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限制-最新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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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限制
问题之所在:从“武媚娘剪胸事件”谈起
2014年12月21日,电视剧《武媚娘传奇》在湖南卫视首播,电视剧中的“大尺度”画面引起了观众热议。
在《武媚娘传奇》播出后不久,广电总局便要求其停播并且整改。
然而,复播后的《武媚娘传奇》显然换了一个风格:大尺度女性胸部画面的近镜头被剪,电视剧画面呈现的是一张张大头贴,美感荡然无存,引起了观众更大的热议。
其中,有很多观众在追问《武媚娘传奇》停播整改的原因。
广电总局在其新闻发布会上称,《武媚娘传奇》中包含了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画面,收到了观众的投诉,因而要求其出品方进行整改。
[1] 由此可知,《武媚娘传奇》的停播整改,因其中含有对青少年成长不利的画面,但广电总局并未对《武媚娘传奇》中“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画面”作出具体说明。
从复播后的《武媚娘传奇》之中,我们可以看出,整改画面是一个个“露胸”的画面。
那么,很多人都会心存疑惑,因为《武媚娘传奇》和《满城尽带黄金甲》两者都有“露胸”的画面,一个被停播修改,另一个却顺利公映。
显然,在影视作品审查问题上,广电总局采用了“双重标准”。
从“武媚娘剪胸事件”中,我们可以挖掘出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
比如,《武媚娘传奇》与《满城尽带黄金甲》的情况相似,
为何命运如此不同?广电总局在进行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时,其是否遵照了“法定标准”?也就是说,在同一“法定标准”前提下,文化审查上的“同案不同判”情形该如何解决,以最终限制
权力的任性,把它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但2016年11月7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与以往的规定相比,这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电影作品审查的标准。
但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性规定都过于原则性,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比如违反了宪法的基本原则,怎么样的程度才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呢?广电总局关于这些原则性规定都没有具体的解释说明,最后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或者主观任意随意解释,扩张或缩小文化审查标准。
我国现行的关于文化审查的法律规定有很多,如《广播电视广电总局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的“双重标准”
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中的“双重标准”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将法律标准与非法律标准相混合;二是依据原则性规定,随意解释。
结合上文,笔者对此“双重标准”展开进一步论述。
一)法律标准与非法律标准的混合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在谈到《武媚娘传奇》停播整改的问题时说,《武媚娘传奇》这部剧本来是审核通过了,广电总局不认为画面违法,但有一人写信就没办法,只能被大家调侃和嘲讽。
[2] 赵冬苓的话表明,广电总局审查电视剧,除了采用“法定标准”,还考虑其他标准,比如观众的投诉、媒体舆论、
社会主流价值观等等。
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
” [3] 相较而言,运用“法定标准”来审查要比非法定标准更合理,也更具操作性、规范性。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广电总局一定要摒弃其他非法定标准,严格依法行政,仅使用法定标准进行文化审查。
二)文化审查权的任意性
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时所依据的“法定标准”,大多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操作的准则。
从“满城尽带黄金甲”到
满屏尽是大头照”,这是观众对《武媚娘传奇》整改前后的看法。
广电总局停播整改武媚娘传奇的理由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那么这里的“身心健康”该怎么解释呢?“露胸画面”算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吗?如果问广电总局,估计他们自己都没有答案。
如果算,那为什么不删减《满城尽带黄金甲》中的画面?如果不算,为什么删减《武媚娘传奇》中的画面?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中的“不利于未成年身心健康”的条款不明确。
所以当某个镜头是否属于“少儿不宜”,最后只能由广电总局自己说了算,说是“少儿不宜”就要剪,说不是,尺度再大也可以照样播。
三、广电总局影视文化作品审查权的约束
如上所述,广电总局在文化审查的过程中界限不清,存在着
准的解释过于随意,没有约束。
任意的审查,对法治精神也是一种践踏,更别说“依法行 政”了。
因此,有必要从法律适用角度,对文化审查行为做出约 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法定标准”是文化审查的唯一标准
电视剧《武媚娘传奇》从拍摄前的电视剧拍摄公示,到拍摄 结束后取得的电视剧公映许可证,应该说,广电总局对其内容、 情节和画面的审查依据了“法定标准”。
但是,因为播出后观众 的投诉就顾及到了“民意”, 从而要求停播整改。
这种非法治思 维是有害的。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
如果将法治理解为“用 法来治”那就是政府高于人民, 人民是被统治者了。
“所有进步
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 [4] 守契约的规则, 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
依法行政要求广电总局要 在法律的授权下实施行政行为。
“一切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
予,否则行政机关不享有任何权力,也不得行使任何权力;同样 严格解释文化审查“标准”的语义
波洛克认为: “议会通常会使法律朝更坏的方向发展, 官的职责就是要将议会的干扰所带来的危害限于尽可能狭小的 范围之
内。
” [6] 现行影视剧文化作品审查标准大多只是原则性 双重标准”: 一是法定标准与非法定标准混合使用;
二是对标
我们也可以把政府理解为契约的一方,
作为契约的一方就应该遵
地,任何权力的控制和制约都必须通过法律。
”[5]
而法
规定,给XX局,XX局留有太大的裁量空间。
在现实中,这样的裁量空间造成了了权力的任意性,需要严格规范和限制。
如以电视剧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例,可严格限制一些具体审查标准的语义空间。
涉及到违反到国家安全、利益的这一部分,要处理好这煽动
情节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3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
”“宪法规定的核心目的是政治性的,即
旨在促使公民通过发表言论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 [7] 言论或者说表达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必须受到特殊保护。
在电影作品中,电影的旁白以及演员的台词可以说是剧作者表达自由的行使。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直接煽动暴力
反抗国家或者政府的言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对于仅仅是批评政
府政策的言论---- 无论是委婉还是露骨,都不此列”。
[8] 现在的影视作品在发行放映上有一个现象就是观众会自觉抵制有
吸毒艺人”和“台独艺人”的作品。
我们相信在一部电影作品
中,如果有不正确的价值判断,广大的人民群众会自己进行判断,自觉抵制。
涉及到社会问题的,如扰乱社会秩序,宣扬淫秽等,我们又改如何界定呢?
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特别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种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审查标准的内涵。
我们认为在这一节中只
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
中的内容可能符合电影作品禁止的标准。
具体来说,
恐怖信息”不是泛指任何令人恐怖,令人害怕的信息,而是指由恐怖活动或恐怖分子引起的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之类的信息。
例如,谎称在民用航空器或者火车上安放有爆炸装置的,属于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但我们知道,影视作品中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导致上述的内容,但可能间接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如:在影视作品中夸大日本核电站的泄露导致抢盐风波。
那么哪些作品才能认定是有有淫秽内容的标准呢?在我国的《刑法》虽然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只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笔者认为,《刑法》对“淫秽”一词的规定还不够清晰。
在民国时期,电影审查委员会就对“淫秽”一词作出过具体的规定。
1928 年国民党上海市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公布的《电影审查细则》中应当予以剪除和删改的内容:女子裸体见其乳房者;男女裸体见其脐以下大腿以上者。
当一条法规的语词规定了某项事物时,这些语词也就规定了所有程度相等的其他事物。
[9] 在广电总局对《武媚娘传奇》的停播整改作出解释之前,有观众猜测停播的原因是“露胸”的
画面属于淫秽的成分。
“女子见其乳房者”这句话并没有规定是
看见一整个乳房属于“淫秽”,还是其中部分就属于“淫
秽”。
那么,是否需要在“女子裸体见其乳房者”再做具体规定?笔者认为是不需要的,在作了解释之后,接下来的权力就是要由广电总局来行使。
此时,广电总局已经是在规则之下进行解释了。
就算没有《武媚娘传奇》这部电视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会看到很多穿着性感的女性,难道穿着性感的女性就可以认定是“淫乱之人吗?显然不可能。
所以部分观众认为“露胸”画面是含有“淫秽”的因素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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