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2、选定当事人、诉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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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

诉讼程序法基本知识诉讼程序法是指在司法机关主持下,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则,通过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保障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的主要流程以及所需的证据类型等。

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诉讼程序原则:1. 平等原则:诉讼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审判机关不得将任何一方偏袒。

2. 公开原则:诉讼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应当对公众开放。

3. 口头审理原则:诉讼过程中应当通过口头辩论、质证等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并且有权亲自出庭。

4. 独立原则:诉讼程序应当独立于其他行政和立法机关,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诉讼程序的主要流程1. 立案:原告根据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起诉状。

2. 受理: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前,负责审查立案申请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是否受理。

3. 准备审理:案件受理后,法院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交换证据材料等。

4. 开庭审理:当准备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出庭。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质证、辩论等,而法院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5. 判决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一旦判决生效,相应的执行程序将启动,以保障判决的执行。

三、诉讼所需的证据类型诉讼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案件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据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1. 书证:如合同、票据、协议等书面文件。

2. 物证:如被害物、证物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

3. 证人证言:通过允许法院传唤相关人员,提供证词来证实或否定某一事实。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

2.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

|「行政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原告的一般确定规则」1.原告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

3.原告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1)行政机关不予处理、受害人要求行政机关追究加害人责任的,属于利害关系的一种情形,受害人享有原告资格。

加害人或者受害人中起诉的一方是原告,没有起诉的一方是第三人。

(2)行政机关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

如果加害人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而起诉,受害人认为处罚过轻同时起诉。

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是原告,但诉讼请求相反。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形(土地相邻权、水流相邻权、建筑物相邻权等)。

3.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诉举报人的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业打假人”、“投诉专业户”,利用立案登记制度反复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不具有原告资格,法院不予受理。

5.债权人的原告资格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6.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资格合伙组织分为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两种基本形式。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诉权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选择诉讼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等。

2. 辩护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应当依法享有公正审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相关证据等权利。

3. 陈述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包括陈述自己的事实主张、证据、意见等。

他们有权就案件的实质问题陈述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4. 听证权利: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能够帮助识别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申请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案件延期申请等。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法庭协助义务: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 签收义务: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有责任及时签收。

签收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出庭参加诉讼时,诉讼参与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他们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4. 尊重法院决定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裁定和判决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5. 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诬告诋毁、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

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民事诉讼法1(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该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2、仲裁: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由一定的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

3、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4、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辖权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会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5、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它是一种简捷,快速解决金钱,有价证券纠纷的督促还债程序。

7、法院调解: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早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8、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它只适用于人民法院依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特别程序审理简单的非诉案件。

9、海事证据保全:指海事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10、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11、诉讼权利能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诉讼当事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12、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管辖的,它既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又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共同诉讼抑或群体诉讼——评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一、问题的提出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以来,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性质就一直是一个含混不清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群体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群体诉讼成了我国备受关注的一个热门话题,与此同时,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两种运作方式的混淆和两个概念的混用也日益明显。

许多本应属于群体诉讼的案件被当成共同诉讼的案件来对待,5个人的案件被作为群体诉讼来统计,几百人合并审理的案件则被归为共同诉讼。

媒体的炒作更加剧了这种混乱。

打开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网页,可以看到许多诸如此类的标题:“679名原告共同诉讼大庆联谊”、“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案开庭,共同诉讼首次得以实践”。

共同诉讼在我国是早已存在的制度,为何会有首次实践的提法?几百人的案件是共同诉讼吗?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近几年重点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以及集团诉讼关系的文章。

有文章是这样分析的:所谓群体性诉讼,也称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诉讼。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10人以上为众多)均实行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制度。

群体性诉讼与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差异体现在:第一,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的确定与否。

共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是确定的,群体性诉讼当事人起诉时人数是尚未确定的,这是二者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群体性诉讼中,正因为起诉时人数尚不能够确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

那种以当事人人数的相对多少来判断是哪种诉讼制度是不确切的[1]。

此文的分析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理论与实务界许多人都将《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与第55条理解为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各自依据。

关于共同诉讼的特征,有文章是这样界定的:所谓“共同诉讼”,就是多个投资者通过律师向法院联合提出诉讼请求。

比之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的特点是一个诉讼程序解决成千上万个案件,避免成千上万个原告同时起诉到法院、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成千上万个案件所导致的效率低下和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

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当事人选定后能否变更诉讼方式[案情]:原告田某的丈夫李某在和被告宋某等在承揽一户农村房屋施工过程中,宋某要求并指挥将施工时使用的吊机挪动位置,在挪动吊机时,吊杆突然倾倒,将正在进行拌料的李某砸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向法院起诉,经审理,该案出现了当事人请求权竞合的情形。

即是以"雇员"受损害赔偿,按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雇主"宋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以一般侵权民事诉讼,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房主、吊机机主等按各自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法官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后,原告决定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起诉讼,即选择以雇员受损害为由要求被告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遂判决被告宋某赔偿原告田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计116000余元。

被告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时原告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的诉讼方式,变更为按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诉讼方式,同时要求追加房主、吊机机主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就本案而言,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由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变更为按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同时追加被告。

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已选定一种诉讼方式,诉讼标的已经特定化,法院应不允许其变更,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告要求变更以一般侵权诉讼实现自身的民事权利是完全可以的,法院应当允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一、从案件本身来看。

原告主要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害,理应有被告宋某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流程民事诉讼程序是指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途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多个主体的参与和案件的审理流程。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主体和案件审理流程。

一、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主要的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法院。

1. 原告原告是指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保护自己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害其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告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回应,并提供自己的证据和理由。

3.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是原告或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或者被法院认定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而被强制参与。

法院是诉讼的审判机关,负责处理民事纠纷。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开展案件的审理工作,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二、案件审理流程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审理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立案、举证、庭审、判决和执行。

1. 立案立案是指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的过程。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将被立案。

一旦案件立案,法院将发出传票通知被告,被告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2. 举证举证阶段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

原告需要提交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被告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反驳。

在举证阶段,法院会组织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以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庭审庭审是指法院通过开庭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庭审包括原告陈述、被告、证人和相关专家的出庭作证,以及双方辩论等环节。

庭审过程中,法院还可以进行调查、调解、鉴定等工作。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决定。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期末复习要点

民诉复习要点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地行使权利与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3、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对于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6、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受诉法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的,即便此后确定管辖的事实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7、民诉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

8、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基本操作规程。

9、民事诉讼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物质材料或信息,即用于证明民事案件客观情况的事实。

10、证明责任: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11、公益诉讼: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12、案外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对有关执行标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与裁判,以纠正执行错误的请求。

13、公示催告程序: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申请的票据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则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失权的一种非讼程序。

14、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申请,依法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确认其法律效力的案件。

15、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或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返还财产的一种执行制度。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与区别

三大诉讼法的区别一、当事人刑事诉讼法: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民事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行政诉讼法: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二、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诉讼法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三、基本制度行政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两审终审制(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刑事诉讼法: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

论韩国《消费者基本法》中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

论韩国《消费者基本法》中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

论韩国《消费者基本法》中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作者:朴淑京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为了解决旧《消费者保护法》中存在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企业经营者违法行为侵害,并保护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企业经营者,韩国在2006年修订该法时引入了“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并将该法重新命名为《消费者基本法》。

但该法现行的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并未赋予消费者向违法行为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消费者仅享有禁止请求权,因此无法达到该法群体性救济被侵权消费者的立法目的。

另一方面,出于在滥诉中保护善意企业经营者这一目的,该法在修订中详尽规定了“起诉事由要件”并制定了“诉讼许可制度”,但却未规定“判决公开制度”及“拒不履行判决的惩罚性措施”。

这不仅难以保障判决的可执行性,也无法起到该法应有的救济与预防损害的作用。

因此,文章将着重分析韩国消费者群体诉讼这一核心问题,并参照国外立法例提出消费者损害救济及预防的可行方案。

【关键词】韩国《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消费者保护一、概述在日常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所受损害具有受损金额微少的特点。

因此,考虑到诉讼执行所花费的费用和时间以及败诉的可能性,消费者通常会放弃通过民事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

此外,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对等。

综上,尽管现实中存在大量合法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其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权利却存在法律上及实质上的障碍。

鉴于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从本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及政策方向出发,引入并实行消费者损害救济制度。

韩国于2006年全面修订原《消费者保护法》,并重新命名为《消费者基本法》,且引入了“群体纠纷调解制度”及“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以强化消费者损害救济制度。

同时,进一步制定了《关于条款规制之法律》、《关于上门推销之法律》、《关于分期付款之法律》、《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法律》、《关于表示·广告公正化之法律》等实体法,以预防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秋《国开大学》〈民事诉讼〉第05章 共同诉讼课后自测试答概要

2021秋《国开大学》〈民事诉讼〉第05章 共同诉讼课后自测试答概要

第5章共同诉讼课后自测试答概要一、单选题:L民事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选择一项:A.诉讼代表人• B.共同诉讼人r C.第三人D.诉讼代理人正确答案是:共同诉讼人2.甲、乙共有一台电脑,一日被丙弄坏。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乙也要求参加诉讼。

乙的诉讼地位是选择一项:"A.共同原告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 C.证人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正确答案是:共同原告3.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选择一项:'A.应该将其列为第三人B.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r C.应该将其列为共同被告D.应该将其列为证人正确答案是:应该将其列为共同原告4.下列哪一情形,不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选择一项:A.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B.甲驾车不慎将停在路边的乙、丙共同拥有的一辆载货卡车撞毁,乙遂向人民法院起诉甲请求其赔偿损失厂C.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生产家俱的工厂,因与广大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广大公司D.某贸易公司借用一机械厂的合同专用章与某商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贸易公司因未能履约而被商场诉至人民法院正确答案是:因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5.甲、乙二人协议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出于产品销路的考虑,挂靠村办集体企业并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由于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本案被告应当是选择一项:"A.甲或乙B.村办集体企业° C.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D.甲和乙正确答案是: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6.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2017-2018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时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

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2.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定的起诉条件。
06
实践案例解析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公司虚假陈述案
案件背景
某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分析
应将相关通知送达被告。
判决、裁定和执行效力
判决效力
执行效力
集体诉讼的判决对所有登记的原告均 具有约束力。未参加登记的原告在诉 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 决。
集体诉讼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具有 强制执行力。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 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法 院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执行。
裁定效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集体诉讼制度将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例如,可以探索建立更为便捷的集体诉讼立案程序、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等, 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
预测二:公益诉讼将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公众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公益诉讼将在未来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可以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完善 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等,以推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该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 为,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环境 修复费用。
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经验教训一:重视证据收集与保全 经验教训二:注重法律程序与规范 经验教训三:加强调解与和解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至关重要。当事人应 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在必要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审理程序及规则
审理程序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主要参与方及其权利与义务

诉讼与集体诉讼的主要参与方及其权利与义务

加强司法公开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实现审判过 程、裁判文书等信息的全面公开 ,提高司法透明度。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加强普法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公众对诉讼与集体诉讼相关法 律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拓展宣传渠道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拓展普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宣传效 果。
鼓励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诉讼与集体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 时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滥用诉权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若发现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如恶意 提起诉讼、虚构事实等,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并采取相应的 制裁措施。
制裁措施
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 施,同时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以遏制滥用诉 权的行为。
05
案例分析:成功与失败案例剖析
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02
主要参与方及其角色定位
原告
01
02
03
定义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 通常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 到侵害或争议的个人或组 织。
权利
原告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 己的案情,提供证据支持 自己的主张,并请求法庭 给予相应的救济或赔偿。
义务
原告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证 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 遵守法庭程序和规则。
被告
定义
被告是被提起诉讼的一方 ,通常是被指控侵犯原告 权益或被要求承担责任的 个人或组织。
权利
被告有权在法庭上为自己 辩护,质疑原告的主张和 证据,并提出自己的证据 和观点。
义务
被告有义务出庭应诉,遵 守法庭程序和规则,并提 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来支 持自己的辩护。
律师或代理人
定义

日本民事诉讼法与规则正式版

日本民事诉讼法与规则正式版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最终改正年月日:平成一六年一二月三日法律第一五二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法院第一节管辖第二节法院职员得除斥及忌避第三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节诉讼参加第四节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四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节诉讼费用的担保第三节诉讼救助第五章诉讼程序第一节诉讼的审理等第二节专门委员第三节期日及期间第四节送达第五节裁判第六节诉讼程序的中断及中止第六章起诉前证据收集的处分等第二编第一审的诉讼程序第一章起诉第二章审理计划第三章口头辩论及其准备第一节口头辩论第二节准备书状第三节争点及证据的整理程序第一款准备性口头辩论第二款书面准备程序第四章证据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询问当事人第四节鉴定第五节书证第六节勘验第七节证据保全第五章判决第六章不经裁判终了诉讼第七章大规模诉讼特则第八章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第三编上诉第一章控诉第二章上告第三章抗告第四编再审第五编票据及支票诉讼的特则第六编小额诉讼的特则第七编督促程序第八遍执行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宗旨民事诉讼相关程序适用本法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二条法院的职责与当事人的义务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迅速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地进行民事诉讼..第三条最高法院规则除本法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必要事项应依最高法院规则规定..第二章法院第一节管辖第四条普通审判籍的管辖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法院管辖..2人的普通审判籍依其住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不知其住所;依其居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居所或不知其居所依其最后住所确定..3大使、公使及其他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日本人;如果没有本条前款规定的普通审判籍;该人的普通审判籍依最高法院规则确定..4法人或其他社团或财团的普通审判籍;依其在日本主要的事务所或营业所确定;不受前款约束;如果在日本国内没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依其在日本的代表人或主要业务担任者的住所确定..5外国社团或财团的普通审判籍;依其在日本的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确定;不受前款约束;如果在日本国内没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依其在日本的代表人或主要业务担任者的住所确定..6国家的普通审判籍;依代表国家进行诉讼的官厅所在地确定..第五条财产权上的诉讼管辖以下各项所列的诉讼;可以向管辖各项规定场所的法院提起:一财产权上的诉讼:义务履行地;二依票据或支票请求支付金钱为标的的诉讼:票据或支票支付地;三对船员的财产权上的诉讼:船舶船籍所在地;四对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法人是指事务所或营业所;以下各项亦同的人或不知其住所的人财产权上的诉讼:财产所在地;五对有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人提起与其事务所或营业所的业务有关的诉讼:该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六对于船舶所有人或使用人提起关于船舶或航海的诉讼:船舶船籍所在地;七基于船舶债权或船舶担保债权所生诉讼:船舶所在地;八下列与公司及其他社团有关的诉讼:社团或财团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1基于股东的资格;由公司或社团对股东或曾是股东的人的诉讼;由股东对股东或曾是股东的人的诉讼;或者由曾是股东的人对股东提起的诉讼..2基于公司负责人资格;由社团或财团对公司负责人或曾是公司负责人提起的诉讼..3基于发起人或监事的资格;由公司对发起人、曾是发起人或者监事、曾是监事的人提起的诉讼..4基于股东的资格;由公司或其他社团的债权人对股东或曾是股东的人提起的诉讼..九关于侵权行为的诉讼:侵权行为发生地..十基于船舶碰撞或海上事故的损害赔偿诉讼:受损船舶最初到达地;十一关于海难救助的诉讼:海难救助发生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十二关于不动产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十三关于登记或注册的诉讼:应进行的登记或注册地;十四关于继承权或遗留份额的诉讼或关于遗赠或因死亡而应生效的行为的诉讼: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十五关于继承债权或继承财产的负担的诉讼;而不属于本款前项所列诉讼限于继承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前项管辖法院的所辖区域内的:前项规定的所在地..第六条专利权诉讼的管辖对于专利权、实用新型设计权、电路配置利用权或程序设计作品作者的权利有关的诉讼以下称专利权等诉讼;依本法前两条的规定;下列各项所列的法院拥有管辖权;但也可以分别向下两项所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一东京高等法院、名古屋高等法院、仙台高等法院及札幌高等法院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法院东京地方法院除外:东京地方法院;二大阪高等法院、广岛高等法院、福冈高等法院及高松高等法院所辖区域内的地方法院大阪地方法院除外:大阪地方法院..第六条之二依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以下各项所列法院对工业设计、商标权、着作权程序作品的着作者权除外、出版权、着作邻接权、育成者权相关的诉讼或不正当竞争指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利益的诉讼享有管辖权时;也可向下列各项规定法院起诉..一前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院东京东京地方法院地方法院除外;二前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院大阪大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除外..第七条请求合并的管辖在一个诉讼中提出几个请求时;根据本法前三条第六条第三项除外的规定;可向对其中一个请求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是由数人或对数人提起的诉讼;以本法第三十八条前段规定情形为限..第八条诉讼标的的价额计算根据法院法1947年法律第59号的规定;按照诉讼标的的价额确定管辖时;其价额按起诉时所主张的利益计算..2如不能计算前款的价额或计算极其困难;视为其价额超过一百四十万日元..第九条请求合并时的价额计算以一个诉讼提出数个请求时;合并各请求的价额为诉讼标的的价额..但该诉讼中所主张的利益对各请求是共同的不在此限..第十条指定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不能行使审判权时;该法院的直接上级法院依申请裁定管辖法院..2由于法院的管辖区域不明而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时;有关法院共同的直接上级法院依申请裁定管辖法院..3不能对前两款的裁定声明不服..第十一条管辖合意当事人可合意确定一审管辖法院..2前款的合意如果与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发生的诉讼无关;并且不以书面形式协议时无效..第十二条应诉管辖被告在一审法院没有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并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管辖异议而进行陈述时;该法院有管辖权..第十三条专属管辖时适用除外等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至第七条以及前两条的规定;不适用法律对诉讼有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2依第七条或前两条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各项所定法院就专利权等诉讼享有管辖权时;不受前款规定约束..第十四条职权证据调查法院可依职权就管辖事项调查证据..第十五条管辖的基准时间确定法院管辖的时间以起诉时为准..第十六条管辖错误的处置法院认为诉讼的全部或部分不属于其管辖时;依申请或职权将诉讼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2即使诉讼属于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简易法院管辖时;地方法院于适当时;可依申请或职权自行审理、裁判全部或部分诉讼;不受前款规定约束..但是诉讼属于简易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协议管辖除外时不在此限..第十七条为避免拖延诉讼而移送诉讼虽属于该法院管辖;但一审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及接受询问的证人的住所、应使用的勘验物所在地等其他情况;为避免显着地拖延诉讼或者有必要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平衡时;依申请或职权;可将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移送其他法院..第十八条简易法院自行裁量移送诉讼虽属简易法院管辖;但该简易法院于适当时可依申请或职权;将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向管辖该院的地方法院移送..第十九条简易法院的必要移送虽然一审法院对诉讼有管辖权;但当事人申请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应将该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向被申请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移送..但移送将显着拖延诉讼或者该申请是在简易法院向管辖该院的地方法院申请移送以前被告对本案已经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已经陈述后提出时不在此限..2对于简易法院管辖的不动产诉讼;如果当事人提出移送申请;该简易法院应向管辖该院的地方法院移送..但在提出申请前被告已就本案辩论的不在此限..第二十条专属管辖禁止移送属于诉讼系属法院的专属管辖当事人依第十一条规定协议管辖除外不适用本法前三条的规定..2如依第十七条或前条第一款应将专利权等诉讼移送第六条第一款各项所定法院时;适用第十七条或前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受前款规定约束..第二十条之二专利权等诉讼的移送本法第六条第一款各项所定法院;认为有必要避免因欠缺待审之专门技术性事项及其他情事导致的显着损害或诉讼拖延时;对于依同款规定应专属管辖的专利权等诉讼;可依申请或职权;将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向本法第四条、第五条或第十一条规定应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受移送的地方法院移送..2东京高等法院受理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控诉时;如果认为有必要避免因欠缺待审之专门技术性事项及其他情事导致的显着损害或诉讼拖延;可依申请或职权将诉讼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大阪高等法院移送..第二十一条即时抗告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及驳回移送申请的裁定均可即时抗告..第二十二条移送裁定的拘束力确定的移送裁定拘束受移送的法院..2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将案件再向其他法院移送..3移送裁定确定时;视为该诉讼自始系属于受移送的法院..第二节法院职员的除斥及忌避第二十三条法官的除斥法官于下列情形不得执行职务..但于第六项所列情形;不妨碍受其他法院委托作为受托法官执行职务..一法官或其配偶或曾为其配偶的人是该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系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偿还义务人;二法官是或曾经是当事人四等以内的血亲、三等以内的姻亲或同居的亲属;三法官是当事人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保佐人、保佐监护人、辅佐人或辅佐监督人;四法官曾是案件的证人或鉴定人;五法官是或曾是案件的代理人或辅佐人;六法官曾参与该案的仲裁裁决;或者曾参与被声明不服的前审裁判..2有前款规定的除斥原因时;法院应依申请或职权裁定除斥..第二十四条法官的忌避有妨碍法官公正裁判的情形时;当事人可申请法官忌避..2当事人已在法庭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中陈述时不得申请法官忌避..但不知忌避原因或忌避原因发生在上述情形之后时不在此限..第二十五条对除斥或忌避的裁判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官及地方法院的独任法官的除斥或忌避;由该法官所属法院裁定;对于简易法院法官的除斥或忌避;有关下该法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裁定..2地方法院应以合议庭作出前款裁定..3法官不得参与对其作出除斥或忌避的裁判..4对除斥或忌避有理由的裁定不得声明不服..5对没有理由的除斥或忌避裁定;可以即时抗告..第二十六条停止诉讼程序依申请对除斥或忌避做出的裁定确定前应停止诉讼程序..但需要紧急处理的行为不在此限..第二十七条准用于法院书记官法院书记官准用本节规定..此际;由该书记官所属法院作出裁判..第三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第二十八条原则当事人能力、诉讼能力以及无诉讼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依民法1896年第89号法律及其他相应法律确定;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授权实施必要的诉讼行为亦同..第二十九条非法人社团等的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社团或财团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可以以其名义起诉或应诉..第三十条选定当事人有共同利益的多数人不符合前条规定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作为原告或被告..2诉讼系属后;依前款规定选定了原告或被告时;其他当事人当然退出诉讼..3与诉讼系属中的原告或被告有共同利益但不是当事人的人;可为自己利益选择诉讼的原告或被告..4依第一款或前款规定选择原告或被告的人以下称选定人可取消选定或变更选定的当事人下一称选定当事人..5选定当事人因死亡或其他事由丧失资格时;可由其他选定当事人为全体利益继续实施诉讼行为..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和成年被后见人的诉讼能力未成年人和成年被后见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但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在此限..第三十二条被保佐、被辅助人和法定代理人诉讼行为的特则被保佐人、被辅助人限于实施诉讼行为需征得辅助人同意;此款及第四十条第四款亦同或后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对方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实施的诉讼行为无需征得保佐人或保佐监督人、辅助人或辅助监督人或后见监督人的同意或授权..2被保佐人、被辅助人或后见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实施下列诉讼行为应有特别授权..一撤诉、和解、放弃或认诺请求或依第四十八条包括第五十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准用的情形规定退出诉讼;二撤回控诉、上告或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三撤回依本法第三百六十条包括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准用的情形规定的异议或对该撤回表示的同意..第三十三条外国人诉讼能力的特则外国人依据日本法享有诉讼能力者视为有诉讼能力;不受其本国法律约束..第三十四条欠缺诉讼能力时等的处理办法欠缺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或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授权时;法院应令其限期补正..但有因延迟发生损害之虞时;法院可令其暂为诉讼行为..2欠缺诉讼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行为所必要的授权的人作出的诉讼行为;如果已经获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其行为效力溯及作出该行为时..3选定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准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特别代理人要对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未成年人或成年后见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向法院释明迟延发生损害之虞后;可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2法院可随时改任特别代理人..3特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应有与后见人相同的授权..第三十六条法定代理权消灭的通知法定代理权消灭经本人或代理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时生效..2撤销及变更选定当事人准用前项规定..第三十七条准用于法人的代表人等法人代表及以非法人社团或财团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的代表人或管理人准用本法就法定代理及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规定..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十八条共同诉讼的要件数人拥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或者基于同一事实及法律上的原因时;可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权利或义务为同一种类且基于同一种事实及法律上的原因时亦同..第三十九条共同诉讼人的地位共同诉讼人中个人的诉讼行为、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个人的诉讼行为以及属于共同诉讼人中个人的事项;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第四十条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需全体共同诉讼人合一确定时;个人的诉讼行为仅于有利全体利益时有效..2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对方当事人对共同诉讼人个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3在第一款规定情形下;共同诉讼人个人发生诉讼中断或中止的效力及于全体..4本法第一款规定的共同诉讼人中个人提起上诉时;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被保佐人、被辅助人或其他共同诉讼人的后见人应为的诉讼行为准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申请同时审判的共同诉讼原告对一方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与对另一方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的权利在法律上对立时;如果原告提出共同审判的申请;法院应合并辩论和裁判..2前项申请应在控诉审口头辩论终结时提出..3第一款规定情形下;与各共同被告相关的控诉案件分别系属于同一控诉法院时应合并辩论和审判..第三节诉讼参加第四十二条辅助参加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该诉讼..第四十三条申请辅助参加辅助参加的申请应向以辅助参加为诉讼行为的法院明确参加的目的和理由..2诉讼参加的申请可以作为辅助参加人能为的诉讼行为同时提出..第四十四条对辅助参加的异议当事人对辅助参加提出异议时;法院应裁定是否许可辅助参加..此际;辅助参加人应释明参加的理由..2当事人不得在参加辩论或在辩论准备程序后提出前项异议..3就第一款裁判可以即时抗告..第四十五条辅助参加人的诉讼行为辅助参加人可以提出攻击或防御的方法、申请异议、提起上诉、提起再审之诉及其他一切诉讼行为..但是;按照辅助参加时的诉讼进展程度不能为时不在此限..2辅助参加人的诉讼行为和被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抵触时无效..3对辅助参加有异议但法院不许辅助参加的裁定确定前;辅助参加人仍可为诉讼行为..4不许辅助参加的裁定确定后;当事人援引辅助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第四十六条裁判对辅助参加人的效力与辅助参加相关的诉讼对诉讼参加人有效;下列情形除外:一依前条第一款规定参加人不能实施诉讼行为时;二依前条第二款规定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无效时;三被参加人妨碍辅助参加人的诉讼行为时;四被参加人故意或过失使辅助参加人不能实施诉讼行为时..第四十七条独立当事人参加主张因诉讼结果使权利受到损害或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是自己权利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将诉讼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作为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2前款规定的参加申请;应提交书状..3前款书状应送达双方当事人..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准用第四十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规定..本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准用于依同乱规定的参加申请..第四十八条退出诉讼依前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参加诉讼时;参加前的原告或被告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退出诉讼..判决对退出的当事人仍然有效..第四十九条权利继承人参加诉讼时的时效中断诉讼系属中受让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并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诉讼时;该参加溯及于诉讼系属之始产生时时效中断或遵守法律期间的效力..第五十条义务继承人承担诉讼诉讼系属中第三人承继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可裁定其承担诉讼..2法院作出前款裁定应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3依第一款规定裁定诉讼承担时准用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前两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义务承继人参加诉讼及权利承继人承担诉讼诉讼系属中主张承继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准用本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诉讼系属中第三人受让该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准用本法前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共同诉讼参加诉讼标的需一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合一确定时;该第三人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2依前款规定申请参加准用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诉讼告知诉讼系属中;当事人可以告知第三人参加诉讼..2受诉讼告知的人可再为诉讼告知..3诉讼告知时应向法院提交记载告知理由及诉讼进展程度的书状..4适用第四十六条规定时;受诉讼告知的人即使未参加诉讼仍视为在能参加时已经参加诉讼..第四节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五十四条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除法律规定能够实施诉讼行为的代理人外;仅律师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但经简易法院许可的不在此限..2前款许可可随时撤销..第五十五条诉讼代理权的范围诉讼代理人就接受委托的案件可以实施与反诉、参加、强制执行、假扣押及假处分相关的行为;且可以受领清偿..2诉讼代理人仅于受特别委托时方可为下列事项:一反诉;二撤诉、和解、放弃或认诺请求、依第四十八条包括第五十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准用的情形退出诉讼;三提起或撤回控诉、上告或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申请;四依本法第三百六十条包括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准用的情形..规定撤回异议或同意撤回该异议;五选任代理人3诉讼代理权没有限制..但诉讼代理人不是律师时不在此限..4前三款规定不妨碍代理人依法实施诉讼行为..第五十六条个别代理诉讼代理人为数人时各自代理当事人..2当事人及时作出与本条前款规定不同的决定也不生效力..。

多人诉讼

多人诉讼

第一节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是与一对一的原告和被告进行单独诉讼相对应的复数诉讼形式。

在对某一法律关系的争议中,如果所争议的权利属于若干主体,就可能有若干个人同时处于原告的地位。

同样,被告一方,也可能有若干人处于被原告起诉的地位,例如多个被告被原告起诉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

如果原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称为积极的共同诉讼;如果被告一方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称为消极的共同诉讼。

如果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是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诉讼,则这种共同诉讼被称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无论哪种形式的共同诉讼,都是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或者原告、被告双方的人数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分为普通共向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通过这个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彻底解决涉及多数当事人的纠纷,从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案件或同类案件上作出相互冲突的裁判。

二、普通共同诉讼(一)普通共同诉讼的含义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有以下两种基本格局:一是,如原告甲因借贷关系请求还债,分别向被告乙、丙起诉。

诉讼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属于同一种类诉讼标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经济,得到当事人同意合并两诉,作为共同诉讼审理。

在这种格局市,被告乙、丙相互独立,二被告为共同诉讼人。

二是,如原告甲、乙(承租人)均为丙(房屋出租人)的房客,因被天花板砸伤,起诉被告丙。

这是由同一事实引发的共同诉讼。

在这种格局中,原告为共同诉讼人。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和牵连性1.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普通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

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由于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即使合并审理,也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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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參考資料(共同訴訟2、選定當事人、訴訟參加)
一、必要共同訴訟人之一人,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效力如何?(一)肯定說:再審之訴,在形式上雖為一程序之新開,但在實質上則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

因之,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既必須合一確定,其共同訴訟人中丁一人之提起再審之訴,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乙、丙。

惟此應由受理再審之訴之法院列乙、丙為原告而為裁判(最高法院61.8.22決議)。

(二)否定說:
1、民訴法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乃起訴後始得適用,提起再審之訴亦為起訴行為,故不能適用。

2、再審之訴實質上雖係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但須於再審之訴合法且有理由後,始進入本案程序,非提起再審之行為本身即有此性質。

即言之,以何人為再審之訴之當事人,乃再審之形式而非再審之實質,無從準用各該審級之規定。

二、主觀的訴之預備合併之審理
(一)承認之考量
1、便利原告及訴訟經濟
2、被告地位之不安定
3、裁判之統一
4、與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關係
5、原告有無濫訴之危險
(二)問題點
1、先位請求與備位請求間是否維持附條件聲明之關係?
2、應適用民訴法§55?§56?
三、參加人若以自己為上訴人而獨立提起上訴,未列原當事人為上訴人時,效力如何?
甲說:參加人雖得對判決提起上訴,但應列所輔助之當事人為上訴人,參加人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起上訴,故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乙說:參加人提起上訴,雖未列當事人為上訴人,但其真意如為為原當事人上訴,裁判上不妨補列原當事人為上訴人,而以參加人列為參加人,以符訴訟經濟之旨(61.8.22決議採乙說)
四、參加效力與既判力之比較
從參加之效力既判力
主觀範圍輔助參加人
受訴訟告知之人(§67)訴訟當事人
視同訴訟當事人之人(§401)
法理基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分擔責任之公平要求基於一事不再理,即法的安定性之要求
效力發生僅在被參加人敗訴時始發生不論被參加人勝訴敗訴均發生
可否排除有一定之排除規定(§63但)除§496Ⅰ之再審事由外,不得排除
是否為職權調查事項非屬職權調查事項,於當事人主張時,始須加以調查既判力之有無,屬法院職權調查事項,不論當事人有無主張,法院均應加以斟酌
客觀範圍不限於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斷,即其前問題之判斷、成為敗訴理由之證據判斷、事實認定者均及之。

原則上以判決主文中所判斷之關於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之主張為限(§400)
執行力無執行力於給付之訴時,有執行力
五、例題研習
(一)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持分二分之一,二人共將該筆土地售予丙後,拒不辦理所有權登記。

嗣甲死亡,其繼承人有子、丑二人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今丙起訴請求被告子、丑二人辦理繼承登記後與被告乙共同移轉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1、在該訴訟中,假如抗辯謂:「該整筆土地買賣契約業經丙解除在案」云云,並提出丙之解約通知書為證,則此抗辯行為對各被告之效力如何?
2、若子於該訴訟中作如前項之抗辯時,對各該被告之效力又如何?(77司法官)
(二)甲向乙銀行借款新台幣500萬元,丙、丁、戊就上開借款共同與乙訂立保證契約,(並拋棄先訴抗辯權),甲屆期無法清償,乙遂以甲及丙、丁為共同被告,請求給付新台幣500萬元,戊為輔助全體被告而參加訴訟。

請問:
1、如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原告乙向法院表示捨棄對丙之請求,乙之行為對各該被告之效力如何?
2、如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乙全部勝訴,僅甲提起上訴,丙、丁具狀表示捨棄上訴權,參加人戊則以其已清償保證債務為理由提起上訴。

甲、丙、丁及戊等人各該行為之效力如何?(87年律師)
(三)債務人某丁欠負債權人某甲、某乙、某丙各新台幣100萬元,逾期均未清償,而第三人某戊對某丁負有債務300萬元,已屆清償期尚未給付,某丁怠於行使其權利,某甲、某乙、某丙因保全債權,以自己名義共同起訴,代位某丁之權利,對於被告某戊提起給付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原告某甲、某乙、某丙是否必須合一確定?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由某甲一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是否及於某乙及某丙?原告應否將某丁列為共同被告?(85年二次司法官)。

(四)原告甲對被告乙、丙、丁訴請確認就某動產共有權存在,乙、丙委任A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嗣乙、丙選任丁為當事人後,乙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戊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則:
1、A律師在該訴訟之訴訟代理資格是否受影響?
2、乙死亡是否影響丁被選定人資格?戊是否得承受訴訟?(93年特考法制)
(五)乙以其所有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丙,乙之債權人甲主張乙係為脫產而虛偽設定抵押權予丙,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消費借貸債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請敘明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2、甲如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所提起之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第一審法院判決乙、丙敗訴後,僅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丙?(93年律師)
(六)甲住台北,乙住臺中,丙住台南。

某日,甲、乙分別駕車在嘉義市區相撞,波及路旁行人丙,丙受傷並受有損害。

為此車禍爭議,甲、乙、丙三人乃以書面約定:如日後就此事件涉訟,由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其後,丙列甲、乙為共同被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訴請臺中地方法院判令甲、乙兩人應連帶賠償新台幣20萬元。

試問:
2、社甲乙均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甲陳稱:甲乙雖因過失行為撞傷丙,但已賠償全部損害云云,此向陳述是否對乙發生效力?
(七)甲、乙有未成年子丙,未經甲、乙之同意,私下與丁結婚,甲、乙乃以丙、丁為被告,訴請撤銷婚姻,試附理由,解答下列事實上承認與上訴效力問題:1、第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婚姻,丙亦發覺與丁個性不合,乃捨棄上訴權,丁則提起上訴。

2、第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一人對丁一人提起上訴。

(72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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