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审批稿
10KV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号: GB 50053-1994 替代标准号: GBJ 53-83 实施日期:1994-1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06-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所址选择 (2)第三章电气部分 (3)第一节一般规定 (3)第二节主接线 (3)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4)第四节所用电源 (5)第五节操作电源 (5)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5)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5)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6)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8)第三节布置 (9)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9)第一节防火 (9)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10)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10)第四节其他 (11)附录一名词解释 (1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 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 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 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封面作者:Pan 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10KV & under electric substation)GB 50053-1994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 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选择、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数,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5 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 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 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吡连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 条装有可燃性油寝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技术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保证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对的解决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也许。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拟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拟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送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合;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合,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合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合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也许积水的场合。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用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立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立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立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合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场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10kv及其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完整word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年3月23日目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所址选择第三章电气部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主接线第三节变压器选择第四节所用电源第五节操作电源第四章配变电装置第一节型式与布置第二节通道与围栏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第三节布置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第一节防火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三节采暖及通风第四节其他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第6.2.1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6.2.2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6.2.3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6.2.4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6.2.5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6.2.6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 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6.2.7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10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4.10.1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4.10.3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10.4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0m,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30m。
4.10.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KV配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稿
K V配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灵昆车辆维修基地一期工程20KV/ KV配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核:批准:日期:2010年07月10日**************年 *** 月 ** 日目录1、电力施工应急预案- - - - - - - - - - - - - - - - 第3页2、编制说明- - - - - - - - - - - - - - - - - - 第4页3、施工现场组织机构- - - - - - - - - - - - - - -第6页4、施工方案- - - - - - - - - - - - - - - - - - 第 7 页5、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第 9页6、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 - - - - 第 10 页7、安全管理体系- - - - - - - - - - - - - - - - - 第12页8、工程分包的管理- - - - - - - - - - - - - - - - 第15页9、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 - - - - - - - - - - - - - 第15页10、计划、统计信息管理- - - - - - - - - - - - - - 第15页11、协调配合及其它- - - - - - - - - - - - - - 第16页附:施工材料进场进度表- - - - - - - - - - - - - 第38页电力施工应急预案一、工程名称****************** 施工类型电气施工开工日期二、安全管理者代表**** 项目经理马弢安全员 **** 施工现场负责人 ****三、现场救护组织负责人***** 职务 *** 联系电话 **********四、危险源分析:1. 设备事故:防止设备翻倒 2 . 人员操作事故:触电五、救护医院名称: ********* 电话: ** 行驶路线:见附图:医疗应急道路六、项目主管负责,成立应急机构组织体系七、安全管代负责应急响应全面工作,组织领导、资源调配、指定行动参与人员;项目主管现场组织行动和联络;安全员及时收集掌握准确、完整的事故信息;施工现场负责人对危险、不安全情况提供及时、完善、详细、准确的危险预测、评估,并向安全管代提出建议。
10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10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
首先,对于配电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选址合理:配电房应位于离主要用电负荷较近,交通方便的地点。
同时,应远离非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的储存地。
2.建筑结构合理:配电室应采用砖砌、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墙
面应平整、牢固,具有一定的防护性能,以防止外部因素的侵入。
3.进出通道合理:配电室的进出通道应满足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求,
并方便设备运输和维护。
其次,在配电设备的选择方面,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设备负载能力:配电设备的负载能力应能够满足当前和将来的负荷
需求,以防止设备过载。
2.设备的品质和可靠性:应选择品质优良、可靠性高的设备,以提高
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设备的维护和操作便利性:选用具有方便维护和操作的设备,以确
保设备的及时检修和运行。
最后,为了确保配电室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配电室的进入应限制在专人管理之下,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2.配电室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操作相关的警告标识,以提醒操作
人员注意安全。
3.室内应加强通风和防护设施,防止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和爆炸。
4.配电设备及电气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保证设
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总之,10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范涉及到配电室的布置、设备选择
和安全措施等方面,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合
理的设计,以确保配电室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系统的稳定供电。
同时,配电
室的设计还需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 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设备运输方便;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邻;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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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伏以下配电室设计规
范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条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条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条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条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
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条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
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条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和高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变压器室的门应为防火门:
(1)变压器室位于高层主体建筑物内。
(2)变压器室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
(3)变压器位于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
(4)变压器位于地下室或下面有地下室。
(5)变压器室通向配电装置室的门。
(6)变压器室之间的门。
变压器室的通风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高度宜按不可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挡油设施或设置能将油排到安全处所的设施:
(1)变压器室附近有易燃物品堆积的场所。
(2)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3)变压器室位于民用主体建筑物内。
配变电所中消防设施的设置:一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装置;二类建筑的配变电所可设火灾自动报警及手提式灭火装置。
当配电装置室设在楼上时,应设吊装设备的吊装孔或吊装平台。
吊装平台、门或吊装孔的尺寸,应能满足吊装最大设备的需要,吊钩与吊装孔的垂直距离应满足吊装最高设备的需要。
高压配电室和电容器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装有弹簧锁。
装有电气设备的相邻房间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或向低压方向开启。
配变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应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建筑。
当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采用机械通风且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等应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屋内的措施。
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配电装置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长度大于8m的配电装置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若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60m时,尚应增加出口。
楼上、楼下均为配电装置室时,位于楼上的配电装置室至少应设一个出口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
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温度类别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
当自然通风不满足排热要求时,可采用自然进风和机械排风方式。
电容器室内应有反映室内温度的指示装置。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当采用机械通风或配变电所位于地下室时,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如周围环境污秽时,宜加空气过滤器(进风口处)。
有条件时配电装置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高压配电装置室装有较多油断路器时,宜装设事故排烟装置。
在采暖地区,控制室(值班室)应采暖,采暖计算温度为18℃。
在特别严寒地区的配电装置室装有电度表时应设采暖。
采暖计算温度为5℃。
控制室和配电装置室内的采暖装置,宜采用钢管焊接,且不应有法兰、螺纹接头和阀门等。
位于炎热地区的配变电所,屋面应有隔热措施。
控制室(值班室)宜考虑通风,有条件时可接人空调系统。
位于地下室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和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装有六氟化硫的配电装置、变压器的房间其排风系统要考虑有底部排风口。
有人值班的配变电所,宜设有上、下水设施。
在配电装置室内裸导体上空布置灯具时,灯具的水平投影与裸导体的净距应大于1m。
灯具不应采用软线吊装或链吊装。
干式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控制室、电容器室当设置在地下层时,在高潮湿场所,宜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室内并应有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