去办理;房价上升,发展商想拖延违约;发展商和办证机构关系不好,逾期不办理被取消办理资格;发展商保管不善,遗失合同、受理回执等资料要件;发展商未及时将买家的定金或首期款转入监控帐户,不具备办理资格;③发展商不办理鉴证。
例如发展商以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取得银行按揭贷款后取消交易,形式上退回资金给虚拟购房者。
3、未能如期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风险①买家不配合取回并递交鉴证后资料要件;②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取回或督促买家取回并递交鉴证后的资料要件;③发展商或买家、银行、银行委托代理机构保管不善,造成资料要件遗失;④银行资料不全造成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⑤银行或银行委托代理机构未能及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备案。
防范措施:1、承保前:①选择优质楼盘。
例如上市公司、地方知名企业、有过往楼盘销售业绩等,并事前做好考察评价;②审核买家,最好为公务员、白领、当地人士、夫妻等。
炒家和经商的需要慎重;③收集资料齐备无缺,真实不虚假;④和买家面谈面签,了解情况;⑤审核买家个人资信报告,考核过往资信记录;⑥上网核实成交情况。
2、承保后:①跟进发展商办理鉴证进度,上网核查;②核实办理鉴证后,跟进银行取回鉴证后资料要件;③跟进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④定期上网核查有无中途退房;⑤定期做保后检查,根据进度拟定跟进措施;风险处理:1、买家退房:马上联系发展商按划款途径原路退回款项,已退回的跟进银行尽快收回,已收回的尽快出具解保通知。
房产抵押中的抵押物处置风险
房产抵押中的抵押物处置风险房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产抵押是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投资方式,以其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吸引着投资者。
然而,房产抵押在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重点分析房产抵押中的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抵押物处置的法律风险1.抵押物权属风险在房产抵押中,抵押物的权属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抵押物权属存在争议或存在法律瑕疵,将直接影响到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抵押前需要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
2.债务人违约风险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如出现破产、无力偿还债务等情况,债权人将面临抵押物被处置的风险。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时,需要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抵押物处置程序风险在房产抵押中,抵押物的处置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法院裁决、拍卖等。
如果处置程序不合法或存在瑕疵,将导致抵押物无法顺利变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因此,在抵押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物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抵押物处置的市场风险1.市场波动风险房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房价涨跌不定。
如果抵押物所在地区的房价出现大幅下跌,将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因此,在抵押物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合理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2.竞拍不成功风险在抵押物处置过程中,如果竞拍无人参与或竞拍失败,将导致抵押物无法变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因此,债权人在处置抵押物时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竞拍规则,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以提高竞拍成功率。
三、防范措施和建议1.充分调查和确认抵押物的权属和法律状况,确保抵押行为的法律效力。
在签订抵押合同前,需要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确认,包括产权证书、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等。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控措施1.加强对开发商及合作项目审查在通过合作项目批量获取个人贷款客户的情况下,合作项目发生风险极易给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来批量风险,因此,对开发商和项目风险应重点防范。
一是重点审查开发商的资质、资信等级、领导层的信誉及管理水平、资产负债及盈利水平;已开发项目建设情况、销售情况、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及能力、是否卷入诉讼或纠纷、与银行业务合作情况等。
二要加强对合作项目的审查。
重点审查项目开发及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定位和销售前景预测等,防止开发商套取、挪用个人住房贷款资金,或因企业经营不善,开发资金存在缺口等,造成项目风险。
对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项目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加强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建立客户经理贷前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制度,通过与借款申请人当面交谈,了解借款人家庭、工作、收入情况以及购房真实性等;查验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协议是否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销售登记手续;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是否是该房产的所有人,签字人是否为有权签字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有效;验证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协议上的房屋座落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上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通过开发商开出的发票或收据、银行进账单等验证首付款的真实性、首付款金额是否达到贷款条件要求、交款单据上列明的所购房产是否与购房合同或协议一致。
3.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调查和分析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银行存折、信用卡对账单、有价证券复印件、纳税单等资料,结合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职务等信息对借款人收入水平及还款能力作出判断,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借款人已婚并以其家庭收入为还款来源的,必须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4.加强对抵押物审查必须查验抵押物是否属于《担保法》、《物权法》规定且银行认可的抵押财产范围,抵押物是否真实存在,外观与结构是否完好、抵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所拥有,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所有权是否完整,抵押物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属,抵押物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
2020年怎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2020年怎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二)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要明确(三)贷后检查须加强,防止土地用途变更(四)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策略相信是很多人都比较关注的问题。
那么,实践中,怎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要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房产抵押的当事人需要做哪些工作?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有什么必要性?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措施:(一)进行抵押贷款前做好调查工作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1、对房产“先租后抵”请看的检查。
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
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2、对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的检查。
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二)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要明确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
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
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贷后检查须加强,防止土地用途变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仓单质押贷款的操作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尝试推出的仓单质押贷款较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并为银行自身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我国《物权法》将质权明确规定于担保物权中,并扩大了权利质押的范围,再次明确了仓单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
这类新型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因经验不足,尚存在一些风险,这些风险的防范和处理最终都要借助于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理论和操作仓单质押贷款的实践,对仓单质押的法律性质、贷款的操作要素、风险控制了做了初步探讨,现作如下总结,以期与业界同行交流。
一、仓单的分类及其性质仓单是仓储方出具的,载明持单人或权利人凭单可以在仓储方提取一定货物的权利凭证。
实践中,根据制作仓单的机构是否为期货交易所可以把仓单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
标准仓单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并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商品入库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提货凭证。
因其有期货交易所的信誉保证,其流通性、变现性较强。
普通仓单则是期货交易所之外的仓储机构出具的,载明存货人或持单人享有提取货物权利的凭证。
从性质上讲,仓单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证券的文义性、无因性、流通性等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因此,仓单为记名证券。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记名提货单,是仓储公司开出的证明存放在仓储公司的某批特定货物为存货人所有,但需存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到公司提货的凭证。
此种情况下,仓储公司是看人出货而非凭单出货,该记名提货单没有流通性,不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标的,以此提货单质押借款,并不构成仓单质押,而是动产质押。
二、仓单质押的性质和背书仓单质押在性质上为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曾经存在争议。
我们认为,从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看,仓单质押是明确规定在权利质押中的,仓单质押在性质上应为权利质押。
由于仓单属于记名证券,因此,以仓单设质的,一般要求出质人在仓单上为仓单设质背书。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规定仓单出质应当进行背书或登记,但是根据仓单为背书证券和文义证券的性质,设立仓单质押应当背书,没有背书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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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对策:1、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2、认真办理抵押登记3、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4、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5、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热门城市:南充律师辽宁律师德州律师达州律师儋州律师洛阳律师临汾律师新乡律师吉林律师海口律师住房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要借款的人把自己所购置的房屋住宅作为质押,或由第三方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主要有哪些,以及应对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都有哪些措施。
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1、土地使用期限。
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
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
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银行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七)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八)房产处置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银行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
对已经出租的房产,银行不予办理抵押贷款,防止出现“先租后抵”问题。
当然,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
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二)认真办理抵押登记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
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
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
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
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由于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偿权上不利于银行,因此,银行应适当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数量;对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应进行单独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行,往来款项要通过本行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六)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
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七)银行应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银行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
虽然银行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
在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银行内部的评估师应对抵押房产进行二次估价,根据自己的评估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八)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
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银行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纠纷,银行也不能办理,应在法律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九)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由于用房产作为质押的贷中款涉及的中间环节比较多,牵涉问题相对比较专业,而且内容较繁杂,希望通过小编今天的关于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的认识,以及房产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的学习,我们在以后办理房产质押贷款的时候,尽可能的去识别其中的风险,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咸阳律师。
商业银行个人存单质押合同借款范本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