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
船舶检验业务流程船舶检验业务流程000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三)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四)《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五)《船用产品检验规则》(六)《船用产品检验实施细则》(七)《海上移动平台安全规则》(八)《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二、岗位职责(一)审图机构受理人负责送审图纸受理、审查意见书和审查批准书的发放等工作。
(二)审图机构初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初审工作。
(三)审图机构复审人负责送审图纸的复审工作。
(四)审图机构审核人负责图纸审查申请的评审、审图任务的安排和图纸的审核工作。
(五)审图机构审批人负责图纸的审批工作。
(六)审图机构资料员负责图纸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由受理船舶初次检验申请的船检机构所属的审图机构负责受理。
2、受理人收到中国籍船舶(含海上设施、船用产品、集装箱)图纸审查的申请后,及时对申请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是否备齐下列申请文书进行审查:(1)《图纸审查申请表》;(2)设计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3)盖有设计机构公章或经船检机构备案专用章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一式三套。
3、对文书填写完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法定检验申请材料收存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
受理人在《法定检验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将相关材料转审批人。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
对于申请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附有原因说明的《法定检验不予受理通知书》。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坏壊ヤ孩共13页文档
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坏壊ヤ孩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图纸审核质量,确保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
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
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其拟第一次检验发证(即初次检验)的船舶组织实施审图。
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
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
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船舶检验机构拟对船舶初次颁发证书前,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对船舶送审图纸实施审图,确保图纸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
第七条即使船舶检验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经批准(备查)或复核的图纸在审图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外使用的,仍应向图纸使用地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送审。
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如发现业已送审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下属所有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和原图纸审批船舶检验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30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和检验。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规定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规定1 目的贯彻国家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查管理规定》,规范本局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明确审图过程各审图机构和有关人员职责,保证审图工作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所属各审图机构的船舶设计图纸审查工作。
2.2 船舶完工图纸审查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 职责3.1 本局3.1.1 负责各审图机构审图业务范围的确定与调整,负责对审图工作的监督指导。
3.1.2 负责对审图人员资质的确认。
3.2 审图机构3.2.1 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3.2.2 负责对审图人员的管理。
3.2.3 按现行法规、规范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审图,保证审图工作质量。
4 审图人员资质要求4.1 审图人员一般应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验船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3艘以上;(2)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3)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3艘以上。
4.2 外聘审图人员一般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船检或船舶设计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5 图纸审查程序规定5.1 标识与评审5.1.1 审图机构收到《船舶图纸审查申请书》时,应由内勤(或窗口)人员进行登记后,交审图管理人员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应包括:(1)申请方是否符合审图受理条件的规定;(2)申请的审图业务是否符合本审图机构的业务范围;(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送审图纸目录是否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相应规范的要求。
5.1.2 审图管理人员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填写《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交业务负责人审核。
5.1.3 业务负责人应对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交内勤(或窗口)人员退回申请,并在《船舶图纸审查过程控制表》中记录退审理由。
船舶图纸与技术文件送审控制要点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送审的程序和项目,旨在确保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使用的合法性。
本标准规定了图纸、技术文件送审程序和项目。
本标准合用于船舶图纸、技术文件送审项目及其管理。
委外设计单位负责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送审和退审意见的处理。
4.1 船舶图纸、技术文件的送审程序4.1.1 需送审的图纸、技术文件的份数根据建造说明书和入级船级社的要求规定,由产品专业主管人员负责复印准备,填注送审信件,并在产品计划作好相应的送审记录等,交资料室,由资料员负责审批交邮寄。
4.1.2 对于电子送审的图纸,统一为*.PDF 格式,由设计院或者船厂上传审图系统。
4.1.3 送审图纸、技术文件寄出时,应随同附上由产品主管和科长联合签署的信件,信件上写明送审的图号、图纸标题名称、份数和要求及时退审等内容。
4.1.4 根据要求在寄出送审图纸后,用传真或者邮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安排审查人员审查并及时退审。
4.1.5 对于电子送审的项目,由各专业主管负责将需送审的图纸及送审信递交资料室统一送审,确认回执并做好记录。
4.2 退审意见的处理4.2.1 退审信件(含传真,电子邮件与退审图纸)由资料室核收、登记,并由专业技术主管对退审意见处理,退审意见应有明确的处理结果,由科长审阅后发送、存档。
退审信函原件与退审图纸一起由资料室保管。
4.2.2 退审信函 (含退审图纸) 由科长与有关专业技术主管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a、退审意见要求是否明确;b、是否超越建造说明书的要求;c、是否超过有关规范、规则、公约等;d、是否与其它专业有牵联;e、是否需对已定货的设计、材料作补充修改或者重新定货。
4.2.3 退审意见如有 4.2.2 中所列项目内容时,应由主管报告技术经理商讨对策,当有与其相关专业牵联的内容时,则由技术经理确认后转有关专业科室处理。
4.2.4 退审意见中不明确部份,由专业技术主管人员联系、问询清晰后处理。
4.2.5 对退审意见中超过建造说明书、规范、规则要求的部份,根据部门领导与技术经理商讨决定的意见处理,必要时,由专业技术主管与公司商务部门联系处理。
船舶轮机图纸审查海船船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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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轴系与螺旋桨有关计算书
1、轴系强度计算书 审查点:参数选用的正确性、材质的选用、轴径及紧配螺栓直径
的计算及选用、法兰厚度及轴承长度的计算、键的计算。 当用热轧圆钢直接用于制造( 仅进行机加工) 中间轴、尾管轴、螺
旋桨轴等时,其直径应不超过250mm。 2、轴系扭振计算书 审查点:参数的正确性、计算程序是否有船检机构认可。
的供给率;
2、泡沫原液贮存罐的容积计算注意时间的要求以及混合比例; 3、供水泵的容量计算如与消防水使用同一泵,应考虑两支消防水
枪(φ=16 mm)所需水量 ; 4、泡沫炮数量和布置,射程,覆盖所有甲板; 5、泡沫总管内径d ,W=(πd 2 /4)v, V≯3 m/s——镀锌钢管
内海水流速。
计算实例
2、审查选用的设备持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情况。 3、审查是否列出所有主要机械设备。 4、审查表中所列的设备与其它图纸所表述的一 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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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械与设备计算书
审查点:燃油舱(柜)容量计算、滑油储存 舱(柜)容量计算、舱底总管及支管内径计 算、舱底泵的排量计算及选用、消防水总管 内径计算、消防泵的总排量计算及选用、机 (泵)舱通风量计算及通风机的选用、受内 压钢管壁厚计算(舵机液压管、压缩空气管、 C02管等)。
5、施放管径、壁厚满足法规要求。
6、喷嘴数量, m=(0.8--0.9) D2 /d 2
计算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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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灭火系统灭火剂量计算书
(二)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
审查点:泡沫供给率、泡沫原液贮存罐的容积 、供水泵的容 量 、泡沫炮数量和布置 、泡沫总管内径
相关要求 1、泡沫供给率按法规计算出最低要求后,选择实际使用的泡沫炮
船舶图纸审查概述(船舶检验)
图纸审查概述一、前言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是一项相当重要和比较细致的技术工作,是船舶检验的第一道工序.图纸审查的目的就是依据有关法规、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在船舶检验的范围内将送审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中的错误或遗漏了的部分指出来,从而使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图纸和技术文件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因此,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必须有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同时能正确理解和灵活运用现行的法规、规范和标准。
必须指出,由于图纸审查的差错而造成返工浪费,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安全作业和污染水域,甚至导致重大恶性事故是时有发生的。
船检部门应把好这一关,将存于图纸中的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等隐患剔除,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此外,提交船检部门备查而作为施工依据的施工图纸必须符合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现场验船人员亦应给予足够重视,须进行核实。
二、船舶建造主要依据的现行法规、规范、规程(一)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06)《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06)及2007、2008修改通报《材料与焊接规范》(2009)《游艇建造规范》(2008)《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敞口集装箱船法定检验技术暂行规则》(2008)《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6、2008修改通报《沿海小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船舶与海上设施起重设备规范》(2007)《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5)《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二)内河船舶《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修改通报》(2004)《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2008修改通报《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7)《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船舶建造检验规程》(1984)三、船舶设计图纸审查程序和一般方法新建造的船舶和重大改建船舶在开工前,船舶设计部门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图纸经审查批准后,船舶才准予施工建造。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一、概述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是关乎船舶安全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船舶建造和改建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应该被制定和实施。
本程序旨在规范船舶建造及重大改建检验和审图的各环节,确保船舶建造和改建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二、检验及审图管理流程1.船舶设计审图(1)船舶设计单位应根据船舶建造和改建相关规程和标准,编制符合要求的设计图纸。
(2)船舶设计单位提交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给船级社进行审核。
(3)船级社审核设计图纸,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4)船级社审核通过后,发放设计审图合格证书,作为施工和建造的依据。
2.施工过程监督(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船级社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3)施工单位应及时汇报施工进展、变更情况和质量报告给船级社。
3.船舶建造或改建检验(1)船舶建造或改建完成后,船级社派遣专家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保船舶符合法规和标准。
(2)检验包括船体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舾装装修、安全装置等方面。
(3)船级社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船舶建造或改建合格证书。
4.监督和管理(1)船级社应定期对船舶建造或改建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建造和改建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2)船级社应建立健全船舶建造、改建台账,记录建造和改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
(3)船级社应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建造和改建台账及有关文件,以便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责任与制度1.船舶设计审图责任(1)船舶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2)船级社负责审核设计图纸,并根据审核结果发放设计审图合格证书。
2.施工过程监督责任(1)施工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船舶建造或改建工作。
(2)船级社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3.船舶建造或改建检验责任(1)船级社派遣专家进行船舶建造或改建全面检查和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船体主要图纸审核要点
船体主要图纸审核要点(内河船舶)说明:船体图纸大致分为结构、布置、舾装、稳性四部分,下面对有关主要图纸审查作提示,仅供参考。
一、基本结构图1. 图面清晰,各线段、符号表示的构件应符合有关船体作图标准,基本结构图应包括纵剖面、甲板和船底结构图;2. 图上所标注的船长、船宽、型深等应与线型图、总布置图、结构计算书等一致;3. 布置应与总布置图一致;4. 构件的尺寸应与结构计算书一致,由于在船舶的设计中作不断的修改,送审图往往会出现构件与结构计算书不一致的情况;5. 除另有规定,按规范要求,强力甲板的机舱或货舱开口宽度应不大于0.7B见《规范》1-29§2.4.1.4;6. 甲板上所有货舱口和机舱口的开口角隅应满足1-24§2.4.1.5要求,若在基本结构图没有标示,应在其他相关图纸标示(如分段结构图);7. 局部加强见1-25§2.4.4.1,若没有在基本结构图标示,则在其他相关图纸标示(如分段结构图);8. 甲板端接缝应满足1-6§1.4.1.4要求;9. 船体构件的设置及过渡要求:(1)单底骨架见1-25§2.5.1.2;①中内龙骨在舱壁处中断时应采用见1-26§2.5.3.3要求与舱壁连接。
②在首、尾部区域内旁内龙骨的肋板尽可能垂直于外板,若有困难,其夹角应不小于45°。
③中内龙骨、旁内龙骨应尽量均匀设置,其间距应不大于2.5m;船长小于或等于30m时,其间距不大于2.0m。
④横骨架式船底在每个肋位上设置实肋板,船长小于或等于30m时,可隔一个肋位设置。
⑤纵骨架式船底实肋板间距应不大于2.5m。
(2)双底骨架:见1-28§2.6.1.1要求①双层底过渡要求见1-29§2.6.1.4②双层底实肋板间距见1-29§2.6.2.1③水密肋板(图中显示为轨道线)见1-29§2.6.3.1④内底板人孔设置见1-31§2.6.9.1⑤旁桁材开孔见1-31§2.6.9.1⑥污水井设置见1-31§2.6.9.4(3)舷侧骨架:见1-32§2.7.1①舷侧纵桁设置见1-33§2.7.4②舭肘板见1-33§2.7.5(4)甲板骨架①甲板横梁设置见1-34§2.8.1.1②甲板纵骨设置见1-35§2.8.2.1③甲板纵桁设置见1-35§2.8.3.1和1-36§2.8.3.6④强横梁设置见1-36§2.8.5.110. 舱壁见1-49§2.12.111. 首尖舱骨架见1-53§2.13.212. 尾尖舱骨架见1-55§2.13.513. 机舱骨架见1-56§2.14.314. 上层建筑(与甲板室有别)见1-58§2.16.2.1,§2.16.2.2二、中横剖面图1. 构件选取是否与结构计算书一致。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海船检[2010]47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0〕4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现将《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建造和重大改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组织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新建船舶或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应在下述日期3个工作日前向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位于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区域以外的,按就近原则由主管机关指定管辖,下同)申请对相应重要日期的确认:(一)建造第I阶段日期:新建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日期;实施重大改建船舶的开工日期。
(二)建造第II阶段日期:船舶建造或重大改建的完工日期。
上述两个阶段的日期统称为船舶建造重要日期。
第五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的申请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会同船厂提交。
未确定船舶定造人的新建船舶,由实际建造船厂提交。
第六条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的确认,由建造(改建)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改建)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相应阶段格式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三个规定(0314改)
ZC2014-04船舶设计单位基本条件评估暂行规定(试行)1目的贯彻部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保证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适应,保障船舶设计质量,提高船检机构的审图效率和质量,促进船舶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适用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及其承担审图业务的分支机构。
2.2本规定适用于签署机构辖区内向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送审新建或重大改建图纸的船舶设计单位。
2.3本规定适用于船长150m以下船舶。
3职责3.1签署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船舶设计单位评估的组织实施。
3.2签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评估结论应予以相互认可,并根据评估结果限定的范围受理船舶设计单位的审图申请。
3.3对于船舶修造厂下属的技术部门从事非营业性设计,且设计项目为内河小船的,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简易的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4评估程序和要求4.1申请4.1.1船舶设计单位应向管辖的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评估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1.2评估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基本情况报告;(3)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4)规章制度目录;(5)船舶设计有关的技术法规、规范、标准、手册、指南等目录;(6)设计、审核人员名单(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履历证明,外聘人员还应附聘用合同);(7)近3年船舶设计业绩列表(如有)。
4.2申请的受理4.2.1具有审图业务的船检分支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由审图业务负责人审核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4.2.2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的,船检分支机构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考察,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2.3材料审核通过后,船检分支机构应及时向船检机构报告,申请组织评估。
4.3评估的组织实施4.3.1船检机构一般应在接到分支机构报告后,初次评估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估。
国内海运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海运船舶的管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提高船舶运输效率,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登记与国籍1.船舶登记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船舶登记手续,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船舶国籍船舶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船舶国籍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颁发。
三、船舶检验与船舶证书1.船舶检验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船舶证书船舶所有者应当持有船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等。
四、船舶配员与管理1.船舶配员船舶所有者应当根据船舶类型、航线、载货量等因素,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配员。
船舶配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操作技能和知识。
2.船舶管理船舶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制度,包括船舶运行、维护、保养、安全等方面。
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五、船舶安全与防污染1.船舶安全船舶所有者应当确保船舶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结构、设备、船舶配员、航行操作等方面。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船舶防污染船舶所有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船舶所有者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船舶防污染法规,确保船舶排放达标。
六、船舶检验与监督检查1.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船舶进行检验,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负责。
2.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
七、船舶事故处理与赔偿1.船舶事故处理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处理船舶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
2.船舶赔偿船舶所有者应当依法承担船舶事故赔偿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检[2003]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03]37号)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海事局各船舶检验管理处:为规范对船舶法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
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3摘要:一、引言二、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变化三、新规则对船舶行业的影响四、如何应对新规则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在不断更新。
2023 年,我国将实施新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这将对接下来的船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变化2023 年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1.船舶结构安全要求的提高:新规则对船舶的结构安全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提高,以保障船舶在各种复杂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2.环保要求的提高:新规则对船舶的环保要求也进行了提高,包括对船舶废水的排放和垃圾的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船舶设备和技术的更新:新规则对船舶设备和技术的更新也进行了规定,包括对船舶通信设备、导航设备和安全设备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新规则对船舶行业的影响新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船舶设计和建造的要求将更高,船舶行业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满足新规则的要求。
其次,船舶运营和维护的成本将会增加,因为船舶需要满足更严格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四、如何应对新规则船舶行业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新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首先,船舶行业需要对新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以保证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都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其次,船舶行业需要加强技术研发,以更新技术和设备,满足新规则的要求。
五、结论新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将对接下来的船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船舶航用图管理细则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HIPPING CONTAINER LINES CO.,LTD--- 中海集运安全管理通知-------- 编号:中海集运安(2011)008------------------------------------------------------------------主送:公司各相关部室(中心)、各轮抄送:公司领导、总船长发稿单位:中海集运安委会办公室发报日期:2011-2-23拟稿:徐义核稿:辜忠东会签:刘培毅签发:冯幸国船舶航用图管理细则船舶航用图(包括海图和兰图)的规范管理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基础,为更好地指导船舶认真做好航用图的管理工作,结合航用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细化管理,切实消除缺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特制定《船舶航用图管理细则》,请各轮和相关部室遵照执行。
一、船舶管理要求1、航用图的申领和更换(1)、船长根据航线实际需要,审核二副拟申领的航用图和图书资料,二副及时在PMS系统中申请航线所需的航用图及图书资料。
船舶航用图及图书资料的申领流程:通过PMS的“航海资料”窗口,向公司提出申请(PMS状态是申请,船舶可在二审申领单中查核送船地点、送船部门、邮寄时间或交船工部日期等)。
船长要及时提请代理送船,收到后二副负责核对并在PMS中验收和登记入册。
(2)、版本更改:二副根据《航海通告》、《改正通告》中有关航用图的改版信息,结合船舶实际配备,报船长审核后及时在PMS中申请。
收到后二副应及时在PMS中验收并登记入册,同时用改版的新图替换旧图。
(3)、二副在收到新图(包括改版图)后,应认真查核小改正情况,如未改正至最新,应及时改正,确保最新和有效。
对改版的新图,应将旧图的有效临时通告改正标注到改版的新图上,确保最新有效。
2、航用图分类与存放(1)、按图号顺序分类,尽可能平均存放在各海图桌抽屉里,避免一个抽屉存放过多而造成使用麻烦和损坏。
(2)、航用图分类●本航次所需海图、兰图;●中版海图;●英版海图;●海事局兰图;●报废海图和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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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图纸[审核质量,确保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满足《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对新建和重大改建的以及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国内航行船舶的图纸的审图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船舶检验机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图纸的审查和船舶检验。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船舶初次检验包括审图和实船初次检验。
审图是船舶初次检验的首要环节。
审图机构签发的审图意见书仅在该审图机构所属的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内有效。
图纸上的印章必须与审图意见书共同使用方才有效。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船舶检验机构应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对其拟第一次检验发证(即初次检验)的船舶组织实施审图。
第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间可自愿签订船舶图纸审核互认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但应分别报主管机关备案。
该互认协议应至少包括船舶检验机构间审图工作的互认范围、互认限制和期限等条件以及检验责任的划分。
互认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船舶检验机构拟对船舶初次颁发证书前,应严格遵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认协议实质内容,对船舶送审图纸实施审图,确保图纸适用于船舶所从事的业务。
第七条 即使船舶检验机构间签署了互认协议,经批准(备查)或复核的图纸在审图船舶检验机构管辖范围外使用的,仍应向图纸使用地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送审。
图纸使用所在地的船舶检验机构如发现业已送审的图纸存在重大缺陷,应立即书面通知共下属所有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和原图纸审批船舶检验机构暂停使用相关图纸,并在30天内召回所有业已根据该图纸建造的船舶就特定缺陷进行重新整改的检验。
如船舶已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则本条第二款所指的船舶检验机构还应在5天内确认已将相关信息书面通报给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其他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接到此类通报消息后30天内,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处理。
第八条 无论船舶检验机构是否签署本规定第六条所述协议,图纸审查质量均应由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条下列要求对图纸实施审核,以证明其履行的审图方式。
(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对图纸实施审图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并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在图纸上加盖批准或备查章。
(二)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对图纸实施审查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出具审图意见书,同时依据互认协议的实质内容,根据下述情况加盖不同的印章。
1、如《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备查图纸已列入互认协议中的无需复核审图且审图结论互相认可的图纸目录,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盖备查章;2、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对《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以及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中所要求的送审批准图纸实施实质性审核,确保与实船保持一致。
审图无意见批准后方可加盖复核批准章。
第三章 审图机构的管理第九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审图机构,并每年考核评估,确定其审图权限和资格。
船舶检验机构应制订有关设立和评估审图机构、界定审图机构权限以及审图权限授权等工作程序的管理规定。
该管理规定应综合考虑和制定审图机构必备的能力和资源要求,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每年机构资质被认可时向主管机关上报变更的各审图机构的名称、权限等信息。
第十条 实施审图的人员一般不应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对下列船舶实施审图的人员不得执行该船的实船初次检验。
(一)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三)滚装船、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和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四)总长65m及以上的海船。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充分的人力资源实施审图,包括在其下属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内跨地区组织图纸审核。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为审图机构配置足够的技术资源和场所,确保审图机构具有所必需的计算工具、软件(以下简称“电算系统”)和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不得超出本机构审图能力、资质或职权范围进行审图。
图纸审核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审图机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图纸送审人向其他有关船舶检验机构或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申请检验。
第四章 对审图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并保持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组织审图人员接受下列培训:(一)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有关的图纸审核业务培训;(二)由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的培训。
岗位培训的时间应与所开展审图活动或种类的难度、人员经历和能力相适应;(三)审图工作管理程序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四)知识更新培训;(五)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还应接受相应培训。
第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评估审图人员的能力,确定其审图权限。
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船舶检验机构确定审图人员的资格时,应考虑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同类船本专业初次(建造)检验3艘以上;(二)在有经验的审图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同类船本专业的审图工作;(三)从事同类船本专业设计工作3艘以上;(四)应用电算系统进行校核计算的人员应在有相应经验的人员指导下参加至少3艘船舶的校核计算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船舶检验机构首次受理审图的新型船舶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所指的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应特别指定审图人员,并予以慎重考虑和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图工作控制第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本组织架构为下列工作建立统一的图纸审核程序,形成图纸审核工作记录,确保图纸审核质量。
审图工作程序可参照本法则附件一。
(一)图纸审核评审程序;(二)图纸审核申请程序;(三)图纸审核初审工作程序和图纸复审及批准工作程序;(四)审图信息的反馈机制;(五)等效、免除和认可工作程序;(六)图纸审核记录档案管理工作。
图纸审核工作记录应保存在船舶审图档案中。
第十九条 图纸审核工作中形成的审图意见书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第二十条 图纸审核档案的管理应符合《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海船检[2003]234 号文件)和《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就本规定而言,有关定义如下:(一)中国籍船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
(二)审图系指审图人员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图纸进行审查、校核和批准的实质性工作过程。
复核审图也是审图的一种形式。
(三)审图人员系指经船舶检验机构授权进行审图、复审和批准并作出审图结论的人员。
(四)审图机构系指船舶检验机构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根据船舶检验机构授权从事审图工作。
(五)船舶检验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六)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机构的下属(设)或内设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
(七)船舶图纸是指《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要求的图纸或图纸资料,简称图纸。
(八)申请人是指申请图纸审核的图纸设计单位、船厂、船东或其他代理人等法人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一:图纸审核工作程序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图纸审核评审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审图机构应在申请人递交船舶初次检验申请后,以书面方式与申请人就图纸审核实质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由双方签字认可的图纸审核初步申请确审记录(以下简称《确审记录“),确定图纸审核申请书。
该记录确定检验申请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同意申请人分批送审图纸等事项。
(二)确审记录和船舶初次检验申请书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
(三)审图机构收到图纸审核申请书后,应对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进行标识和评审,制定工作计划和安排人力资源。
(四)图纸审核初审开始前,申请人向审图机构书面通知需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述确审记录的实质内容时,审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图纸审核初步申请。
原图纸审核申请书自动失效,确审记录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动解除。
二、图纸审核申请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除另有规定外,审图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
(二)审图机构应确保申请人按照所约定的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中所约定的事项送审图纸。
(三)审图机构发现送审图纸不齐全,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形成加盖审图机构专用印章的送审图纸预审记录。
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另一份交申请人。
(四)送审图纸符合双方约定,图纸形式上符合《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要求,审图机构方可受理图纸送审申请,并出具加盖本审图机构专用印章的送审图纸受理记录。
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应保存在审图案卷中,另一份交申请人。
三、图纸审核初审工作程序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对送审的每一批图纸,审图机构应进行过程控制,并能记录图纸审核初审等相关检验程序。
(二)审图机构对审图工作应进行专业分工,对于同一张图纸中涉及跨专业内容时,应安排相关专业审图人员进行会审。
同一张图纸的意见应一次性告知。
(三)在图纸审核初审时,审图机构应确保审图人员对相关图纸进行全面地技术性实质审核。
审图意见书签发前,初审审图人员应就疑问项目与申请人进行书面交流,并形成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
该备忘录格式由船舶检验机构自行颁布。
备忘录是审图工作的一个实质性审核证明,应保存在船舶审图档案中。
审图意见书和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应由执行审图的初审审图人员起草。
(四)审图意见书应符合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
审图意见书的格式由船舶检验机构自行颁布。
(五)审图实质性审核开始后但在实船检验开始前,申请人拟对图纸进行变更,审图机构应就变更部分进行评审,必要时应对已审批(备查)或复核批准图纸就变更部分进行重新审图。
如经审图机构审核发现图纸变更已实质影响到所约定的确审记录和图纸审核申请书的批准,审图机构应立即作出图纸审核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审图机构发现船舶图纸存在大量显而易见的设计缺陷或基本常识性、逻辑性缺陷,显示申请人不具备整改这些缺陷的能力时,可以立即做出本次图纸审核申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图纸复审及批准工作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一)审图机构对即将签发的图纸审核的审图意见书、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和业经批准(备查)或复核批准的图纸前,应指派科长审人员进行复审。
(二)船舶检验机构应根据其下属审图机构的特点、能力制订相应的复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