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合集下载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试题1、多选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江南博哥)A.甲B.乙C.甲、乙的父母D.乙的辩护人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

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

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

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2、多选下列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孳息不包括在内B.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得进行处置C.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侦查机构将赃款上缴国库D.检察院以不宜移送为由,仅移送赃款赃物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案件正确答案:A,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及《六机关规定》第36条的规定,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

监狱学基础第三章

3、监狱法实践当中的有关问题
(1)《监狱法》第二条 规定:“监狱是国
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 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十五条 第二款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 执行。
(2)关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和权利问
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3)关于对判处死缓和无期犯的怀 孕或处于哺乳期的女犯收监的问题
《监狱法》17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19条规定: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解释》353条、《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怀孕或哺乳 期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诉讼法规定 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 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 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监狱法》: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不致危害社会”。
(一)从制定主体来看,监狱法是由拥有不同立法
权限的主体所制定的,因此监狱法是由不同效力层 次法律所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二)从监狱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它是以监狱行刑 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 (三)从监狱法所调整的内容看,它主要调整监狱、 罪犯两个主体的行为,另外围绕监狱行刑活动还要 涉及到公、检、法、武警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第二阶段:1990年8月至1994年10月,国务
院法制局审议、上报。在此期间,国务院法 制局又经近4年的调研、论证,于1994年9月 以《监狱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同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议。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

浅谈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适用作者:郝虎林来源:《活力》2010年第14期[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特征;程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涉及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该制度是指对于被处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刑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有关条文的规定,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它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

上述定义表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包括以下几点含义:第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罪犯在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在未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可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表明,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中,适用最多的是第一种情况。

第三,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单位看,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的同时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局决定的。

前者是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决定暂不收监执行,后者是在罪犯服刑过程中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

第四,暂予监外执行的行刑主体是公安机关,同时,依靠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之刍议

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之刍议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竺堡!型生.耋釜●—圄隧囝■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之刍议欧坤摘要刑罚执行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

目前,检察机关在对我国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缓刑适用的实效犬打折扣。

要使缓刑制度在我国真正发挥其积极作用,就必须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制约,完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制度,使检察机关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职责得到真正有效发挥。

’关键词缓刑适用法律监督暂缓执行中图分类号:D926_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502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或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剥夺短期自由刑罚的犯罪。

缓刑的适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优化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和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制度。

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缓刑实践经验又明显不足,因此在立法上还存在一些疏漏,这些疏漏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的具体适用,同时也使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上受到很大制约。

本文就检察机关现阶段在缓刑适用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应当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探析,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一、对缓刑制度历史由来的考察近代意义上的缓刑制度是在1841年由美国人约翰奥古斯塔斯最初开创的,并由此产生了1870年的北美波士顿缓刑法。

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后为马萨诸塞州采用,扩大适用于一般罪犯。

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罪犯的制度,此后,各国相继效仿,从而使缓刑制度逐步成为世界性的先进司法制度。

我国“缓刑”一语早在《周礼大司徒》中即有记载,而作为立法则始见于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我国公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原因

我国公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原因

我国公诉权滥用的表现及其原因作者:李海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公诉权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对犯罪进行追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诉权滥用的现象,已不少见,为保证公诉权的正确行使,公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

关键词公诉权权力滥用检察机关作者简介:李海芳,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20-02一、公诉权滥用的主要表现公诉权一般包括起诉权、不起诉权、抗诉权三类,人民检察院作为代表国家对犯罪进行追诉行使公诉权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免于起诉、不起诉和抗诉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公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故公诉机关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将主观意愿或受其他客观原因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决定,这种行为会导致公诉权的行使违背其预定的目标,在诉讼活动中,公诉权滥用具体表现在:(一)滥用起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检察院提起诉讼案件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

即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案件,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经查清,这是决定公诉的前提条件;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三个要件,检察院才能行使起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但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和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同。

我国刑诉法对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较高,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但《规则》中使用的字眼是“可以”这样的行为,而不是“应该”这样的行为,法律对起诉时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具有一定意义上的主观性,法律在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权的同时,也赋予检察院刑事裁量权。

滥用起诉权的情形主要有:1.撤回起诉后的再次起诉。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一,旨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解释,下面将全文进行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明确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适用,应当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定罪处罚的原则,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案件查办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取保候审、审判、判决、执行等环节,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

第六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包括国家秘密案件、涉外案件、涉恐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

第三章适用原则第七条依法查明事实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采取合法、科学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手段,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第八条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素质教育,通过刑罚和其他教育手段,促使其悔过自新,实现社会的目的。

第四章适用规则第十条证据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的证据收集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规则: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罪与刑的关系,避免歧义和不公。

第十二条过程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或者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用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

吸食、注射毒品对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众所周知,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本罪的对象是未染上吸毒恶习或者虽染上吸毒恶习但已经戒除的人。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向他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觉等方法,非法实施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及其他利益诱导、拉拢原本没有意愿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教唆”,是指以劝说、授意、怂恿等手段,鼓动、唆使原本没有毒品意愿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所谓“欺骗”,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没有吸毒意愿的人上当吸食、注射毒品。

如暗地里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在药品中掺入毒品。

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

无论采用了什么手段,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构成本罪,至于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成瘾,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三种行为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行为人实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贩卖推销毒品,有的是为了报复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诱使一些干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于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团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瘾,便心甘情愿地受人指使,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有的是为了长期奸淫妇女,而使其吸毒,达到长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都可构成本罪。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模拟试卷1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模拟试卷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模拟试卷1(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8,分数:36.00)1.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析:2.我国最早使用“诉讼”作为篇名的法律是( )(分数:2.00)A.《唐律》B.《法经》C.《吕刑》D.《大元通制》√解析:解析:“诉讼”入律篇名始于元朝的《大元通制》,其第十三篇的篇名为《诉讼》。

此后的《大明律》、《大清律》都使用“诉讼”作篇名,但其所表达的内容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有一定距离。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

是清朝末年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过来的。

3.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 )(分数:2.00)A.刑法B.宪法√C.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D.国际条约解析: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根据。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是( )(分数:2.00)A.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B.对被告人判处刑罚C.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D.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解析:解析: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其中,解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是核心内容。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2005年司考,卷二,第21题)(分数:2.00)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解析:解析: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509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50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结合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关于这一表述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2题,单选)A、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职能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B、体现了刑事诉讼直接原则的要求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程序性特征D、体现了刑事审判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关于司法鉴定,说法正确的是:(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不需要实行回避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张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张某所在鉴定机构负责C、当事人对鉴定人李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李某应当出庭作证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

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0题,单选)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1000元保证金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1题,单选)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并且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先行逮捕,留置措施自动解除B、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C、直接变更为拘留D、直接变更为逮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下列可以担任张某辩护人的是:( )A、张某17岁的亲弟弟B、美国知名律师艾伦C、张某所在单位推荐的李某D、张某在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好友>>>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8.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以水平太低为由,申请出席法庭的公诉人王某回避。

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近期实行,上面有许多新的法律条文和相关修正内容。

所以,人们对于新条文总是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和了解期。

那么,刑诉法解释36条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同样,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通过制定刑事诉讼法,将宪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抽象的法律规范变为可操作的、具体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使宪法精神得到具体化。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中规定的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第28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25条)等内容,都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体现。

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

在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比较薄弱,应当加强从宪法、宪政的高度来关注刑事诉讼、关注刑事司法。

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通过的,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主要的法律渊源。

3、有关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刑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监狱法、律师法等。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关联法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6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337条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338条规定: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339条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3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3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3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311.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作出判决,宣告(江南博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书合法送达后,被告人马某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于是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宣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详细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

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

问题:本案中死刑复核程序有何错误?正确答案:本案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以下错误:1.二审判决宣判后,不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不应由2名审判员、1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不应只翻阅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就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4.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对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的,不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根据《刑诉解释》第350条、第353条的规定,对法律适用不当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情:在一起伤害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下面的情况:林乙将面包厂的柴油机排烟筒对着李某家而引起纠纷。

李某要求移开烟筒,林乙未予理睬,李某遂自己将烟筒拔去,为此林乙和李某发生争吵,林乙的哥哥林甲到场后。

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如果将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规混为一谈的话,那么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是有些太过于欠缺了。

我们的平台上就给大家提供了非常详细的关于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规,平时多学习一些法律常识对大家肯定是有益无害的。

比如小编最近就遇到过有网友咨询,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解释353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吸毒的危害1、对身心的危害(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间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

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

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

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

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型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

证据系列28: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明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和⼤陆法系。

理解英美法系和⼤陆法系的刑事证明标准,对于理解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有启发意义。

⼀、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英国枢密院和上诉法院认可的含义当你们在处理⾃⾝事务的重要问题时,能以各种⽅式影响你作出决定的那种性质和种类的怀疑。

(⼆)美国法院普遍使⽤的定义是Devitt v.Blackmar案的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合理怀疑是依据理智和常识的怀疑--某种会使得有理智的⼈在⾏动时犹豫不决的怀疑(三)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1096条的规定它不仅仅是⼀种可能的怀疑;因为任何与⼈类事务相关并且依赖于品⾏证据的⼀切事情都可能有某种可能的或者虚构的怀疑。

它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的总的⽐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员⼼⾥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就他们对指控罪⾏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裁决已达到内⼼确信的程度。

(四)加拿⼤最⾼法院在利夫切斯案中对合理怀疑进⾏了界定被告⼈在案件审理时被推定为⽆罪。

这种⽆罪推定⼀直持续到公诉⼈在陪审团前举出⾜够的证据并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

超出合理怀疑是什么意思?超出合理怀疑这个概念已经⽤了很长的时间,并且成为我们司法公正的历史和传统的⼀部分。

它深深地渗⼊在刑法中,因此,有⼈认为⽆须对这个概念进⾏解释,但是对这个概念的含义,我们必须要进⾏阐明。

合理怀疑并不是⼀种假想的或轻率的怀疑。

它不能建⽴在同情或偏见的基础之上。

它是建⽴在合理的和通常的理解之上的。

它是从证据中或在缺少证据的情况下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即使如果你认为被告⼈可能或好像有罪,但是,这是不⾜够的。

在这些情况下,因为公诉⼈没有超出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所以你应该给出有利于被告⼈的怀疑,即认定被告⼈⽆罪。

但是,另⼀⽅⾯你应该记住,对任何⼀个案件的证明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确信的程度,并且也不要求公诉⼈那样做。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诉法解释353条规定,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是指向被害人宣传吸毒体验,蛊惑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是指在物品,食品,药品中,参入毒品,使他人吸毒,从而达到欺骗别人吸毒的目的。

▲一、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条文注释“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

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1.试述自由心证制度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经典表述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

产生: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尔。

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的建议。

随后,法国宪法会议采纳了此建议,通过了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草案;1791年9月29日,宪法会议发布训令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

随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欧美各国接受。

评价:符合客观规律,与法定证据相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追求法律真实;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

他从法律上宣扬了文明、人道、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观念,并依此原则改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法官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得到解放;对当事人,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

自由心证的限制: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制约,包括:1.法官在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时遵循常理和逻辑规则。

2.法律在特殊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了一定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能力的限制:作为自由心证之基础的证据应是为法律所容许而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4.证明标准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司法的中立性。

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会受到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

6.司法公开性:过程、结果和理由的公开。

要求自由心证理由公开,裁判者应在判决书中载明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理由。

如何理解证据证明力:概念: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存在,有没有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所以也称证明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诉法解释353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刑诉法解释353条规定,对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判处3-7年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是指向被害人宣传吸毒体验,蛊惑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是指在物品,食品,药品中,参入毒品,使他人吸毒,从而达到欺骗别人吸毒的目的。

一、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二、条文注释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

第二款中“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如利用他人醉酒、被麻醉状态或熟睡之机,使其在不知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被动吸毒。

本条第一款是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定罪处刑的规定。

“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通过向他人宣传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或者对他人进行蛊惑,从而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被引诱、教唆者就是在这种诱惑、宣传、示范、教唆下,开始吸食、注射毒品的。

“欺
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指在他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例如暗中在香烟中掺入毒品,或者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或者使用,使其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从而达到欺骗者的某些个人目的。

根据本款规定,只要具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应依照本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引诱、教唆、欺骗者是否因此形成毒瘾,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应该作为处刑的情节来考虑。

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致使他人吸毒成瘾,造成严重后果的。

强迫他人吸毒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同,所明显的区别在于客观表现上的不同,前者为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后者则是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手段。

此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胁迫下违心地吸毒,后者在引诱、教唆、欺骗下,由不愿到情愿吸毒。

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严格加以区分,不能造成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同一个同时实施了强迫、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后果,我们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罚,定强
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采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则分别构成两个罪名,应予以数罪并罚。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1)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强迫他人吸毒但实践中并不是任何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都构
成犯罪,应综合全案的各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给予行政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刑诉法解释353,对于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应当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强迫别人吸毒,应当从重处罚,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刑,又强迫他人吸毒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一个人同时实施了多种手段,致使他人吸毒,造成伤害的,应当数罪并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