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屋离婚分割实务问题
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配问题论文
浅谈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屋分配问题摘要:随着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和家庭观念的变迁,离婚现象日趋常见。
离婚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关系的变更。
人身关系的变更相对单纯,婚姻当事人基于夫妻关系所发生的人身权利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但财产关系的变更则相对复杂。
关键词:离婚诉讼按揭房屋分配问题对策一、房改房的认定及分割(一)房改房的由来及分类房改房是中国内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实现住房商品化的重要举措。
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住房一直是以福利分房为主,福利分房简单的说就是单位所建房屋以福利的形式无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一种福利待遇。
这种情况下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90年代中期全国推行城镇公有住房补贴出售,即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在十余年中,中国内地城镇的绝大部分公有住房被私人购买,从而在中国内地的物权领域产生了房改房产权这一颇具特色的形态。
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职工向本单位购买而形成。
因此,房改房产权在形成上有鲜明的“政策”和“单位”色彩。
(二)夫妻以标准价所购公房的分割夫妻以标准价购房只能取得部分产权,即理论上所说的部分产权房,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我们要探讨的就是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即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印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
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我们可以看出,这种规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
离婚时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之处理
离婚时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之处理摘要:在房价飞涨的今日,按揭买房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家庭不得以而为之的选择。
尤其是无房不嫁的的观念甚嚣尘上,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按揭买房,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成为了许多家庭的普遍选择,然而在离婚时对该类房屋的处理极易产生争议,其中争议最大为离婚时房屋属一方所有或双方所有,以及对于增值部分该如何分割?本文结合《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对这种情形如何处理做了系统的研究,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按揭买房;增值;离婚财产分割一、《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关于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在离婚中的处理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的处理不一而足,造成了相同情形在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的情况,在实务中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规定起了定纷止争的重大意义,也较好地处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在离婚时,先由双发协议解决,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只有在达不成协议时才判定归房产登记一方所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
然而针对这条规定本身是否合理又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下面就该条规定是否合理作一分析。
二、法理性质分析1、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判断《婚姻法解释(三)》该条规定的合理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房屋产证取得时间与财产性质的关系,主要争议点在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究竟该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登记人一方的财产?许多学者认为既然按揭房屋的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就是在婚后取得,虽然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按照我国《婚姻法》婚后所得共有的原则下,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
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关于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房子有贷款怎么分割1、离婚时房子有贷款原则上由双方进行协商分割。
若夫妻不能达成协商的,则个人贷款,并由个人还款的部分,不进行分割,共同财产还贷的,则可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并由登记人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前买的房子是否为共同财产结婚前买的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中普遍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浅谈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
浅谈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问题摘要:夫妻房产权属问题历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入手,介绍了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规定,分析了其合理性及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该规定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首付款;不动产;增值部分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释(三)适时反应了近年来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中有关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及其增值部分处理的规定引发的社会反响尤为激烈,本文就以涉及该问题的第十条为视角展开评述。
一、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时一方婚前按揭房归属的认定及其合理性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离婚时按揭房产权的归属为法律适用提供了统一的依据,对指导司法实践以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解释(三)规定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首先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定,符合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也具有合理性。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由法院予以判决,即,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这一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
我们知道“意思自治”是私法的灵魂,也是私法的最高理念,其核心就在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如果离婚的双方对按揭房的归属已经达成协议则不宜再用法律去打破这种约定。
因此,按照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来处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有利于化解矛盾,推动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论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
摘
要 :关于按揭 房屋在 离婚 纠纷 中的处理 ,司法 实践 中已有越来越 多、各种各样的争议 不断涌现 出来。按
揭贷款购房 涉及 的法律 关 系较 为复杂 ,按 揭房屋在 离婚 时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还是 个人 财产以及 如何分割一 直 是 司 法 实践 中的难 题 。 笔者 针 对按 揭 房屋 在 离婚 时 的 分 割 处 理 ,进 行 了独 立 的 思 考 பைடு நூலகம்认 为 应 当根 据 房 产 证 取 得 时
按 揭 ,包 括 现 房 按 揭 和 期 房 按 揭 拉 。 现 房 按 揭 和 期 房 按 揭 J
和房地 产抵 押登 记手续 。最后 ,当购 房者按 期 还清按 揭 贷
款本息后 ,即可 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主管部 门注销抵 押登记 ,
整个按 揭程序至此结束 。
二 、 我 国 关 于 夫 妻 离 婚 时 按 揭 房 屋 分 割 的 相 关 争 议 及 法 律 缺 陷
一
、
房产按揭 的概述
此期 间 ,房屋竣 工验 收合 格后 ,开发 商将按 约将 房 屋移交
给购房 人 ,并共 同到 当地房 地产 主管 部 门办理 房屋 产权证
“ 按揭 ”制度源 于英 美法系衡 平法 中物的担保的一种类 型 ,我国法律至今 尚未对 按 揭进行 定性 J 。我 国的商 品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分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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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摘 要
静
随着 当前房价 飞 涨, 揭 购房 的夫妻 不断增 多 , 按 离婚 时夫妻 对该按 揭房 的 归属 与分割 产生 的争议也 越 来越 大。因
既定 事实之 时 , 因房 产 自身 的高价和近 几年 的迅速 增值 , 按揭房 保证 担保 关系 属于债 权 关系 , 一般 自合 同有 效成 立时生 效 。 而抵 押担保 属于 担保物 权 , 据《 权法》 l 7 ,设 定房屋抵 押需 根 物 第 条 “ 8
目前 还没 有法律 法规 对按 揭制度 与离 婚按揭 房 分割 问题作 出过 进 行抵 押登 记 , 抵押 权 自登 记时设 立 。故 , ” 按揭 人需进 行抵押 登
其 尚未取 得 该按揭房 的所 有权 ; 第二种情 形 , 按揭 人产 权登记 后 涨 而产 生 的房产 增 值究 竟该如 何 归属 分割就 存在 了很大 争议 。 须将 “ 房屋他 项权证 ” 押给 银行 , 根据 《 抵 而 城市房 屋权 属登记 管 理 办法》 “ 屋他项权 证” “ ,房 与 房屋所 有权证 ”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 , 目前学 术界 和司法 实 践中主 要有 如下几 种不 同观点 :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 增值 部分 归属于个 人 。 按揭 的房屋 是一 所
记手续 , 从而 换取“ 房地 产权 证” 。
“
一
方 用婚 前个人 积蓄 在婚 后购 买 的有 形财 产 的归属 问题 , 由于
依据 我 国《 权法》 物 中有 关物 权移转 、 得 的规定 , 取 房屋 作为 这 只是 原 有财 产价 值存 在形态 发 生 了变 化 ,其价 值取得 始 于婚
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处理
浅析婚前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摘要: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按揭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按揭房屋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从价值形态的角度考虑,认为该类按揭房屋实际上属于按揭者婚前个人财产;而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按揭房屋婚后的增值部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字:离婚按揭房屋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一、按揭制度的含义与性质“按揭”一词作为舶来品,来源于我国的香港地区。
尽管时下按揭买房较为流行,但按揭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内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实践中,按揭购房一般指购房人将其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贷款给购房人支付房款,若购房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房产商将该房屋回购以偿付贷款本息。
按揭制度是在贷款银行、购房人和房产商三方之间建立起来的包括买卖、贷款和担保等多重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具有保证和抵押相结合的性质。
贷款人在取得房产商保证的前提下向购房人提供贷款,对价是以所购房屋作为向贷款人还款的抵押。
这一系列法律关系中,至少包括了购房人与房产商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人与银行的借款关系以及购房人与银行的按揭关系。
二、夫妻离婚时按揭房屋分割的争议及规定(一)按揭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分割的相关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按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是必须明确的前提性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时间差,一旦结婚、离婚的事实发生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时,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又较长,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性指导意见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按揭买婚房在当今社会似乎成了⼀种潮流,这虽然会减轻负担,但是在双⽅离婚时却会带来很多的问题。
根据情况的不同,这种问题的解决⽅式也就不同。
那么按揭的房⼦离婚后怎么进⾏分配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前按揭买房,离婚后怎么分配1、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个⼈为所有权⼈的房产证,婚后双⽅共同还贷的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个⼈财产,在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有权要求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的个⼈⼯资还是双⽅的⼯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
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可以请求对⽅返还还贷的房款。
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夫妻⼀⽅婚前以个⼈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的婚前个⼈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因为在婚前⼀⽅以个⼈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成为房屋共有⼈的现象。
这⼀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夫妻双⽅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名下的由于⼀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
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财产。
所以此时,未登记⽅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要证明⾃⼰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了出资义务;⼆要证明⾃⼰婚前是基于双⽅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母为双⽅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的个⼈赠与,但⽗母明确表⽰赠与双⽅的除外。
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问题的思考
实现 , 同时赋予按揭人以回赎权。… 我 房 屋 争议 问题 及解 决对 策 在
( ) 二 一方婚 前按揭贷 款 , 婚后取得
在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的 按揭 房争 议 产权证且共同还贷的房屋
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业务称为 “ 按揭 ”具 问题有 很多 ,归纳起来 常见的有 以下 几 ,
体的பைடு நூலகம்法就是购房人将 其与 房产商的房 种 :
是 在婚前由一方完成 ( 包括签 订商品房 值中扣 除未 清偿之贷 款 ,所得净 值在夫 另一方对该房 屋的保值 、增 值有一定 的 买卖合同和一方支付 首期按揭 款) 无论 妻双方 间加以分割而 已。法院 判决非产 贡献 , , 因此 , 应当由房屋 所有 权人就 婚姻
另一方是否在 婚后共同还贷 ,无论房屋 权登记 方取得房屋 所有 权并承担 还贷义 关系存续 期间的房屋增值 部分对另一 方 产 权证 书是在婚 前还 是婚后取 得 ,房屋 务时 ,必须 办理房屋过 户手续与 还贷变 进 行适当补偿 。【 I 均 属于个人财产 。正 如最高院 的法官所 更 手续 ; 如其还贷 能力欠缺 , 银行 未必 同
婚前一方 按揭 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 对房屋 的归属 有约 定的 ( 只要约定没有
屋买卖合 同项下 的权 益抵 押给银 行 , 银
(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禁止 性规 定) 就 一) ,
行贷 款给购房人并 以购房人名义 将款项 证 , 婚后用夫妻共 同财产进 行还贷
一
关键 词 : 离婚 诉讼 : 揭房 屋 ; 按 夫妻 财产
【 中图分类号 : 5 1 DF 5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4 6(0 00—1— 2 10 -11 2 1)1 6 0
中国婚姻法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另外,针对结婚时女方陪送大量嫁妆而在若干年后陪送的家具家电已消费掉或贬值,也应考虑将增值部分适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宜。故上述案例中房产A的增值部分13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关于离婚时按揭购房分割问题处理
1.按揭房系一方婚前所购,首付款是该方所出,而婚后双方共同进行了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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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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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2.按揭房屋系夫妻婚后购买
如果按揭房是夫妻婚后共同协商一致而购买的,则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对其离婚时的市值平均分割;双方都主张产权的,可由双方进行竞价,竞得产权的一方以现金补偿对方应得的部分。
如果按揭房是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如上述案例的情形,住房是否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如果名义房产权人不能证明是以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则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将来可能取得的利益即取得所有权后的利益是否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务操作中,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双方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房产分割及妇女权益保护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房产分割及妇女权益保护作者:陈振军来源:《现代交际》2013年第06期[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离婚案件相关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房产分割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夫妻婚姻关系结束时,房屋产权划分的过程中对妇女的权益保护程度不足。
本文从按揭房的房产分割纠纷着手,分析离婚房产划分的过程对于妇女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并提出法律层面的建议,以期从制度上切实保护离婚案件中妇女的权益。
[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妇女权益[中图分类号]DF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6-0019-01一、离婚案件中按揭房的纠纷问题及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按揭指的是开发商售房时,购房者可支付部分房款,剩余部分房款可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给开发商,按揭的前提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由银行为购房者进行还贷担保。
婚前按揭购房,指的是双方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前按揭购房,具体包括如下三种类型:(一)婚前一方按揭购房且获得了房产证,婚后双方一起向银行还贷关于婚后双方一同还贷部分,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然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婚前购房者为男性,而当婚姻结束前进行房产划分时,女性只能获得自己在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的原价。
在当前房价迅速上涨的背景下,对于女性显失公平,不仅带来精神损害,而且损失了她们进行其他投资的机会。
(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获得的房产证,且双方一起向银行偿还贷款这种类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尚未进行具体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实现一致。
人们的观点大致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因为婚后获得了房产证,且二人共同还贷,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则证明产权已确定,婚后所获得的房产证只是合同成立后的过渡,不影响产权归属。
关于离婚按揭商品房按比例分割的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 中国的房价 也在不断 的攀升。例如成都 的房 价 ,0 4年市区商品房均价达 到 3 3 20 7 1元/ 米 , 20 平 而 0 9年近郊普通 住宅 销 售 价格 一般 在 4O 5 0 O O一 50元/ 方米 … 。在 城 市 工 作 , 城 市 买 房 , 平 在 于
况 , 种 是 离 婚 时 房 贷 已 经 还 清 , 一 种 是 房 贷 还 未还 清 。针 对 离 婚 时 房 一 另 贷 已经 还 清 的 , 况 较 简 单 , 以 直 接 将 按 揭 商 品 房 剩 下 的 面 积 进 行 估 情 可
பைடு நூலகம்
、
婚前有关于婚后财产约定的, 按其约定 , 以不再赘述。如果没有 关 可 于婚后财产协议 的, 婚时所 涉的按揭 商 品房 可以分 为以下 三种类 型 : 离 () 1 婚前一方按揭并 已取得 产权证 书, 婚后仍 然 由其还 贷或者 婚后夫 妻 双方共 同还贷 ;2 婚前一方按揭 , () 婚后取得房屋产 权证且产权证上载 明 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 付的一方 , 婚后一起还 贷; 3 婚前 一 () 方按揭 , 婚后夫妻双方还贷 , 离婚诉讼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
关于离婚按揭商品房 按 比例 分割 的思考
兰 霞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6 06 ) 10 4
摘 要 :随着房价 的攀升 , 按揭购房在 中国 已成为一种潮流。 自由思想的深入 , 离婚 已不再是羞于提及 的话题 , 但在 离婚按揭 商品房 分 割 中却 问题 多多。司法实践 中的做法未给配偶一方相应 的房屋增值的利益, 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在 离婚 涉及按揭商品房分割 的问题上 适 用按 比例进行分割 , 能更公平 的对待双方的权益 , 能更好 的维护双方的利益。 关 键 词 :按 揭 商 品房 ; 类型 ; 陷 ; 例 分 割 缺 比 中图分类号 :9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6 3—0 9 2 1 0 17 9 2( 0 0) 7一O 5 1 6一O 1
共有按揭房离婚时分割计算公式
共有按揭房离婚时分割计算公式
共有按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有三种,具体如下:
第一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
这里
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是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是(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
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第二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
房屋现值可以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第三种分割方式:分得房产的一方负责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房款。
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
这种计算方式源于民法典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但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我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定外 , 非理性 的借款代 偿 。因此 , 并 贸然 地将 房屋在 还贷过 程中 时“ 婚前财产 不随着 婚后形 式的演化 而转变 为共 同财产” 原则 , 从
大幅增 值 与不享 有产 权 时夫妻 一方 婚前 出资或 婚后还 贷相 剥离 尊重 个人 意愿 , 认个人 价值 的方 面 , 承 一方 婚前投 入人人财 产应
最 大限度 实现 财产保 值增 值之 效果 。虽 然我 国婚姻法 提倡 以契
“ 按揭 ” 制度源于英美 法 系的衡平法 中物 的担保 的一种类 型 ,
我 国至今 尚未在法律 中对 按揭进 行定性 规定 。 实践 中, 按揭指“ 购 约形式 约定 夫妻财 产 , 但传 统观 念使此 做法 较难普 及, 故在无合 房 人将 其与房 产商 的房屋买 卖合 同项下 的权益抵 押给银 行, 行 同约定 的情况 下, 银 尚需法律 制约 , 以真正 实现夫妻 间的利益平衡 。 贷 款给购 房人并 以购房 人 名义; 降款项交 由房 产商 以支付 房屋价 本 人认 为 , 法律 基本 原则 ( 在 物权 法定 、 一物一 权) 不变的框
是, 夫妻 关系 并不 同 于其 他平 等主 体之 间的 民事 法律 关系 , 夫妻 期 限较 长 , 一方 婚前投 入 的资金 , 在还清 贷款 经过十年 二十年 体现在 按揭 房上就 是房 屋 的增值 。 依据婚姻 法修改 居住使用 同一房屋 并为其 出资还贷 是基于 身份的特殊 性, 除有约 后 早 已升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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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离婚夫妻按揭贷款住房分割之探析
李 逸 仙
摘 要 房屋 是人们 生活 所必须 , 固其 用途 大、 价格 高、 增值 快等特 点 , 直是 离婚 时夫妻 财产 分割之 重点 。本文将从按揭 一 房屋产 权取得 的时 间入手 , 从公 平 的角度 出发 , 出在 夫妻未对 财产进 行 约定的情 形 下, 提 夫妻共 同 财产 分割应 考虑按揭 房 屋 的增值 部分 , 并根据 双方投 入 比例进行 分割 。基于 问题 的复杂性 , 本文仅 限于 离婚 时清偿 完贷款 的情 形 为例。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
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购置商品房,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房难”的问题,但是却也引发了”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离婚时按揭房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复杂问题。
”按揭”一词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主要是指:购房人与房产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款。
然后将其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抵押给银行,银行则贷款给购房人并以其名义将剩余合同款项交付房产商。
若购房人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则按揭银行有权将按揭房屋变价并优先受偿。
由于按揭房屋涉及一方婚前支付首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或者仍有一方还贷,夫妻共同生活等复杂情况的存在,因此,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话题且在实践中有较大的分歧。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司法解释力图明确离婚时按揭房的归属性,为法律的适用提供统一的依据,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基于法律所追求的精神,社会的风俗人情以及婚姻财产的特殊性等因素,该条规定尚有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规定的不确定性较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在此规定中写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对于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从而造成实质的不公平。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购房签贷款合同后离婚
一、法律层面1. 离婚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自离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离婚协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申请书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双方应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 房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购房签贷款合同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1)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由登记方承担。
(2)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未偿还的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各自偿还贷款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法院判决。
二、经济层面1. 贷款偿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由双方共同承担。
若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偿还贷款的具体方式,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房屋产权归登记方所有:登记方承担未偿还的贷款,另一方可获得相应比例的房产价值。
(2)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双方按照各自偿还贷款的比例,共同承担未偿还的贷款。
2. 产权过户费用离婚后,房产过户需要支付相关税费。
具体费用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离婚双方应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承担相应税费。
三、家庭情感层面1. 离婚原因购房签贷款合同后离婚,可能是由于家庭矛盾、感情破裂等原因。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双方应尽量保持理智,避免因情绪激动而损害彼此利益。
2. 儿童抚养离婚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子女抚养问题。
若子女未成年,离婚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总之,购房签贷款合同后离婚,涉及到法律、经济和家庭情感等多方面因素。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双方应充分沟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关注家庭情感和子女抚养问题。
在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离婚事宜顺利进行。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与房屋贷款处理的实际操作指南与案例解析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与房屋贷款处理的实际操作指南与案例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离婚不再是一种罕见的情况。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
在离婚过程中,房产分割与房屋贷款的处理常常成为一大难题。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与房屋贷款处理的实际操作指南,并通过案例的解析来进一步说明其中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一、房产分割的实际操作指南在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是夫妻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房产分割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注意:1. 确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先将房产划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个人财产是指婚前或婚后某一方个人名下的房产。
根据各地的法律法规,共同财产通常按照双方贡献原则进行分配。
2. 协商达成协议在划分共同财产后,离婚双方需要协商达成一份房产分割协议。
协商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产分割比例、分割方式、分割时间等。
重要的是要确保协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一方利用强势地位对另一方进行不公平的利益分配。
3. 办理过户手续一旦达成房产分割协议,离婚双方需要按照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通常情况下,房产分割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转移手续、房屋登记等手续。
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贷款处理的实际操作指南除了房产分割外,房屋贷款的处理也是离婚协议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实际操作指南:1. 梳理贷款情况离婚前需要了解房屋贷款的详细情况,包括贷款金额、贷款余额、还款期限等。
双方需要通过协商确定清楚每个人要承担的贷款责任。
2. 协商还款方式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离婚后的财务承担能力,可以协商确定还款方式。
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一方继续承担全部贷款、共同承担贷款或分摊贷款,各种方式都需要双方的共识和沟通。
3. 再议贷款责任如果一方承担了大部分的房贷负担,另一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或者分担部分贷款责任。
这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公正合理的房贷离婚协议:房屋产权及债务分配
公正合理的房贷离婚协议:房屋产权及债务分配引言在我们的生活中,离婚是一个难以避免的现象。
离婚会涉及到许多财产的分割,尤其是房屋产权和债务的分配问题。
确保离婚协议公正合理,特别是在房贷问题上,对双方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制定公正合理的房贷离婚协议,包括房屋产权和债务的分配。
房屋产权分配1.出售并平分所得:将房屋出售,并将出售所得平均分割给双方。
2.一方购买另一方的份额:如果一方希望继续保留房屋,可以购买另一方的份额。
购买价格可以基于市场估值或双方协商确定。
3.保持共同所有: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决定继续共同拥有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规定各自的权益和责任,包括房屋维护、税费等方面。
债务分配1.共同还贷:如果房屋仍然由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尚未完全偿还贷款,则双方可以继续共同还贷。
每个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并及时进行偿还。
2.一方承担全部贷款:如果一方决定继续保留房屋,并且负担得起全部贷款偿还责任,那么他/她可以承担全部贷款。
在此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协议中确保他/她不再承担该贷款的任何责任。
3.出售并偿还贷款:如果决定出售房屋,出售所得可以用于偿还剩余的贷款。
任何贷款偿还后剩余的款项可以公平分配给双方。
选择债务分配方式时,公正性和合理性都非常重要。
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负担得起自己的债务,并公平分享相关风险和责任是制定房贷离婚协议的重要原则。
协议的约束力1.征求法律意见:在制定离婚协议过程中,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并帮助您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要求。
2.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制定,并由双方签署。
确保所有条款清晰明确,并包含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公正证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最好有第三方作为公正证人。
这些证人可以证明协议是自愿达成的,并且双方了解协议的内容和影响。
4.注册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某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将离婚协议注册或备案。
确保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确保协议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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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离婚分割实务问题
发布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清律师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
我们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
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数额较大,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婚后即便支付首付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离婚时按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