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发文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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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促进的各项决策部署,积极服务矿业支柱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为促进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一些困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特别是各类保护区管理规定、保护要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项目压覆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和限制区的矿业权相关业务办理要求,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筹安排部署下,联合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等部门,以县为基本清查单位,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设置和将要设置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清理排查,突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建立相应的档案及登记制度,力争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留死角,对清理结果要在相关媒体及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建档立卡、公示公告等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以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厅备查。

二、加强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矿业权准入管理,已开展前期工作但还未出让或已出让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的,不再出让矿业权或办理登记手续。

ZLJL-02-01-2016 B0 《内部受控文件登记表》

ZLJL-02-01-2016 B0 《内部受控文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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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职称文件

2016年职称文件

2016年职称文件第一篇:2016年职称文件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关于做好二〇一六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各部门、各科室:根据省人事厅鲁人发…2005‟15号、鲁人社字…2016‟247号、省卫计委鲁卫人发…2016‟33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卫计委和泰山医学院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推荐、评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推荐、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职称推荐、评审的范围为:在职在岗(包括附院和临床学院编制人员)并符合晋升条件申报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和申报卫生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推荐、评审范围。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业务条件1.晋升“员级”职称条件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2.晋升“助”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正规全日制院校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3.晋升“中”级职称条件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四年以上;非正规全日制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助”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4.晋升“副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二年以上。

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5.晋升“正高”级职称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系列的其他业务条件。

2016年内部审核检查表

2016年内部审核检查表
符合
/
11
是否建立设备设施清单,并制定定期维护保养计划
7.5.1.1-QEHS
符合
设备台账
12
针对关键设备异常是否有紧急应对措施
7.5.2.2-Q1EHS
符合
/
13
针对外排管线泄漏是否有紧急应对措施
7.5.2.2-QEHS
符合
/
14
外排管线周边关系是否发生过投诉和抱怨,是否及时协调处理
7.2.3-QEHS
符合
/
15
是否按期纠正和改进法律法规变更、相关方合理抱怨或投诉、事故调查、内部审核、 管理评审、认证审核、政府审核、日常运行等发现的不符合项
8.3/8.5-QEHS
符合

16
以上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是否进行辨识和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是否进行有效 控制
7.2.2.2-EHS
符合
/
维修站
1
电气、工程机械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护保养,是否有规范的作业制度,是否组织安 全知识培训
符合
环境因素和危险源 清单
11
是否按标准要求建立体系文件
4.2.1/4.2.2
-QEHS
符合
体系文件目录
12
是否实施体系知识的培训,员工是否熟悉公司体系的基本情况
6.2-Q
7.2.3-QEHS
符合
ISO培训
13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内部审核,范围是否涵盖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和程序文件要 求,是否整理内审结果、评价体系符合性,并反馈给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改善
8.2.5-S
符合
污水转运专用车,机动 车行驶证
7
灭火器、消防栓、照明灯等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点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川建人教发〔2016〕442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申报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川建人教发〔2016〕442号各省直有关部门,厅直属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为做好2016年度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省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省属国有企业及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二)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建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并在建设行业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三)四川省外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登记管理的外资企业中从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中方雇员。

二、评审专业建筑工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业包括:1、规划设计类: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自动化设计、总图设计、建筑美术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市政道路桥梁设计、岩土设计等。

2、建筑施工类: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白蚁防治工程、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工程测量、建筑材料等。

3、建筑经济类:工程造价、建筑经济管理、招投标代理等。

4、机电工程类: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安装、建筑智能化、机电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建筑机械等。

三、申报条件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经用人单位考察合格,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1、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建筑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的。

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红头文件

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红头文件

西安交通大学院处函件西交学〔2016〕63 号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工作的通知各书院: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教育部《关于下达2016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82号)的要求,结合《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西交学[2007]28号),现将2015-2016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金额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三、申请条件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或本专业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本年级或本专业位于前10%。

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未进入本年级或本专业前10%,但达到前30%,并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情况见附件1)。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本年级或本专业前40%;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及评定办法1.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按照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家庭经济状况评定。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赣人社字〔2016〕243号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6〕243号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 2016-05-27 ] 来源:[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浏览次数:[ 167 ]赣人社字〔2016〕24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根据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为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符合现行各系列(专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申报并提交材料。

二、资格条件(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

农业系列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农业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5〕1号)。

建设工程中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西省建设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赣人发〔2005〕10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大学专科毕业生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中专毕业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关于2002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发〔2002〕18号)执行。

(三)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按《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期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聘时间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165号)规定起算。

(五)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资格、聘任时间)、工作年限、业绩(含论文、论著)等终算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时间按年头计算。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16〕15号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湖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原《湖南农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农大〔20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湖南农业大学公务外出审批单2.湖南农业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湖南农业大学2016年4月13日湖南农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控制和减少非教学科研经费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各类人员的国内公务活动行为。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第六条严格审批制度。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严禁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外出公务活动。

各类人员外出长沙城区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必须按照学校教职工请销假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应按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其余校领导公务外出应报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党政办备案。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是处级领导干部的,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报组织部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病残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2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病残津贴经办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劳动能力鉴定(一)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按现行非因工病残鉴定管辖范围和申报程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申请的同时,应告知申请人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告知单位要做好相关的登记核查工作。

(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鉴定文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交换至申请人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病残津贴申领(四)企业职工申领病残津贴,由所在单位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

个体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由申领人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向其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如果是委托其监护人(代理人)办理,除须持申领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外,还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和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

(六)如申请人在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在省内外其他地区仍存续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则应在《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列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所在地,申请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核实,并登记备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德办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德办函〔2016〕91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区两级审批事项情况表2.联动审批会议召开审批表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6日德阳市市区两级联动审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旌阳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国家、省、市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德阳市、旌阳区两级试行开展联动审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市级行政审批权力授权预审、旌阳区主动承接服务”的总体思路,实行“市区联动,一窗受理;容缺审查,告知承诺;提前介入,把关指导;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为特点的市、区联动审批。

进一步减少审批层次,优化流程时限,突出可操作性,强化监督约束,达到审批时限最大幅度缩短、审批效率提高的目的。

二、实施范围纳入市、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市、区两级重点、重大建设项目。

包括:(一)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审定的重点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二)总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有关规定、不符合有关部门规划的项目除外);(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项目及“特事特办”项目。

三、实施步骤(一)成立市、区联动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09.成高审〔2016〕29号附件: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要求

09.成高审〔2016〕29号附件: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要求

附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送审时限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暂行)》(成高审〔2008〕5号)第四条、《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成高规建〔2015〕22号)第七条执行。

(一)合同相关价款或结算条款中应注明:“工程竣工结算以成都高新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二)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在出具审计结果前,累计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送审金额的80%。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代理业主报送,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审计资料不予接收。

(四)每期送审截止时间以审计局通知为准,超过截止时间送审的工程或送审资料不合格的工程不纳入当期审计任务分配。

(五)送审单位登录成都高新区“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填报送审工程信息后,向审计局报送纸质资料。

送审资料若需整改,审计局通过“工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整改意见反馈给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六)送审资料须按《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附件一(示范)”的要求和顺序准备、整理资料,装订成册。

审计完毕后,分批退还送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落实专人接收资料并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资料。

(七)附件中“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为每个送审项目必填内容,其余附件视送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

(八)有甲供材料的工程,建设单位在送审时须填报《甲供材料送审清单》(附件四)。

(九)一个合同不得多次送审,如遇特殊情况,送审时需同时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书面说明、《多次送审承诺书》(附件五),详细描述清楚分次送审的范围,避免分次送审范围交叉、重复和费用重复计取。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出具变更证明,委托分公司、子公司或第三方办理结算的,应出具委托书。

(十一)本要求由成都高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送审日期:附件一(必填)成都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交接清单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承诺书成都高新区审计局:我单位对送审的工程进行如下郑重承诺:1.我单位承诺,在本工程的审计过程中,严格按照贵局及委托的中介机构制定的《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进度计划表》,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湖南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湖南财政厅发文指标函稿
第十一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国资委应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将本实施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专项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典型案例。对本市州(单位)具有代表意义的职工分流安置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六)其他对推进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措施、做法。
钢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关退办在每月2日前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钢铁、煤炭行业上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报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商相关单位向省政府提出专项奖补资金安排分配方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一)制度建设情况。为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出台的制度、办法,或采取的有推广意义的措施和做法。
(二)资金筹措情况。包括专项奖补资金、省市(州)县资金、企业资金等。
(三)资金拨付情况。专项奖补资金及省市(州)县资金拨付至各市、县、企业、职工个人等情况。
(四)人员安置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内部退养、再就业、接受培训等情况。
钢铁企业名称设备拆除封存情况
停止供水电,拆除或封存生产设备并录像
人员转岗安置
岗位变动情况
人员内退安置
内退安置情况
解除劳动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房发〔2016〕148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确保铁路用地资产安全,明晰铁路用地资产产权,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现将《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使用铁路用地补偿协议书— 1 —2.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3. 使用铁路用地批准书广铁(集团)公司2016年6月7日— 2 —广铁集团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依法维护铁路用地资产的合法权益,显化铁路用地资产价值,规范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2号)、《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3号)、《广铁集团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广铁办发〔2015〕55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4号)、《广铁集团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铁房发〔2015〕325号)、《广铁集团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广铁办发〔2016〕5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集团公司国铁,以及控股合资铁路公司、运输托管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用地范围内,地方政府或路外单位因市政道路、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使用既有铁路用地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在建合资铁路公司(筹备组)建设项目,因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线路或邻近铁路营业线的工程,需使用国铁和合资公司铁路— 3 —用地的,比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路外涉铁工程使用铁路用地(以下简称涉铁用地),是指由路外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改、扩建),需使用铁路线路范围内既有铁路用地的行为。

文件清单表格样式

文件清单表格样式

0.2
财务预算与核算管理流程
0.2
能力管理流程
0.2
服务变更管理流程
0.2
发布和部署管理流程
0.2
事件管理流程
0.2
问题管理流程
0.2
可用性管理流程
0.2
服务连续性管理流程
0.2
服务报告管理流程
0.2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管理流程
合规性评价管理流程
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流程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行政部
宿舍检查表
149 四级
4065 QR-08-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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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039 2040 2041 2042 2043 2044 2045 2031 2032 2033

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

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

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WHPU/M10-055-2011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起重吊装设备安全标准文件审批表编号:PU/R01-1421目的及范围为了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制定本使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商及分包商的各种起重设备。

2起重吊装设备分类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桥式(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葫芦等3起重机运行条件3.1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测报告与检验合格标牌;3.2各类起重机械的使用状态,应符合出厂和检测鉴定标准,安全控制部件齐全,性能可靠;3.3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控制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准确无误;3.4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必须由有组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塔吊必须经授权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组装完成后需检验合格试吊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3.5若购置进口的起重吊装设备, 应符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3.6新大修起重设备自检合格后,使用前须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信号工、司索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8改装与拼装的起重机械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作业;3.9按建设部建质(2008)76号文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到当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4起重机通用部件安全标准4.1吊钩吊钩的标记和防脱装置应符合要求,吊钩无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断面磨损、开口度的增加量、扭转变形,不应超标;吊钩颈部及表面无疲劳变形、裂纹及相关销轴、套磨损情况。

4.2钢丝绳钢丝绳规格、型号与滑轮卷筒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固定端的压板、绳卡、契块等钢丝绳固定装置应符合要求;钢丝绳的磨损、断丝、扭结、压扁、弯折、断股、腐蚀等不应超标。

4.3制动装置制动器的设置,制动器的型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制动器的拉杆、弹簧无疲劳变形、裂纹等缺陷;销轴、心轴、制动轮、制动摩擦片不应磨损超标,液压制动不应漏油;制动间隙调整、制动能力应符合要求。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6.12.05•【字号】渝卫家庭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两江新区社发局、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信访办:按照国家要求,我市从2011年开始,已将全市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以下简称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一)资格确认条件。

经依法鉴定并已确定为三级以上并发症人员,从次年起纳入特别扶助制度。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并发症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县级以上并发症专家鉴定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2.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请确认并发症人员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申报内容,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12.15•【文号】国信党〔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信党〔2016〕53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12日国家信访局党组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信访局党组2016年12月15日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编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

挂职、借调等编外人员的请假、休假事宜,由用人司(室、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

第三条司(室、中心)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落实好工作人员享有的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因故请假的,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实际需要,妥善予以安排。

第四条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期间,应遵守党纪国法和机关各项工作纪律。

第二章假期期限和待遇第五条全体工作人员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统一规定的假日和北京市临时规定的假日,全体工作人员按有关通知安排放假。

第六条部分工作人员假妇女节,女同志放假半天;青年节,28周岁(含)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以上假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不调休。

第七条带薪年休假(一)连续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1.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 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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