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银监会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惠民⽣”的宏观经济政策,加⼤⾦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持⼒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近⽇,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
消费⾦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融服务⽅式。
拟试点设⽴的专业消费⾦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初期的资⾦来源主要为资本⾦,在规模扩⼤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审批速度快、⽆需抵押担保、服务⽅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九条,对消费⾦融公司的设⽴、变更与终⽌,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应为境内外⾦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消费⾦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民币或等值的可⾃由兑换货币;消费⾦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耐⽤消费品贷款和⼀般⽤途个⼈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资⾦⽐例(不⾼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相关内容:⼀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是消费⾦融公司对借款⼈的个⼈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式,不得采⽤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表⽰,设⽴消费⾦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融机构类型,促进⾦融产品创新,满⾜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融业的服务⽔平。
由于消费⾦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信⽤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家机构进⾏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英双语版)
【Title】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Effective]【法规标题】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法宝引证码】CLI.4.120259(EN)Date issued: 07-22-2009 发布日期:2009-07-22Effective date: 07-22-2009 生效日期:2009-07-22Issuing authority: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Area of law: Banking & Finance 类别:金融Document Number: Order No.3 [2009]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Order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No.3 [2009])The 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69th chairman's meeting of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Chairman Liu MingkangJuly 22, 2009Pilo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nsumer Finance Companies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9次主席会议通过。
消费金融公司及其设立法律指引
消费金融公司及其设立法律指引何植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据新华社电,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
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
会议决定:1、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2、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3、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
此消息甫一出台,即引起业内热议。
很多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也闻风而动,纷纷来电询问笔者相关筹建情况,为免挂一漏万,遂有此豆腐块文章,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一、何为消费金融公司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年第2号令)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系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但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历程回顾总体而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存在上百年的金融业态,在中国仍是一个新生事物。
其发轫的动因是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中国经济相对低迷,彼时的中央政府提出了“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要求银监业监管部门推动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有效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银监会经过调研后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不错的途径,但由于没有在先的经验可循,建议先试点再放开。
国务院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27项)
财务公司
1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300万(县市)
12
贷款公司
5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24
劳务派遣
200万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5
典当
300万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600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部分金融篇第十章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
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
《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已经规范了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不利于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且对公司治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如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评价以及信息披露问题没有涉及。
因此,《指引》的颁布顺应了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
《指引》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将对我国银行业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指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并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制定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的公司;(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业务与监管)模拟试卷1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管理(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业务与监管)模拟试卷1(总分:56.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2,分数:44.00)1.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 )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
(分数:2.00)A.美国√B.英国C.法国D.德国解析:解析:汽车金融公司始于1919年的美国通用汽车票据承兑公司,伴随着世界汽车产业的发展.各大汽车制造商均通过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为经销商和零售客户提供融资,并逐步成为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
2.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其盛行于( )。
(分数:2.00)A.19世纪60年代B.19世纪70年代C.20世纪70年代√D.20世纪80年代解析:解析:货币经纪公司最早起源于英国外汇市场,其盛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
3.美国的消费信贷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 )以上。
(分数:2.00)A.5%B.10%C.15%D.20%√解析:解析:美国的消费信贷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0%以上;欧洲每年消费金融收入可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日本消费金融业务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步以来蓬勃发展,目前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10%以上。
4.下列属于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位的是( )。
(分数:2.00)A.面向高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B.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C.发挥交易媒介作用D.主要提供信息服务,克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解析:解析: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位是: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
5.2005年12月,中国正式获准开业经营的首家货币经纪公司是( )。
(分数:2.00)A.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B.天津信唐货币经纪公司C.中诚宝捷思货币经纪公司D.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解析:解析:2005年12月,中国首家货币经纪公司——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正式获准开业经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14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令2013年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全省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及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本行的金融产品或接受本行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本行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本行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行应当保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岗位的薪酬激励机制不应低于同类岗位。
本行及分支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及分支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本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在受理金融消费者信访投(申)诉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使金融消费争议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本行及分支机构依法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义务。
第八条本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消保办),办公室设在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开展全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消保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执行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各项政策、指示,监督、评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处置重大金融消费争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报告。
第九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业务发展、信贷管理、风险合规、资产保全、党群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财务会计、科技、审计、安全保卫、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实施部门。
政府力推的消费金融公司是什么
政府力推的消费金融公司是什么作者:董希淼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5年第07期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多个方面利好政策,再次传递出稳增长的明确信号。
在金融方面,国务院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
同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可以预见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将越来越多,而且也离我们越来越近。
不过,它长期“藏在深闺人未识”,很多人首先可能需要了解:消费金融公司是干什么的?消费金融公司的确是一个舶来品,难怪不少人对它很陌生。
其实,它在西方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现代意义上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可上溯至20 世纪初。
目前,在欧美成熟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成为提供消费贷款的主要机构,在完善消费信贷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美国是消费金融全球第一大市场。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从住房、汽车等高价商品到教育、度假多方位的消费信贷服务,有力地促进了美国消费市场的发展。
20 世纪80 年代后,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份额有所下降,但仍稳居市场份额第二。
2007年次贷危机之后,消费金融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市场份额从2007 年的22.9%降至2009 年的19.7%。
即便如此,其在消费信贷市场中的地位也未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而作为全球消费金融第二大市场的欧盟,两大主要消费金融公司为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的Cetelem和捷克PPF集团旗下的HomeCredit,另外汇丰、花旗等银行集团旗下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在欧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它们一般提供特定用途和非特定用途的两类贷款:特定用途贷款包括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未设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主要包括现金贷款、现金透支、循环信用等。
消费金融公司洗钱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
AND 消费金融公司洗钱风险防范的若干思考张丽(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呼和浩特010010)摘要:消费金融公司因其业务模式———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灵活等特点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近些年发展势头迅猛,但消费金融公司在自身资金筹集阶段和发展业务过程中,潜在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新增四类机构之一,目前我国仍未结合其业务特点与洗钱风险点出台相应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实施细则与行业指引。
本文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业务模式出发,分析该行业潜在的洗钱风险、探讨其反洗钱工作现状,并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洗钱风险;政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1)04-0068-03收稿日期:2020-11-09作者简介:张丽(1989-),女,山东菏泽人,经济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监管。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概况与主要业务模式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定位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2009年,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提出在四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我国首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正式成立。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与信息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消费金融平台越来越多,银监会对消费金融试点城市进一步开放。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开放市场准入的政策,消费金融市场逐步扩大至全国范围,同时将机构开立审批权下放至省级监督管理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巨大支持。
截至2019年5月末,共有2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根据相关数据,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3975亿元,其中有两家的规模超过500亿元,已成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 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办法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间沟通协作。
第二章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中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机制;(二)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机制;(三)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机制;(四)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机制;(五)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六)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机制;(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九)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3.05.07•【文号】银办发[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013]10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2013年5月7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争议,是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争议。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属地管理、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履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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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调整业务范围;(八)改变组织形式;(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境内同业拆借;(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