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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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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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其中知识产权法亦不能例外。

在法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逐步进行的模式,即哪一方面问题突出就协调哪一方面。

在协调保护期之前,欧盟已经分别颁布指令协调了有关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和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各国虽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也各有千秋,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在西班牙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60年,德国是70年。

另外,在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的保护方面,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早在十年前,欧共体法院(EuGH)的一个判决就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了保护期上的差别给共同市场带来的妨碍。

[注释]在该案中,原告是德国的EMI公司,它从一家英国公司受让到一著名英国歌星的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从丹麦将该歌星作品的录音带进口到德国销售。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而被告则申辩,它们在丹麦购得的是合法流通的录音制品,因为根据丹麦著作权法,有关权利的保护期已经届满。

法官感到,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原告就有可能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WG-Vertrag)的第30、36条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规定。

[注释]但是最终欧共体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指出,由于共同体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有关文学艺术产权的保护条件依各国法律规定执行。

?该判决使欧共体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协调各国著作权保护期是实现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步骤。

于是他们便将保护期问题列入了协调议题。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磋商,终于形成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简称《保护期指令》或《指令》)。

[注释]该《指令》于1993年10月29日获共同体理事会批准。

?《指令》共14条,它不象其它指令那样分为若干章,但是照例有一个长篇的序言。

序言阐明了《指令》产生的背景和目标。

根据其规定,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1)全面协调著作权和邻接(2)向上协调(Hamonisierung 权的保护期以及保护期的起算标准;nach oben),即促使保护水平较低的成员国强化保护,向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看齐;(3)尊重已取得的权利;(4)维系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之间复杂的平衡关系。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本款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以按照约定的合同条款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方式使公众获得作品或其他客体。

当本条在《第92/100/EEC 号指令》和《第96/9/EC号指令》背景下适用时,本款应在细节上作适当修改。

第七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成员国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制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故意从事任何以下行为:(a) 去除或改变任何电子权利管理信息;(b) 发行、为发行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受本指令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保护的,但未经授权被去除或改变电子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或其他客体,条件是此人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其实施的行为是在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侵犯法律规定的任何版权或任何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的行为。

2. 在本指令中,“权利管理信息”一词是指由权利人提供的任何被用来识别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 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作者或任何其他权利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或其他客体使用期限和条件的信息,以及代表这些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

当这些信息中的任何一项与本指令所指的或《第96/9/EC号指令》第三章规定的特殊权利所包含的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复制件有关,或看起来与向公众传播作品或其他客体有关时,第1款应当适用。

第四章共同条款第八条制裁和救济1.成员国应对侵权和违反本指令义务的行为规定适当的制裁和救济,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这些制裁和救济的实施。

上述制裁应当是有效的、与损害相当和劝阻性的。

2. 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因在该国领域上从事侵权活动使其利益受到影响的权利人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或申请禁令,以及在适当条件下,申请没收侵权材料以及第六条第2款所指的装置、产品或组件。

论图书馆服务中的出租权保护

论图书馆服务中的出租权保护

差 异 。T Is 议 、 T只规 定计 算 机 程 序 、 RP 协 WC 电影 作
品是 出租权 保 护 的客体 . P WP T则增 加 了 录有 表演 的
条 约) WP T 重 申了上述 内容 . 增加 了表 演者 对录 音 像制 品 。《 ( P) 并 欧共 体 出租 权指 令 ) E 9 /0 ) ( C 21 0 规定 , 除
使 图书 馆 的 出 租服 务 得 到健 康 的可 持续 发 展 .必 须 续 的 出售 、 出借 、 出租 、 与等 流 转 行 为 无 继 续 干 预 赠
制。 P WP T第 九 条和 第 十三条 专 门规定 :即使 该 软件 “ 或复 制 品 已” 行 或授 权 发 行 . 权人 仍 享 有 商业 性 发 版
其 作 品 复制 件合 法 投 入市 场 后 .对 该 复 制件 的发 行
权 即告用 尽 .对 合 法 复制 件 的拥 有 者 就 该 复制 件 后
的权利 在 现行 法律 制度 下 . 租权 已经 成为 同发 行 出 权 并 列 的一 项 权 利 . 以不 受 “ 利 穷 竭 原 则 ” 所 权 的限
有其 表演 的录 音制 品享有 出租 权 的规定 。我 国新 《 著
出 租权 有 着 紧 密 的关 系 . 期 以来 . 多 图书 馆对 图 长 许 书、 刊、 期 电子 出版 物 、 算 机软 件 、 像 资料 的 出租 单独 的表述 计 音 不 仅是 读 者欢 迎 的一 种 服务 方 式 .而 且成 为 图 书馆 1 对 出租权 的理 解 . 2 创 收 的重要 渠道 但 是 . 绝大 多数 图 书馆 就 出租 权保 护 采取 的对 策 比开展 出 租 服务 本身 采 取 的对 策要 不 严 密 、 周 到得 多 。 在着 侵 权 隐 患和 法 律风 险 。要 不 存 妥善 处理 涉及 到 出租 权 的利益 关 系 问题

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

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

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fE电压指令及修正案李邦协刘江金轶(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200031)摘要欧共体指令是一种由欧洲议会通过,各成员国发布的法律形式,是工业产品进入欧洲25个成员国市场的法律依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指令(简称低电压指令)是各种电气电子产品准入欧洲同意市场的法律依据.本文介绍了73/23/EEC指令和正在将该指令修订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气设备的指导法令"的主要修改内容及其分析.关键词法律欧洲共同体特定电压电气设备1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与欧共体指令1.1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定(WTO/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组成,是国际非关税贸易的游戏规则.技术法规是政府行为,标准是专家行为,合格评定是第三方行为.技术法规能指定某一类产品的符合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颁布证书,标志等许可证制度使技术标准强制实施,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体系,在运行机制上技术法与标准是分离的.技术法规的范畴一般界定在健康,安全,环境范围;国际标准,例~nISO标准,IEc标准指定为符合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支撑体系;合格评定程序予以保证技术法规的实施.1.2欧共体指令与欧共体成员国技术法规的关系欧共体指令是一种由议会通过的法律,作为技术协调的重要工具,以消除欧盟各成员国间技术法规和标准差异,最终清除贸易技术壁垒,是工业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法律依据.欧共体指令是一种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的法律形式.欧共体各成员国依据欧洲理事会指令在l2个月至24个月内转化为国家法律,修改技术法规予以实施,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英国按照《英国消费者保护法1987》第11(1) 款和《欧共体法律1992》第2(2)款将按93/68/EEC"cE标记指令"修改后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使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没备法律"的73/23/EEC~令转化为"英国法规3260:1994《电气设备(安全)法规19891,以实施欧共体理事会指定的\保护要求予以满足,各成员国的立法趋于一致,同时允许成员国以符合本国具体情况保留特色,以立法的统一性和特色的多样性结合,达到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目的.欧共体指令的范围一般界定在健康,安全,环境范围;以欧洲标准化组织CEN, CENELEC和ETSI制定的E准指定为符合标准,作为指令支持体系,以cE标记和EC符合声明来证实经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指令的实施.欧共体指令在实施上已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模式:?用欧洲协调标准给予支持;?用合格评定程序保证指令的正确实施;?由各成员国的制定机构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审核;?加贴cE标记;?产品投入市场;?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对投放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督,保证指令的有效实施.欧共体理事会制定,发布的指令都有协调标准的目录.一15—咤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1.3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令批准于1973年2月19日,1994年按93,68,EEc标记指令进行修改,1995年1月1日前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技术法规. 73/23/EEC低电压指令是对投放市场的电气设备在防止对人类,家畜的健康,安全和财产的危害提出要求的指令,涉及电气电子产品的领域非常广,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没备,器具,仪表及电工材料等.配电没备有变压器,电气成套控制装置,低压电器,继电保护装置等.用电设备有旋转电机,电焊机,电气照明,家用电器,自动电气控制装置,电热装置,信息处理,各种仪器仪表等.电工材料有电线电缆,绝缘材料,电器附件.73/23/EEC~令由l4条,4A"附录组成.第l条和附录II规定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第2条和附录I规定了符合电气设备健康,安全要求的基本要素;第3条明确了符合协调标准,经合格评定,加贴cE标记的电气没备不能以安全理由阻碍自由流通;第4条明确电气设备与电网连接或向用户供电的安全要求;第5,6,7条关于协调标准及公布,生效;?符合协凋标准的电气设备应视为已符合了电气设备的健康,安全要求;?符合标准列入欧共体协调标准的目录,列入73/23/EEC低电压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的标准计有5ll项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的EN标准和HD标准;?对尚未有EN或HD标准的电气没备可采用国际电气没备规则批准委员会(CEE)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对尚未有EN或HD标准,或CEE标准,IEc标准的电气设备可依据原产地成员国标准, 一l6一在保证其安全水平符合该成员国要求的电气设备可视为符合健康,安全要求.第8,9,lO条和附录Ⅱ,Ⅳ阐述合格评定程序的内部质量控制,CE合格声明,加贴cE合格标记的方法,要求及表示加贴了CE合格标记的电气设备已符合73/23/EEC~令允许投放市场,自由流通的规定.273/23/EEC低电压指令的修订案2.1标题的修改明确了指令的对象是:电气设备的健康和安全.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协调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的电气设备法律修改为:"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电气设备的指导法/~XX/XX/EC".2.2第1条的修改?将原指令第一条和附录Ⅱ合并制定为"第l条:范围和定义".内容有:目的;不适用的设备;专业术语的定义.?新增指令的"目的".为规范电气设备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它旨在通过实施高标准的健康和安全要求以保证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的正常运作.?不适用的电气设备有:——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定义的电气设备;——用于医学和兽医目的的电气设备;——为装入商品和客运电梯而专门设计的电气器件;——为交流电源相连接的家用插头和插座;——用于船舶,飞机或铁路的专用电气没备,符合由成员国参加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安全规定,包括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关于成员国有关机械的法律相互趋同的指导法令98/37/EC涉及的设备;——入电压高于1000V.本指令不适用于为在供应市场,货物的自由和健康安全保护等方面事先与之相同的目标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其2006(2) 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共同体法律中涉及的电气设备.修改的指令与原指令附录Ⅱ对照有下列不同点:——原指令附录Ⅱ中的电表和电网控制器被删除.换言之,修汀案指令中将这二类产品列入了指令适合的电气设备中..——原指令附录Ⅱ中的"用于放射学及医疗目的电气设备"修订案指令中修改成"用于医学和兽医目的的电气没备".实际上,用于上述目的的电气没备由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指令(98/79/EC~令)","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O/385,EEc指令","关于医疗器械的93/42/EEC~令"管辖.新增了"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定义的电气设备"(例如96/s7Ec指令中的家用冷藏箱,冷冻箱),"机械没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8/37/EC~令"涉及的没备也不属于修订案指令管辖.——入电压高于1000V的变压器,由于不符合指令界定的电气设备的电压范围而在修汀案指令明确为不适用范围.——"在供应市场,货物的自由流通和健康,安全保护等方面实现与之相同的目标而制定的更为具体的共同体法律中涉及的电气没备"也属新增加的不适用范围.-规定了下述术语定义:电气设备协调标准计划用途电场,磁场,电磁场其他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修改的指令提出的电气没备定义实质上是规范了指令的适用范围,包括:—何使用交流不超过lO00V和直流不超过1500V的电源电压或输出电压.删除了原指令在第1条中规定的交流电压下限50V和直流电压下限75V.这样修订案指令也适用于特低电压供电的电气没备.——明确电气设备是指发电,变电,配电和用电的设备.——明确用于装入电气设备或装置,旨在实现某一功能,具有设计目的,关键要求能独立评估的电气元件视同电气设备.但晶体管,二级管,电容器,电阻器等基本元件和某些机电元件不包括在内.——规定为与电气没备共同使用并强化其安全功能的产品,包括管理系统视同电气设备.2.3第2条的修改原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只有按照欧洲共同体现行的与安全有关的良好工程规范制造的,当其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的电气设备,方可投入市场.——本第1款所述的安全目标的基本要素详见附录I.修汀案指令规定为: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只有在电气设备满足了附录I中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且其符合情况业已依据知道法令的规定得到评估后,方可允许电气设备的供应市场.?重新制定附录I——名称由原指令的"设计用于某些电压范围的电气设备安全目标的基本要素"修汀案指令修改为"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原指令规定的基本要素有一般条件,防治电气没备引起的危险,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的危险.防止电气设备引起危险,即直接作用危险.提出了防直接接触保护,防间接接触保护和电气绝缘保护要求;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的危险,即间接作用危险.提出了机械因素例如冲击,振动,潮湿等.非机械因素例如相邻没备的过电流,过电压,过热,非电能设备的过热,辐射等.基本要素的技术内容仅作了原则要求.修汀案指令对关键一17—电动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健康和安全要求全面而具体,分为3个部分.第1部分:总体要求规定:电气没备制造商对关键健康和要求以统一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且电气没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考虑评估的结果.达到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是指电气设备在其整个预期寿命中始终按制造者的指示,且在制造商可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被用于没计的目的,并得到正确的安装和维护.安全集成原则:电气设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能在正常和单故障的条件下对人体,家畜及财产提供充分的该保护必须指向使用电器没备引起的所有健康和安全危险,或由考虑到电气没备功能时可合理预见的对电气没备本身的外部影响而引起的危险.制造商在电气没备的设计和构造中采用的解决方案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考虑到得到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在选择对电气没备最为适当的解决方案时,制造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贯彻以下原则,且这些原则的优选顺序亦应如下:直接安全技术,即通过内在没计措施杜绝危险或降低风险;间接安全技术,即对无法通过内在没计措施降低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示性安全技术.即将剩余风险告知用户以及其他被告知者,说明是否需要进行特别培洲和使用人身防护没备.电气设备应以可实现和正确组装,连接和维护的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为进行安全连接和安装提供必要的配件.第2部分:有关设计和构造的要求.规定:针对触电和其他电气危险的保护防火措施针对机械危险的保护针对其他危险的保护针对由故障引起的危险的保护针对电磁和电磁场其他电离和非电离辐射一引起危险的保护人类工程学第3部分:信息要求.规定:?电气没备应以类型,批号,编号或其他信息加以区分,以使产品身份可供识别并可追溯到其制造商.该识别信息应以可读且无法去除的方式标注在设备上;如上述标注方法不可行,则该识别信息应标注在随附的使用说明中.如果电气设备就本指导法令中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而被改造,则其身份识别信息应相应修改.?电气没备应随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制造商并非在共同体内设立的企业,则应随附在共同体内负责将没备供应市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随没备提供的信息特别考虑到设备安全安装,维护,清洗,运乍和储藏的因素.?如果采取所有措施后仍存有风险.或者存在不明显的潜在风险,则必须提出适当的警告.?应在没备上以可见和无法除去的方式标注能确保电气没备安全地使用于符合设计的和可合理预见的实际应用的关键特征,识别标记和警告;如果以上要求不可行,则应将其标注在随附没备的使用说明中.?通过标志或在使用说明中提供的有关电气没备安全使用的关键信息应易于设计用户的理解.2.4第7条的修改原指令的第7条规定了无协调或IEc标准的电气没备,从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目的考虑,各成员国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根据原产地成员国标准的安全条款制造,并保证其安全水平符合该成员国要求的电气设备.视为符合指令第2条的规定,修订案指令对上述情况分6种,进行详细规定:?如果电气设备已满足了适用的国家标准.并且在这些标准涉及的领域中不存在协调标准或依第6条的标准.则成员国应假设电气设备已遵守了第2条中提及的关键技术.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其2oo0(2) ?委员会应通知成员国并告知欧洲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第l款中提及的标准,在与上述各方磋商后,委员会应说明它建i义出版的规定,尤其是它们的派生.?如果某一个或多个成员国提出反对,则委员会应征求98/34/EC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98/34/EC委员会的意见后,委员会应决定这些规定及其派生中哪些应予以发表,并告知有关各方.磋商一经结束,未遇到反对意见的基准应主动在欧盟的官方刊物上发表.?委员会可对第7条中提及的标准的适用期间进行限制,以便遵守第2条提及的关键要求. ?委员会可以依据知道法令98/34/EC,就各成员国的标准问题向欧洲标准化组织发出标准化授权.?如果依本指导法令的相关规程发布的某一欧洲协调标准,某一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被认为不满足附录I的要求,则委员会或某一成员国应将该事宜提交依指导法令98/34/EC组成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说明情况.委员会应毫无延误地出具意见.依据该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应决定维持相关基准有效,在维持其有效的同时对有关标准在符合要求的假设方面提出限定,或从欧盟的官方刊物中撤出相关基础.2.5对附录Ⅲ的修改修订案指令对原指令附录Ⅲ做了下列主要修改:?名称由"CE合格标志和EC合格声明"改为"符合CE要求的标志和欧盟的符合声明".?对EC符合声明的技术内容修改为:EC的满足声明应包含以下元素:本指令的名称:发布声明的日期和地点;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中设立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对电气设备的描述,包括其类型,批号,编号,型号或其他任何能用以识别产品和追溯到制造商的信息等;如果适用了协调标准,则说明协调标准的名称;在适当情况下,说明满足声明所指向的基准的名称;有权代表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设立的授权代表作出承诺的签字人的名称.373/23/EEC低电压指令修改案的分析73/23/EEC低电压指令修改案符合WTO/TBT的准则,适应并规范了电气设备在欧洲的市场准入,在关键健康,安全的技术要求提出考虑了获得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和科学发现,平衡了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条件等各种因素,实施上可行,同时为电气没备准入欧洲市场设置了合理,正当的技术壁垒.3.1指令的名称和适用范围?修改案的指令名称的修改明确了指令的对象是"电气设备",且在适用范围中进一步规定是"电气没备的健康和安全要求",并指出了指令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目的十分清晰.?修订案指令扩大了适用范围.——修订案指令取消了电气设备的电压下限,即交流取消50V的下限,直流取消75V的下限.扩充了以特低电压(50V以下)设计制造的Ⅲ类电气设备也属指令的适用范围,使修订案指令适用于I类,Ⅱ类,Ⅲ类所有电气设备.——修订案指令规范了电气设备的涵义,明确了电气设备包括发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设备.实质上是指令明确了其适用的电气没备的产品范围,规范了从电能产生至崆用的整个系统过程中防止对人类,家畜的健康,安全和财产危害的技术要求.修订案指令将原指令中不适用范围的电表,电网控制器等归入适用范围.—订案指令将装入电气设备,能实现某一功能,且能按技术标准独立评估的电气元件视为指令所指的电气设备.—订案指令将与电气设备共同使用,并强化其安全功能的产品,包括管理系统视作电气设备.——与电源相连接的家用插头和插座修订案指令仍属不适用范围,是由于历史的沿革,一l9一劫工其2006(2)欧共体指令9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社会建筑物的插头插座的拥有量.是各国间传统的家用插头和插座的型式,尺寸和参数难以统一.家用插头和插座有圆销系统和扁销系统.欧洲地区采用圆销系统,但圆销的尺寸也不统一,例如英国单相圆销之间的开距为16.6ram,插销的长度为16mm;德国的圆销开距为19ram.接地极的型式,尺寸差异更大.国际电工委员会历经数十年的努力,发布的标准也难以实施.所以对一个地区而言将家用插头插座列入指令不适合范围合乎实际情况.但工业用插头插座,连接器和耦合器则属于修订案指令的适用范围.3.2关于第2条的"预定用途的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要求的修改指令修正案第2条中删除原指令第2条中的"预订用途的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要求不妥.是原指令的要求比较科学,合理,确切.在指令的条文中删去了:电子没备的安全,维护,使用与没计制造对健康,安全的关系.?电子没备的安全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和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的安全.安全的概念是相对的,是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平衡,反映着技术发展水平,经验和科学发明;是设计制造,安装,维护,使用的良好工程的综合体现.修改的指令删去了"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虽在附录I的第l部分安全集成原则C中规定:电气没备应以下可以实现安全和正确组装,连接和维护方式进行没计和制造;为进行安全连接和安装提供必要的配件.但不能作为以良好工程规范设itN造的电气没备由于未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不恰当地使用而发生的事故后认定应由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例如:——具有良好保护接地装置的电气没备连接在不规范的电网电源接地系统中而引发的事故;—-使用时拆除电气设备的防护罩壳,盖进行操作引发事故;一20一——电气设备不按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引发的事故;——由于电气设备安装不妥,发生倾倒而引发的事故等.3.3关于附录I的修改修订案指令的附录I弃用原指令附录I,进行重新制定,对关键健康和安全提出较科学,完整,合理的技术要求,符合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经验和科学发现,也是可行的.?总体要求提出:——电气设备制造商应对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进行风险i平估;——电气没备保证的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是指在电气没备整个预期寿命,并在此期间按制造商指示,且在制造商可以合理预见,按设计目的,并得到正确安装和维护为条件.实际上,上述要求反映了"设计为所有人考虑"的原则概念.?安全集成原则提出:——电气没备的没计和制造必须能在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疏忽的条件下对人身,家畜及财产提供保护的原则(包括自身和外界因素);——电气设备制造商为保证关键健康和安全,采用符合总体认可的技术发展水平的安全技术的顺序原则,即:直接安全技术.设计制造技术防止危险间接安全技术,外设防护措施避免危险提示性安全技术.告知风险,培训,使用者人身防护设备等防止危险安全集成原则综合了技术,经济和环境诸因素,使其获得最佳平衡.?振动.噪声修改案指令附录I有关没计和构造要求的机械危险的保护和其他危险的保护分别提出了振动,噪声的保护要求,是保护人类和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的必然,属合理的正当理由.欧共体相应的指令也已发布,但是实施保护的振动和噪声的限值是由协凋标准指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电劫工县2006(2) 定,目前有振动,噪声限值规定的协调标准不多,虽然从标准制定到实施尚有一个过程,但仍应引起我国电气没备制造商的高度重视,早作准备.振动和噪声的降低是综合技术,是制造技术的进步.涉及:设计技术,例如电器没备材料选择,冷却风路,风扇设计.最佳性能参数的平衡;加工技术,例如旋转的不平衡质量的校正:装配技术,例如运动零部件的不同轴度,齿轮的啮合状况等检测技术,例如动不平衡的检测,定位,校正等:提出电,磁和电磁场其他电离辐射引起危险的保护;提出人类工程学;规定对电气设备应向用户提供的信息要求.3.4关于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修订案指令的技术支持体系,是执行指令,构筑技术壁垒的所在地,是合格评定的依据,集中专家的智慧和成果,为各自的利益服务,争夺市场,是指令核心组成部分.修改案指令关于协调标准在第6,7条中,内容比较繁琐不易操作.据LVD最新情报,第6条将修改,第7条将删除.指令采用的符合标准应按下述顺序:?协调标准,标准应等同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最新发布的标准,标准的差异只能反映在WTO/TBT规定的基本气候,地理因素等. ?无协调标准应采用IEc标准;?无协凋标准,IEc标准的产品可采用原产地成员国的国家标准,且符合指令的关键的健康和安全要求.4结语欧共体指令及73/23/EEC低电压指令迎合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运用了国际非关税贸易的游戏规则,成功地实施了电气电子产品准入欧洲市场的许可证制度,有效地采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建立了贸易技术壁垒,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模式,是市场成熟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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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著 作 出租 权
杨 妍
摘 要:2 0 0 1年 1 O月 2 7日修正的著作权法在 我国首次确立 了作品 出租权 制度 。进一步 完善 了我国的著作权 法律制度。研 究著作权 出 租理论 ,比较 国际条约和各国 出租 权常 】 度 立法 ,对于完善著作权人 的权利保护 ,协调 著作权人与作品使 用人 之间的刹害 关系,并寻 求解决 该问题 的最佳途径具有极为重要的现 实意 义。现代科学技 术的发展 ,作品复制件 出租业 日渐繁 荣,由此也 带来 了一 系列的 问题 ,因此 有必 要对这一新的作 品使用方式进行剖析 。文章从 出租权的概念入 手,对出租权主体和客体进行 了探 。 关键词:著作 出租权 ;作品;立法模式
( 二 ) 著 作 出租 权 主 体 狭 窄
件、数 字化作 品即视听 、广播等作 品的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这是 因为 出租权是伴 随着数字 网络技术的应用而生 的,更新换代 的速度快 、其 生 产成本较高 、且极其容易被复制 ,所有需要予 以特别的保护 。而一般 以 图书方 式出现 的文字作品不存在 数字化 的问题 ,法律 的一般保护 即可 。 如果赋予所有作 品著作权人出租权的话 ,虽可 以充分地保护著作权 人的 利益 ,但对社会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害。我 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出租权 的主 体为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 品的著作权人 、计 算机 软件的著作权 人、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 品制作者等邻接权 人 ,而没 有规定表演者对录有其表 演的录音 录像 制品 的出租权。 由于 2 1 世 纪科 技的飞速发展,传播技术 日新月异的突破 , 表演者作 品已经不 受特定表 演地域的约束 ,录音 录像产 品盗版横行 ,表演者和录音 录像者 的地位正 面临严峻的挑 战,法律理应就其特殊地位予 以考虑 。 ( 三) 对著作 出租权的客体限制过 多 我国 《 著作权》 第 l 0 条第 7 款规定 :“ 出租权 ,即有偿许 可他人 临 时使用使用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 品、计 算机软件 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不是 出租的主要标的 除外 。 ”第 4 1 条 规定 :“ 录音 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 的 录音录像 制 品,享 有许 可他人 复制 、发行 、出 租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 权利 的保护期为五 十 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 l 2月 3 1日。 ”第 4 6 条 规 定 了关于著作出租权 的侵权行为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 出 ,我国将 电影作 品和 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 、计算 机软件 、录音录像制 品为 出租权 的客体 ,基本上是比较科学 的,但其没有将录有表演者表演 的录 音 录像制品 的原件和复制件 和传播企业节 目规定为出租权的客体 。尽 管 国际上大多数立法都对出租权客体作 了严格的限制 , 但 我国在这方 面不 该如此 ,因为美国以及欧盟成员 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市 场经济 已经 十分 发达 ,而我 国市场经济还发展不够充分 ,对出租权的客体不应该作 过多 的限制 ,这样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外 ,限制作品出租权 的客 体范 围不利于促进我 国同其他国家间关 于出租权方面的交往 ,有碍 于我 国法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

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2001年5月22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的主要内容。

特通过本指令:第一章目的与范围第一条范围1. 本指令涉及在内部市场范围内对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特别强调信息社会。

2. 除第十一条所指的情况外,本指令得保持完整性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与下列事项有关的共同体现有指令:(a) 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b) 出租权、借阅权以及某些在知识产权领域与版权相关的权利;(c) 适用于卫星广播节目和有线转播广播节目的版权和相关权利;(d) 版权和某些相关权利的保护期限;(e)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权利与例外第二条复制权成员国应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直接地或间接地、临时地或永久地通过任何方法和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的专有权:(a) 作者,就其作品;(b) 表演者,就其表演的固定;(c) 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d) 首次固定电影的制作者,就其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e) 广播组织,就其广播的固定,无论这些广播是以有线还是无线方式传输的,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传输。

第三条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向公众提供其他客体的权利1. 成员国应规定作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2. 成员国应规定下列授权或禁止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的专有权:(a) 表演者,就其表演的固定;(b) 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其录音制品;(c) 首次固定电影的制作者,就其电影的原件或复制件;(d) 广播组织,就其广播的固定,无论这些广播是以有线还是无线方式传输的,包括通过电缆或卫星传输。

我国著作出租权法律保护之探讨

我国著作出租权法律保护之探讨
见。 二 、 际 出租权 立法 的 比较 分 析 国
1 出租 权 的 客体 、

出借权” 等。“ 是指作者按照其有版权的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的次
数 收 取版 税 的 权 利 。但 这 项 费 用 不 是 由 读 者 直 接 支 付 , 是 由 政 府 统 而
支付。 世界上 已经有相当多的国家已经正式制定实施 了公共借阅权 ” 法律。它属于财产权 , 但很多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单独 的法律之 中, 只有
版权法》 的条款中。它主要是针对图书 的出借 在一般情况下, 法律只授予录音制品 、 电影作品以及计算机程序 的 极少数的国家将其列在《 这有利 于调动劳动 著作权人和邻 接权人 以专有 出租权。如 T IS RP 协议 、 T以及美 国 WC 而言的。作者的利 益是通过政府 的拨 款来实现的 , 《 版权法》 。由此可以看出 , 出租权的客体不是越广 泛越好 , 著作权人 者的劳动积极性 , 在 促进本国文化 向前发展。
并 建 立“ 共借 阅权 ” 度 。 公 制
【 关键词 】 出租权 ; 市场经济 ; 著作权 ; 法律保护 音制品的邻接权人 , 保留分配租金的权利 , 欧共体 指令 》 《 明确规 定 , 成 员国可以采取集体管理的形式 , 管理作者的租金受偿权 , 相对于邻接权 我国《 著作权法》 已经为出租权人提供了一套 比较可行 的权利救济 作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 因此以国家行政力量为后盾的集体管理制 措施 , 但是 , 由于人们缺乏对出租权的了解, 权利人 法律意识普遍淡薄 , 人 , 应该考虑强制性集体管理 , 即非 使得他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8 , 寸 不知道何去何从 ; 管理机构缺乏责 度很有必要。我国在这 方面还是空白,
在《 中规定善意租用制度 , 即计算机软 务院公布的《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2 第 4条第 2款对 出租计算机软件 出租音像载体 。再次 , 著作权 法》 规定出租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法定许可制 规定了民事责任 、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9 行 94年的《 音像制品 管理条 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 例》 对音像制品的非法出租规 定了行政责任。《 刑法 》 27条只对未 度等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第 1 2 我 国应该 建 立 “ 共 借 阅 权 ” 度 、 公 制 经著作权人许可 , 复制、 发行文字作 品、 电影作品、 录音录像 制品、 计算 公共借阋权 , 又称 为“ 图书馆补偿 金 、 图书馆使用费 、 作者 的 “ “ 机软件的行为规定了刑 事责任 , 没有 包括出租行为。这种轻微 的处 而 罚力度使得一部分人即使在知道 自己侵权的情况下也会对法律视而不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作者:韦之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其中知识产权法亦不能例外。

在著作权法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逐步进行的模式,即哪一方面问题突出就协调哪一方面。

在协调著作权保护期之前,欧盟已经分别颁布指令协调了有关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和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各国虽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也各有千秋,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但是在西班牙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60年,德国是70年。

另外,在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的保护方面,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

早在十年前,欧共体法院(eugh)的一个判决就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了保护期上的差别给共同市场带来的妨碍。

(注:案情参阅grur,int.1989 319f. )在该案中,原告是德国的emi公司,它从一家英国公司受让到一著名英国歌星的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从丹麦将该歌星作品的录音带进口到德国销售。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而被告则申辩,它们在丹麦购得的是合法流通的录音制品,因为根据丹麦著作权法,有关权利的保护期已经届满。

法官感到,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原告就有可能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wg-vertrag)的第30、36 条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规定。

(注:其中第30条规定一律禁止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第36条规定了一些例外,诸如出于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历史或考古遗产或“保护工业或商业所有权”而限制进口。

)但是最终欧共体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指出,由于共同体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有关文学艺术产权的保护条件依各国法律规定执行。

该判决使欧共体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协调各国著作权保护期是实现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步骤。

于是他们便将保护期问题列入了协调议题。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磋商,终于形成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简称《保护期指令》或《指令》)。

(注:《指令》英、德文本分别载iic 1994 p.896-902,grur int.1994 141-144。

欧盟58号法规

欧盟58号法规

欧盟58号法规
欧盟58号法规,即《欧共体条约》第58条,主要涉及到欧盟成员国的资本自由流动和企业的创设权。

以下是关于欧盟58号法规的详细解释:
1.资本自由流动:根据第58条,欧盟成员国有义务消除对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
这包括消除对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资本流动的限制。

这意味着,在欧盟内部,资金可以自由地从一个国家流动到另一个国家,用于投资、经营或其他经济活动。

2.企业的创设权:第58条还规定,在欧盟内部,任何国民都有权在另一成员国
设立和经营企业,享有与该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欧盟成员国的国民还是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们在欧盟内部设立企业,就可以享受与欧盟成员国国民相同的权益和保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欧盟58号法规并不是绝对的,它允许成员国基于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正当的国内安全等因素对资本自由流动和企业的创设权进行限制。

但这些限制必须满足比例性原则,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适用于达到其所追求的目标,不能超出实现目标的必要限度。

此外,欧盟58号法规还涉及到税收问题。

根据第58条第1款(a)的规定,成员国在税收方面仍然有一定的自主权,他们可以根据纳税人居住地或投资地的不同给予税收差别待遇。

但这并不意味着成员国可以随意对资本自由流动进行税收限制,这些限制也必须符合比例性原则,不能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歧视或伪装的限制。

总的来说,欧盟58号法规是欧盟实现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自由流动的重要法规之一,但它也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限制,以确保公共秩序、安全和国家利益。

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

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

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欧盟的决策机制:机构、权限与程序时间:2008-02-01 作者:方国学[摘要]欧盟的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在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

欧盟由欧共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内务合作三大支柱组成,它们分别实施不同的决策机制。

本文详细介绍了三大支柱各自的决策机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分析了欧盟决策机制的特点,认为欧盟决策机制的演变反映了欧洲一体化的历史进程及欧盟本身独特的组织范型。

同时,本文也指出,欧盟决策机制的运作受政府间会议和各种委员会等非决策机构的影响很大,欧盟的决策实际上是决策机构和非决策机构共同参与的结果。

[关键词]欧盟;决策机制;欧共体[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08)02-0095-05所谓欧盟的决策机制,是指欧盟决策过程中各机构之间形成的协同制约关系。

欧盟由欧共体、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司法与内务合作三大支柱组成,它们共同使用一套机构,在不同的支柱内实施不同的决策机制。

考察欧盟的决策机制既有助于理解这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独特性,也对我国的决策科学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欧共体的决策机制欧共体是欧盟的第一大支柱,也是欧盟的核心,包括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三个共同体,目的是最终实现经济一体化。

半个多世纪以来,从关税同盟到统一大市场的完成、再到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欧盟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共同政策和共同体政策。

由于目标和任务各不相同,欧盟机构依照建立三个共同体各个条约的规定实施不同的决策机制。

成员国将一部分主权让渡给欧盟机构,通过条约授予欧盟机构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拥有某些超国家的决策权。

首先,欧洲煤钢共同体的主要决策机构为欧委会。

欧洲一体化之初,让·莫内计划的核心在于把联营后的煤钢工业置于一个超国家机构的控制之下。

因此,煤钢共同体的决策权集中在由技术专家组成的欧委会手里。

欧共体卫星著作权指令评介

欧共体卫星著作权指令评介

欧共体卫星著作权指令评介
韦之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1999(009)006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韦之
【作者单位】不详;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50.3
【相关文献】
1.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协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1/29号著作权指令
评介 [J], 朱理
2.《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J], 韦之
3.解读英国与欧共体关系——《疏离与合作——英国与欧共体关系研究》评介 [J], 张忠祥
4.欧共体指令与73/23/EEC低电压指令及修正案 [J], 李邦协;刘江;金轶
5.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J], 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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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各成员国就新版权指令草案达成一致

欧盟各成员国就新版权指令草案达成一致

龙源期刊网
欧盟各成员国就新版权指令草案达成一致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3期
2月13日,据路透社报道,在欧盟委员会的领导下,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历经3天讨论达成协议,确定将修改版权法。

2018年9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之前备受争议的《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这一版权法案。

根据新法案,Google、Facebook等網络资讯平台需在抓取新闻全文时向媒体付费。

此外,Youtube等内容平台在提供原创内容时,需向创作者支付更高额的费用。

除获得欧盟官方支持外,不少新闻机构也支持新版权法,而最受打击的莫过于互联网公司。

谷歌等美国科技巨企及网络自由团体警告,新法将对全球网络生态构成“灾难性”打击。

据悉,新版权协议需要得到欧洲议会和欧盟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

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

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

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作者:鲍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时间:2009-10-23作为欧洲联盟三大支柱之一的欧洲共同体1,是一体化程度发展得最高的领域。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是内部的统一大市场;构成统一大市场基本要素“四大自由”中的第一个,就是商品的自由流通。

因此,消除各种各样的、有形的与无形的、技术的和财政等等障碍,保证商品在共同体内部的统一大市场中的自由流通,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基本要件,是欧洲共同体以至欧洲联盟的基础性核心目标之一。

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为体现的。

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无疑也是以一体化的目标和它的具体落实作为实质性内容的。

因此,推进一体化,体现在法律领域,就是推进法律在共同体层面的增长和发展,推进各成员国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无论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看, 还是在学理上讲, 都不是一个简单动作能够实现或者完成的事情。

观察其五十多年的历程, 欧共体法律的趋同、协调和统一, 早已经成为了一个复杂的运作、一个庞大的工程。

在欧洲共同体的“派生立法”,也就是其日常立法的形式当中“, 指令”(Directive)占有重要的地位。

几经调整升级为《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合并版本”第249 条,对包括指令在内的这些共同体的日常立法形式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完成它们的任务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欧洲议会应与理事会联合、理事会和委员会共同行动,制定规则和发布指令,作出决定、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

……。

指令,所要达到的结果对任何被针对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在形式和方法方面则由各该本国机构选择[1 ]。

欧洲共同体,具有其自身的、超越各个成员国的独立自主的立法权,在建立共同体的“基础条约”的所授予权能范围内和法律基础上,进行共同体领域内日常的立法,这也就是“派生立法”。

从总体的意义说,共同体的这些日常立法,是对整个共同体有效的,这也就是说,共同体的法律,是超越各成员国、高于各成员国的,各成员国的内国法律,应该以服从共同体的法律为前提。

欧盟公共事业救济指令

欧盟公共事业救济指令

欧盟公共事业救济指令————————————————————————————————作者:————————————————————————————————日期:ﻩ欧洲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经营采购程序的指标共同体规则的法律和管理条款指令欧洲共同体理事会:注意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57(2)、66、100a和113条的最后一句。

ﻫ注意到本委员会的建议(1) 与欧洲议会协作(2),留神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看法(3)(1)第C337号《公报》,1991年12月31日,第1页。

2(ﻫ)第C176号《公报》,1992年7月13日,第136页和第C150号《公报》,1993年5月31日。

ﻫ(3)第C106号《公报》,1992年4月27日,第6页。

1ﻫ. 鉴于需要考虑旨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时代内逐渐建立内部市场的措施;鉴于内部市场为这样一个地区,它没有内部边界,货物、人员、服务和资本在其中的自由流通得到保证;2ﻫ. 鉴于《欧共体条约》第30和59条的条款在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给予的供应和服务合同方面禁止限制货物的自由流畅和限制提供服务的自在; ﻫ3. 鉴于在成员国管辖下的公司盼望参与在共同体内建议科学或工业性质的核安装或在共同体内提供有关服务的情况下,《原子能联营条约》第97条禁止对实在行以国籍为基础的任何限制;4. 鉴于这些目标也要求协调这些部门经营机构执行的采购程序;5.鉴于关于完成内部市场的白皮书载有开放目前不包括在理事会下述两项指令中部门的公共采购市场的行动纲领和时间表:1971年7月26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第71/305/EEC号指令(4)和1976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给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的第77/62/EEC号指令(5);(4)第L185号《公报》,1971年8月16日,第5页,经第89/440/EEC号指令最近修正(第L210号《公报》,1989年7月21日,第1页。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的开题报告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的开题报告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近年来,欧盟的《公用事业指令》对欧盟成员国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了重大改革,旨在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为竞争创造机遇。

这一指令以其全面性和前瞻性,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我国也在不断地完善公用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福利服务提供更加全面、安全、高效、优质的保障。

因此,研究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具有较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总结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的主要内容、主张和基本原则,剖析其在欧盟公共服务领域进行的重大改革。

2. 全面了解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相关立法的现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指出需要改革的方向和途径,为今后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立法提供参考。

3. 总结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对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的启示,为我国公用事业立法提供借鉴和借鉴,提高我国公用事业立法水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福利服务。

三、研究内容1.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的概括2.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的主张和基本原则3. 欧盟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与实践4. 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相关立法的现状、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5. 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对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的启示四、研究方法1. 文献研究法:收集、整理并分析国内外研究文献资料,详细阐述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立法的启示。

2. 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实证方法,收集和整理欧盟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实践案例,为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改革提供可行性建议。

五、预期成果该论文将对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提出我国公用事业领域改革的切实可行性建议,对我国公共服务领域立法发展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6.4条之管窥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6.4条之管窥

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6.4条之管窥
尚清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在数字环境下,如何平衡对版权人技术措施的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版权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条约WCT和WPPT对此问题只规定了一个框架,具体内容还需要各国自己研究.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6.4条是目前比较成熟的条款,它较好地解决了这两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本文在对6.4条的立法过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其复杂结构和意义.
【总页数】4页(P116-119)
【作者】尚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1
【相关文献】
1.图书馆“馆藏著作从属性原则”研究--以《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视域下《德国著作权法》为考察对象
2.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例外——以欧盟版权指令修改草案为视角
3.大数据环境下文本和数据挖掘的r版权例外研究r——以欧盟《DSM版权指令》提案为视角
4.欧盟数据库版权保护模式的构成及启示r——以《欧盟指令》为例
5.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利益失衡问题的治理
——以《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为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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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版权指令述评-江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江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欧盟“版权指令”述评作者:李明德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4期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随后,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

1997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也即欧共体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简称“版权指令草案”。

〔1〕其中的“信息社会”,在欧盟的相关词汇中就是指国际互联网。

〔2〕因此,这是一个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指令草案。

欧盟议会在详细审议了“版权指令草案”后,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在此基础之上,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5月21日提出了一个修改稿版权指令草案。

〔3〕此后,欧盟理事会(也即欧盟部长理事会)又于2000年9月25日通过了一个关于“版权指令”的共同意见。

〔4〕2001年4月9日,欧盟议会在对“共同意见”进行了某些修改之后,终于通过了《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

2001年5月21日,“版权指令”的最后文本形成,并于2001年6月22日公布于《欧共体公报》上。

〔5〕按照“版权指令”的有关规定,指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则必须在2002年12月22日以前在国内法中贯彻实施指令,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欧盟委员会。

与以往的各项指令相似,“版权指令”在结构上也由“陈述”和“指令”两部分构成。

“陈述”部分主要说明制定“版权指令”的立法依据、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以及“指令”部分条文的基本含义等。

“指令”部分则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虽然“指令”部分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但“陈述”部分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解释有关的法律条文时,可以参照与之相对应的“陈述”。

本文主要讨论欧盟“版权指令”中与互联网络有关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和向公众提供权,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对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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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对该条平衡契约两方利益的规定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现代著作权法中应有的一种模式。德国政府考虑,在将来修改著作权契约法时,将这个精神一般化。〔6〕

、出借权
(一)公共借阅权
出借是读者和用户之间传播作品及邻接权客体的一种十分常见的形式。著作权法历来不干预这种发生在所谓最终用户之间的行为。但是,由于图书馆事业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录像带、cd等媒体出借规模的扩大,时间延长,极大地方便了私人翻录,使其销量以及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收益受到了影响。于是,先进国家对出借行为的法律评价便出现了变化。它们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种新的报酬请求权,(注:只有英国法律规定了专有出借权,其1988年的《著作权、设计权和专利权法》附件七第6条和第8条规定出借计算机程序、音像制品应征得权利人许可。)即针对公共图书馆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公共借阅权”或“图书馆版税”(bibliothekstantieme)。不过,到九十年代初期,保护该权利的国家仍十分有限,在欧洲只有德国、丹麦和荷兰等。这种权利不受有关国际公约的保护。
可见,出租必须是营利性质的,其典型是音像商店出租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不能以收不收费为标准,《指令》序言指出,如果有关的公共借阅机构向读者收取手续费,那么只要该收费标准不超过其管理支出的需要,则不能认为这种收费具有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指令》的起草者原本对“经济利益”的理解较宽泛,他们曾认为,由商业公司组织或赞助的图书馆的“出借”行为也视为出租。其理由是,它们虽然不向公众收费,但是却为资助者带来了广告效果,因而引起了间接的经济效益。这种立场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他们认为,在图书馆本身未获利的情况下仍将其行为视为出租是不可取的。〔1〕
该款推定的效力仅及于表演者的出租权,但是《指令》允许成员国法律对作者和电影制片人签订的合同也作同样的推定。当然,这种推定也应不影响作者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且应允许当事人作相反的约定(第2条第6款)。
由于《指令》同时赋予了多个主体以出租权,在涉及到作品的实际出租时,就需要所有有关主体的认可。例如一张音乐激光唱盘的出租,既需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又需要表演者的许可,还需要作曲家的许可。实践中的通常作法是由后两者将其出租权转让给录音制品制作者,由他来实现作品的最终出租。考虑到作者和表演者往往缺乏足够的谈判实力来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为了强化他们的法律地位, 《指令》第4条规定,如果作者或表演者把录音制品或电影作品原件、复制件的出租权转让给了录音制作者或电影制片人,则他们仍保留有分享适当的出租报酬的权利。这种报酬请求不能事先放弃,但是可以由集体管理机构来行使。至于权利集体管理的具体做法由成员国自行规定。成员国甚至可以实行强制集体管理,即不允许权利人自己行使报酬请求权,而只能由代表其利益的集体管理机构集中行使。成员国也可以自行规定,这些报酬应由谁来具体支付,如由录制者、具体的出租者或者其他相关人支付等(《指令》第4条第4款)。成员国可以为“适当报酬”确定一个最低的分成比例,也可以任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
像制品等。它们必须是“首次记录”的。首次记录的含义和《罗马公约》第3 条第3项的规定相同,其目的在于排除那些翻录的结果, 例如通过在电影院翻拍他人的电影制作的录像或激光视盘。
另外,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出租在1991年5月14 日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第4条第3项中亦有规定,它不受《出租权指令》的影响。〔5〕
2.录音制作者权利
可见,《指令》在两个重要的方面发展了已有的公共借阅权,即将它强化为绝对权并将它赋予邻接权的主体。
(三)出租权和出借权的共同规定
出பைடு நூலகம்以及出借所涉及的客体都仅限于作品或有关客体的有形的载体,至于通过因特网观看电影的行为不属于《指令》所称出租、出借,而是被视为作品的一种再现。当然,《指令》也允许成员国在国内法中对这种所谓的“电子出租”(elektronische vermieten)进行规范。
根据《指令》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出借权是指权利人允许或者禁止有关机构出借其权利客体的权利。出借权的主体包括作者、表演者、录音者和电影制片人。其客体包括作品、录音制品、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而“有关机构”是旨对公众开放的机构。出借必须是非为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目的而将上述客体在一定期限内交付他人使用的行为。
《欧共体出租权指令》评介
作者:韦之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制定《欧共体出租权指令》(以下简称《出租权指令》或《指令》)(注:《指令》英、德文本分别载于c1994,553—559,grvr int.1993,144—147)的原因是由于欧共体各成员国在有关作品的出租权、出借权以及某些邻接权方面的制度相去甚远,这些差异了妨碍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竞争。不仅如此,其消极作用随着各自新的法令的颁行以及司法实践的推进而呈现出扩大的趋势,这显然不利于共同体内部统一市场的形成。此外,制定统一的指令的目的还在于,提高对作品及邻接权客体的保护水平,以适应新的技术进步,弥补权利人因技术进步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同时打击猖獗的盗版行为及其他侵权活动。
《指令》共16条,分为四章,它们的标题分别为:出租权和出借权、邻接权、保护期、共同规定。另外,《指令》还有一个篇幅相当长的序言,其中阐明了制定该文件的基本思路和方向。现将其实质性条文综合评介如下。
一、出租权
(一)出租权的定义
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出租其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的专有权利。根据《指令》第1条第2款,出租是指“为了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而在有限期间内提供使用。”
除了《指令》列举的主体而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根据需要保护其他权利主体。
就客体而言, 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被排除在外(《指令》第2条第3款),因为这两种作品出租时其实用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而美感方面的作用是次要的。当然,建筑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仅指实际建造、制造完成的实物,至于它们的图纸、模型或其他图片仍受出租权保护。而“电影”则包括有声、无声电影作品、视听作品或录
出租应是对“第三者”完成的行为
,在本单位图书馆发生的使用即便有某种经济色彩也不属于出租。《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专为完成劳务合同确定的义务而发生的“作品提供使用”行为不属于出租,因为雇员相对于其雇主而言不是“第三者”,这种内部交流不存在所谓“交付使用”问题。〔2〕
“有限期提供作用”意味着期满时有关作品将被返还给提供者,与此相对应的是“无限期提供使用”,也就是买卖,自然不属于该《指令》规范的行为。
出租和发行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都是扩散作品的方式,故在有的国家出租权被视为发行权的一部分;而另一些国家则将两者并列规定,使之成为相互独立的两种权利。对此,《指令》没有硬性要求,任各成员国自行其是。
(二)出租权的主体和客体
在《指令》起草阶段,曾有利益团体主张,出租权及出借权应只赋予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因为这些产品的传播行为一般都是由它们来完成或启动的。如果作者也享有这两种权利的话,将会使实际操作因各方滥用禁止权而难以实现。但是《指令》的制定者驳斥了这种论调,认为作者和表演者等自然人的创作对音像事业的繁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应同时受到保护,以便维持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至于滥用禁止权的担心是多余的,过去的合同实践已表明,相关各方在类似情况下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达成妥协。〔4〕在这里, 我们再一次看到了在著作权制度演进过程中,创作者和传播者间的微妙关系。
为推动共同体的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共同体委员会于1991年1月24日提出了“关于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指令草案”。 次年2月12日欧洲议会对该草案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委员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1992年6月18 日共同体理事会形成了对该草案的“共同立场”,并在1992年11月19日通过了《指令》。(注:《指令》要求成员国最迟在1994年7月1日完成国内立法来贯彻指令。但是,事实上只有比利时、希腊、法国、意大利和瑞典按时完成了立法工作。see eipr 1995p.370.)
《指令》强调,无论是出租权还是出借权,都不因有关的客体原件或复制件的出让或其他发行行为而受到影响。换言之,权利耗尽原则不适用于该两项权利(第1条第4款)。根据权利耗尽原则,作者将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售出以后,便丧失了控制该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购买者可以自由处分它们。〔9〕
《指令》第11条规定
(二)《指令》确立的出借权
共同体委员会十分强调对出借行为和出租行为同等评价。它认为两者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权利人应该对之享有相应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要给公众创造无偿借阅的机会,那么它就必须给所有为公共图书馆有效运作作出贡献的人支付报酬,其中当然应包括那些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作家、艺术家等人。〔7〕
(一)邻接权的主体和内容
1.表演者权利
根据《指令》的规定,表演者享有下列权利:(1 )录制其表演(第6条第2款)。(2)直接或者间接地复制其表演的录制品(第7 条第1款)。在这里,“直接的”或“间接的”复制采用了《罗马公约》的定义,前者例如直接翻录录音制品,后者例如录制他人依录音制品播出的音乐节目。(3)以无线方式广播和公开再现其现场表演(第8条第1 款)。(4)与录制者分享报酬, 即他人通过无线广播或者公开再现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时所支付的使用费(第8条第2款)。(注:这种事后对录音制品的使用,通常被称为二次使用。)成员国应该制定使用费分配方案,以便在表演者与录制者未就此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执行。(5 )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将其表演录制品提供给公众(第9条第1款)
,在欧共体就著作权保护期作出新的协调之前,著作权人依本《指令》享有的权利的有效期不应短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期。根据《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1至4款的规定, 著作权保护期通常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三、邻接权
前述表明,《指令》的第一部分已经涉及到邻接权,然而,那是为设立两项新权利(出租权和出借权)而作的统一调整。由于欧洲各国对邻接权的保护模式差别巨大,有些成员国甚至不保护这些权利,如果仅仅协调出租权、出借权而不触及邻接权制度本身,那么著作权法一体化的构想是难以奏效的。故《指令》便在第二部分集中协调各国的邻接权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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