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村房屋采光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
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
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
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浅析采光权纠纷的解决之路
浅析采光权纠纷解决之路考号:姓名:朱晓丽【内容要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日趋紧张,城市建筑之间的密度随之加大,尤其是高层建筑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使得采光权纠纷案件频繁发生。
但目前我国对采光权的相关立法还不完善,法律规范对采光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或是操作性较差。
这不仅不利于业主采光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采光权纠纷的解决。
本文试从分析采光权性质和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入手,提供对采光权纠纷解决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采光权;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城市化带来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
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突出,加之建筑规划缺乏科学性,规划程序不合理以及建筑开发商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加剧了采光权纠纷的发生。
解决采光权侵权纠纷,我们可以先从一个案例入手,考察采光权性质。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新疆霍城某公寓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
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
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
本案中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
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
①一、采光权的性质民法通则中没有采光权的具体规定,只是对相邻权做了规定。
民法通则第83条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
河北省高院[1993]3号《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规定(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量并鉴定,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 1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6)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7)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正北房)。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当前农村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用地规划不合理导致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一些农民随意建造房屋影响了整体景观。
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相关规定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宅基地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缺乏监督机制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宅基地管理规划,合理规划用地布局。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规定,并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违法建设行为。
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更好地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问题,促进农村建设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解决措施、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违法建设、监督机制、规划、执法力度。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依法获得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人口流动和乡村振兴等问题的日益突出,宅基地管理工作也逐渐成为农村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用地规划不合理导致宅基地过度集中或分散,使得农户不便利用土地进行生产或建设。
现行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监管不严,导致一些农户违规占用宅基地建设房屋或开展其他活动。
宅基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违法建设得不到及时制止和整治。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宅基地管理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和利用宅基地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制定更加严格的执法标准和措施,确保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
2. 正文2.1 宅基地管理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是当前农村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基础,宅基地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宅基地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农村的宅基地用地规划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我国城市居民采光权存在问题及立法建议论文
我国城市居民采光权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市区内新建的楼房越来越多,楼房间距越来越密,因此产生了很多关于采光权的纠纷。
而我国对采光权立法的规定亦不完善,本文在对采光权的性质及采光权侵害纠纷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后,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采光权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采光权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一、采光权侵害纠纷发生的原因采光权侵害纠纷频频发生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一)光的性质决定了采光应成为人们的基本权利。
采光与空气、水一样,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如有缺乏,健康或生存势必将受到威胁,健康、名誉都是自然人人格之一部分,采光权的缺乏,势必影响作为人的基本人权。
(二)现代城市居民的日照危机逐渐出现。
照中国目前的状况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建筑的密度的加大,而且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乃至超高层建筑的兴建规模还在继续扩大,阳光的遮挡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部分居民的正常生活,阳光虽然是无限的,但阳光的供给却是十分有限的。
(三)人们对成采光权侵害的认识比较混乱。
1、被遮挡的居民认为新建建筑的遮挡导致增加住宅的采光时间减少了,这种遮挡就是对他们采光权的侵害,不管该建筑物是否已经合法审批。
2、房地产开发商则认为,经合法审批的项目对相邻住宅的遮挡不是侵权,只有未经合法审批的建筑才可能造成侵权。
而实践中不可能所有的审批都完全地考虑了周围居民的采光权,即使是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的合法建筑,也不可以侵犯相邻业主的采光权。
3、建筑审批机关认为,经审批的项目在规划时就已经充分权衡了社会发展,土地资源状况和相邻方权利等综合因素,新建楼房对有关相邻方的采光状况产生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影响并不必然导致补偿责任的承担。
4、作为纠纷解决机关法院,因为没有采光权相关的针对性的详细立法,加之我国地域十分广阔,各地的纬度不同导致光照的时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差异,导致很难判断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数额,也因此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相对处于弱势的老百姓而言获赔的数额也许会和期望值有巨大差异。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
浅谈采光权侵害的认定及救济[摘要]阳光是自然的馈赠,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为人们生活所必需。
且当代社会的高房价、生活质量要求等因素使人们更加重视采光问题。
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土地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凸显。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相关理论不完备,日照纠纷在处理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争议,需要进行完善和研究。
[关键词]采光权侵害;衡量标准;救济赔偿一、采光权侵害的性质采光权侵害,是指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工作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保持适当的距离或限制适当的高度,不得侵害相邻他方的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采光,否则将构成相邻一方对于相邻他方的采光权侵害。
构成侵害的相邻他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给予补偿,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采光权的性质目前存在着消极侵害说与积极侵害说、物权请求权说与侵权行为说。
笔者更支持通说,即积极侵害说。
物权请求权说主张只有在物权等绝对权被侵害的场合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不能完整保护采光权。
侵权行为说更为注重损害行为社会经济利益衡量,通常又具有“袒护加害者”之倾向。
积极侵害说体现了采光权中的基本人权要素,也更倾向于保障人权。
依照积极侵害说,采光权受到侵害,并不意味着可以产生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只是意味着法律允许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比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根据乃是其物权受到侵害,其享有和可以行使的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采光权侵害的构成应具备四个基本要件:(1)构成采光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侵害行为,即侵害者滥用其基于所有、占有的权利而实施的行为。
(3)被侵害的采光权是公民基于占有、使用场所而拥有的正当权利,即失去此采光权就无法正常生产、生活。
(4)侵害结果,须有采光受到影响的事实。
侵害结果可以是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在判定被侵害方的身心所受的损害是否超过近邻者通常应忍受的义务范围时,一般仅考虑被害者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感受之本身利益。
采光权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采光权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分析采光权纠纷的成因及对策分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渐扩大,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由于遮挡阳光的均为新建建筑,且多是高层建筑,因此周围居民阻挠施工,甚至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
采光权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的研究课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从该法律规定看,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用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通风关系、相邻日照关系以及相邻防险关系等。
一、采光权纠纷的成因产生采光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二是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出现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三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上述标准是基于我国南北区域不同采光条件综合考虑的,而有些新建建筑物虽然设计楼层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有所影响;四是有些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私搭乱盖,其所搭建的违章建筑超过必要高度,使相邻建筑采光受到影响。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1. 引言采光纠纷案件是指涉及建筑物之间采光权益的争议。
在城市化进程中,随着建筑密度的增加,采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公平、合理的采光权益,审理采光纠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几点意见。
2. 审理标准和原则2.1 公平原则审理采光纠纷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即以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
法官应坚守法律底线,不偏袒任何一方,在听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2 保护优先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应重视保护被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存在明显侵害行为的一方,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制裁。
同时,要注意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避免过度限制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2.3 实质公正原则审理采光纠纷案件要注重实质公正,即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法做出正确的判决。
在评估采光影响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用途、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需求等因素。
3. 证据收集与鉴定3.1 采光调查报告在审理过程中,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建筑物进行采光调查。
调查报告应详细记录建筑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地形地势、相邻建筑物及其高度等信息,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
3.2 现场勘察与测量为了准确评估采光影响,法庭可以组织现场勘察与测量。
通过实地考察,可以了解到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朝向、窗户位置等具体情况,并结合调查报告进行综合评估。
3.3 相关专家意见在需要技术评估或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法庭可以邀请相关专家提供意见。
专家的意见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判断采光纠纷案件中的相关问题。
4. 判决准则和救济方式4.1 判决准则在判决采光纠纷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准则:•合理使用原则:要求被侵权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采光权益,避免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公平分配原则:要求对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采光影响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过度受损。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发展需要。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与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司法实践困境与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践困境与解决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把视线投向了农村房地产市场。
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少消费者和房东之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
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也涉及到司法公正和公正原则的维护。
本文从实践困境和解决方案两方面回顾了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发展情况。
一、实践困境1.买卖合同的不规范性在农村房地产市场,买卖合同通常由房东与购房者签订,其内容中往往存在各种漏洞和不规范条款。
一方面,许多房东没有对房子进行正规的“三证齐全”手续,例如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当买房者发现这些缺失时,他们需要支付更高的成本去完成后续操作,或者必须终止买卖合同。
然而,有些合同中没有注明有关“三证齐全”事项,导致双方交易中出现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此外,许多买卖合同也缺乏暴露潜在风险的披露条件,买主容易被骗进去,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依法维护合同纠纷的难度一些房东经常会违约并不履行合同,甚至故意拖延解决合同纠纷,导致买主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解决问题。
此外,在解决合同纠纷时,很多地区的法院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合同损害赔偿标准,导致几乎每个案件都需要在法院才能决定赔偿版面。
在此过程中,一些不寻常或复杂的案件可能会耗费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赔偿的最终金额也往往低于预期价值。
二、解决方案1.加强立法监管,完善买卖合同法律制度在现行的买卖合同法中,该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履行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并不充分,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完善的细节还成了一些房东操作的空间。
因此,应适时完善买卖合同法律制度,加强买卖合同彼此的约束力,规范合同手续,明确双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和赔偿标准,从根本上避免因合同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2.建立统一的合同损害标准合同损害赔偿标准的不一致已成为解决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大难点。
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各种合同特征和社会情况,逐渐建立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损害赔偿标准,并在平衡各方的利益条件下,确保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随着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日益增多。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已占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
这其中的原因何在?本文将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政策和法律制度不完善农村房屋买卖领域存在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政策和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进行了规定,但是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例如,在很多地方,农民的房屋属于集体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这就会导致买卖方的权利不明确,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买卖合同在签署前未经法律的审查,缺乏严格的法律监管。
这些问题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增多的原因之一。
解决对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房屋买卖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并形成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政策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买卖合同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合同的条款符合法律法规,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二、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现象屡见不鲜。
由于农民普遍缺乏法律、金融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在买卖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此外,由于房屋信息不透明、交易渠道单一,很难找到合适的房源或买家。
这些因素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使得买卖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进而引发了买卖纠纷。
解决对策:政府可以借助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农村房屋买卖市场信息的平衡和透明。
此外,还可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让卖方和买方能够更加准确地获取、了解到房屋的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买卖方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问题,可以加强对农民的法律、金融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交易能力。
三、诚信意识缺失买卖双方的诚信意识对于避免和解决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的诚信意识明显缺失,一些不良商家通过欺骗、偷换房屋产权证等方式实施欺诈,导致了各种买卖纠纷的发生。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成为了广大农民的一大需求。
然而,在这背后,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下面,就问题进行详细展开,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问题一:交易流程不规范由于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的规模较小,且交易的双方多为普通家庭,因此交易流程较为混乱,缺乏相应的规范操作。
在交易时,往往涉及到卖方的所有权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卖方的身份证明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卖方往往不愿意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是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这就给交易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应对策略: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需要实施更加规范的交易流程,并严格执行交易双方的证明义务。
在交易前,应当约定好所有权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提供责任,并签署相应的合同。
同时,在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时需要做好尽职调查,确保房屋及宅基地所有权的真实性。
问题二:价格扭曲在某些地区,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市场不健全,价格扭曲现象比较普遍。
例如,在某些农村地区,房屋及宅基地申报的价格较低,但实际成交价格却高于市场价,这就导致了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失衡。
应对策略:为了有效地解决价格扭曲问题,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市场的透明度。
政府可以建立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市场监管机制,对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估价进行统一评估、定价,同时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让交易信息更加透明、公正、可信。
问题三:司法保障不足在一些地区,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产生的争议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解决,缺乏相关司法保障。
例如,付款方违约,但仅能凭借合同进行维权,卖方往往无法取得司法保障。
应对策略: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司法保障机制的建设。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的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加强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交易纠纷的管控力度,增强司法保障。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关于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随着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住房采光纠纷
案件给法律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案件,我们应该积极探讨
审理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
第一,强调建筑设计规范的重要性
建筑设计规范是较为容易掌握的采光纠纷解决措施。
采光纠纷案
件由设计不规范产生,因此可通过建筑设计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来避免
采光纠纷案件的发生。
建筑设计规范制定和监督应由政府主导,同时
要重视社区居民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依据司法确认采光情况
司法确认采光情况是根据建筑与周边环境关系进行判断的。
司法
机关可通过专家的视力测试等方式,比较直观地确认采光情况。
同时,对于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要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裁决。
第三,注重调解解决采光纠纷案件
在采光纠纷案件的解决过程中,调解是一个重要环节,要积极采
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争取达成双方所期盼的调解协议。
调解方式不
仅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还能使纠纷双方更快、更便捷、更准
确地达成共识。
第四,完善采光纠纷相关法律法规
采光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中对立法、法规、标准具有较强的反映
性和制定性作用。
立法者应积极回应市场对于法律法规的呼声,出台
更为完善的采光纠纷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针对采光纠纷案件的特点,应合理分配各项资源,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调解。
同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多从构建和谐社区角
度出发,积极沟通协调,获得更和谐友好的居住环境。
采光权纠纷案例范文
采光权纠纷案例范文引言:采光权是指地面上的房屋因受到邻居周围建筑物的遮挡,而使室内光照度受限的权利。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们通常会建设越来越高的建筑,从而导致采光问题的出现。
本文将介绍一起具体的采光权纠纷案例。
案件概述:该案件发生在一座拥有众多居民的住宅区内。
这座住宅区已经存在多年,居民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和睦。
然而,最近,一位居民决定在自家的院子里建造一座高层建筑,这座建筑的高度将会遮挡住一些邻居房屋的阳光。
这引发了一场采光权纠纷。
纠纷的产生:建筑物的拆迁及重建是每个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邻居的采光权,就会引发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道德约束和法律约束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居民们认为拥有采光权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希望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建筑物的主人则认为他正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他没有触犯任何法律。
居民的主张:居民们通过呼吁当地政府、投诉建筑物主人以及媒体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公众的关注,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他们认为,建筑物主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使他们的房屋变得阴暗潮湿,对健康有害。
他们要求建筑物主人调整建筑的高度,以确保所有居民都能得到充足的阳光。
建筑物主人的辩解:建筑物的主人认为自己在建造前已经征求了邻居的意见,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反对。
他们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相应协议,没有违反任何规定。
他们认为邻居们在抱怨之前应该考虑到整个区域的发展问题,这封闭的小区需要更多的建筑空间,以应对日益增长的人口。
法律角度解析:根据现行法律,采光纠纷案件的解决依赖于当地的土地使用与建设法规。
如果土地使用与建设法规明确规定建筑物的高度限制,建筑物主人将受到限制或罚款。
在本案中,尚不清楚当前土地使用与建设法规是否包括对采光权的规定。
此外,如果邻居们能够证明由于建筑物的遮挡,他们的房屋价值下降或生活质量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他们可能有权要求建筑物主人进行赔偿或限制建筑物的高度。
解决方案:对于采光权纠纷案件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法院诉讼等途径。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太阳带给我们光明和希望,很多时候我们的好⼼情都是⼤⾃然给予我们的,所以这也使得现在许多⼈在购买房屋时,都⾮常重视房屋的采光⾯积,但是有的时候采光会随着其他⼈的⾏为发⽣变化,那么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采光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被侵权后可以按照以下⽅法解决:(1)可以要求侵权⼈停⽌侵害如果权利⼈的采光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其⽴即停⽌侵害⾏为。
但这⾥的侵害指的是正在进⾏的采光权侵害⾏为停⽌,对于⼰经终⽌和尚未实施的侵害⾏为不能适⽤。
(2)可以要求侵权⼈排除妨碍被侵权⼈应该排除对于对权利⼈的采光权构成妨害的状态,这种状态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现实妨碍,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碍的现实威胁。
(3)可以要求侵权⼈赔偿损失被侵权⼈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已经建筑好的房屋,⽆法进⾏排除妨碍的,应该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赔偿范围及⾦额。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采光权与⽇照权的区别⼀、权益不同⽇照权就是称“⾃然采光权'环境民事权益之⼀。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或使⽤⼈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照范围更⼤,现阶段⼀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主体不同⽇照权是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房屋的承租⼈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采光权是国家有责任通过⽴法限制建筑物的⾼度、密度,确保各类建筑物达到有益于⼈们⽣活、⼯作和健康的⽇照与⾃然采光条件。
三、司法保护不同⽇照权如果开发商所给予的房屋采光权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论开发商是否明确承诺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除业主明确认可外,开发商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务研究】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
【审判实务研究】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化解难点及对策研究编者按:随着北京近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继承纠纷数量增多。
由于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具有不同于普通商品房的身份性、历史性和限制性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诸多审理难点。
三中院课题组立足于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司法实践,系统梳理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难点及成因,并提出法律适用和行政政策方面的建议。
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土地的升值,在法院受理的继承类纠纷中,因农村房屋和宅基地而引发的数量愈发突出。
与一般的继承标的物相比,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限制性和自然性。
上述特点的存在,构成了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继承类纠纷的现实基础,然同时也形成了诸多的审理难点。
基于此,课题组以司法实践为研究基础,结合裁判文书和调查资料,在梳理化解难点类型的基础上,尝试从司法和行政两个角度寻求解决路径。
一、实践考察:近三年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情况分析为了更全面的观察京郊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继承纠纷的现状,课题组以无讼案例网上北京法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基础,选取了2015、2016 、2017三年相关的文书作为分析的样本来源。
关于检索方法,课题组以“继承纠纷+原告、村、房(同一段落内)+北京市+基层法院”为搜索关键词,检索出文书1460份,通过浏览比较,挑选出有效文书1436份,以此作为观察纠纷焦点及问题所在的依据。
此外,以上述关键词搜索为基础,将法院层级定位在中级人民法院,检索出有效文书100份,并结合课题组梳理的实践问题,以此作为分析裁判观点的基础。
(一)趋势分布——区域性及类型化表现突出1. 纠纷的区域性分布。
就样本文书涉及的北京市区域而言,其分布情况如下:东城区13件,西城区22件,朝阳区50件,海淀区107件,石景山区18件,丰台区94件,通州区253件,顺义区135件,大兴区110件,昌平区146件,房山区108件,门头沟区35件,延庆区71件,怀柔区107件,平谷区79件,密云区88件。
住宅采光权纠纷的法律解决
住宅采光权纠纷的法律解决一、采光权的内涵与性质(一)采光权的内涵采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
分析采光权的定义,我们不难看出采光权具有以下特征:1.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具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采光权的客体是相邻者基于相邻关系而应当获得的日照利益。
3.采光权的内容是限制邻人不动产的距离或高度。
4.采光权的本质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二)采光权的性质我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最新的<<物权法(草案)》中对采光权也有相关规定。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相邻权就是“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其性质为法律上的限制”。
从卫生角度上分析,阳光的照射,会引起人们的各种光生物学反应,促进身体的新陈代谢。
采光权纠纷的发生,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情形:违法建筑遮挡合法建筑的采光日照,经规划许可的合法建筑遮挡相邻建筑的采光日照。
二、解决采光权纠纷的两个关键问题解决采光纠纷必须把握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采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问题我国对于以何种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采光权侵权,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同时,采光问题还牵涉到建筑物所处的地理位置(南方、北方)、整体布局是否同纬线平行、两建筑之间有无建筑夹角、所处地区的气候带、是否处于旧城改造区、太阳高度角以及日照影长率等非常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这也给处理采光权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二)采光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标准问题我国法律不但对于采光权侵权界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采光权侵权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应赔偿多少损失也没有具体规定。
这就牵涉到法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判断,影响采光的行为到底是一种侵权行为还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是侵权行为,损失如何计算?如果是违约行为,违约金又应当如何计算?如果没有构成采光权侵权,但是确实损害了邻人的采光,是否适用补偿制度进行补偿?如果适用,怎样确定补偿标准?三、住宅采光权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一)判断标准1.实体标准在判断采光纠纷时,建设部出台的一些技术规范具有很强的实用价值,这些技术规范中与判断采光纠纷直接相关的主要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懒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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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村房屋采光权案件的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于住房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
近年来,农村居民在翻建房屋的过程中出现大量建设二层及多层房屋的现象,进一步导致涉农村房屋采光权案件的大量出现。
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一、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
目前,涉采光权案件主要适用《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九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但是该部分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侵害采光权的救济方式、是否赔偿、赔偿方式、赔偿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难度。
二、相关国家标准对于审判人员来说过于专业复杂,认定是否侵权只能依赖司法鉴定。
2016年出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气候将全国各地划分为7个分区,同时结合城市规模将日照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日照标准的测量也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两个不同测量节点。
另外,该标准对于老年人住宅作出冬至日日照不得低于2小时的硬性规定。
审判人员要适用该标准需要准确确定所在地区的气候分区、城市规模及测量节点,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故实践中,认定是否侵害采光权只能依赖司法鉴定。
三、鉴定费高且鉴定周期长。
关于采光权的司法鉴定费用起点即为3万元,多数当事人难以承受该项费用,而不经过鉴定,是否侵害采光权又难以认定。
同时,日照时间的测量要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为测量节点,受害人起诉后,可能要等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如果这两天又
恰巧是阴雨日,则鉴定时间要再往后拖一年,案件也只能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四、农村房屋因其不同于城市楼房的建筑结构亦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一般而言,村民会在其宅基地之上建设北正房、东西厢房、南倒座等不同朝向的建筑物。
涉采光权案件中的义务主体一方仅需保证北正房的日照时间,还是对于不同朝向的建筑物均需保证一定的日照时间以及不同朝向的建筑物各自需保证的日照时间长短等问题,不仅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标准均未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标准也难以统一。
针对该类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对城市建筑采光权及农村建筑采光权进一步细化,具体明确侵犯采光权的救济方式、赔偿标准、不同建筑物的日照时间等问题;二、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在进行农村房屋新建、翻建审批时,应综合考虑相邻房屋的间距、采光等因素,加强对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问题的审查和测算,提高规划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建议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简化鉴定程序等多种方式适当降低鉴定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