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底的完善-123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分析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夫妻财产制度亟待完善。
本文将从财产权利平等、婚前财产保护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三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首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追求财产权利的平等。
在现行的婚姻法中,我国是实行默认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即夫妻在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随着女性地位的提升和就业机会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女性在婚姻中作出了巨大的经济贡献,但却未能在财产分配中得到应有的权益。
因此,应该改变现状,实行夫妻财产的公平划分,确保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经济收益得到公正公平的分配。
其次,婚前财产保护是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婚前财产应该由个人独立享有,避免因婚姻产生的财产纠纷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前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明确其归属,避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给双方带来经济纠纷。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其次,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婚姻财产制度与现代社会的需求相适应。
再次,加强司法实践,维护夫妻的合法权益,保障财产划分的公正公平。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的不足之处。
综上所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
在制度的中,应该坚持平等与保护的原则,依法合理划分夫妻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谐。
同时,需要政府、法律界、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动夫妻财产制度的不断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个人财产的约定,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规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法律规定上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对其具体内容以及执行方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这就给具体执行过程中带来了不少问题。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具体内容、双方约定财产的范围以及双方对财产约定的撤销和变更等具体的规定。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不少困难。
一方违约不履行约定、双方约定过于不合理等问题,给司法机构的处理带来了不少困难。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执行力度,明确双方对约定财产的履行责任,同时也需要建立起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双方财产约定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权利不平衡的问题。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可能存在一方在夫妻约定财产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
我们需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规有限,对于特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夫妻约定财产中,如果一方持有的财产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那么其子女是否能按照法定继承份额获得继承权?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以及夫妻约定财产对于子女继承权的影响等问题。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的内容和执行方式;其次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执行力度,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保障双方在约定财产过程中的平等权利;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与法定继承之间的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1. 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问题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
传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逐渐失去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寻求一种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2. 传统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传统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以男性天生优越的观念为基础,将夫妻财产划分为所得财产和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所得财产孤立地处理了个人的贡献,而共同财产则忽视了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导致其在离婚、遗产分配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
此外,传统夫妻财产制度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中家庭财产的多样性,不同大小、结构、性质的家庭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3. 夫妻财产制度改革的进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转变,我国政府开始重视夫妻财产制度的改革。
自1980年代起,我国政府已相继颁布《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逐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其中,在202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制度得到了全面的更新和完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全面淘汰“所得财产”概念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不分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
这一规定实现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所有,并保证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
3.2 更加完善的离婚财产分配方式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协商处理,属于个人财产的应当由个人所有,属于共同财产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分配。
如果无法协商,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处理。
这个规定有效保证了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公正和平等的权益。
3.3 商品房归属的明确规定新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住房属于共同财产。
这个规定解决了夫妻在离婚时商品房归属问题,也体现了共同财产的概念。
4. 夫妻财产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虽然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已经得到不断的完善,但是从实践中逐渐显现出新问题和新挑战,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4.1 财产过户问题现实生活中,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可能将财产进行过户,这可能导致部分财产的归属问题争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几点建议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关系。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1. 强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保护尚不够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建议:•制定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定义,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性质。
•加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第三方侵犯。
•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机制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个人财产的权益,建议:•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
•加强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确保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
•完善夫妻个人财产的登记制度,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统一登记机构,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3. 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前双方已经拥有的财产。
为了更好地保护婚前财产的权益,建议引入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和性质,避免婚后财产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重要证据。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纠纷,提高离婚程序的效率。
4. 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夫妻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建议完善夫妻财产分割的程序和标准:•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明确分割的权责和程序。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夫妻财产分割的标准,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加强夫妻财产分割的执行力度,确保分割的有效实施。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婚姻法》;中国论文摘要:中国现行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几次的修改与补充,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婚姻法》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同时由于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使得夫妻财产制的完善理论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中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足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修改,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用。
巾困1980年《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厢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相符合的,但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夫妻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重共同轻个人”的财产制已不适应社会的实际情况,此新《婚娴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闹予以适当的缩小和限定。
2.增加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中国自1950年《婿姻法》以来,从未有过等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新《婚姻法》首创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中同《婚娴法》的空白。
3.健全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
2001年《婚娴法》涉及到约定财产制内容的共有两条规定,一条是第19条,另一条是《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一)中同法定财产制的不足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于宽泛。
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劳动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还包括夫妻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和冈赠与所得的财产,而这就会存实践中造成够示不公平的情况。
2.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
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将会损害到火_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不明确。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的规定和管理制度。
由于中国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历史上长期以来都是以男性对财产权的掌握为主,而女性一直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受到了质疑和批评。
本文将从现状和完善两方面来分析中国夫妻财产制度。
首先,现状方面,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的财产归属原则是原财原则,即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完全独立,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使得婚姻关系成为一种经济关系,夫妻之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成为婚姻关系中重要的问题。
另外,中国的财产制度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导致夫妻财产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些不良现象,如婚姻中的经济不公平、夫妻间的财产纠纷等都充分说明了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问题。
其次,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进行完善。
首先,应该建立健全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经济上的平等,同时也能够避免夫妻之间因经济利益而导致的矛盾和冲突。
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
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帮助夫妻准确确定财产的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另外,应该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保护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之间出现不公平情况。
最后,要完善中国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法律、经济、文化等多个方面入手。
法律方面,应该制定合适的法律和相关政策,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权益,建立健全的夫妻财产登记制度,并规定相关的财产分割原则。
经济方面,应加强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鼓励夫妻共同参与经济活动,提高夫妻间的经济独立性和平等性。
文化方面,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教育,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性,促进婚姻关系的发展和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只有建立起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才能够建立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二)缺乏对夫妻财产制的变更 与废止的规定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当夫 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变更或废止原来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意愿。 但是《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另外,《婚姻法》对夫 妻一方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
3、对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没有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 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但对夫妻分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如何 处理没有规定。
4、有关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不完善。《婚姻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约定 夫妻财产制,但过于简单,缺乏具体内容,实践中难以操作。
5、夫妻财产制中有关救济性规定不完善。《婚姻法》仅对离婚时债务的清 偿作出了规定,而对其他形式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如对于重婚、第三者插足而 导致离婚,夫或妻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的权利缺乏救济性规定。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一)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法律规定
为了使约定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操作的要求,应完善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 律规定。首先应对约定的时间、地点、手续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约定必 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和易变动性,从而保证约定 的有效性。最后应规定约定的变更或废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因口头协议 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元 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2001年《婚姻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夫 妻财产制的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明确规定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的归属,但这种约定应在什么时候作出、以什么方式作出,婚姻登记部门怎样 备案等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多麻烦。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和 要求,使本来可以有效的约定变为无效。另外,《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形式未作明确规定,使约定具有不确定性。这样不仅不利于夫妻双方认真严肃地 作出约定,而且不利于产生纠纷后的解决。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财产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现行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夫妻间经济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仍存在争议。
因此,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设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法律改革。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1.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接受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然而,对于夫妻贡献度的评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因此,应在立法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对夫妻贡献度的评估可以更加精准地反映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做出的贡献。
另一方面,更加细致科学的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可以为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判案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
2. 加强夫妻间协议的法律效力夫妻间的经济协议是处理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一种主要方式,通过法律的认可和规制,可以保障夫妻间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对夫妻经济协议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甚至存在不认可夫妻经济协议的情况。
为此,完善夫妻间财产分配方案的市场化机制、解决夫妻间财产分配之间的问题,应该加强夫妻间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协议的作用和效果。
3. 发挥司法审判的作用司法审判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能够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制约不良行为,促进诚实守信。
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提高财产分配案件的审查标准,保障裁判的基本公正、合理性与合法性,压缩裁判的误判率、办案成本与时间成本。
4. 强化外部监管外部监管是保障财产交易和婚姻家庭财产维护的重要公共服务。
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保护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财产交易进行规范,防止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财产活动,提高婚姻家庭财产维护的普及度、保障度与效益率。
结语夫妻是羁系彼此的伴侣,婚姻是理解彼此的道路。
试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制度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198-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同样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婚姻法》,适应现代婚姻立法潮流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
本文主要围绕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就修订后的婚姻法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提出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以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完善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这里应注意两点:(1)这里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2)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前、婚后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争议。
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深入思考,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的不平等现象,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弱势一方的制度机制。
举个例子,如果一方在婚前已拥有大量财产,而另一方相对较少,夫妻约定财产时可能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在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确保其在约定财产时不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避免对弱势一方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还需要在婚姻登记、财产变更等环节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的审查和监督。
在婚姻登记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提交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的财产范围和份额,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认后再进行登记。
在财产变更时,也应当进行相应审查和记录,以确保财产变更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需要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
对于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应该建立起专门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尽快处理和解决纠纷。
对于严重侵害一方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入手,明确规定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加强审核和监督,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着手。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因约定财产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
第二篇示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的制度。
我国婚姻法在2011年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使他们在婚姻关系中能够更加自主地处理财产关系。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婚期间或离婚时达成的有关财产分配的协议,具有自由、协商、公正的特点。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行,对夫妻双方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使双方的财产权得到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婚姻观念的变化,夫妻约定财产制已逐渐被视为一种符合时代潮流的婚姻财产关系制度,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为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加强法律保障当前我国的《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持有的财产以及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仍属于该方的财产和债务。
”这一规定虽然对婚前财产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婚姻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协商和处理,则没有实质性的规定。
因此,需要加强法律保障,明确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所形成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规定,使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建立公正有效的约定机制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应充分了解彼此的财产情况,协商和制定合理的财产协议。
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中,需要建立公正、有效的约定机制,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监督和评估,防止约定中出现偏差,确保财产分配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规范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应该遵循合法、公正、明晰、自愿、平等的原则,协商制定财产协议。
此外,还需要规范约定法律效力、财产的种类、所处地区提供的法律环境,以及财产协议的变更、解除、撤销等相关事宜。
四、建立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夫妻在约定财产时难免会出现争议和分歧,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使夫妻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设立专门的法律程序,实现对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纠纷调解和裁决。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需要通过加强法律保障、建立公正有效的约定机制、规范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以及建立完善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的改进,使夫妻在约定财产时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保护水平。
论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完善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除了以上几部分,还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 有的财产,例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二、个人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下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存款、房产等,都属于个人财产。
2、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因交通事故、工伤等受到人 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 确规定只归一方所有,那么该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例如女方专用的化妆品、男方专用的剃须刀等, 都属于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了以上几部分,还有其他应当归个人所有的 财产,例如个人的收藏品等。
参考内容二
同时应该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即在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独自 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部分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参考内容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工资和奖金。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以劳动报酬所得获 得的收入,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分 析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 方的婚前财产以及一方受赠的财产等。但在实践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存 在一些问题。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 这就涉及到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取得的奖金、工资等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往往存在争议。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稿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背景介绍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当前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保护不完善、财产分配不公平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完善,以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二、问题分析
1. 财产保护不完善
当前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在婚姻解除或财产纠纷时,缺乏明确的财产分割规则,容易导致一方权益受损。
2. 财产分配不公平
我国目前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财产分配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
在婚姻破裂时,财产的分割往往偏向一方,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
三、完善对策
1. 设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形成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防止一方在婚姻破裂时受到不公平对待。
2. 完善财产分割规则
规范财产分割规则,确保在夫妻关系解除时,财产能够合理、公平地分割,避
免一方权益受损。
3. 强化财产保护措施
加强财产保护措施,规范夫妻财产的管理和继承,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安全。
四、结论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当务之急,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财产保护
和分配规则,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朝着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以上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的简要分析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
和重视,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进。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我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饲不断提高.因此,要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我回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不足,在新的历史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项内容.从广义上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J]I啪’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平等的问题,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的标准之一。
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是由本国的社会物质条件、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将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的财产从财产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是从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补充.2001年<婚姻法)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的财产权利,分别规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一、关于共同法定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I(-)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以上条文,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缔结之时.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结婚证书之时,终止于一方死亡之日、领取离婚证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双方恋爱期问同居时的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夫妻因故分居期问或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相同的,而不考虑各方收入的大小,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的大小,实际开支的多少等.共有财产的范围法律采取了列举的形式:(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的钱或实物,通常的表现形式是工资、奖金、津贴.(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别人的企业或柜台开展经营、租赁别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如果用个人财产投资的,按现行法律的规定,本金仍归所有者个人所有,而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属夫妻双方共有.(4)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可以依法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收益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例如作品发表后,获得的稿费,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专利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等.一方完成的成果,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其收益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继承指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益.(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是用法律强制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的归属.适应了我国大多数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双方所得加在一起,才能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转的需要.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较为吻合,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与习惯,最能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衙要.满足了中国百姓传统婚姻的心理需求t促进夫妻双方团结互助、同甘共苦,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的凝聚力.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助于保障因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致使经济收入减少或无收入的配偶一方(特别是大多数妇女)的合法权益,贯彻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没有一定的前瞻性,且没有注意拥有巨额财富社会成员的特殊需求,忽视了权利主体个体的合法权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力度·有可能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有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借之通过结婚或离婚来敛富聚财.有些规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值得研究.特别是给一些特殊家庭如再婚家庭带来一些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整理:网学)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对法定共同财产的种类列举相对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也不断出现一些新型财产,如当前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取得等,其性质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没有规定.本人认为,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是一方今后寻找工作、自谋职业、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而保险金的取得则比较复杂.若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或父母购买,自己是受益人.则应为一方个人财产.第二.有些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认为也有所不妥.如:(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太合理.大家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大多数家庭是不会来分割财产的,而往往是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才会出现这一问题.确定法定共同财产的范围时,也应考虑保护权利主体个体的利益.这也是宪法规定的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要求.所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或赠与人的意志,失去原赠与或立遗嘱的意义.也容易使一些不道德的人为了图谋他人财产而草率结婚、离婚,从而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尊重原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弘扬婚姻家庭领域的美德,法律应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所有.就应属于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2)一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也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一方晚年生活的保障,破产安置费是用来解决因破产而失去工作的一方的生活费.再就业费用等.若一方与其离婚.分走一半财产,那么必然使另一方的生活特别是晚年生活失去保障.第三.在法定财产制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2法定财产共有制的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中,先离婚的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达到自身的目的.另外,由于诉讼时问较长·而这时.双方已不可能再约定财产的归属,按法律规定·这期问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往往会打击双方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所以,立法上应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撤消制度.即一方要求离婚,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别财产制.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度.根据第18条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成立婚姻关系以前的财产.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在婚后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因故解除,另一方分割一半,会影响到受害方的治疗,生活.但是.关于医疗费用,当一方受到伤害后,通常情况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垫付的,一方获得赔偿后,本人认为·应扣除以共同财产垫付的部分,否则,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原财产所有人的意志.但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是什么形式.本人认为,书面形式、公证形式当然应承认,口头形式等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否则.不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与夫妻任何一方交易第三人的财产利益.(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物品一般价值不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适.且专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也不会有异议.(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指价值不大,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对一方有纪念意义的奖品等.从法律上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便于市场主体与夫或妻个人进行交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尊重财产原所有权人的意愿,照顾公民个人生活的方便.夫妻婚后财产中,存在一些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如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的财产,对一方具有特别意义的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承认、重视、维护夫妻婚后的个人的财产权利,便于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可以避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的权利.但法律的规定也有待完善.如前述医疗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垫付部分归受害方特有,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形式问题等.三、关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来源:网学)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条的规定,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如果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并且,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对象及约定的种类.约定的对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财产,而且包括婚前财产.约定的种类采用封闭式的立法模式,明确提供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约定,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婚姻法》18条规定的特有财产(前面已论述)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因为特有财产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婚前财产,包括婚后部分财产.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充分反映了婚姻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意思自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财产契约.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减少夫妻在财产关系上的矛盾和纠纷.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着重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更适合社会多样化的需求.保护了涉外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财产制.保障了离婚后妇女的权益,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避免了许多纠纷.不过,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完善.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的种类,前面讲的三种,即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选择其一,且选定一种财产制名称,其权利与义务即十分明确,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这样.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不能满足随着财产种类多样化的当事人约定的多种化的需要.所以,对约定的内容,应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种类.第二、对约定的形式、程序及效力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生活的实际,不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即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即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但是否需经过公示程序要求.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如果夫妻财产约定如不发生对外效力,且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不必经公示程序.口头形式也可有效.但如果双方对约定有异议或要发生对外效力的,则必须要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表示同意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我国澳门地区的《澳门民法典》也采用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的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关系更为密切.夫妻约定的形式、程序只有为交易相对人所知晓,才能要求他(她)负责任,否则,是不公平的.第三人怎么才能知道?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为了便于第三人查核,可通过公证,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同时,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防止事后约定,把签名日期提前,侵犯第三人权益的做法.因此·应对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的时间、程序、方式、效力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无论在登记结婚时作出约定.还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均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经过公证.才能有效.以加强财产约定的公示性和公信力.同时.如发现夫妻所作的财产约定具有逃避债权的恶意·可以确认其约定无效.以便充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综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也尊重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但社会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出现的新型财产类型也较多.故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法律的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范,应更适合我国日益发展的社会实际的需要·各种规定应更规范化.以利于法律的运作,以便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对财产的归属、权益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制度。
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仍然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认识和处理存在差异。
我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哪些财产可以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归属。
我国应加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应当给予一定的法律效力。
虽然我国已经规定夫妻通过公证或者登记可以增加约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实际上,公证与登记的程序和费用较高,导致许多夫妻不愿意选择这种方式。
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给予必要的法律效力和保护。
我国应当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司法实践。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如夫妻约定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断、债务承担的规定等。
我国应加强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解决具体问题的指导,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透明和有序。
我国应注重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婚前财产、赠与财产、继承财产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和影响。
为了确保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运行,我国应当将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因为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和纠纷。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任务,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进行全面推进。
只有通过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加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度、完善司法实践和衔接其他相关制度,才能使夫妻约定财产制更加完善和实用,更好地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我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建立和进展,公民得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得比饲不断提高.因此,要重视夫妻财产制得研究.我回现行婚姻法规定得夫妻财产制度有其优点,也存在不足,在新得历史条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属于夫妻财产关系中得一项内容.从广义上讲,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得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得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得清算等方面得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得制度.[j]i啪’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得物质保证.关系到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平等得咨询题,也是衡量夫妻家庭地位是否平等得标准之一.一个国家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是由本国得社会物质条件、立法传统、风俗适应、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得.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建立和进展,公民得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得社会财宝将掌握和操纵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得合法得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得规定爱护公民得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占得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得进展变化,夫妻得财产从财产范围到财产得构成及财产得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因此,不管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动身依然从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得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得研究.我国<婚姻法)规定得夫妻财产制度,经历着一个不断进展完善得过程.WcOm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得必要补充.2001年<婚姻法)为了习惯日益纷繁复杂得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得要求.进一步进展完善了我国得夫妻财产制度,给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得法律地位.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得财产权利,分不规定了婚后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一、关于共同法定财产制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得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得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所得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得收益i(-)知识产权得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得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得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得财产,有平等得处理权.依照以上条文,共同共有开始于婚姻缔结之时.即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结婚证书之时,终止于一方死亡之日、领取离婚证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双方恋爱期咨询同居时得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夫妻因故分居期咨询或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得形式是共同共有,双方对共有财产得权利是相同得,而不考虑各方收入得大小,对共有财产积存得贡献得大小,实际开支得多少等.共有财产得范围法律采取了列举得形式:(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得劳动酬劳.劳动酬劳指劳动者通过自己得劳动得到得钞票或实物,通常得表现形式是工资、奖金、津贴.(2)用劳动酬劳添置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得收益.要紧指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不人得企业或柜台开展经营、租赁不人得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得收益.假如用个人财产投资得,按现行法律得规定,本金仍归所有者个人所有,而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得增值或收益,依法属夫妻双方共有.(4)知识产权得收益.知识产权是指人们能够依法就其智力制造得成果享有得专有权利.收益指知识产权中得财产权带来得实际收益.例如作品发表后,获得得稿费,自己利用或许可他人利用专利所能获得得经济利益等.一方完成得成果,离不开另一方得支持,其收益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因继承得到得财产.但遗嘱确定归一方所有得除外.继承指继承人依法取得死者生前所有得财产和财产权益.(6)因赠与得到得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得除外.另外,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是用法律强制规定了夫妻双方得财产得归属.习惯了我国大多数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双方所得加在一起,才能维持共同生活得正常运转得需要.在伦理上与夫妻关系较为吻合,符合中国人得传统与适应,最能习惯家庭共同生活得衙要.满足了中国百姓传统婚姻得心理需求t促进夫妻双方团结互助、同甘共苦,有助于加强婚姻内部得凝聚力.承认家务劳动得社会价值,有助于保障因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致使经济收入减少或无收入得配偶一方(专门是大多数妇女)得合法权益,贯彻了男女平等得原则·但也存在一定得不足.如没有一定得前瞻性,且没有注意拥有巨额财宝社会成员得特别需求,忽视了权利主体个体得合法权益,对私有财产得爱护缺乏力度·有可能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制造财宝得积极性,也有可能被少数不有用心得人借之通过结婚或离婚来敛富聚财.有些规定也存在不合理得地点,值得研究.专门是给一些特别家庭如再婚家庭带来一些不必要得财产纠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对法定共同财产得种类列举相对较少.随着社会得进展,也不断出现一些新型财产,如当前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取得等,其性质属于共同财产依然个人财产,没有规定.本人认为,企业与工人买断工龄所得是一方今后查找工作、自谋职业、日常生活所必须得,应属一方个人财产.而保险金得取得则比较复杂.若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或父母购买,自己是受益人.则应为一方个人财产.第二.有些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认为也有所不妥.如:(1)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继承或受赠得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太合理.大伙儿明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大多数家庭是可不能来分割财产得,而往往是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才会出现这一咨询题.确定法定共同财产得范围时,也应考虑爱护权利主体个体得利益.这也是宪法规定得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得要求.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继承或受赠得财产,没有明确指定一方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违背遗嘱人、遗赠人或赠与人得意志,失去原赠与或立遗嘱得意义.也容易使一些不道德得人为了图谋他人财产而草率结婚、离婚,从而侵犯另一方得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得意愿,弘扬婚姻家庭领域得美德,法律应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咨询继承或受赠得财产,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所有.就应属于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2)一方取得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也不宜作为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是一方晚年生活得保障,破产安置费是用来解决因破产而失去工作得一方得生活费.再就业费用等.若一方与其离婚.分走一半财产,那么必定使另一方得生活专门是晚年生活失去保障.第三.在法定财产制上只规定了一般情形,没有规定特别情形.[2法定财产共有制得共有关系持续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实中,先离婚得一方往往采取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得方式,达到自身得目得.另外,由于诉讼时咨询较长·而这时.双方已不可能再约定财产得归属,按法律规定·这期咨询一方或双方取得得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往往会打击双方去制造财宝得积极性.因此,立法上应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得撤消制度.即一方要求离婚,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终结夫妻共有关系.改行分不财产制.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得财产.2001年《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特有财产制度.依照第18条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为夫妻一方得财产:(1)一方得婚前财产.双方成立婚姻关系往常得财产.与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在婚后应归原所有人个人所有.(2)一方因躯体受到损害获得得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金等费用.这些费用假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姻因故解除,另一方分割一半,会妨碍到受害方得治疗,生活.然而.关于医疗费用,当一方受到损害后,通常情况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垫付得,一方获得赔偿后,本人认为·应扣除以共同财产垫付得部分,否则,会妨碍到另一方得利益,侵害另一方得财产权利.(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得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原财产所有人得意志.然而法律没有明确限定是什么形式.本人认为,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所以应承认,口头形式等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得人证明,否则.不利于爱护双方得利益,也不利于爱护与夫妻任何一方交易第三人得财产利益.(4)一方专用得生活用品.这些物品一般价值不大.对夫妻另一方也不太合适.且专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也可不能有异议.(5)其他应当归一方得财产.指价值不大,一方需要,而另一方不需要.对一方有纪念意义得奖品等.从法律上规范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为了习惯市场经济进展得需要,便于市场主体与夫或妻个人进行交易,爱护第三人得合法权益.尊重财产原所有权人得意愿,照顾公民个人一辈子活得方便.夫妻婚后财产中,存在一些严格个人性质得财产,如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得财产,对一方具有专门意义得财产.不应纳入共同财产得范围.承认、重视、维护夫妻婚后得个人得财产权利,便于解决夫妻之间得财产纠纷,能够幸免一旦结婚即完全抹杀夫妻个人财产得权利.但法律得规定也有待完善.如前述医疗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垫付部分归受害方特有,爱护另一方得合法权益.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形式咨询题等.三、关于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得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得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得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得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得,适用第17条、第18条得规定.”本条得规定,给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具有同等得法律地位,婚姻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假如一方选择了约定财产制,就排除了法定财产制得适用.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约定得对象及约定得种类.约定得对象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得财产,而且包括婚前财产.约定得种类采纳封闭式得立法模式,明确提供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婚姻当事人约定,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不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得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不论夫妻各自婚前依然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依然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但《婚姻法》18条规定得特有财产(前面已论述)仍是夫妻一方得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得范围.因为特有财产制度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得.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得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得财产制度.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得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包括婚前财产,包括婚后部分财产.分不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治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得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充分反映了婚姻当事人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得意思自治,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得财产契约.能够简化夫妻财产关系,减少夫妻在财产关系上得矛盾和纠纷.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分不财产制得不足.着重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得权利.更适合社会多样化得需求.爱护了涉外婚姻当事人得合法权益.专门需要指出得是,这一财产制.保障了离婚后妇女得权益,为再婚夫妻灵活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幸免了许多纠纷.只是,应该看到,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得不足,有待完善.第一,限制了当事人约定得自由度.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得种类,前面讲得三种,即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得三种夫妻财产制选择其一,且选定一种财产制名称,其权利与义务即十分明确,超过该范围得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如此.限制了当事人约定得自由度.不能满足随着财产种类多样化得当事人约定得多种化得需要.因此,对约定得内容,应同意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得前提下自由决定,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所规定得种类.第二、对约定得形式、程序及效力得规定,不符合现实生活得实际,不利于爱护第三者得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2001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得形式,即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得,适用第17条、第18条得规定.即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纳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然而否需通过公示程序要求.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假如夫妻财产约定如不发生对外效力,且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得,可不必经公示程序.口头形式也可有效.但假如双方对约定有异议或要发生对外效力得,则必须要有公示程序要求,且以公证为准.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有财产协议,均应有公证人在场,当事人对此协定表示同意必须有公证人在契约上签字.我国澳门地区得《澳门民法典》也采纳公证程序,规定选择婚姻财产制得婚前协议必须以公证形式确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财产制与交易安全关系更为紧密.夫妻约定得形式、程序只有为交易相对人所知晓,才能要求他(她)负责任,否则,是不公平得.第三人如何才能明白?我国地域宽广,人口众多,为了便于第三人查核,可通过公证,达到公示公信得效果.同时,也能够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假离婚,真逃债”得咨询题,防止事后约定,把签名日期提早,侵犯第三人权益得做法.因此·应对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得时刻、程序、方式、效力等咨询题作出具体规定.不管在登记结婚时作出约定.依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约定.均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或通过公证.才能有效.以加强财产约定得公示性和公信力.同时.如发觉夫妻所作得财产约定具有躲避债权得恶意·能够确认其约定无效.以便充分爱护善意第三人得利益.综上·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得夫妻财产制度得内容十分丰富.坚持了男女平等得原则.确信了家务劳动得社会价值.促进了家庭得稳定与和谐.也尊重了婚姻当事人得意愿·在一定程度上爱护了交易相对人得利益.但社会在不断进展和进步.出现得新型财产类型也较多.故需要探讨得咨询题也非常多.法律得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夫妻财产关系得规范,应更适合我国日益进展得社会实际得需要·各种规定应更规范化.以利于法律得运作,以便取得更好得社会效果.在线</p。
试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婚姻法中的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夫妻财产,是婚姻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关系着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和谐。
新中国成立至今,已有1950年、1980年、2011年的《婚姻法》,以及三部司法解释,分别对法定夫妻财产制进行了规定。
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财产制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伴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出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正在逐步完善。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缺陷,有些内容已经对社会发展起到了阻碍的作用,比如法定夫妻财产制仍然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结构,仍然存在着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不强等各种新老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本文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的立法沿革及包含的主要内容。
接着阐述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在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知识产权收益归属、分居期间财产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按揭房归属的认定。
接着又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由立法宗旨、内容、体系结构上的缺失造成的。
最后针对以上问题,阐述了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建议。
在立法宗旨上,应当遵循夫妻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弱者的基础上促进婚姻的稳定。
在内容上,除法定为个人的财产外其余夫妻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需要内容上的这样一个大前提作为指导。
在具体财产的认定方面,将知识产权的创作完成时间作为认定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标准;建议我国将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的夫妻双方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以是否存在夫妻协力为认定基准;婚前按揭房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而不能单纯地将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文中明确了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问题上,只有坚持从国情出发,尊重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基本特征,更好地保障婚姻家庭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利益,稳固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才能使得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达到既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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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底的完善
论文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外国婚姻家庭法建议
论文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本文阐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概念,借鉴国外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对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
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
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
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
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
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
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
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
其二,我国婚姻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
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补救,即规定离婚时暂不予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
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我国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以兼顾夫妻间财产约定的效力和善意
第三人的利益。
公示方式可借鉴日韩,采取登记方式:即在婚前约定财产的,应
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约定的内容;在婚后约定财产的,应到
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登记后由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另外一份由婚姻登
记机关留存。
法律应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只要权利人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所有,就应属继承方或受赠方个人所有。
一方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也不宜作为共同财产。
下列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