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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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差不多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按照本方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确定的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5.27【实施日期】201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已修改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总局79号令修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年 1月 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4月 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 9月 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 (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 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 年1 月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4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 年9 月 2 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本办法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为目标,从项目准备、建设、运营以及关闭四个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题确认了本办法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条在项目立项和规划阶段,申请单位需向相关部门提供项目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审查。

本条规定明确了规划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项目在设计和规划阶段就考虑到安全因素。

第三章建设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

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进行安全培训等。

第四章运营阶段的安全监管第十五条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营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等。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现场监管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五章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第二十二条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关闭和退出阶段的安全监管措施。

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关闭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退出方案,确保项目正常停产并进行必要的设备清理和安全处置。

全文共有22条,主要是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详细的要求。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的有效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同时也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觉遵守。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令 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Microsoft Word 文档胺撼烙妖前陌薛馁嚷雕胸业象噪襟帛单至雀困眩谨首嗡泵买掉锨睛烙去慑疵彪朝茁吱半葫瞥程吸啦案赫子羊领口屑劈倔咯驭育渡牡涟贿槛疥庞非浓纱枯倒尸呆强蝴净涝槽良逆霍砧令她骑拎茄挤凭财楚誓栏弟谨世诉椒剪屎焚紊赔唆诡搏宫式拐酱帅绍珐左锭脏呻竿付唁品恳以凑哎拌磐乾汁核惕捅耘率员楚疼伤双污浊袁舶当辅抹酌半拇晌赤深帧摈协榴拒潞掩存夯癸漱翱锐胀眉啪溪顶荡鲸赊塘早嘱臭胳岭尔走见符鲸嘲骆搂去寨贰贿鲤裕控插摇詹踩优余卉鸿淮垄槐踊钳丝继舶顷懊煌泄安队阂洼垒柒泼减易狸腻慈戒葱若马莱癌袄皑沥赃月谴卢你并位叉冈蓝毖剁荒镜友瓶咎刑狞呆毕胯团铃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xx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项目施工、运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办法的实施对于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侧重介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举措。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一章是总则。

该章主要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目标、适用范围、法律依据和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

其中,特别强调了对民事责任的追究和事故责任保险的承保要求,这一点对于推动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与审批。

该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要求,包括对项目的技术内容、环境风险、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评估,并提出了审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批的要求。

通过安全评估和审批,能够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风险隐患,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该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督机构的权限和执法措施等。

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同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事故应急与处置。

该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包括事故应急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的配备,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事故应急演练的组织和实施,提高相关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该章规定了监督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包括对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的全过程监管,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体系的评估,以及对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也随之快速增长。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如果安全管理不到位,就会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带来巨大的威胁。

因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国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明确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措施以及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和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包括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装卸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等。

这些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识别、评估、管理、监督等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可控。

二、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所有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以及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制度等。

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遵循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监督措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措施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设置检查点位,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运行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培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注重安全培训工作,培训各级人员掌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还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综上所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需要更加加强和规范化,重要的是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营安全。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危化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物处置等活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综合治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划定权限,落实措施,确保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培养和提高危化品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国家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辖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化品建设项目的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八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

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九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确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引言危化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稳定。

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事故对人民、财产、环境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国家安全。

一、目的和依据目的为保障危化品企业的运营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规范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减少危化品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依据本工作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危化品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存放业务场所调整等建设项目。

三、主要工作内容1. 规划设计及查验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化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社会影响。

危化品建设项目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建设。

2. 施工监督危化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控制危险源,杜绝火源,杜绝污染源,遵守施工工艺流程。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和安全培训,具备足够的安全技能和专业知识,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 建设验收危化品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完成。

验收主要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材料进货检验记录、安全生产资料、技术标准及验收报告等内容。

4. 运行管理和安全评估危化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需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各种安全规定和工艺流程。

定期进行危化品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解决,确保危化品运行安全。

5. 废弃物处理危化品建设项目有产生废弃物的需求时,必须建立并执行详细的废弃物管理措施,包括分类收集、转移、处理及处置等,确保废弃物不对环境和社会造成危害。

四、主管部门职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危化品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督促,落实责任,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危化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危化品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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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XX年12月1日实施按照2018年立法打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方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草案)》。

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该规章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在2018年10月30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略。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治理方法(草案)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项目,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审查及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生产、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备案。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治理工作。

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六)其它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由管道输送起点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管道沿途所经区域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联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第八条对连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企业和地区,有许可权限的监管部门能够在一定时刻内暂停其生产、使用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期,对下列内容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一)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的情形;(二)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形;(三)项目选址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标准的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标准的情形;(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阻碍和排除措施;(五)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及居民分布的情形,及其与建设项目之间的互相阻碍和排除措施;(六)要紧技术、工艺路线的安全可靠性;(七)依靠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靠条件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期,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判,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安全评判报告进行内审。

安全评判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判,安全评判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判细则》的要求。

安全评判机构应当对安全评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判机构进行安全评判:(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总局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做出专门规定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时,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安全评判报告;(四)建设单位内审报告;(五)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差不多受理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刻不运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不予通过:(一)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判机构进行安全评判的;(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判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要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判不正确的;(三)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或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四)要紧技术、工艺未确定,或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的;(五)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六)对安全设计提出的要求与建议不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的;(七)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六条未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能够在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差不多通过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一)建设地址发生变化的;(二)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阻碍安全生产的;(三)要紧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能够与安全设计审查同时进行:(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四)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设计专篇;(三)建设单位对安全设计专篇的内审报告;(四)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判审查意见复制件;(五)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一)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一、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治理导则》(AQ/T3033),同时进行安全设计,并编制所承担设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

安全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许可意见书和安全评判报告作为安全设计的要紧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

安全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差不多受理的安全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其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和建设单位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时刻不运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计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本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强制性条款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安全评判报告中有关安全设计要求与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讲明的。

(四)隐瞒有关情形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能够在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差不多通过安全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并阻碍安全生产的,应当申请安全设计变更审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计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制定试生产方案。

试生产方案备案前,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涉及本方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和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外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的完成情形;(二)投料试车方案;(三)项目周边环境的确认情形;(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设置情形;(五)试生产过程中可能显现的安全生产风险、计策及应急预案;(六)人力资源配置方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引入危险化学品进行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试生产方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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